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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7

Aug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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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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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高淳陶瓷 股票代码:600562 公告编号: 2007--013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2007 年8 月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议题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以 传真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8 人,实到董事4 人,仇向洋董事、金 国钧董事、王若钉董事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郑东董事因身体原因未出席会议, 仇向洋董事、金国钧董事分别委托骆竞董事、王贵夫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德双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推荐孔德双、郑东、谷昌军、孔新保、周玉明、王贵夫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仇向洋、江希和、李爱民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推荐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 《公司法》关于董事资格的相关规定,董事推荐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关于向南京高陶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金陶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短期资 金支持的议案;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南京高陶房地产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95%的子公司,现正在开发“双湖景苑” 住宅区,资金紧缺,公司拟提供短期资金4500 万元;南京金陶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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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南京高陶房地产有限公司参股20%的联营公司,目前房地产开发所需的资金由 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公司拟提供短期资金2019 万元。资金使用费按同期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适当上浮。

四、《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制度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制度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7 年修订)》,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制度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07 年修订)》;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制度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八、关于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6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董事会研究,公司拟召开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议题 等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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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

孔德双,男,40 岁,汉族,本科学历,历任江苏高淳陶瓷厂技术科副 科长、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现任江 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东,男,51 岁,汉族,研究生学历,曾任南京市投资公司办 公室副主任、南京市国有资产处置公司董事长,现任南京市投资公司 副总经理、南京市国有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高淳陶瓷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谷昌军,男,41 岁,汉族,本科学历,历任江苏高淳陶瓷厂生 产科科长、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苏高淳陶瓷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孔新保,男,49 岁,汉族,大专文化,历任江苏高淳陶瓷厂质 管科科长、副厂长,现任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周玉明,男,41 岁,汉族,大专学历,历任江苏高淳陶瓷厂供 销科副科长、科长,现任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贵夫,男,44 岁,汉族,大专文化,历任江苏高淳陶瓷厂办 公室副主任、主任,现任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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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仇向洋,男,51 岁,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副院长、教授,享受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津贴。

江希和,男,49 岁,管理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江苏省优秀骨 干教师,现任南京师范大学金陵女子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高速齿 轮股份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李爱民,男,45 岁,工学博士,现任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 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主持南京大学分室)、江苏省毒害有机物污染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离子交换与吸附》编辑委员会编委,韩国产 业资源部“中韩技术协作中心”的重点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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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0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高 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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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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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 指定的地点。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 第二十二条 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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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三十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情形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修改公司章程;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是,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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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关联股东应当自行回避;关联股东未自行回避的, 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 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的,股东大会应对有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存在的争议、有关股东参与和不 参与有关议案表决形成的不同结果均予以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权 部门裁定有关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特殊情况经有权 部门批准豁免回避的除外。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 任董事、监事在以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 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1、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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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五十三条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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