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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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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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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 席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 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2 年2 月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2 年3 月21 日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2012 年2 月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3 月21 日上午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孔德双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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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 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 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10 名,代表公司股份265165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及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2、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5、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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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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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此页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王 凡 李爱萍

徐 双

2012 年3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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