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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RU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May 2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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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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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 贵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 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28 日召开了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09 年 5 月21 日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贵公司已于2009 年4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09 年5 月21 日上午10:00 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贵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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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4,308,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0.80%。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本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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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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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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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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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9 年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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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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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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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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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陶瓷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 议合法有效。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张 昱
潘岩平
二00 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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