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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G Precision Machine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Sep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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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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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 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为保障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一) 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 (二) 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 (三) 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相符;

  • (四) 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 第四条 董事薪酬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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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 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如下:

  • (一) 董事薪酬标准

    1.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税前12万元。 该等津贴于每月发放。独立董事出席本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其 年度经营管理业绩予以考核以后发放;公司非独立董 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薪酬标准最 高者执行其中一项标准,不累积计算。

  • (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1.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2.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结构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构成,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薪资及福利,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体现为绩效奖金,绩效薪酬部分按照年度经 营业绩结果结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具体计算方 式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减 少发放年度薪酬或津贴:

  • (一) 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 (二) 经营决策重大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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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发生渎职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 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 (五) 违反《公司章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 (六)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 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 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 (三)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 (五) 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 第十一条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 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的议案与本制度规定的薪酬数额不一致的, 按照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的议案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 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规定相抵触的, 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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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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