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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Jun 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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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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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7 日以通 讯方式召开。本届监事会监事 5 人,参与表决 5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证监局关于印 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会 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修订前《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 2011 年 6 月 21 日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本次修订内容详细请见附件。
1
以上议案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理由:无。
以上议案须报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附件:
广发证券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序号、内容 | 新条款序号、内容 |
|---|---|---|
| 1 | 第一条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条为规范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
|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和 | 称"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确 | |
| 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促使监事和监事 | |
| 策,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
|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 |
|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发证 | 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 |
| 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 |
| 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
| 2 | 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 | 第六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 |
| 长一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主 | |
| 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代表监事会向股东 | 持监事会的工作,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 | |
| 大会作工作报告。 | 告。 | |
| 3 | 第八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 | 第八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 |
|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 |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 | |
| 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 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 |
| 4 | 无 | 新增设一条作为第九条: |
| 第九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办公室, | ||
| 在监事长领导下对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 | ||
| 秘书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
| 监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 ||
| 1、筹备、组织监事会会议,督促监事会决议的 | ||
| 落实; | ||
| 2、负责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报送; | ||
| 3、组织对监事的培训; | ||
| 4、监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监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 ||
| (一) 根据外部法律法规要求和内部管理需 | ||
| 要,拟订监事会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 ||
| (二)协助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 | ||
| 进行专项检查; | ||
| (三) 协助监事会完成对董事长、副董事长和 | ||
|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 ||
| (四) 协助监事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 ||
| 职行为进行监督、质询和检查; | ||
| (五) 协助监事会完成对公司定期报告与非定 | ||
| 期报告的审核工作; |
2
| (六) 根据监事会的安排开展相关调研工作; | ||
|---|---|---|
| (七) 保持与监事的日常联系,收集监事议案; | ||
| (八) 完成监事会或监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 ||
| 5 | 无 | 第十条 公司对监事会办公室编制专门预算,为 |
| 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 ||
| 6 |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
| 时会议,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 | 议,监事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除 | |
| 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监事会会 | ||
| 议应当采取现场方式,或者以视频、电话会议等技 | ||
| 术手段辅助通讯会议的沟通效果。 | ||
| 7 | 第十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 | 第十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 |
| 个月召开一次。一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 | 召开一次。一名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 | |
| 理由,建议监事长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 会议。 | |
| 8 | 第十三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 第十五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
| 的,应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 当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 | |
|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依据的客观事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依据的客观事由; | |
| 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 |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 |
|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 | |
| 等。 |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 | |
| 交。 | ||
| 监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 | ||
| 监事会会议。 | ||
| 9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按 |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按以 |
| 以下时限发出: | 下时限发出会议通知: | |
|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 | (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 | |
| 监事; | 监事; | |
|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 | (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 | |
| 监事。 | 监事。 | |
|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提 |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提前通 | |
| 前通知的义务。 | 知的义务。 | |
| 10 | 无 |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
|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 ||
|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 ||
|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 | ||
| 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 ||
|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 ||
|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 ||
|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 ||
| 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 ||
| 应记录。 |
| 11 |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第十九条人出席。监视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人应独立承担表决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人应独立承担表决的法律责任。 |
|---|---|---|
| 12 |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形成决议,决议形成的程序如下:(一)该议案必须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前送达每一位监事;(二)全体监事收到有关书面议案后,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三)经签名的表决票以专人送达、传真或信函方式送交公司;(四)签名同意的监事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一半以上时,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五)签名不同意的表决票应附页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 |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形成决议,决议形成的程序如下:(一)该议案必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前二天送达每一位监事;(二)全体监事收到有关书面议案后,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签名不同意的表决票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三)经签名的表决票以专人送达、传真或信函方式送交公司监事会;(四)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监事会决议。 |
| 13 | 无 | 新增设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公司法》规定监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并经监事会认可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
| 14 | 无 | 新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监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15 |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每位监事的发言要点;(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每位监事的发言要点;(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 |
| (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 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 |
|---|---|---|
| (五)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 16 |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 第三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 |
|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 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 |
|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 |
|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 书面说明。 | |
| 保存。 | 与会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 | |
| 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 ||
| 记录的内容。 | ||
| 17 |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 |
| 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 | 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 |
|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 | |
| 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 | 议记录等。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 | |
| 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 | 上。 | |
| 年以上。 | ||
| 18 | 无 | 新增设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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