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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Apr 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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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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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 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 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运用市场营销原理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 原则;
公司发生任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 行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所有应披露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公 布,之后才可以在其他媒体或网站上公布。
2、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 的信息时,应予明确警示,列明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及时更新或更正。对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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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尚未完结事项,公司有持续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完结。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项有任何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原则;
公司应面向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平等对待机构投资者和和个人投资 者,避免信息披露选择性。
公司不得擅自泄漏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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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效率、低成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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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守公司商业机密原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人数、资金数量、投资偏好等进行统计分析;对监 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研究掌握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 撰写投资者关系状况研究报告,供公司董事会参考;
2、信息沟通:发布公司信息,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回 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咨询;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回馈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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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保持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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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形象策划:制作公司宣传资料,采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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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有关协会等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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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媒体合作:积极开展与媒体合作,组织安排相关采访,引导媒体报道; 7、网络信息平台建设:适时设立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实 现与投资者交流互动,为投资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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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危机处理:积极应对公司出现的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 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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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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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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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 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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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有全面系统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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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常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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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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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良好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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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良好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协调协作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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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进行相关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 举行专门的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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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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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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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 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 “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避免为其工 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应自理费用,公司不得向上述人员赠送 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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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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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公司可在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报道形式披露。
公司应把自身形象宣传或广告宣传与媒体报道明确区分。自身形象宣传或广 告宣传应予明确说明或标识。
- 4、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顾问,指导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 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代言。
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
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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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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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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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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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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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 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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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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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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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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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
公司应尽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 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也可邀请媒体参会并进行报道。
- 3、公司网站;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 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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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 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 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 以邀请媒体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 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5、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 站上公布,也可邀请媒体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6、邮寄资料;
- 7、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电话向公司咨询、了解公 司情况。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保证线路畅通。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 咨询电话号码。
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公司应合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 现场参观,但不得将未公开信息泄漏。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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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4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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