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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5
Sep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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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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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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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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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 8 号召开;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5 日上午 9: 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3,407,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24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73,7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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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42,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04%;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59,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2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42,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04%;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59,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42,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04%;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59,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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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8%;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2%;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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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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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8%;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2%;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5.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8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8%;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2%;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3%。
5.0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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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5.0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5.0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5.06《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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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5.07《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5.08《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5.09《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5.10《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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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8%;弃权 21,2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2%。
5.11《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0,823,9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59%;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3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50%;反对 36,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5%;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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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常睿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张天龙
202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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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