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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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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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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 01F20245643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及《通 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通用电梯”或“公司”)的委托,就通用电梯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本次预留授予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 查判断。同时,通用电梯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 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预留授予的合法性及对本次预留授予有重大影响 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 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预留授予所涉及的文件,逐 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和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权

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本次预留授予已履行的程序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 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以 3.7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如下:(1)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2)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5 年 8 月 19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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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的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12 个月内的交易日,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总量为 720.00 万股,其中预留 80.00 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24,014.60 万股的 0.3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1.1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为 3.7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相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授予的 授予人数为 20 人,授予数量为 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

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5 年 8 月 19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70 元/股,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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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 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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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在上述情形,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电梯公司本次 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以及本次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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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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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张 霞负责人: 经办律师:沈国权于 凌年 月 日-----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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