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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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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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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 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 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 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 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提 交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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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 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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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 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 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 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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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