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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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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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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 管理》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有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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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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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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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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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 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公 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 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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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买卖股票,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该等违规人员应当主动将其所得收益交回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益 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应董事的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或拒不缴纳所得收益的, 董事会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买卖股票的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持股变动,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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