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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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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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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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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 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 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 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便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 使用和监管,公司募集资金本着集中管理的原则,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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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每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均须将募集资金及时全额的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中。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 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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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 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计划书由公司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主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 施进度编制。

(二)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的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 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然后由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审批(或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确认的审批流程中规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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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人员审批后)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相关专 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 因。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 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 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终止原定的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 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下列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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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 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对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 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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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 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公司可将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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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 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 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 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 见的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及使用超募资金, 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 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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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 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拟变更的募投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募投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 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募投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 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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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 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 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决算和效益评价。

第三十三条 募投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做好运行数据统计, 建立台帐、报表制度,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提交项目投资 效果评估报告。

第六章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至少于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会计年度内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董事会应当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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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 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审计委 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 任董事的职务,公司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 董事会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公司 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 营私舞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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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募集资金由公司统一存储并根据确定的使用计划拨付使用。公司应通 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制度使用或变更使用 募集资金,并按照本制度对该等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募集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其违反本制度使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有特别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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