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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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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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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通用电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1、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 3、法定代表人:李娟

  • 4、联系电话:010-66555383

  •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覃新林、曾冠(已离职)、卢文军(已离职)、姚浩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1、发行人名称: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2、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21 日

  • 3、证券代码:300931

  • 4、注册资本:24,014.60 万人民币(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5、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 6、法定代表人:徐志明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

  • 8、董事会秘书:李彪

  • 9、联系电话:0512-63816851

  •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1 月 21 日

  • 12、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3、经营范围: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及零部件、电器设备及元器件、通用机 械、环保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软件开发;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安 装、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研发、设 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及维保业务,为各类建筑的电梯配置提供系统性的 解决方案及全面的更新改造方案,是一家集电梯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服务 为一体的科技型生产企业。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40 号)同意注册,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40,000 股, 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4.31 元/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 258,772,400.00 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1,778,719.3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993,680.62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报 告文号:XYZH/2021NJAA20002),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通 用电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 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通用电梯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问询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问询进行答复,按照相关监管审核机构 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通用电梯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

  • 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通用电梯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 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 关文件,并就通用电梯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通用电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为覃新林、曾冠,

由于曾冠先生于 2023 年 2 月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东兴证券指派卢文军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2024 年 10 月卢 文军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指 派姚浩杰先生为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后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覃新林、 姚浩杰。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 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通用电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之日在交易所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通用电梯总体上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通用电梯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覃新林 姚浩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