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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4

Apr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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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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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4-006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一:二审(终审)已判决 案件二:二审(终审)已判决

  1.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案件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3.判决结果:

案件一: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支持了公司要求被 告退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支持了公司要求被 告退还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

  1.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相关案件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依 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 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5 民终259

号]及《民事判决书》[(2024)苏05 民终257 号]。根据相关判决书, 公司与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与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终审判决公司均获胜诉,现将相关诉讼进 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就与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9 月26 日对本案已作出(2023) 苏0509 民初6783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本金 及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提出上诉并于2024 年1 月2 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 年1 月20 日、2023 年10 月9 日、2024 年1 月3 日、2024 年1 月16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的公告》(2023-001 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 展公告》(2023-039 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01 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02 号公告)。

案件二: 公司就与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 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 年9 月26 日对本案已作出(2023)苏0509 民初6781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公司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及部分 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提出上诉并于2024 年1 月 2 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 年1 月20 日、2023 年10 月9 日、2024 年1 月3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2023-001 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3-039 号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01 号公告)、

  •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4-002 号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金科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与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

人不服(2023)苏0509 民初6783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 上诉请求如下:

  • (1)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二项调减80000 元;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二: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与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

  • 人不服(2023)苏0509 民初6781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如下:

  • (1)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二项调减80000 元;

  •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5 民

终259 号;(2024)苏05 民终257 号),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均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 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 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公司胜诉,均为终审判决。由于上述案件的执行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 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 际影响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5 民终

  • 259 号》

  •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5 民终

  • 257 号》

特此公告

2024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