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General Eleva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1, 2022

55896_rns_2022-08-11_75ec817c-c46c-4b2e-8eed-624c26cd03ef.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通用 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通用电梯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4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40,000 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 258,772,400.00 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1,778,719.3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993,680.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报告文号:XYZH/2021NJAA20002)。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267,320,000.00 160,193,680.62
2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项目 40,690,000.00 20,000,000.00

第 1 页共 6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3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36,850,000.00 36,800,000.00
合计 344,860,000.00 216,993,680.62

二、本次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总体情 况

(一)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情况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建设成本变动较大,相关项目 建设进度与原计划存在一定差异。结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为了推进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完成,综合考虑疫情以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及业务布局 情况,公司拟通过采取优化工艺流程、提高国产设备使用率等一系列方式降低投 资额,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进行调整,以节约股东资金投入,提 升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原计划总投资
金额
原计划募集资
金投资金额
调整后计划投
资金额
调整后募集资
金投资金额
1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267,320,000.00 160,193,680.62 180,000,000.00 160,193,680.62
2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
验室建设项目
40,69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00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原计划新建扩建营销和维修保养服务的分公司 和营销服务中心共 37 个。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近年来业务布局区域与原计划 存在差异。为更有效利用投资资金,更好发挥营销维保服务网络的作用,公司拟 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通用智科电梯 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并根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业务布局情况选择合 适地点合理搭建网点分布及数量,并合理推进各网点项目建设进度。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 都镇港东开发区。考虑到七都镇位置距离中心城区较远,不利于技术研发人才引 进,公司拟将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地点变更为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并由公司与 全资子公司苏州创通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该子公司目前尚在设立登记中, 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确定)共同建设。实验室建设地址不变。

第 2 页共 6 页

上述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1 营销维保
服务网络
升级项目
实施
主体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通用智科电梯服务有
限公司;
实施
地点
一、新建6个分公司,分别为:太原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长沙分公司、昆明分公司、南宁
分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原有营销服务中心的
基础上改建扩建为分公司12个,分别位于:沈
阳、哈尔滨、济南、石家庄、贵阳、南昌、福
州、乌鲁木齐、兰州、西安、武汉、郑州;
二、新建营销服务中心19个,分别位于:长春
市、北京市、菏泽市、青岛市、保定市、雄安
新区、天津市,株洲市、遵义市、九江市、厦
门市、连云港市、喀什市、襄阳市、周口市、
呼和浩特市、西宁市、嘉兴市、杭州市;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业
务布局情况选择合适地点
合理搭建网点分布及数
量,并合理推进各网点项
目建设进度。
2 技术研发
中心和实
验室建设
项目
实施
主体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创通资本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确
定);
实施
地点
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地点调
整为:苏州市吴江区太湖
新城。
实验室建设地点不做变
更。

三、本次拟调整部分募集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

影响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 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 3 页共 6 页

投资总额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且同意将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 案》,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 1、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是根据项目实施实 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顺应经营管理 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 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第 4 页共 6 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外,已 履行了其他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事项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 施地点等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第 5 页共 6 页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覃新林 曾 冠

==> picture [121 x 8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

第 6 页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