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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2
Aug 11, 2022
55896_rns_2022-08-11_ff1d8a37-d25a-4031-aceb-61d2139f37b5.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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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 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是 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并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顺 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
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 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利芳 周 喻 赵 芳
2022 年8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