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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2
Apr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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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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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2-02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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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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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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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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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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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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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 年4 月8 日(星期五)下午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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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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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4 月8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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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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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 月8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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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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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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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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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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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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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 人,代表股份137,74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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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2 人,代表股份131,9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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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4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2 人,代表股份5,80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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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 人,代表股份 8,62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 人,代表股份2,822,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共计12 人,代表股份5,80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 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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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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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9%;反对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4%;反对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631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9%;反对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4%;反对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631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6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9.8979%;反对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2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4%;反对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6316%;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霞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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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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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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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