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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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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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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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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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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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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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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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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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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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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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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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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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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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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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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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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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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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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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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会议召开前五天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召开时 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通讯会议形式出席。本人因故确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本 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 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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