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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Feb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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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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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用电 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并 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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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 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 时是否受到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等。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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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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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通知一般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者其它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进 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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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临时会议也可以通过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章 监事会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 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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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