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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Elevator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ug 1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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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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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2-049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8 月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及《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 整募投项目“电梯智能制造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项 目”投资总额,同意募投项目“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项目”新增公 司全资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并根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业务布局情 况选择合适地点搭建网点分布及数量而变更实施地点。同意募投项目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增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为实施 主体并调整技术研发中心实施地点。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40 号)同意注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0,040,000 股,募集 资金总金额为 258,772,4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 税)41,778,719.3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6,993,680.6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1 月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验资报告》(报告文号:XYZH/2021NJAA20002)。公司依照

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 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电梯智能制造项目 267,320,000.00
160,193,680.62
2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项
40,690,000.00
20,000,000.00
3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36,850,000.00
36,800,000.00
合计 344,860,000.00
216,993,680.62

二、本次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的总体情况

(一)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情况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建设成本变动较大, 相关项目建设进度与原计划存在一定差异。结合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 况,为了推进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完成,综合考虑疫情以来公 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及业务布局情况,公司拟通过采取优化工艺流程、 提高国产设备使用率等一系列方式降低投资额,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投资总进行调整,以节约股东资金投入,提升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具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原计划总投资金
原计划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调整后计划投资
金额
调整后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1 电梯智能
制造项目
267,320,000.00 160,193,680.62 180,000,000.00 160,193,680.62
2 技术研发
中心和实
验室建设
项目
40,69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00 20,000,000.00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升级项目,原计划新建扩建营销和维修保养服

务的分公司和营销服务中心共37 个。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近年来 业务布局区域与原计划存在差异。为更有效利用投资资金,更好发挥 营销维保服务网络的作用,公司拟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 更为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州通用智科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实施、 并根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实际业务布局情况选择合适地点合理搭建 网点分布及数量,并合理推进各网点项目建设进度。

技术研发中心和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 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考虑到七都镇位置距离中心城区较远, 不利于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公司拟将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地点变更为苏 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并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苏州创通资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注:该子公司目前尚在设立登记中,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确定)共同建设。实验室建设地址不变。

上述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1、 营销
维保
服务
网络
升级
项目
实施
主体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梯股份有
限公司;
苏州通用智科电
梯服务有限公
司;

实施
地点

一、新建6 个分公司,分别为:太原分
公司、南京分公司、长沙分公司、昆明
分公司、南宁分公司、重庆分公司;在
原有营销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改建扩建为
分公司12 个,分别位于:沈阳、哈尔滨、
济南、石家庄、贵阳、南昌、福州、乌
鲁木齐、兰州、西安、武汉、郑州;
二、新建营销服务中心19 个,分别位于:
长春市、北京市、菏泽市、青岛市、保
定市、雄安新区、天津市,株洲市、遵
义市、九江市、厦门市、连云港市、喀
什市、襄阳市、周口市、呼和浩特市、
西宁市、嘉兴市、杭州市;


根据公司及子公
司实际业务布局
情况选择合适地
点合理搭建网点
分布及数量,并
合理推进各网点
项目建设进度。
2 技术 实施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电梯股份有
研发
中心
和实
验室
建设
项目

主体
限公司;
苏州创通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具体名称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
最终核准确定);
实施
地点
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港东开发区 技术研发中心建
设地点调整为:
苏州市吴江区太
湖新城。
实验室建设地点
不做变更。

三、本次拟调整部分募集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 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 快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核批准的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且同意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 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调整,是 根据项目实施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 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并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是公 司顺应经营管理实际变化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 实际需求和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本次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 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除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外,已履行了其他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等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等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2.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

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及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变更事项的核查意见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8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