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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Delisting Announcement 2017
Jun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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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isting 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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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7-28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 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 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2国电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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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6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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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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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6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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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牌日:2017 年6 月15 日
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 国电 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 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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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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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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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5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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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简称及代码:12 国电 01(12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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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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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规模:人民币 3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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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债券期限: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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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债券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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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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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2012]756 号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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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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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计息期限:2012 年 6 月 15 日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6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 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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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 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35%,每手“12 国电 01”(面 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3.50 元(含税),兑付本 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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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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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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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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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摘牌日:2017 年 6 月 15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国电 01”持有人。
五、付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 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和到期本金足 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 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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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本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和本金。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 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 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 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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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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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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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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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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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 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乔保平
联系人:张培、李准
电话:010-58685107、010-58685116
传真:010-64829902
- 2.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 至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张登
电话:010-50838966
传真:010-57601880
邮政编码:100033
- 3.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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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 号阳光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6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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