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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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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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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8-10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 国电02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 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电电力”) 七届二十八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8 年2 月11 日以专人送达或通 讯方式向公司监事发出,并于2018 年3 月1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5 人,实到4 人,谢长军监事因事请假,委托张紫娟监 事代行表决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形成如下 决议:
一、 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 易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 “交易对方”,公司与中国神华以下合称为“合资双方”)各自以持有 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 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一)交易对方及交易方式
1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中国神华系2004 年经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神华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批复》(国资改革 [2004]1005 号)的批准,于2004 年11 月8 日由原神华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现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以经评估及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评估结果的相关资产、负债及权益作为出资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2007 年中国神华分别在H 股和A 股上市,H 股股票 代码为1088,A 股股票代码为601088。目前,中国神华主营业务为 煤炭、电力的生产和销售,铁路、港口和船舶运输,煤制烯烃等业务, 2014 年、2015 年和2016 年主营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 煤炭产量 (百万吨) |
装机容量 (万千瓦) |
发电量 (亿千瓦时) |
铁路运输周转量 (亿吨公里) |
|
|---|---|---|---|---|
| 2014 年 | 306.6 | 4,539.8 | 2,141.3 | 2,238 |
| 2015 年 | 280.9 | 5,412.8 | 2,257.9 | 2,001 |
| 2016 年 | 289.8 | 5,628.8 | 2,360.4 | 2,446 |
| 营业收入 (亿元) |
利润总额 (亿元) |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净利润(亿元) |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
| 2014 年 | 2,483.60 | 592.33 | 368.07 | 1.85 |
| 2015 年 | 1,770.69 | 330.82 | 161.44 | 0.81 |
| 2016 年 | 1,831.27 | 388.96 | 227.12 | 1.14 |
国电电力和中国神华各自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 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二)标的资产
2
1.国电电力标的资产
国电电力标的资产包括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 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17 家公司股权;大同第二发电厂、 大连开发区热电厂等3 家电厂资产;以及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 家参股公司股权,上述资产涉及在 运装机容量3,316 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756 万千瓦,具体如下:
单位:万千瓦
| 序号 | 标的公司 |
标的股 权比例 |
在运装机 | 在建装机 |
|---|---|---|---|---|
| 1 | 国电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 100% | 753 | 132 |
| 2 | 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 100% | 322 | 132 |
| 3 | 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 100% | 361 | 132 |
| 4 |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60% | 252 | — |
| 5 | 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 | 55% | 66 | — |
| 6 | 国电电力大连庄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51% | 120 | — |
| 7 |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 100% | — | 70 |
| 8 | 国电江苏谏壁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66 | — |
| 9 | 国电浙江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 70% | 120 | — |
| 10 | 国电浙江北仑第三发电有限公司 | 50% | 200 | — |
| 11 |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50% | 132 | — |
| 12 |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 60% | 66 | 70 |
| 13 | 国电湖州南浔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 100% | — | 20 |
| 14 | 国电电力酒泉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66 | — |
| 15 | 国电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 60% | 68 | — |
| 16 |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40% | 72 | — |
| 17 | 国电浙能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 51% | — | 200 |
| 18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 电厂 |
— | 120 | — |
| 19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 热电厂 |
— | 70 | — |
3
| 序号 | 标的公司 | 标的股 权比例 |
在运装机 | 在建装机 |
|---|---|---|---|---|
| 20 |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 司 |
— | — | — |
| 21 | 浙江浙能北仑发电有限公司 | 49% | 198 | — |
| 22 | 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23% | 264 | — |
| 合计 | 3,316 | 756 |
注: 上述装机统计为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数据。
2.中国神华标的资产
中国神华标的资产包括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华太 仓发电有限公司等14 家公司股权;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 齐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等3 家电厂资产;以 及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1 家参股公司股权,上述资产涉及在运 装机容量3,313 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330 万千瓦,具体如下:
单位:万千瓦
| 序号 | 标的公司 |
标的股 权比例 |
在运装机 | 在建装机 |
|---|---|---|---|---|
| 1 | 国华太仓发电有限公司 | 50% | 126 | — |
| 2 | 江苏国华陈家港发电有限公司 | 55% | 132 | — |
| 3 |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200 | — |
| 4 | 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 | 80% | 120 | — |
| 5 | 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66 | — |
| 6 | 神华国华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56.77% | 66 | 66 |
| 7 | 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60% | 449 | — |
| 8 | 神华国华(舟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51% | 91 | — |
| 9 | 浙江国华余姚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80% | 78 | — |
| 10 | 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70% | 744 | — |
| 11 | 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51% | 460 | 132 |
| 12 | 保德神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91.30% | 27 | — |
| 13 | 神东电力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 | 80% | 70 | — |
| 14 | 神东电力新疆准东五彩湾发电有限公司 | 100% | 70 | 132 |
4
| 序号 | 标的公司 |
标的股 权比例 |
在运装机 | 在建装机 |
|---|---|---|---|---|
| 15 |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萨拉齐电厂 | — | 60 | — |
| 16 |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上湾热电厂 | — | 30 | — |
| 17 |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 电厂 |
— | 60 | — |
| 18 | 浙江浙能嘉华发电有限公司 | 20% | 464 | — |
| 合计 | 3,313 | 330 |
注:上述装机统计为截至2017 年9 月30 日数据。期后,神华国华宁东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四号机组2017 年12 月底在建转运营66 万千瓦,神华国华国际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三河电厂2017 年10 月扩容3 万千瓦。
(三)评估值、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以 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出具的 审计和评估结果,以2017 年6 月30 日为基准日,国电电力标的资产 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3,895,460.52 万元,评估值合计5,125,387.50 万元,评估增值率31.57%,权益评估价值3,744,927.12 万元;中国 神华标的资产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3,844,186.01 万元,评估值合计 4,657,408.18 万元,评估增值率21.15%,权益评估价值2,770,983.69 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名称 | 股比 | 评估 方法 |
净资产 账面值 |
净资产 评估值 |
增值率 | 权益评估价值 |
|---|---|---|---|---|---|---|
| 国电电力标的 | ||||||
| 国电江苏电力有 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583,608.94 |
966,672.39 |
65.64% |
966,672.39 |
| 国电安徽电力有 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235,172.43 | 270,433.59 |
14.99% |
270,433.59 |
5
| 名称 | 股比 | 评估 方法 |
净资产 账面值 |
净资产 评估值 |
增值率 | 权益评估价值 |
|---|---|---|---|---|---|---|
| 国电新疆电力有 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319,950.61 | 284,585.29 | -11.05% | 284,585.29 |
| 国电电力大同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
60% | 资产 基础法 |
232,729.61 | 243,173.69 | 4.49% | 145,904.21 |
| 国电内蒙古东胜 热电有限公司 |
55% | 资产 基础法 |
65,903.60 | 36,945.66 | -43.94% | 20,320.11 |
| 国电电力大连庄 河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 |
51% | 资产 基础法 |
79,637.32 | 71,208.85 | -10.58% | 36,316.51 |
| 国电电力朝阳热 电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59,621.86 | 61,179.12 | 2.61% | 61,179.12 |
| 国电江苏谏壁发 电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75,287.74 | 133,667.71 | 77.54% | 133,667.71 |
| 国电浙江北仑第 一发电有限公司 |
70% | 资产 基础法 |
181,754.23 | 388,515.75 | 113.76% | 271,961.03 |
| 国电浙江北仑第 三发电有限公司 |
50% | 资产 基础法 |
222,830.44 | 262,080.99 | 17.61% | 131,040.50 |
| 国电宁夏石嘴山 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
50% | 资产 基础法 |
112,155.75 | 191,404.18 | 70.66% | 95,702.09 |
| 国电大武口热电 有限公司 |
60% | 资产 基础法 |
41,454.83 | 37,723.45 | -9.00% | 22,634.07 |
| 国电湖州南浔天 然气热电有限公 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20,041.74 | 20,346.46 | 1.52% | 20,346.46 |
| 国电电力酒泉发 电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47,563.86 | 40,137.38 | -15.61% | 40,137.38 |
| 国电石嘴山第一 发电有限公司 |
60% | 资产 基础法 |
40,197.47 | 26,888.43 | -33.11% | 16,133.06 |
| 上海外高桥第二 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 |
40% | 资产 基础法 |
409,242.83 | 432,964.25 | 5.80% | 173,185.70 |
| 国电浙能宁东发 电有限公司 |
51% | 资产 基础法 |
83,600.00 | 90,739.47 | 8.54% | 46,277.13 |
| 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 开发区热电厂 |
- | 资产 基础法 |
434,416.95 | 407,138.87 | -6.28% | 407,138.87 |
| 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大同 第二发电厂 |
- | 资产 基础法 |
77,270.76 | 249,377.13 | 222.73% | 249,377.13 |
| 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大武 口分公司 |
- | 资产 基础法 |
-509.84 | 8,955.19 | - | 8,955.19 |
6
| 名称 | 股比 | 评估 方法 |
净资产 账面值 |
净资产 评估值 |
增值率 | 权益评估价值 |
|---|---|---|---|---|---|---|
| 浙江浙能北仑发 电有限公司 |
49% | 资产 基础法 |
341,404.05 | 521,816.02 | 52.84% | 255,689.85 |
| 浙江浙能乐清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
23% | 资产 基础法 |
232,125.34 | 379,433.63 | 63.46% | 87,269.73 |
| 合计 | - | - | 3,895,460.52 | 5,125,387.50 | 31.57% | 3,744,927.12 |
| 中国神华标的 | ||||||
| 名称 | 股比 | 评估 方法 |
净资产 账面值 |
净资产 评估值 |
增值率 | 权益评估价值 |
| 国华太仓发电有 限公司 |
50% | 资产 基础法 |
273,543.92 | 274,117.95 | 0.21% | 137,058.98 |
| 江苏国华陈家港 发电有限公司 |
55% | 资产 基础法 |
167,235.00 | 84,597.76 | -49.41% | 46,528.77 |
| 国华徐州发电有 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249,488.87 | 279,016.05 | 11.84% | 279,016.05 |
| 内蒙古国华呼伦 贝尔发电有限公 司 |
80% | 资产 基础法 |
109,026.78 | 94,261.53 | -13.54% | 75,409.22 |
| 宁夏国华宁东发 电有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32,183.08 | 32,537.05 | 1.10% | 32,537.05 |
| 神华国华宁东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
56.77% | 资产 基础法 |
38,301.70 | 43,421.71 | 13.37% | 24,650.50 |
| 浙江国华浙能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 |
60% | 资产 基础法 |
586,788.11 | 603,230.11 | 2.80% | 361,938.07 |
| 神华国华(舟山)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51% | 资产 基础法 |
97,544.30 | 130,615.06 | 33.90% | 66,613.68 |
| 浙江国华余姚燃 气发电有限责任 公司 |
80% | 资产 基础法 |
40,702.80 | 38,716.81 | -4.88% | 30,973.45 |
| 神华国华国际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
70% | 资产 基础法 |
615,349.30 | 852,099.21 | 38.47% | 596,469.45 |
| 神皖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 |
51% | 资产 基础法 |
613,180.85 | 976,215.63 | 59.21% | 497,869.97 |
| 保德神东发电有 限责任公司 |
91.30% | 资产 基础法 |
17,661.62 | 15,929.93 | -9.80% | 14,544.03 |
| 神东电力山西河 曲发电有限公司 |
82.65% | 资产 基础法 |
55,723.63 | 62,166.31 | 11.56% | 51,380.46 |
| 神东电力新疆准 东五彩湾发电有 限公司 |
100% | 资产 基础法 |
144,453.30 | 141,541.33 | -2.02% | 141,541.33 |
| 神华神东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萨拉 齐电厂 |
- | 资产 基础法 |
87,049.81 | 97,427.82 | 11.92% | 97,427.82 |
7
| 名称 | 股比 | 评估 方法 |
净资产 账面值 |
净资产 评估值 |
增值率 | 权益评估价值 |
|---|---|---|---|---|---|---|
| 神华神东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上湾 热电厂 |
- | 资产 基础法 |
55,720.99 | 59,776.09 | 7.28% | 59,776.09 |
| 神华神东电力有 限责任公司新疆 米东热电厂 |
- | 资产 基础法 |
102,649.81 | 103,626.52 | 0.95% | 103,626.52 |
| 浙江浙能嘉华发 电有限公司 |
20% | 资产 基础法 |
557,582.15 | 768,111.31 | 37.76% | 153,622.26 |
| 合计 | - | - | 3,844,186.01 | 4,657,408.18 | 21.15% | 2,770,983.69 |
-
注:上表中中国神华持有的河曲发电股权比例为82.65%,该比例为截至评
-
估基准日的河曲发电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
本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主要用于确定合资公司中合资双方的股 权比例。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并经合资双方协商确认,合资公司注册资 本100亿元,国电电力出资额为574,735.79万元,持有合资公司57.47% 股权;中国神华出资额为425,264.21 万元,持有合资公司42.53%股 权。
(四)过渡期安排
1.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合资公司享有。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 担。
2.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若因标的资产减资、 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减少的,由相应合 资方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补足标的资产权益减少值对 应的出资金额;若因标的资产增资、股权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 产权益增加的,由合资公司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还相 应合资方,以保证合资双方按照约定的持股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 3.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交割日补充审计,区分
8
-
因正常经营及除正常经营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过渡期间损益金额。 (五)债权债务处理
-
1.标的资产为火电公司股权的,其债权、债务均由本次交易后的
-
该等公司依法继续承担。
-
2.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按照“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自
-
交割日起其债权债务转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 (六)劳动人事
-
1.标的资产为火电公司股权的,不涉及劳动关系转移,员工工资
-
福利等继续由所涉及的原公司承担。
-
2.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自交
-
割日起,前述资产的相关生产、管理等人员的劳动关系均由合资公司 承继且员工工资福利等由合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分公司承担。
(七)权属转移的相关安排和违约责任
自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合资双方尽快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并由国 电电力牵头办理名称预核准以及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自交割日(指合 资双方以标的资产组建合资公司涉及的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 当月的最后一天)起,合资双方应尽快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至合资 公司的相关手续。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 履行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 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 时、充分、有效的赔偿。非因合资双方的过错导致交易协议不能生效 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9
(八)合资方案有效期
合资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监事对本项议案中相关子议案逐项表决同意。本项议案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同意《关于<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要求,就本次公司出资组建 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编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 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摘要》。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同意《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 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神华(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通过资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之协议》(以下简称“交易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建合资公司方案
10
1.甲方以其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乙方持有的相关 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资产范围详见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2.合资双方确认,根据经有权机关备案的《评估报告》,于评估 基准日,甲方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评估值为3,744,927.12 万元,乙方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评估值为2,770,983.69 万元。
基于上述经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值,经合资双方协商,甲方持有 合资公司57.47%股权,乙方持有合资公司42.53%股权。
3.合资双方同意,合资公司名称以最终工商登记名称为准,注册 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注册资本为100 亿元,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574,735.79 万元;乙方出资额为425,264.21 万元。
4.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生产、销售(以合资公司工商 登记为准)。
-
5.合资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并共同促使合资双方于交割日(指合资
-
双方以标的资产组建合资公司涉及的合资公司工商登记完成之日当 月的最后一天,下同)前完成相关标的资产的内部重组工作。
-
6.合资双方同意,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
合资公司享有。
-
(二)合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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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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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合资双方仅以本协议所约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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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合资公司董事会由5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由甲方提名,2 名 由乙方提名。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提名的 董事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 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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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资公司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1 名由甲方提名,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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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方提名;另外1 名职工监事由合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乙方提名的监事担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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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正常经营过程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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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损益由合资公司享有或承担。
2.合资双方一致同意,在过渡期内,除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 合资双方应尽力保证合资双方各自标的资产权益不得发生变化。除正 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外,若因标的资产减资、股权变动、利润分配等 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减少的,由相应合资方以现金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补足标的资产权益减少值对应的出资金额;若因标的 资产增资、股权变动等其他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权益增加的,由合资公 司以现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还相应合资方,以保证合资双 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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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资双方一致同意,以交割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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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日补充审计。
(四)债权债务处理
- 1.合资双方确认,合资双方拟用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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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及资产,本次交易不改变标的资产中的股权所在公司的独立 法人地位,该等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本次交易后的该等公司依法继 续承担。
2.就标的资产中的非股权部分资产,根据“债务随资产走”的原 则,自交割日起,与非股权部分的标的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随该等非 股权部分资产一并转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相关合资一方应负责办 理上述债权债务转移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就转移的债权债务,相 关合资一方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债务转移应履行的通知 和/或同意程序。
(五)权属转移的相关安排和违约责任
自交易协议生效之日起,合资双方尽快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并由国 电电力牵头办理名称预核准以及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自交割日起,合 资双方应尽快办理标的资产交割过户至合资公司的相关手续。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承诺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不 履行其在交易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 根据另一方的请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其全面、及 时、充分、有效的赔偿。非因合资双方的过错导致交易协议不能生效 或不能完成的,双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六)协议的生效
交易协议自合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资双 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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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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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神华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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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本次交易取得其他有权机关的批准。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同意《关于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神华。根据国务院国资 委《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 资发改革[2017]146 号),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合并完 成后,国家能源集团将成为国电电力和中国神华的控股股东。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中国神华为公司关联法人, 公司与中国神华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 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核查,公司 满足上述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同意《关于批准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 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聘请瑞华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就本次交易中公司出资 的标的资产出具了瑞华专审字[2018]01470001 号至01470010 号,瑞 华专审字[2018]21040002 号、21040003 号、21040005 号至21040012 号,瑞华专审字[2018]32110001 号、32110002 号《审计报告》,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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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完成后的股权架构出具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告瑞华阅字 [2018]01470001 号《审阅报告》;中国神华聘请毕马威作为本次交易 的审计机构,就本次交易中中国神华出资标的资产出具了毕马威华振 审字第1800020 号至1800037 号《审计报告》;公司聘请中企华作为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1388-01 号至22 号以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1386-01 号至18 号《评 估报告》,上述《评估报告》已分别在国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备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相关报告。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同意《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选取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神华以各自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通过资 产重组组建合资公司,中企华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 产评估报告,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企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经办评 估师与公司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本次交易对方中国神华及标的资产之 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均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 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所设 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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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 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 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 的资产范围一致。中企华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分 别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 次评估结果。
中企华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 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一致。
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中国神华在合资公司的股比以标的资产的评 估结果作为确定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八、 同意《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避免与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议案》
在国家能源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后,国家能源集团作为公司控 股股东将承继原国电集团向公司出具的《关于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 争问题有关事项的函》和《关于进一步解决与国电电力同业竞争问题 有关事项的函》中提及的相关安排,经国家能源集团与国电电力友好 协商,国家能源集团对国电电力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国电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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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避免与 国电电力同业竞争承诺函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2)。
本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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