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GD POWER DEVELOPMENT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ul 15, 2016
57013_rns_2016-07-15_814b84e4-c3e6-4da5-be5d-09472f78ae9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6-32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债券代码:122493 债券简称:14国电03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16年7月22日
- 债券付息日: 2016年7月25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7 月23 日发行的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6 年7 月25 日开始支付自2015 年7 月23 日至2016 年7 月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
一、 本期债券概况
-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
-
二期)。
-
2.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12国电04”,代码122166。
-
3.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
-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
-
号文核准。
-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5%,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
22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3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 日)。
11.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2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逾期部 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22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7月25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3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4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国电04”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 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薛原
电话:010-58685108
5
传真:010-64829902
-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6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7 月16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