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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h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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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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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2021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 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

公司可以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 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如发生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以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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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议案及 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

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应当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公司 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 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 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交所所公司信息服务平台 (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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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 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 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上 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 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陆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 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 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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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 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根据本制度十三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 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 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投票的,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 股票的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 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 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 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 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 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依上交所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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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 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 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 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 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 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会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 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 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 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 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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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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