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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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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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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督管理及登记、报送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 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
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 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 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 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 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 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及时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 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就事件起因、 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相 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的要求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 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 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管理,应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甘肃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 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人 员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