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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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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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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 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审计风控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 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风控法务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风控法务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

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者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到20%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 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 标准:

(一)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 (二)符合本制度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者对外投

  •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 (四)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四)会计报表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 定等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度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 理解释的;

  • (六)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未按年报披露规程办事或沟通不及时,致使年报信

  •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七)董事会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失职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依法依规追 究其相应责任,追究责任的形式:

  •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赔偿损失;

  • (五)解除劳动合同;

  •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 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原《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