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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Feb 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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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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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 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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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2、通报批评;
-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4、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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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 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行。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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