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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Feb 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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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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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 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 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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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规 定》、《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 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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