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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Feb 1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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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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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9 年2 月17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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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公告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 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管 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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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基本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证 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
-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
-
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在定期报告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 核后负责组织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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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
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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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年度报
- 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 财务会计报告;
-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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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季度 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披露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 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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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 露的期限。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报送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决议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监事会报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 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 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属于延期召开的,应当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 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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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二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 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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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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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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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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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交易或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
-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二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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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
(二十五)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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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计提大额减值准备;
-
(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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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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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除本章以上所述事件外的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名称、 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 话事件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等,由董事会秘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 东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信息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 产、清算等状态;
(五)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 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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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应以书面 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 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 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超过公司 董事会秘书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再次督 促。如仍未做出任何回答的,董事会秘书应就相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答复意 见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 的单位公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 求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 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 %以上股东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 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 股5%以上股东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 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 东,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在接到公司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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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 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程序后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 %以上股东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回答或 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 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公司各职能部 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 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和公司的关联人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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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 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 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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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包 括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机构、 新闻机构等的联系,并回答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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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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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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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 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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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第六十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保证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各有关 部门及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各类 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制度, 并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与公司证券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 有依照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与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联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向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该等议案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生产经营回顾和生产经营展 望的议案、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讨论 与分析的议案、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审计报告 (如有)、定期报 告的编制说明、利润分配及分派股息的议案,以及在报告期内发生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充分了解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九 条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第一 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 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临时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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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 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 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对外组织重大活动时,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须参加,并负责协调上述活动与信息披露的关系。
第六十九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 及子、分公司必须于合同签署之日次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电子版文件 报董事会秘书备案留存。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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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的信息专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 息资料,经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子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并签字确 认后,报送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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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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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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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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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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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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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 网。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 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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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章 与中介机构的沟通
第七十六条 证券部、财务部等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 应建立与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 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 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特殊情况下,应与相关中介机 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针对包括保荐机构在内的各中介机构 定期或不定期提出的调查事项进行情况核查,并及时向包括保荐机构 在内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 部的调查工作,及时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由各部门负 责人或子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提供的上述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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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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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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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三)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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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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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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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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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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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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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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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月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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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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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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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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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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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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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 (一)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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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董事会决议公 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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