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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su Engineering Consulting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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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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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 司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方案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并 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1/2 以上。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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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审查公司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方案并对公司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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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六)提供公司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方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 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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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 决或签署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交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存。 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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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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