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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5
Dec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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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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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正達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02/07/31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新台幣15元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00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265,525,509股,預計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 1.12%,若以申報生效日, 即民國102年7月31日收盤價新臺幣57.6元估算,且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127,800仟元,分四年攤提,於第一年度、 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 54,315仟元、35,145仟元、 25,560仟元、12,780仟元。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 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為0.20元、0.13元、0.10元、0.05元, 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稱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購員工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 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四)員工經通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放棄不另發行。 四、發行總數及股份種類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 普通股3,000,000股。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 (二)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 屆滿仍在職,同時歷年符合年度績效考核B等級以上,且未曾有違反法令、 員工廉潔作業規範、道德行為準則及獎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 15% 屆滿2年: 15% 屆滿3年: 30% 屆滿4年: 40% (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 企業者,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尚未既得權利,之前認購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2.於既得期間四年內當年度考績未達B以上者,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四)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員工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 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 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五)對於本公司以發行價格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六)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 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 (包括參與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等)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第八條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 本公司將依發行價格向員工收回。 六、保密規定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金額、分配原則及被給與人 名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 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資格。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 不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 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 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七、稅捐 (一)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須繳納 證券交易稅,則由本公司負責繳納。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 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 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前因實際狀況需要而修改或送件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 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 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基 秘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
| 備註 | 無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3,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2/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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