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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Jul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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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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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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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M05045 制/修訂日期 2015.06.26
版本/版次 2.1 頁次/總頁數 1 / 4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範圍

  •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 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不同時,得優 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第三條 定義

  • 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本公司適用之財務報告 編制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二、本作業程序內所稱之淨值,係指本公司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

  •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

  •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 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四條 資金貸與對象

  • 一、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其他任何人: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

  • (二)有短期資金融通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 之四十。

  • 二、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 二款之限制。

第五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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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M05045 制/修訂日期 2015.06.26
版本/版次 2.1 頁次/總頁數 2 / 4

一、資金貸與總額: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融資金額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
限。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他人之融資金額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就業務往來部份: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實際進、銷貨金
額之孰高者。
(二)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部份: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公司、直接及間
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
必要者,個別對象之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未符合上述條件之公司,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三、前述淨值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 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貸與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

第六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一、核決權限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撥貸。
二、徵信及額度核定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資金貸與之原因及必要性、擔
保條件及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詳細評估。
對於徵信資料及評估後,擬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及審核意
見,逐級呈報董事會核准
  • 三、對象不符或貸與餘額超限

  • 因情事變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 改善 ,將 改善 畫送 各監人,依計時程 完成改善

  • 四、 獨立 董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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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文件編號 M05045 制/修訂日期 2015.06.26
版本/版次 2.1 頁次/總頁數 3 / 4

應將本公司 獨立 董事對資金貸與之同意或對之確意見及理列入董事會 紀 錄

  • 五、借款人應 提供 同額之保證據或擔保作為資金貸與之擔保。擔保 品價 財務 單位 評估決定之。本公司資金貸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百之 子公司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資金貸與,則 不受本款限制。

  • 六、 簿設立 與管理

  • (一) 簿 登 載資金貸與之借款人本資料、董事會核准日期及額度、借款 日期、貸款金額、擔保 利息 條件、 償還 借款方法及日期等,以主管機關及 有關人員查核。

  • (二)為 強化 公司理及發人之 功能 ,規定內部核人員對發 重大違 規事項時,應以書各監人。

條 貸與期限及計

  • 一、貸與期限

  • 每筆 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為限,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 二、計

    • (一)資金貸與 利率 參酌 本公司於金融機、借款 利率水 準,訂定之。

    • (二)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國外子公司,資金貸與 利率 得適用 當地法令之規定,不受前款之限制。

  • 貸與金額之後 控措施 期債權處理程序

  •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 常注 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關信用狀況等, 提供 擔保者,意其擔保 品價 值有情形, 重大 時,應 立 刻 呈報董事長,依指為適當之處理。

  • 二、借款人於貸款期或期前 償還 借款時,應先計應付 利息 用,同本金一 併清償 後,方可將保證據或擔保借款人或辦理 抵押 銷。借款人於貸 款期時,應 即還清

條 內部

公司內部核人員應 至少每季稽 核資金貸與他人行情形, 面紀錄 現 重大違 規情事,應 立即 以書各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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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版次 2.1 頁次/總頁數 4 / 4

第十條 資訊公開

  • 一、本公司應於 每月 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份資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下列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起算 二日內公告 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單 企 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 新增 資金貸與金額達 新臺幣 千萬元 以上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 事項,應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 並提 列適足之 備抵壞帳 於財務報告適當 揭露 有 關資訊, 並提供相 關資料簽證會計師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第十一條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違反 本作業程序時,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核, 依其情 節輕重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 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各監 並提 股東會同意,有董事表 示異 紀錄 或書 面聲明 者,公司應將其 併送 各監人及報股東會 討論 修正 同。

  • 二、本公司 設置獨立 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報董事會 討論 時 應 考量 獨立 董事之意見,將其同意或對之確意見及對之理列入 董事會 紀錄

  •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程序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核 准 審 查 部 門 -製 作
股東會 董事會 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