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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an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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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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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正達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6,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6,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19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6/11/16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6,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6,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4.72000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昇員工之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000,000股,屆滿2年後得執行40%,屆滿2年後
稀釋比率為1.89%,稀釋比率有限。
屆滿3年後得執行80%,屆滿3年後稀釋比率為3.77%,稀釋比率有限。
屆滿4年後得執行100%,屆滿4年後稀釋比率為4.72%,稀釋比率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000,000股,屆滿2年後得執行40%,屆滿2年後
稀釋比率為1.89%,稀釋比率有限。
屆滿3年後得執行80%,屆滿3年後稀釋比率為3.77%,稀釋比率有限。
屆滿4年後得執行100%,屆滿4年後稀釋比率為4.72%,稀釋比率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6,000,000股,屆滿2年後得執行40%
屆滿3年後得執行80%,屆滿4年後得執行100%。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昇員工之向心力與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
、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同意後,
提報董事會核定。
(三)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六、○○○、○○○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為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六、○○○、○
○○股。
五、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格:
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如為興櫃公司已向台
灣證券交易所或OTC申請上市櫃掛牌通過,並訂定掛牌承銷價,其
認股價格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或掛牌承銷價之熟高者;股票上市(櫃)掛牌
日後發行者,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
實際可認購數量之百分之四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屆滿三年
後可就實際可認購數量之百分之八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
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全部實際可認購數量
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
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在此限。六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
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2.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8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缺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
有權就其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及開除):
(1)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
認股權利。
2.轉任關係企業:
認股權人如係因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任子公司時,其權
利義務仍
比照本公司正式員工辦理;如轉任子公司以外之關係企業或
其他公司
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比照
(四)1規定處理。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
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續往後遞延。
(2) 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
,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為限。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
屆滿可行使
認股權比例之
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5.一般死亡:
(1)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
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利。
(2)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1) 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
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2) 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得
由繼承人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
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
該認股權利,
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
,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份
發行新股、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之股數。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
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則不予調整。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
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
格調整將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調整之。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
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條第
(一)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依本項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時,
如需訂定每股時價,應以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 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
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

調整前轉換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
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
1款之規定行使認股權利,至公司指定銀行繳款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
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股票。
(三)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所交付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
權之股本變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因行使認股權憑證所交付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相同。
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
機關要求外,不得將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洩露
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將依本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
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
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