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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Apr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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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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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149 正達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2/04/30 發言時間 20:27:51
發言人 邱火生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特助 發言人電話 037-2369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2/04/3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30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本次預計發行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30,000,000元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
仍在職,同時歷年皆須符合年度績效考核B等級以上,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員工廉潔
作業規範、道德行為準則及獎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
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1年:15%
屆滿2年:15%
屆滿3年:30%
屆滿4年:40%
(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2.1)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辦理留職停薪、
轉調關係企業者,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認購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2.2)於既得期間四年內當年度考績未達B以上者,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2.3)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2.4)員工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
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2.4)對於本公司依前述各款,以發行價格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將予註銷。
5.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核訂
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3)單一員工獲配或認購之股數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辦理。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265,525,509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比率為 1.12%,若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民國102年4月19日
收盤價新臺幣66.9元減發行價格新台幣15元後之預計公允價值新台幣51.9元計算,
且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155,700仟元,分四年攤提,
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 66,173仟元、42,818仟元、
31,140仟元、15,57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公允價值新台幣51.9元計算,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
為0.25元、0.16元、0.12元、0.06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
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
(包括參與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相同。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2)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前因實際狀況需要而修改或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
追認後始得發行。
(3)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
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5)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