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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Apr 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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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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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149 正達 公司提供
| 序號 | 8 | 發言日期 | 102/04/30 | 發言時間 | 20:28:20 |
| 發言人 | 邱火生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特助 | 發言人電話 | 037-236988 |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低於時價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2/04/30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30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年資、 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 (3)單一員工獲配股數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辦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範圍內,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2)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就實際可認購數量之百分之二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屆滿三年後 可就實際可認購數量之百分之六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全部實際可認購數量行使認股權利。 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在此限。六年存續期間期滿時, 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2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缺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 收回並註銷。 (4)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5)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及開除):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轉任關係企業: 認股權人如係因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任子公司時,其權利義務仍比照 本公司正式員工辦理;如轉任子公司以外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 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比照(5)A規定處理。 C.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延。 (b)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D.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E.一般死亡: (a)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b)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F.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a)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b)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 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G.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6)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 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 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 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因員工紅利發行 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 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C)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額佔 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 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 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亦應依本 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 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 依本項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時,如需訂定每股時價,應以私募有 價證券定價日(a)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 後之股價,或(b)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兩者 價格較高者為準。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 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 而需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民國102年4月19日收盤價 新臺幣66.9元為推估市價,並以最近期簽證之財務報告(101年度)淨值38.52元 考量股價波動率、無風險利率及殖利率等因素,代入選擇權評價模型計算, 每股酬勞成本(理論價格)約為新台幣31.2元,得出可能之費用化金額為 新台幣93,600仟元,發行後分四年攤提,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 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 31,200仟元、31,200仟元、21,840仟元、9,360仟元, 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為0.12元、0.12元、0.08元、0.04元, 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 亦無重大影響。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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