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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Jul 1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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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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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正達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2,5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2,5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2/12/29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2/12/15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5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5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6.28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以本公 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昇員工之 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2,500,000股,屆滿二年最 大稀釋比率為3.14﹪,屆滿三年最大稀釋比率為6.28﹪,稀釋 比率尚屬有限。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二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 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昇員工之向心力與歸屬感,以共 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年資 、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 。 (三)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二、五○○、○○○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一股。因 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二、五○○、○○○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股: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可就實際 可認購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 年後,可就全部實際可認購數量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 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繼承者不 在此限。六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缺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及開除):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轉任關係企業: (1) 若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 式處理。 (2) 認股權人係因公司業務需要,經核准轉任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得由董事 長及總經理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3.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延。 (2) 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 5.一般死亡: (1)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2)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1)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 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一年內行使之。 (2)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 (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 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 下四捨五入)。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 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認股價格則不予調整。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將等幅調降之。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1款之 規定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 至指定銀行帳戶。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股票。 (四)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所交付 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權之股本變 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因行使認股權憑證所交付之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 同。 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將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洩露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 ,將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依法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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