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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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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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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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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年股東常會
議事錄
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6 月18 日上午9 時整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出席:親自出席及委託代理出席代表之股數共計118,793,890 股,佔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206,393,604 股之57.55%。
出席董事/監察人:鍾志明董事長、黃國師獨立董事、吳俊峯獨立董事
王國鴻監察人及蕭仁亮監察人
列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陳宗哲 會計師 及 陳祖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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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志明董事長 記錄:高秀琍資深經理
- 壹、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份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貳、 主席致詞:(略)。
參、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一○八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15 頁~第16 頁【附件一】。
第二案
案 由:一○八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參閱第17 頁【附件二】。
- 1 -
第三案
-
案 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新建廠房及購置機器設備,於103年4月30日董事會通過, 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正達一)金額480,000仟 元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正達二)金額500,000仟 元,合計募集總金額980,000仟元。
-
二、 正達一於108年08月25日到期,並於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即108年08 月26日)起終止上櫃買賣,其按債券面額之102.53%(實質利率0.5%) 以現金一次償還,統一於108年09月09日將款項以匯款交付債權人。
第四案
- 案 由:本公司不繼續辦理一○八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
-
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私募普通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
-
二、 本公司於108年股東常會通過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因辦理期限將屆 ,於剩餘期限內不繼續辦理私募之計畫。
-
2 -
第五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管理階層
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報告,報請 公 鑒。
說 明:
-
一、 依「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 。 -
監察人
制度,修訂「管理階層道德行為準則」提及監察人之字眼 -
二、
遵循「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依內控制度「法規及其它要求鑑定管理程序書」按季執行法規鑑別,鑑別「法規登錄鑑定表」之結果,同步修訂「管 。 -
理階層
道德行為準則」 -
三、 修訂
後本公司「管理階層道德行為準則」全文,請參閱第68頁~第 69頁【附錄五】。
、 肆 承認 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
承認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民國一○八年度
財務報表 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 宗哲及張淑瑩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在案,連同營業報 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監察人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
前項相關表冊,請參閱第15頁~第33頁【附件一至三】。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11,96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數48,151,485 權)占出席總權數98.41%;反對權數77,260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7,260 權)占出席總權數0.06%; 棄權/未投票權數1,791,47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 -
1,737,354 權)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 案照案承認。 -
3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 承認 本公司一○八年度 虧損撥補 案, 提 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108年度
結算後虧損60,369,071元,累計虧損計751,239,498 , -
元,本年度
擬以資本公積24,570,000元彌補虧損 加計後期末待彌 補虧損為726,669,498元,故不分配股利。
二、 一○八年度 虧損撥補 表 如 下: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八年度 虧損撥補表單位:新台幣/元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八年度 虧損撥補表單位:新台幣/元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八年度 虧損撥補表單位:新台幣/元 |
|---|---|---|
期初待彌補虧損 |
(690,870,427) | |
減:本年度稅後淨損 |
(60,369,071) | |
本期待彌補虧損 |
(751,239,498) | |
用以彌補虧損項目: |
||
加資本公積: |
||
已失效認股權 |
24,570,000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726,669,498) |
負責 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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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10,929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數48,150,451 權)占出席總權數98.41%;反對權數77,294 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77,294 權)占出席總權數0.06%; 棄權/未投票權數1,792,47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 -
1,738,354 權)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 案照案承認。 -
4 -
、 伍 討論 及 選舉 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
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為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公司實際需求,擬修訂「公司章程 」部分條文。 -
二、 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34頁~第37頁【附件四】。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30,680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8,170,202權)占出席總權數98.42%;反對權數58,543權(其中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58,543權)占出席總權數0.04%;棄權/未 投票權數1,791,47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37,354權 , -
)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
則」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參照109年1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 -
有限公司
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221號函 擬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 」部分條文。 -
二、 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38頁~第41頁【附件五】。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30,67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8,170,196權)占出席總權數98.42%;反對權數58,547權(其中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58,547權)占出席總權數0.04%;棄權/未 投票權數1,791,47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37,356權 , -
)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 5 -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 論。
說 明:
-
一、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 -
二、 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42頁~第45頁【附件六】。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07,67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8,147,199權)占出席總權數98.40%;反對權數81,541權(其中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81,541權)占出席總權數0.06%;棄權/未 投票權數1,791,48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37,359權 , -
)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 條文。 -
二、 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46頁【附件七】。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08,67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8,148,196權)占出席總權數98.41%;反對權數80,547權(其中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80,547權)占出席總權數0.06%;棄權/未 投票權數1,791,47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37,356權 , -
)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
6 -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 -
二、 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47頁~第48頁【附件八】。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08,678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8,148,200權)占出席總權數98.41%;反對權數80,545權(其中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80,545權)占出席總權數0.06%;棄權/未 投票權數1,791,47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37,354權 , -
)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
一、
配合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並參照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 -
份有限公司
臺證治理字第1040001716號函 全文修訂並修改名稱為 。 -
「董事
選舉辦法」 -
二、 修正
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49頁~第54頁【附件九】。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929,68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8,169,204權)占出席總權數98.42%;反對權數58,541權(其中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58,541權)占出席總權數0.04%;棄權/未 投票權數1,792,47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38,354權 , -
)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7 -
第 七 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本公司
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本公司 擬 於 未來 一年 視 資金 需求 情 況 辦理資本 市場 募資計 劃 擬 以發行 股數不 超 過50,000,000 股額度內, 擬 請股東會 授 權董事會 視市場狀況 且配 合公司資金 需求 ,辦理國內現金 增 資案發行新股,內 容如 下:
-
一、 , 依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1 規定,
需公開承銷部份之銷售方式 授權董事會採詢價圈購方式進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依下列方式辦 理: -
~ -
(1)發行新股總額
扣除依公司法第267 條規定10% 15%由員工優 先認購,其餘額度擬請股東會同意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新股 權利,委由承銷商扣除保留自行認購之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之規定全數提出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 銷,本公司員工若有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
(2)本次發行
價格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之,實際發行價格於圈購 , -
期
間完畢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與主辦承銷商參考彙總圈購情形及發行市場狀況後共同議定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發行 之。 -
,
-
(3)以上公開
承銷銷售方式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辦理相關事項。 -
二、 本次現金
增資計劃之重要內容,包括承銷方式、發行價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定進度及預計可 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本次現金增資之事 項,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法令規定及因客 觀環境需要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三、 本次現金
增資案於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發行之,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認股基準日、繳款期間及增資基準日等發行新股相 關事宜。 -
四、 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
與義務與原股份相同,並採無實體發行。 -
8 -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4,306,727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6,546,249權)占出席總權數97.05%;反對權數1,682,578權( 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682,578權)占出席總權數1.42%; 棄權/未投票權數1,791,395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 -
1,737,272權)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第八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本公司
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 本公司為
考量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籌資之時效性 可行性及發行成本,擬於適當時機,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規定, 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下列原則視實際需求情形,自股東會決議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分三 次性辦理。 -
二、 私募普通股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相關資訊如下: -
(一) 發行條件
-
私募股份
種類:普通股。 -
私募股數:發行總股數以不
超過50,000,000 股為限。 -
毎股面額:毎股新台幣10 元整。 -
私募總金額:依實
際辦理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
(二) 私募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
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 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定
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
(2)定
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提請股東會
-
-
9 -
授 權董事會依上 述方式 訂定。
-
、
-
- 本次私募普通股實
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 未、
- 本次私募普通股實
-
來展望 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 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
惟若因股價波動及證券市場變化致有每股發行之實際價格低於面 ,
額之情形, 係 為 順 利募得資金及有利公司長 遠穩 定 成 長之 必要 除 依上 述 合理之訂 價方式 辦理 外 ,為 確 保 全體 股東之權 益 ,將 考 量 實 際 私募 價格 不 宜偏離 公司 市價 及 淨值 過 多 。因本公司私募普 ,
通股所 籌 資金 用途 為 強化 公司 財 務 結構 及 節省 利 息支 出 等效益 對 股東權 益 將有正面 助益 ,實 際 私募普通股 價格與 面額之 差 額 產 , 一
生 之 累積虧損 如 因 前述 事由致公司 增加累積虧損 時, 此 累積 ,
虧損 數將 視未來 公司營 運 及 市場狀況 擬採盈 餘 或增 資之資本公 積彌補虧損等方式處 理, 故對 股東權 益應尚 無不利之 影響 。
-
(三)
特定人選擇方式: -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
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
(四) 辦理私募之
必要理由 -
、
-
- 不
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募集資本之時效性 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
- 不
-
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 -
私募之額度:
在50,000,000 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 內分三次性辦理。 -
各分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三次所募資金
預計皆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預計產, -
生強化財務結構及節省利息支出等效益 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 益。
-
-
(五)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
義務 -
本次私募及
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 通股相同;惟依規定,本次私募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於本次私 募普通股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外,不得再行賣出。 -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
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本次私募普通股自 ,
交付日起 滿 三年 後 擬授 權董事會依 據 「發行人募集及發行有 價 - 10 -
證券 處 理 準則」 及「 台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 價 證券上 市 審 查 準則」等相關 規定, 向臺灣 證券交易所 申 請並 取 得核發 符 合 上 市標準 之 同意函後 , 向 金 融 監 督 管理委 員 會 申 報 補 辦公開發 行,並 採帳簿劃撥 交付,不 印製 實 體方式 為之, 申 請上 市 交易。
-
(六) 獨立董事無
反對或保留意見。 -
(
七) 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 -
策略性投資人後 是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本公司評估 選定應募人時,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原則。 -
三、 本次私募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 , -
日起一年內,不
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 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 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
四、 本次私募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之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擬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五、 本次私募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 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764,66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8,004,191權)占出席總權數98.28%;反對權數223,637權(其 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23,637權)占出席總權數0.18%;棄權 /未投票權數1,792,394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38,271 , -
權)
占出席總權數1.52%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 -
11 -
第 九 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本公司董事
改選案,提請選舉。
說 明:
-
一、 本公司本屆董事及監察人
任期已於109 年6 月13 日屆滿,依公司法第 195、217 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就任時為止。 -
二、 依
章程規定應於本年度股東常會全面改選,應選出董事7 席(含獨立 董事3 席),任期三年,自109 年6 月18 日至112 年6 月17 日止,皆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 - -
任,並依證交法第14 4 條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 人。 -
三、 董事(
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相關資料,請參閱第55 頁~第56 頁 【附件十】。
選舉結果 :依 據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 辦法 」 ,辦理 選舉作 業 程序 並開 票 宣 佈 選舉結果 ,本公司董事( 含 獨立董事) 暨 監察人 當選名單如 下:
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
董事 | 當選權數 |
|---|---|---|
| 5 | 鍾志明 | 167,372,257 |
| 1141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世昌 |
119,559,995 |
| 17 | 蕭仁亮 | 119,270,196 |
| 22097 | 王國鴻 | 118,623,987 |
| E12169**** | 黃國師 (獨立董事) | 95,511,853 |
| K12000**** | 吳俊峯 (獨立董事) | 94,802,591 |
| N12232**** | 楊銘泗 (獨立董事) |
94,769,156 |
- 12 -
第十案 (董事會 提 )
- 案 由:
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
鑑於本公司營業範圍逐年擴張 可能發生公司選任之新任董事及其代 表人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 事或經理人情形,惟由於其參與經營對本公司多角化、國際化之發展有益,應無限制之必要。 -
二、
擬依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提請本次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及 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本次
擬解除競業情形如下表:
職稱 |
候選人姓名 |
兼任公司名稱及職稱 |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
林世昌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 裁特助 |
| 董事 | 蕭仁亮 | 锝泰鋼鐵(股)公司監察人光亮金屬工業(股)公司董事光亮紙業(股)公司董事 |
| 董事 | 王國鴻 | 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法人代表人 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 獨立董事 | 黃國師 | 康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蜜源樂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浩鑫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13 -
-
,
-
決 議:經
票決結果 贊成權數115,330,11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47,569,634權)占出席總權數97.91%;反對權數639,709權(其 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639,709權)占出席總權數0.54%;棄權 /未投票權數1,810,879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756,756 , -
權)
占出席總權數1.53%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
。
-
、
-
陸 臨時動議 -
、
-
柒 散會(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
14 -
附件一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為專業玻璃加工製造廠,具有完整的玻璃加工技術以因應各種不同市場區隔; 產品線及技術層次的與時並進,從玻璃切割、薄化、強化、鍍膜、3D 成型到膠合、覆層 等,雖在個別技術領域皆有競爭者,惟正達擁有整合性服務及可跨越消費性電子、工控、 車載外觀及智能建築玻璃市場門檻的合作優勢。
電子產業景氣在108 年雖受惠於人工智慧、物聯網、高速運算、5G 基礎建設開展及台 商回流升溫等因素,帶來了經濟上主要成長動能;但個別行業仍受若干因素影響,如美中 貿易協商進展、各國央行貨幣政策寬鬆力道、地緣政治衝突及人畜重大疫情是否持續擴大 等,都將成為後續經濟發展之不確定性風險。
公司自102 年起踏足建築玻璃加工製程及3D 成型玻璃開發,將產品由消費性電子產 業,延伸擴展至車載、工控市場及建築產業,藉此產品轉型以擺脫電子產業發展成熟及成 長趨緩之困境,並於106 年開始開花結果,產量及營收皆呈穩定成長,繼而破除原消費性 電子產品明顯淡旺季的循環週期。108 年正達更承接了新北重要2 大BOT 案,開創出指標 性建物標的,也奠定了未來於建築產業發展的實力與影響。另正達與美商公司所合作開發 , 的智慧窗產品,實為完美結合光電、建築玻璃加工技術的工藝呈現 甚已可提高變色效 率、降低大型帷幕變色之色差影響,此於107 年正式生產銷售,現已成為正達108 年後主 、 、 力產品。正達現已將車載3D 大尺寸全貼合製程技術推進至高彎曲 亮霧同體 平面三維的 立體變化;109 年則著重於電致變色玻璃的相關應用,如耐高溫透明導電膜TCO 材料開 發、建築光電膠合技術與薄板玻璃物理強化之技術開發等。
儘管產業充滿挑戰與變革,正達歷經整改圖整,仍不改初心於紮根玻璃加工之核心技 術發展。除持續開發新產品、新事業、調整市場定位外,仍進行人員汰弱留強的優化政策 以增強企業競爭力,並透過產品整併、精簡組織的管理運作,以提升生產效率,用控制管 理達節流的成效。108 年雖因南科客戶調整供應鏈而致獲利未如預期,但智慧節能玻璃產 品銷售卻已呈大幅激進及營運獲利。正達經營團隊依舊秉持如履薄冰的謹慎耕耘,期於此 詭譎多變的險竣市場,能站穩腳步勇往直前,因應產品市場變化調整利基產品,再創營運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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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本公司108 年獲利不如預期,但仍持續嚴格控管成本,以降低營運資金壓力及償還借
-
, ,
-
款 償債能力已較前年為佳 致財務結構逐漸改善中。
重要財務比率簡表
| 分 析 項 目 | 108年度 | 107 年度 |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60.94 | 67.74 |
|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 | 104.44 | 83.74 |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99.65 | 85.17 |
| 速動比率(%) | 87.36 | 76.62 |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0.6 | -1.66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3.82 | -7.82 | |
| 純益率(%) | -2.11 | -2.99 | |
| 每股盈餘(稅後)(元) | -0.29 | -0.64 |
三、研究發展狀況
-
本公司致力於自有技術及產品品質提昇,主要研發成果如下:
-
A. 耐高溫透明導電膜TCO 材料開發應用於電致變色產業。
-
B. 電致變色玻璃產品開發,其中以變色控制系統開發及變色材料開發 與應用設計。
-
C. 建築光電膠合技術與薄板玻璃物理強化之技術開發。
-
D. 車用中大型化3D 玻璃內外表面裝飾及光學加工技術開發。
-
E. 車用顯示器多曲面玻璃開發
2. 研發中新產品研發計劃及預計投入研發費用:
| 研發計劃 | 目前進度 | 須再投入 之研發經費 |
預計完成 量產時間 |
未來影響研發 成功之主要因素 |
|---|---|---|---|---|
| 耐高溫透明導電 膜TCO材料開發 |
開發中 | 5,000仟元 | 2020 年9 月 | � 高溫TCO保護ITO 薄膜之抗熱能力 � TCO光學吸收值與顏色分佈 � TCO 與其他膜層之間相容性 |
| 多段式電致變色 製程技術開發 |
開發中 | 35,000仟元 | 2020 年10月 | � 低電阻透明導電鍍膜均勻度 � 變色層材料特性與選用 � UV光耐久性10 萬次測試 |
| 3D 高穿透多層 鍍膜技術開發 |
開發中 | 5,000仟元 | 2020 年12月 | � 非等高玻璃多層膜層積技術 � 多角度無色差之AR膜層設計 � 耐高溫AR 膜層開發 |
| 車用顯示器多曲 面玻璃開發 |
開發中 | 20,000仟元 | 2020 年12月 | � 大型車用玻璃熱成型設計開發 � 大型車用3D 玻璃CNC 分段加工 � 蝕刻玻璃熱彎技術開發 � 表面抗炫技術開發 |
| 建築光電膠合技 術 |
開發中 | 35,000仟元 | 2020 年12月 | � 多層膠合結合開發 � 薄板玻璃物理強化開發 � 大型玻璃尺寸均溫開發 |
| 負責人 | 經理人 |
主辦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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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 造送 本公司民國一○八年度 財 務報告, 連同 營業報告書及 , , 虧損撥補 表,經本監察人 等 查核 完竣 認 為 尚 無不 符 爰 依公司法第 二一 九 條之規定報告 如 上, 敬 請 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 九 年股東常會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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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蕭 仁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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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王 國 鴻
中
華 民 國 一 ○ 九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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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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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 正前條文 |
修 正前條文 |
修 正後條文 |
修 正後條文 |
說明 | ||
|---|---|---|---|---|---|---|---|
| 第四章 | 董事及 | 監察人 | 董事及 | 審計委員會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 二至三人,任期三年。 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董 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連選得連任。董事、監察人 人數由董事會 議定之。 |
監察人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由董事 會於 該名額內議定應選人數。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董事任期 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 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止。本公司董事會得設置各功能性委 員會,其成員資格、 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定之。 |
,由董事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 第十二條之 一: |
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 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本 章程關於監察人之相關規定自 |
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 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 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 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 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依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
明訂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之組 成。 |
||||
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不再適 |
四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職 |
||||||
| 用。 | 權,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 |
||||||
數不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
|||||||
人,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 |
|||||||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 |
|||||||
| 另定之。 | |||||||
| 第十三條: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替代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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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 正前條文 |
修 正前條文 |
修 正後條文 |
修 正後條文 |
說明 |
|---|---|---|---|---|---|
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 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等電子方式為之。 |
事,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E-Mail)等電子方式為之。 |
並做文字修正。 |
|||
第十四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 代理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 | 配合公司實務作 業並 做文字修。 |
||
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
|||||
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代理人者由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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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 |
|||||
依公司法規定出具委託書委託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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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出席,但以代理一人為 |
|||||
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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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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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視為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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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公司有義務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投保 「董監事責任險」,其投保期間以董事及監察人選任時 起至任期 屆滿日止。 |
、監 | 本公司有義務為本公司全體董事投保 「董事責任險」,其投保期間以董事選任時起至任期 屆滿日止。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含為公司 背書保證部份),授權董事會依同業 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含為公司背書保證部份),授權董事會依同業 通常水準支給議定之。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第十八條: |
本公司應於年度終了辦理決算。本公司 決算由董事會依法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並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一、 營業報 告書。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本公司應於年度終了辦理決算。並依 法編造下列表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一、 營業報 告書。二、 財務報表。 三、 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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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千分之一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 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千分之一為董事酬 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
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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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說明 額 。 額 。 員工酬 勞 以股 票或 現金發 放 之, 員工酬 勞 以股 票或 現金發 放 之, 發 給 之 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 件 之 發 給 之 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 件 之 控制 或 從 屬 公司員工,其條 件授 控制 或 從 屬 公司員工,其條 件授 權董事會 訂 定之。 權董事會 訂 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 決議 行之,並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 決議 行之,並 報 告 股東會。 報 告 股東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 ( 刪 除) 人酬 勞倂 同董事酬 勞 ,以年度獲 利之不高於 千 分之一分 派 ,並 準 用本條之 規 定。 本公司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 得於 本公司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 得於 每 半 會計年度 終 了後為之,每 半 每 半 會計年度 終 了後為之,每 半 會計年度 決 算如有盈餘,應 先 提 會計年度 決 算如有盈餘,應 先 提 、 、 、 、 繳 稅 捐 彌補累 積 虧損 預 估 保 繳 稅 捐 彌補累 積 虧損 預 估 保 留員工酬 勞 、次提 百 分之十為 法 留員工酬 勞 、次提 百 分之十為 法 定盈餘公積;但 法 定盈餘公積 累 定盈餘公積;但 法 定盈餘公積 累 積已達本公司資本 總額 時,不在 積已達本公司資本 總額 時,不在 此 限 。並依 法令或 主管 機 關 規 定 此 限 。並依 法令或 主管 機 關 規 定 提 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 提 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 , , 有盈餘 其餘 額 加計上 半 會計年 有盈餘 其餘 額 加計上 半 會計年 度 累 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 紅 度 累 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 紅 利,由董事會 擬 具分 派議 案,以 利,由董事會 擬 具分 派議 案,以 發行新股 方 式為之時,應提 請 股 發行新股 方 式為之時,應提 請 股 東會 決議 後分 派 之;以現金 方 式 東會 決議 後分 派 之;以現金 方 式 為之時,應經董事會 決議 。 為之時,應經董事會 決議 。 本公司年度 總決 算如有盈餘,應 本公司年度 總決 算如有盈餘,應 、 、 先 提 繳 稅 捐 彌補累 積 虧損 、次 先 提 繳 稅 捐 彌補累 積 虧損 、次 提 百 分之十為 法 定盈餘公積;但 提 百 分之十為 法 定盈餘公積;但 法 定盈餘公積 累 積已達本公司資 法 定盈餘公積 累 積已達本公司資 本 總額 時,不在此 限 。並依 法令 本 總額 時,不在此 限 。並依 法令 或 主管 機 關 規 定提 撥或迴 轉特別 或 主管 機 關 規 定提 撥或迴 轉特別 盈餘公積,如 尚 有盈餘,其餘 額 盈餘公積,如 尚 有盈餘,其餘 額 加計上 半 會計年度 累 計未分配盈 加計上 半 會計年度 累 計未分配盈 餘數為股東 紅 利,由董事會 擬 具 餘數為股東 紅 利,由董事會 擬 具 分 派議 案,以發行新股 方 式為之 分 派議 案,以發行新股 方 式為之 時,應提 請 股東會 決議 後分 派 時,應提 請 股東會 決議 後分 派 之。 之。 本公司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或法 定盈 本公司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或法 定盈 一 一 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 部或 部 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 部或 部 如以發 放 現金之 方 式為之, 授 權 如以發 放 現金之 方 式為之, 授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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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 正前條文 |
修 正後條文 |
說明 |
|---|---|---|---|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本公司目前 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 派應 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 需求。惟股東股利之分配,不低於本期稅後盈餘 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取低者之百分之二十, 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百分之五十。 |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本公司目前 屬成長階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 派應 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 需求。惟股東股利之分配,不低於本期稅後盈餘 或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取低者之百分之二十, 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百分之五十。 |
||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八日。……第二十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八日。……第二十三次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 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
增列修正日期。 |
九年六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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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 | 略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 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 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 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 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業股務 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選任 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 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 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 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應在 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 |
略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 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 議案之案由及 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 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 常會開會二十一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 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 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 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選任 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 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 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
1.配合設置審計委 員會 替代監察人並做文字修正。2.增 列應在召集事由中 列舉並說明之項目。 3.不得於改選董事 監察人之同次股東 會再以 臨時動議或其他 方式變更其就任 日期。 4.提案之 議案數規定增列但書。5.增 列公告受理股東提案 方式。 |
|
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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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明 | |
|---|---|---|---|---|
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 址載明於通知。股東會 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 日期, 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 議不得再以臨時動 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 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 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 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 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 議案有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董事會得不 列為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書面或電子受理 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 少於十 日。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 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以下 略 |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新增) 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另股東所提 議案有違反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董事會得不 列為議案案。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召開前之 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 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 少於十日。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 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以下 略 |
|||
第六條 |
略股東本人 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 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 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 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略股東本人 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 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 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 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 替代監察人並做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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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明 | ||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 附選舉票。以下 略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 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 附選舉票。以下 略 |
||||
第七條 |
略董事會所 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 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 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 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略 |
略董事會所 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 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 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 議事錄。略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 替代監察人並做文字修正。 |
||
| 第十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 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 他有 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規定。前二項 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 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 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 說明之機會,認為已達可 付表決之程度時,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 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 他有 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規定。前二項 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 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 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 說明之機會,認為已達可 付表決之程度時,提付表決。 |
1.明訂股東會議案採行逐案 票決、揭露每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得 票權數。 2.表 決時安排適足之投 票時間。 |
||
| 第十三條 | 略本公司 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 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 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 |
略本公司 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 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 |
配合上市、櫃公司全面採行電子投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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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次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明 | ||
|---|---|---|---|---|---|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 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 召集通知。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略 |
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 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略 |
||||
第十四條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 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包含當選董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略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 訂相關選任 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 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 當選權數。 略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 替代監察人並做文字修正。 |
||
| 第十五條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表 決及選舉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記載之,有選舉議案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 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 永久保存。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 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為落實逐案票決精神,參考亞洲公司治理協會建 議修正。 |
- 41 -
附件六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
五、作業程序:(一) 授權額度及層級1.有 價證券:略2. 衍生性商品交易:略3.關 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 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 認後始得為之。以下 略 |
五、作業程序:(一) 授權額度及層級1.有 價證券:略2. 衍生性商品交易:略3.關 係人交易:應依本處理程 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為之。 以下 略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訂定相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 通過,修正時亦同。(二)本公司之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 訂定之「內控制度 」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本公司之 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 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報 告稽核業務之 必要項目。以下 略 |
九、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訂定相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 通過,修正時亦同。(二)本公司之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 訂定之「內控制度 」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本公司之 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 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報 告稽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以下 略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十二、決議程序:本公司及子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 |
十二、決議程序:本公司及子公司 向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42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審計委員會承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 ~(七)略前項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審計委員會承 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 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五條第一 項第五款 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使用權資產。若有設置 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若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 規定,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準用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項二十 七條規定。 |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七)略前項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 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五條第一 項第五款 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使用權資產。若有設置 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若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 規定應經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承 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五 章 其他重要事項二十七條 規定。 |
||
十七、內部稽核制度:(一)本公司內 部稽核人員應定期 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 |
十七、內部稽核制度:(一)本公司內 部稽核人員應定期 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43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
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 序遵循規定情形稽核, 且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 階主管呈報,並以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及 獨立董事。(二) 略 |
部門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作業程 序遵循規定情形稽核, 且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 階主管呈報,並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或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 (二) 略 |
|||
二十七、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 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審計委員會。且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 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 之資產 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 |
二十七、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 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 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會 議紀錄。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產 或衍生性商品 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 做文字修正。 |
||
二十八、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 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併將其異議提報股東會 討論。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 訂定或修訂本處理程 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決議。 |
二十八、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 通過後,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本公司若設置 獨立董事,如其有 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 會, 訂定或修訂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 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 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決議。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並 參照「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委員會之職權事項辦理 修訂。 |
- 44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
(刪除) |
二十九、本公司若設置審計 委員會,本 處理程序第十一條、第二十 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 準用之,另第十二條 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刪除但書。 |
- 45 -
附件七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 4 內容 4.1 處理程序之訂定:4.1.1 本公司及子公司 擬為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修訂本程 序時,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 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併將其 異議提報股東會討論。 |
4 內容 4.1 4.1.1 |
處理程序之訂定:本公司及子公司 擬為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經董事會 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 |
依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並 參照「審計委員會組織 規程」,第 六條委員會之職權事項辦理修訂。 |
4.2.5.3對象不符或貸與餘款超限: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 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
4.2.5.3 | 對象不符或貸與餘款超限: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 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依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 刪除監察人 字眼。 |
| 4.3.2.1 本公司內 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4.3.2.1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依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 刪除監察人 字眼。 |
| 4.3.3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 貸與 對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4.3.3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 對象不符處理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依公開發行公司 審計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 刪除監察人 字眼。 |
- 46 -
附件八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明 |
|---|---|---|---|
| 4 內容 4.1 處理程序之訂定:4.1.1 本公司及子公司 擬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 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本程序時,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併將其 異議提報股東會 討論。 |
4 內容 4.1 4.1.1 |
處理程序之訂定:本公司及子公司 擬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 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意,如有董事表示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 |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 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並參照「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委員會之 職權事項辦理修訂。 |
4.3.4.4 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 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
4.3.4.4 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 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 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刪除監察人 字眼。 |
|
4.3.9.4.3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之4.3.2.1或本程序4.4.2.1 規定,通知審計委員會事項,應一併 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4.3.3 或本程 序4.4.4規定,送審計委員會之改善計 畫,應一併 送獨立董事。 |
4.3.9.4.3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之4.3.2.1或本程序4.4.2.1 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 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4.3.3 或本程 序4.4.4 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 畫,應一併 送獨立董事。 |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 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刪除監察人 字眼。 |
4.3.9.4.4 (刪除) |
4.3.9.4.4 |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 會者, 「資金貸與他人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刪除但 |
- 47 -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
說明 |
|---|---|---|---|
作業程序」之4.3.2 、4.3.3、本程 序4.4.2 及4.4.4 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 準用之。 |
書。 |
||
4.4.2.1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
4.4.2.1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 |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 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刪除監察人 字眼。 |
|
4.4.4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 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
4.4.4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 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
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 委員會行 使職權辦法設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度,刪除監察人 字眼。 |
- 48 -
附件九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
辦 法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 | 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會及 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1月 28 日發布臺證治理 字第1040001716 號函辦理全文修訂 |
| 第一條 |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 事、監察人, 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改選及補選,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
||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 法辦理。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程 序為之。 |
||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 成員組成應 考量多元化,並就本 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 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 向之標準:一、基本條 件與價值:性別、年 齡、國籍及文化等。二、專業 知識技能:專業背景 (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 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 驗等。董事會成員應 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 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 判斷能力。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五、產業 知識。六、國際市場觀。七、領導能力。八、決策能力。董事間應有 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 偶或二親等以內之 親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應依 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 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 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 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49 -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第四條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及選任,應 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法」,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辦理。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股東應依公司 章程所規定及董事會 議定之名額,或應改選及 補選之名額,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 舉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 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 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候選人之資格條 件、學經歷 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 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 意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 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 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董事因 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 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 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法規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六十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 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或當選之董事、監察人經 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 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其效力者,其缺 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 補。 |
|
第六條 |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 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 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
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由政府 或法人股東之 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 除經主管 機關核准外董事當選人間應有 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 列關係之一: 一、 配 偶。 |
- 50 -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二、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監察人 當選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 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上述各款關 係之一。 |
|||
第七條 |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 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 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當選人不 符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者,應依下 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 或監察人。一、 董事間不 符規定者,不 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 當選失其效力。 二、 監察人間不 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三、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 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 票代表選 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
第八條 |
本公司董事名額依公司章程,分別計算 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 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 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選票由董事會印製,按應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名 額,以每一選 舉人使用一張選票之單 記名方式送發各股東,每張選 票上按各該股東所持有股數載明應有之選 舉權數。如各股東 需要將選票上所載選 舉權數分割,應於投票前聲明換發之。 |
|
| 第九條 |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 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 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 備之,於投票前由監 票員當眾開驗。 |
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察員當眾開驗。 |
|
| 第十條 |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 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 舉人戶名及股東戶 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 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 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 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 |
選舉人之記名得以選舉票上所印之出 席證號碼替代之。 |
- 51 -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 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 代表人姓名。 |
|||
| 第十一條 |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 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 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 符者;所填被選 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 對不符者。五、除填被選 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 文字者。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 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別者。七、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 或二人以上者。 |
選舉人填寫選舉票時,應以毛筆、鋼筆、 或原子筆於『被選 舉人』欄書明被選舉人之股東戶 號及姓名,然後投入 票櫃內,惟法人股東為『被選 舉人』時,應填明法人名 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如非股東 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姓名。 |
|
| 第十二條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 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 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 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 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有關監 票,計票事務。 |
|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司法,證券管理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
選舉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概 視作廢票:非 使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以空白之選 舉票投入票櫃或未載明本辦 法第六條,第九 |
- 52 -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條規定之必要條件者。填寫 字跡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之選舉票。所填被選 舉人姓名及股東戶號或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名稱與股東名簿所記載者 有任何不 符及漏填情事者。同一選 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以上者。 除填寫被選 舉人姓名,股東戶 號,被選舉人之職位外,夾寫其他混淆 該選舉票意義之其他圖 文、符號或不明事物者。 已填寫之被選 舉人姓名、戶號、及被選舉權數中任何一項經 予塗改之選舉票。 |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投票完畢後,應即於監票人監督下 當眾開票。開票結果由主 席當場宣佈。 |
|
| 第十五條 | 如遇被選出之全體董事、監 察人所持有 記名股票總額不足 規定成數時,由主席徵求股東 意見按照左列之一處理: 一、 依公司 法第一八二條規定,經股東會之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集會重行選舉。二、 不足股 份,得由全體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協議向主管機關承諾在一個月內 補足之,逾期未能 補足時,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其 當選無效,並以 召開臨時股東會重行選 舉。 |
||
第十六條 |
當選之新任董事或監察人由本次股東會主 席或本公司董事會在選 舉五日內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改選時由當選所得選 票代表選舉權最多董事,於改選後十五 日內召集 |
- 53 -
| 條次 | 修正後 條 文 |
修正前 條 文 |
說明 |
|---|---|---|---|
本屆第一次董事會。 |
|||
第十七條 |
選舉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 即停止選舉,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後一小時,繼續進行。 |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公司法,證券管理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
||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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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候選人選類別 |
候選人選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 |
是否已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 |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之理由 |
|---|---|---|---|---|---|---|---|
董事 |
鍾志明 |
聯合技術學院光電科 |
正達國際光電董事長正達國際光電總經理金明玻璃有限公司總經理創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正達國際光電董事長FastAchievementGlobal Ltd.董事長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董事 |
林世昌 |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系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總主任大陸工程副總經理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裁特助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董事 |
蕭仁亮 |
東海大學國貿系畢 |
锝泰鋼鐵(股)公司監察人光亮金屬工業(股)公司董事光亮紙業(股)公司董事正達國際光電(股)公司監察人 |
锝泰鋼鐵(股)公司監察人光亮金屬工業(股)公司董事光亮紙業(股)公司董事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董事 |
王國鴻 |
WilliamRaineyHarperCollege(商學院) |
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法人代表人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正達國際光電(股)公司監察人 |
振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信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法人代表人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獨立董事 |
黃國師 |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研究所 |
會計師考試及格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審計委員會委員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特力和樂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康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蜜源樂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誠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浩鑫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不適用 |
是 |
因考量其具有財務專業並熟稔相關法令及公司治理專才經驗,對本公司有顯著助益,故本次仍將 黃國師會計師列為獨立董事候選人之一,使其於行使獨立董事職責時,仍可發揮其專長且對董事會之監督提供專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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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選類別 |
候選人選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所代表之政府或法人名稱 |
是否已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 |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之理由 |
|---|---|---|---|---|---|---|---|
獨立董事 |
吳俊峯 |
世新大學傳播管理系 |
自由時報桃竹苗區經理華邦廣告副總經理 |
華邦廣告副總經理 |
不適用 |
否 |
不適用 |
獨立董事 |
楊銘泗 |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 |
上海財經大學台灣校友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上海財經大學上海校友總會理事暨副秘書長新北市產業菁英顧問義診進階服務團學者顧問兩岸金融證券高峰論壇 計畫執行秘書富 邦金控資訊服務部主管,資料應用部、專案管理部經理台北商業大學、實踐大學、中國科技大學專題講師 |
致理科技大學兼 任講師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皇翔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中 華華人菁英協 會常務理事/專案執行長 |
不適用 |
否 |
不適用 |
註:候選人名單業經109 年5 月8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 56 -
附錄一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第 條: 本公司依 照 公司 法規 定組織之,定名為正達國 際 光電股 份 有 限 公司。 本公司英 文 名 稱 為G-TECH Optoe l ectron i cs Corpor a t i on。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一、 C901020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二、 CC01080 電子零組 件 製造業。 三、 F401010 國 際 貿易業。
四 、 ZZ99999 除 許 可業務外,得經營 法令 非禁 止或限 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 總額 不受公司實收股本 百 分之 四 十 限 制。 第二條之二: 本公司因業務 需 要,得依本公司 「背書 保 證 管理辦 法」 辦理從事 對 外 背書 保 證 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 總 公司於苗栗縣, 必 要時經董事會之 決議 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 告方法 依 照 相關 法令規 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 總額 定為新台幣伍拾 億 元正,分為伍 億 股,每股面 額 新 臺 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 份 , 授 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資本 總額 內,保留新台幣壹 億 伍仟萬元,供員工 認 股權 憑證 行 使 , 共 計壹仟伍 佰萬股,每股面 額 壹拾元,得依董事會 決議 分次發行。
第五條之一: 本公司收買之庫藏股,轉讓之 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 件 之控制及從 屬 公 司員工,其條 件 及轉讓 方 式 授 權董事會 決議 之。 本公司員工 認 股權 憑證 發 給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 件 之控制及從 屬 公司 員工,其條 件 及發 給方 式 授 權董事會 決議 之。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 份 之員工 包括符 合一定條 件 之控制及從 屬 公司員工,其條 件 及承購 方 式 授 權董事會 決議 之。 本公司發行 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 件 之控制及從 屬 公司員工,其條 件 及分配 方 式 授 權董事會 決議 之。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 票 概為 記 名式,由 代 表公司之董事 簽 名 或 蓋 章 ,經 簽證 銀行 依 法簽證 後發行之。 亦 得 免 印製股 票 ,但應洽 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 機 構 登 錄 。
- 第
六條之一: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 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 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八 條: 股東會分 常 會及 臨 時會二種, 常 會每年至 少召集 一次,於每會計年度 終 了後 六 個月內 召 開, 臨 時會於 必 要時依 法召集 之。
- 57 -
股東會採行電子投 票列 為本公司股東行 使 表 決 權管道之一,其相關作 業依主管 機 關 規 定辦理。
第九條: 股東因 故 不能出 席 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 託書 載明 授 權 範 圍, 簽 名 或 蓋 章 委 託代 理人出 席 。
第十條:
本公司股東除 法令 另有 規 定外,每股有一表 決 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 決議 除相關 法令 另有 規 定外,應有 代 表已發行股 份總 數過 半 數股東之出 席 ,以出 席 股東表 決 權過 半 數之同 意 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二至三人,任期三年。
採候選人提名制,由股東會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連 選得連任。董事、監察人人數由董事會 議 定之。
第十二條之一: 前條董事名 額 中, 獨 立董事名 額 不得 少 於二人 且 不得 少 於董事 席 次五 分之一,其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 獨 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有關 獨 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 制、提名與選任 方 式及其他應 遵 行事項,依 證券 主管 機 關之相關 規 定辦理。
本 章 程關於監察人之相關 規 定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 日 起不再 適 用。
第十三條: 董事會之 召集 ,應載明事由,於 七日 前 通知 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 緊 急 情事,得 隨 時 召集 之。董事會 召集通知 得以 書 面、 傳真 、 或 電子 郵 件 (E- Mail )等電子 方 式為之。
第十 四 條: 董事長 請假或 因 故 不能行 使職 權時,其 代 理依公司 法規 定辦理。 第十 四 條之一: 本公司除依公司 法規 定外,如遇下 列 事項應 先 經董事會 議通 過後行 之:
-
一、
修定公司章程之擬定。 -
二、 年度預算之核可及年度
決算之審議,含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 督執行。 -
三、 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
或股份之讓受,其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之核可。 -
四、 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
五、 公司財產
或營業之全部或其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出 質、抵押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之擬議。 -
六、 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其金額在壹仟萬元(含)以上之核可,但其金額在壹仟 萬元以下者,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備。 -
七、超過參億元(含)以上之資本性支出。 -
八、 公司與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間重大交易事項之核可。 -
九、 專門技術及專利權之
取得、出讓、授與承租及技術合作契約之核 可、修定及終止。 -
十、 重要合
約或其他重大事項之核可。 -
十一、本公司依
「背書保證管理辦法」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對外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事項之核可。
第十五條: 本公司有 義 務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投保 「 董監事責任險 」 ,其投保 期間以董事及監察人選任時起至任期 屆 滿 日止 。
第十 六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 含 為公司 背書 保 證部份 ), 授 權董事會依 同業 通常水準 支 給議 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 58 -
第十 七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 解 任及報酬依 照 公司 法規 定辦 理。
第六章 決算
第十 八 條: 本公司應於年度 終 了辦理 決 算。本公司 決 算由董事會依 法編 造下 列 表 冊 於股東 常 會開會三十 日 前 送交 監察人 查 核,並提 交 股東會 請求 承 認 。
四 、 營業報 告書 。
五、 財務報表。
六 、 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 之 議 案。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 所 謂 獲利 係 指稅前利益 扣 除分 派 員工酬 勞 及董 事酬 勞 前之利益 ) ,應提 撥百 分之 八 為員工酬 勞 及不高於 千 分之一為 董事酬 勞 。但公司 尚 有 累 積 虧損 時,應預 先 保留 彌補 數 額 。
員工酬 勞 以股 票或 現金發 放 之,發 給 之 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 件 之控制 或 從 屬 公司員工,其條 件授 權董事會 訂 定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 決議 行之,並報 告 股東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置前,監察人酬 勞倂 同董事酬 勞 ,以年度獲利之 不高於 千 分之一分 派 ,並 準 用本條之 規 定。
本公司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 得於每 半 會計年度 終 了後為之,每 半 會計 年度 決 算如有盈餘,應 先 提 繳 稅 捐 、 彌補累 積 虧損 、預 估 保留員工酬 勞 、次提 百 分之十為 法 定盈餘公積;但 法 定盈餘公積 累 積已達本公司 資本 總額 時,不在此 限 。並依 法令或 主管 機 關 規 定提 撥或迴 轉特別盈 餘公積,如 尚 有盈餘,其餘 額 加計上 半 會計年度 累 計未分配盈餘數為 股東 紅 利,由董事會 擬 具分 派議 案,以發行新股 方 式為之時,應提 請 股東會 決議 後分 派 之;以現金 方 式為之時,應經董事會 決議 。
、 本公司年度 總決 算如有盈餘,應 先 提 繳 稅 捐 彌補累 積 虧損 、次提 百 分之十為 法 定盈餘公積;但 法 定盈餘公積 累 積已達本公司資本 總額 時,不在此 限 。並依 法令或 主管 機 關 規 定提 撥或迴 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 尚 有盈餘,其餘 額 加計上 半 會計年度 累 計未分配盈餘數為股東 紅
利,由董事會 擬 具分 派議 案,以發行新股 方 式為之時,應提 請 股東會 決議 後分 派 之。
一 本公司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或法 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 部或 部 如以 發 放 現金之 方 式為之, 授 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 席 ,及出 席 董事過 半 數同 意 後為之,並報 告 股東會。
本公司目前 屬 成長 階 段,未來將配合業務發展擴充,盈餘之分 派 應 考 慮 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 需求 。惟股東股利之分配,不低於 本期稅後盈餘 或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取 低者之 百 分之二十, 當 年度所分 配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 百 分之五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經 代 表已發行股 份總 數過 半 數股東出 席 之股東會,及出 席 股 東表 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 ,以低於實 際 買回股 份 之平均 價 格轉讓 予 員工, 或 以低於發行 日 本公司 普通 股股 票 收盤 價 之 認 股 價 格發行員 工 認 股權 憑證 。
第二十一條: 本 章 程未 盡 事 宜 ,依公司 法 及有關 法令 之 規 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組織 章 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 訂 之。 第二十二條: 本 章 程 訂 立於中 華民 國 八 十五年 六 月二十五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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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 八 十 八 年十一月 八日 。 第二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 八 十九年 四 月十 七日 。 第三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 八 十九年 七 月十 四日 。 第 四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 八 十九年九月二十三 日 。 第五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 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 。 第 六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 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 。 第 七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年三月三十 日 。 第 八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一年 六 月二十五 日 。 第九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 日 。 第十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五年 六 月二十 七日 。 第十一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 日 。 第十二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 六 年 六 月二十九 日 。 第十三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 六 年九月二十 六日 。 第十 四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 六 年十二月十九 日 。 第十五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 七 年五月三十 日 。 第十 六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 日 。 第十 七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一年 六 月十二 日 。 第十 八 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二年 六 月十 四日 。 第十九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二年十一月 七日 。 第二十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三年 六 月十 七日 。 第二十一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 五年 六 月二十 八日 。 第二十二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六 年 六 月十 四日 。 第二十三次 修訂 於中 華民 國一 ○八 年 六 月二十 四日 。
- 60 -
附錄二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
機能,爰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
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一 -
站。並於股東
常會開會二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 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 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發放。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選任 或解 任董事、監察人、變更 章 程、公司 解散 、合併、分割 或 公司 法 第 一 百八 十五第一項各款、 證券交 易 法 第二十 六 條之一、第 四 十三條之 六 、 發行人 募集 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 理 準 則第五十 六 條之一及第 六 十條之二之事 項應在 召集 事由中 列舉 ,不得以 臨 時動 議 提出。
-
持有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 東常會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違反公司法第 172 條之1規定,董事會得 不列為議案。 -
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 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
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 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 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
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
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
委
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 召 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營運所在地 或 便利股東出 席且適 合股東會 召 開之地點為之,會 議 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 或 晚於下午三時。
、 第 六 條 本公司應於開會 通知書 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 報到 處 地點,及其他應注 意 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 少 應於會 議 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 處 應有
- 61 -
明確標示,並 派適 足 適 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 或 股東所委 託 之 代 理人(以下 稱 股東)應 憑 出 席證 、出 席簽 到 卡或 其他出 席證件 出 席 股東會,本公司 對 股東出 席 所 憑 依之 證 明 文件 不得任 意 增 列 要 求 提供其他 證 明 文件 ; 屬徵求 委 託書 之 徵求 人並應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備 核 對 。 本公司應將 議 事 手冊 、年報、出 席證 、發 言 條、表 決票 及其他會 議 資料, 交付予 出 席 股東會之股東;有選 舉 董事、監察人者,應另 附 選 舉票 。 政府 或法 人為股東時,出 席 股東會之 代 表人不 限 於一人。 法 人受 託 出 席 股 東會時,僅得指 派 一人 代 表出 席 。 第 七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 召集 者,其主 席 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 因 故 不 能行 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 代 理人者, 由董事 互 推一人 代 理之。 董事會所 召集 之股東會,董事長 宜親 自主持, 且宜 有董事會過 半 數之董 一 事、至 少 席 監察人 親 自出 席 ,及各 類 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 少 一人 代 表出 席 ,並將出 席 情 形記 載於股東會 議 事 錄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 權人 召集 者,主 席 由 該召集 權人擔任 之, 召集 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互 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 派 所委任之 律 師、會計師 或 相關人員 列席 股東會。
第 八 條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 錄 音 或錄 影,並至 少 保 存 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 法 第一 百八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存 至訴訟 終 結為 止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 席 ,應以股 份 為計算基 準 。出 席 股數依 繳交 之 簽 到 卡 ,加計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表 決 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 屆 開會時間,主 席 應 即宣布 開會,惟未有 代 表已發行股 份總 數過 半 數之 股東出 席 時,主 席 得 宣布 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 ,延後時間合 計不得 超 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 代 表已發行股 份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 席 時,由主 席宣布 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 額 而有 代 表已發行股 份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 一 一 時,得依公司 法 第 百七 十五條第 項 規 定為 假決議 ,並將 假決議通知 各 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 召集 股東會。 於 當 次會 議 未結束前,如出 席 股東所 代 表股數達已發行股 份總 數過 半 數 時,主 席 得將作成之 假決議 ,依公司 法 第一 百七 十 四 條 規 定重新提 請 股東 會表 決 。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 召集 者,其 議 程由董事會 訂 定之,會 議 應依 排 定之 議 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 決議 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 召集 權人 召集 者, 準 用前項之 規 定。 前二項 排 定之 議 程於 議 事 ( 含臨 時動 議 ) 未 終 結前,非經 決議 ,主 席 不得 逕 行 宣布散 會。 主 席對 於 議 案及股東所提之 修 正案 或臨 時動 議 ,應 給予 充分 說 明之 機 會, 認 為已達可 付 表 決 之程度時,提 付 表 決 。 一 , 、 第十 條 出 席 股東發 言 前 須 先 填具發 言 條載明發 言 要旨 股東戶 號 ( 或 出 席證編 號 ) 及戶名,由主 席 定其發 言 順 序 。 出 席 股東僅提發 言 條而未發 言 者, 視 為未發 言 。發 言 內容與發 言 條 記 載不 符 者,以發 言 內容為 準 。 同一 議 案每一股東發 言 ,非經主 席 之同 意 不得 超 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 過五 分鐘,惟股東發 言違反規 定 或超 出 議 題 範 圍者,主 席 得制 止 其發 言 。 出 席 股東發 言 時,其他股東除經 徵 得主 席 及發 言 股東同 意 外,不得發 言 干
- 62 -
擾, 違反 者主 席 應 予 制 止 。
法 人股東指 派 二人以上之 代 表出 席 股東會時,同一 議 案僅得推由一人發 言 。
出 席 股東發 言 後,主 席 得 親 自 或 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 決 ,應以股 份 為計算基 準 。 股東會之 決議 , 對 無表 決 權股東之股 份 數,不算入已發行股 份 之 總 數。 股東 對 於會 議 之事項,有自 身 利害關 係 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 加入表 決 ,並不得 代 理他股東行 使 其表 決 權。
前項不得行 使 表 決 權之股 份 數,不算入已出 席 股東之表 決 權數。
除信 託 事業 或 經 證券 主管 機 關核准之股務 代 理 機 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 託 時,其 代 理之表 決 權不得 超 過已發行股 份總 數表 決 權之 百 分之 三, 超 過時其 超 過之表 決 權,不 予 計算。
一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 決 權;但受 限 制 或 公司 法 第 百七 十九條第二項所 列 無表 決 權者,不在此 限 。 本公司 召 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其表 決 權;其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表 決 權時,其行 使方法 應載明於股東會 召集通知 。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表 決 權之股東, 視 為 親 自出 席 股東會。但就 該 次股東會之 臨 時動 議 及原 議 案之 修 正, 視 為 棄 權。 前項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表 決 權者,其 意 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 前 送 達公司, 意 思表示有重複時,以 最先送 達者為 準 。但 聲 明撤銷前 意 思表 示者,不在此 限 。
股東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表 決 權後,如欲 親 自出 席 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 日 前以與行 使 表 決 權相同之 方 式撤銷前項行 使 表 決 權之 意 思表 示;逾期撤銷者,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之表 決 權為 準 。如以 書 面 或 電子 方 式行 使 表 決 權並以委 託書 委 託代 理人出 席 股東會者,以委 託代 理人出 席 行 使 之表 決 權為 準 。
議 案之表 決 ,除公司 法 及本公司 章 程另有 規 定外,以出 席 股東表 決 權過 半 、 數之同 意通 過之,並於股東會 召 開後 當日 ,將股東同 意 反對 及 棄 權之結 果輸入公開資 訊 觀測站。
, 議 案經主 席徵 詢全體出 席 股東無 異議 者, 視 為出 席 股東全數同 意通 過 其 效力與投 票 表 決 相同,有 異議 者,應依前項 規 定採 取 投 票方 式表 決 。
同一 議 案有 修 正案 或替代 案時,由主 席 併同原案定其表 決 之順 序 。如其中 一案已獲 通 過時,其他 議 案 即視 為否 決 ,勿庸再行表 決 。
議 案表 決 之監 票 及計 票 人員,由主 席 指定之,但監 票 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 分。
計 票 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 決 之結果,應 當 場報 告 ,並作成 紀錄 。 第十 四 條 股東會有選 舉 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 訂 相關選任 規範 辦理,並應 當 場 宣布 選 舉 結果, 包含當 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 當 選權數。 前項選 舉 事項之選 舉票 ,應由監 票 員密封 簽字 後, 妥 善保管,並至 少 保 存 一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 第 百八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 存 至訴訟 終 結 為 止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 議決 事項,應作成 議 事 錄 ,由主 席簽 名 或 蓋 章 ,並於會後二十 日 。 內,將 議 事 錄 分發各股東 議 事 錄 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 式為之。 前項 議 事 錄 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 訊 觀測站之公 告方 式為之。 議 事 錄 應確實依會 議 之年、月、 日 、場所、主 席姓 名、 決議方法 、 議 事經 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記 載之,在本公司 存 續期間,應 永 久保 存 。
-
63 -
-
第十
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 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 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
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
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
協助維持秩
序時,應佩戴 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會場
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
股東
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 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
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 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股東會得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本 規 則經股東會 通 過後施行, 修 正時 亦 同。
- 64 -
附錄三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一 、
-
第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改選及補選,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均依本 。 -
辦
法規定辦理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
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第三條: 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 -
分別計算
當選名額 -
第
四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股東應依公司章程所規定及董事會議定之名額,或應改選及補選之名額,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 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
籤 -
第五條: 同時
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或當選之董 、 -
事 監察人經
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其效力者,其 缺額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補。 -
第
六條: 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董事當選人間應有超過半數 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
一、 配
偶。 -
二、 二
親等以內之親屬。 -
一
-
監察人
當選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 席以上,不得具有上述各款關係之一。 -
第
七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當選人不符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者,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
一、 董事間不
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二、 監察人間不
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
三、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
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 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第
八條: 選票由董事會印製,按應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名額,以每一選舉人使用一張選票之單記名方式送發各股東,每張選票上按各該股東所持有股數載明應有之選舉權數。如各股東需要將選票上所載選舉權數分割,應於投票前聲明換發之。 -
第九條:
票櫃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察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 選舉人之記名得以選舉票上所印之出席證號碼替代之。 -
第十一條: 選
舉人填寫選舉票時,應以毛筆、鋼筆、或原子筆於『被選舉人』欄書明被選舉人之股東戶號及姓名,然後投入票櫃內,惟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應 填明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姓名。
第十二條: 選 舉 開始前,由主 席 指定監 票 員及 記票 員各若干人, 執 行有關監 票 ,計 票 事 務。
第十三條: 選 舉票 有左 列 情 形 之一者,一概 視 作廢 票 : 一、 非 使 用本辦 法規 定之選 舉票 。
-
65 -
-
二、 以空白之選
舉票投入票櫃或未載明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之必要條件者。 -
三、 填寫
字跡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認之選舉票。 -
四、 所填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戶號或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名稱與股東名簿所記載者 有任何不符及漏填情事者。 -
五、 同一選
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以上者。 -
六、 除填寫被選舉人姓名,股東戶號,被選舉人之職位外,夾寫其他混淆該選舉票意義之其他圖文、符號或不明事物者。 -
七、 已填寫之被選舉人姓名、戶號、及被選舉權數中任何一項經予塗改之選舉 票。 -
第十
四條: 投票完畢後,應即於監票人監督下當眾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第十五條: 如遇被選出之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總額不足規定成數時,由主席 徵求股東意見按照左列之一處理: -
一、 依公司
法第一八二條規定,經股東會之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重 行選舉。 -
二、 不足股
份,得由全體選出董事或監察人協議向主管機關承諾在一個月內補足之,逾期未能補足時,依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其當選無效,並以召開臨時股東會重行選舉。 -
第十
六條:當選之新任董事或監察人由本次股東會主席或本公司董事會在選舉五日內分別 發給當選通知書。改選時由當選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董事,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本屆第一次董事會。 -
第十
七條: 選舉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即停止選舉,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後一小時, 繼續進行。
第十 八 條: 本辦 法 未 規 定事項,依公司 法 , 證券 管理 法令 及本公司 章 程 規 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 法 經股東會 通 過後施行, 修 正時 亦 同。
- 66 -
附錄四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一、 本公司截至本次股東會
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6,393,604股。 -
二、 依
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第1項第4 款及第2項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 股數為1,200,000股;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有股數為:22,868,227股(獨立董事不計入), 本公司全體監察人合計持有股數為1,251,784股。 -
三、 本公司個別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詳如下表:
停止 過戶 日 :109 年 04 月 20 日
停 |
止過戶日:109年04月20日 |
|
|---|---|---|
職 稱 |
姓 名 |
持 有股 數 |
| 董事長 | 鍾志明 | 7,140,062 |
| 董 事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5,728,165 |
| 董 事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世昌 |
15,728,165 |
獨 立 董 事 |
黃國師 | - |
獨 立 董 事 |
吳俊峯 | - |
| 監察人 | 蕭仁亮 | 1,011,784 |
| 監察人 | 王國鴻 | 240,000 |
- 67 -
附錄五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 管理階層道德行為準則 | 文件編號 |
FP51-0004- G |
制定/修訂日期 |
2020.06.18 | |
|---|---|---|---|---|---|
| 版本 | 2.0 | 頁次/總頁數 |
- 68 - / 70 |
1 目的
-
1.1 為導引公司董事、經理人(
包括執行長、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 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本公司道德行 為標準,特參照主管機關所定準則及相關規定,訂定董事行為準則及本公司管理階層 。 -
道德行為
準則
2 範 圍
- 2.1 有關本公司管理
階層之道德行為相關事項,除本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遵照本準則之規定。
3 內容
-
3.1 防
止利益衝突:管理階層個人應避免其自身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產生利害衝突,例 如:當本公司董事、經理人無法以客觀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本公司擔任 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 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 。 -
(銷)貨往來之情事
-
3.1.1 有關本公司管理
階層防止利益衝突及利益迴避之政策,比照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FP51-0003-G」之相關規定辦理。 -
3.2 避
免圖私利之機會:董事、經理人不得為下列事項: -
3.2.1 透過
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
3.2.2 透過
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
3.2.3 與本公司競爭,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 。 -
當合法利益 -
3.3 保密責任:董事、經理人
對於本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 - 68 -
對 公司 或 客戶有 損 害之未公開資 訊 。
-
3.4 公平
交易:董事、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 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3.5 保護並
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本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 、 -
合
法地使用於公務上,以防範被偷竊 疏忽或浪費,造成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 力。 -
3.6
遵循法令規章:本公司管理階層應督導公司相關作業,遵循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 -
3.7 鼓勵
舉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本公司內部應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 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董事、經理人、內部 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舉報。為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情事,本公司設有專責電子郵件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公司應對相關檢舉資料善盡保密之責,以保護舉報者的人身安全及工作權,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
3.8 懲戒措施:董事、經理人有
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本公司應提交董事會或審計 委員會,依違反道德行為準則情節,決議相關糾舉、懲戒及改善方案,且即時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3.8.1 上述會
議,利害關係人除依公司法第 206 條於本案說明自身利益關係外,另依公司法178 條之規定迴避本案之討論及表決權行使。 -
3.8.2
對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受僱人員,應依本公司「工作規則」懲處,並列入工作績效 。 -
考核,造成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損失情節重大者,得送交依法究辦
-
-
3.9 救濟程
序:被舉報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人員可向董事、審計委員會進行提出申訴,以 。 -
作為救濟之途徑
-
3.10 豁
免適用之程序:如有需豁免董事、經理人遵循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 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 。 -
的豁
免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 -
3.11
揭露方式: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所訂定之 , -
管理
階層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 -
3.12施行:本公司之管理階層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董事及提報股東 , -
會
修正時亦同。 -
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