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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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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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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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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一○三年股東常會

議事錄

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6 月17 日上午9 時整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 1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民國103 年6 月17 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 出席:親自出席及委託代理出席代表之股數共計139,872,453 股,佔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268,838,909 股之52.03%。

列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池世欽 會計師、林鴻達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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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志明                    記錄:高秀琍
  • 壹、 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份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貳、 主席致詞 :(略)。

參、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一○二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9 頁~第10 頁【附件一】。
第二案
  • 案 由:一○二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第11 頁【附件二】。

第三案
  • 案 由:本公司撤銷一○二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案,報請 公鑒。
說  明:
  • 一、本公司102 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案,業經

  • 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5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7986
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並經民國102年8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5302 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至102 年11 月27 日准予備查。
  • 二、茲因核准發行期間,國內外資本市場波動較大,自本公司取得申報生 效函起,尚無合適之發行時點;為符合股東權益並因應資本市場之波 動,在考量公司整體及股東之最大權益下,本公司已暫停前項可轉換 公司債募集案,並將於未來擇機另行送件籌措資金。

  • 三、本公司已於102 年11 月15 日行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廢止本 公司102 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台幣1,000,000 仟元及102 年度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台幣502,500 仟元乙案,並於102 年12 月2 日獲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第四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一○二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案,報請 公鑒。

  • 說 明:配合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告,修訂本公司「一○二年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檢附「一○二年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12頁~ 第13頁【附件三】。

肆、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二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二年度財務報告(含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 ,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池世欽會計師及簡蒂暖會計師查核完竣 併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出 具審查報告書在案,提請 承認。

  • 二、 前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第9頁~第10頁【附件一】及第14 頁~第23頁【附件四】。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3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102年度結算稅後虧損,故本年度不分配股利。

  • 二、 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810,891,864元,扣除IFRS調整數新台 幣13,695,825元後餘額新台幣797,196,039元,用以彌補102年度虧 損,另以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179,493,328元及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 。

  • 新台幣288,845,362元彌補虧損 彌補後之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0元

  • 三、 102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表: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二年度虧損撥補表

期初未分配盈餘(ROC GAAP) 810,891,864
減:轉換日首次採用IFRS 影響數 (13,695,825)
期初未分配盈餘(IFRS) 797,196,039
減:本年度稅後淨損 (1,265,534,729)
本期待彌補虧損 (468,338,690)
用以彌補虧損項目:
加:1.法定盈餘公積 179,493,328
2.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288,845,362
期末待彌補虧損(102 年度未彌補虧損) 0
附註:本公司無發放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情事。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伍、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檢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第24頁~第25頁【附件五】。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4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檢附修訂前後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26頁【附件六】。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依據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之規定辦理。

  • 二、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第27 頁~第60 頁【附件七】。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擬於不超過 億股額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 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乙案,提請 討論。

  • 一、 、 、 本公司為配合海內外購料 擴充產能 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 ,

  • 款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 , 一

  • 公司競爭力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在不超過 億 股普通股之額度內,同時或分次或分別依下列原則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以下簡稱 「本次發行案」)。

1.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擬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需公開承銷部份之
,
銷售方式授權董事會採詢價圈購方式進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依
下列方式辦理:
  • A. 本次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 ~

  • 股10% 15%之股數由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股份 數額,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

  • 之,其餘 85% 90%擬請股東會同意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

  • 5 -

開承銷,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
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 B. 本次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 下簡稱「自律規則」)第七條規定,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 。

  • 成 實際發行價格於詢價圈購期間完畢後,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參酌圈購彙總情形議定之。

  • C. 對股東權益而言,以本次發行案之發行上限一億股計算,佔增資 後流通在外股數約 27.11%,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化公司產 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 成重大影響。

2.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A. 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普通股總數之 ~

  • 10% 15%由公司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擬請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或得視市場需 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其餘 85%~90%擬提請股東會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 充作參與發行本次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 B.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將依「自律規則」第九條 、

  • 規定,以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 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

  •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為原則 鑑 於國內股價常有劇烈短期波動,故其實際發行價格於前述自律規 則所訂範圍內,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依國際慣例、並參 考國際資本市場、國內市價及彙總圈購情形,在不影響股東權益 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原則下,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訂之。若國內 相關法令發生變動時,亦得配合法令規定調整訂價方式。

  • C. 本次發行新股案,對原股東之權益而言 如以本次現金增資發行 一

  • 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上限 億股普通股計算,對 原股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27.11%,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 化公司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 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D. 除以上所述或依法令規定之授權範圍外,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 一

  • 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 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契約及

  • 6 -

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需之事
宜。
  • 二、 本次發行案所籌資之資金用途為海外購料、擴充產能、充實營運資 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本 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 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 三、 本次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募集金額、資金運 、

  • 用計畫項目 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准發行後訂定增 一

  • 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 切有關本次發行案之契約 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如 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 ,

  • 處 亦同。

  • 四、 本案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 五、 本次發行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辦理發行新股相關事 ,

  • 宜,前述未盡事宜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 理之。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7 -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三年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案,提請 選舉。 說 明:

  • 一、 本公司本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已於103年2月24日屆滿,依公司法第 195、217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及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12條規定,本次應選出董事5席(含獨立董事2席), 監察人3席,皆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自103年6月17日至106 年6月16日止。

  • 三、提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之相關資料,請參閱第 61頁【附件八】。

選舉結果:依據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選舉作業程序並開票
宣佈選舉結果,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暨監察人當選名單如下:
戶號或
身分證字號

董事
當選權數
4 金明玻璃有限公司 代表人:鍾志明 157,849,961
1141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嘉斌 143,247,673
1141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戴豐源 125,985,180
G10111**** 林文彬 (獨立董事) 101,715,895
E12169**** 黃國師 (獨立董事) 101,127,191
戶號或
身分證字號

監察人
當選權數
A10201**** 周志誠 126,141,059
17 蕭仁亮 125,985,180
22097 王國鴻 125,829,301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解除本公司一○三年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鑑於本公司營業範圍逐年擴張,可能發生公司選任之新任董事及其代 表人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 ,

  • 事或經理人情形 惟由於其參與經營對本公司多角化、國際化之發展 有益,應無限制之必要。

  • 8 -

  • 二、 擬依公司法第二○九條之規定,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及其 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擬解除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情形,請參閱第62頁【附件九】。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陸、 臨時動議: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其他臨時動議事項,主席宣佈 議畢散會。

柒、 散會 (同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

  • (本次股東會議事錄僅節錄議事之大致經過及其結果,會議進行內容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紀 錄為準。)

  • 9 -

附件一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一、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 本公司主要產品為光電玻璃之薄化、強化、鍍膜及3D 成型,以及綠建築玻璃等

  • 加工製造與銷售。102 年雖然觸控產業市場急遽變化,市場需求不如預期,造成正 達業務及營收成長不理想,獲利也大幅下降以致虧損,惟正達依然持續堅持玻璃加 工核心技術,並將鍍膜及成型技術擴展至汽車、建築等領域,以期平衡消費性電子 產品需求大起大落之市場風險。

  • 為改善獲利能力,102 年正達已成功切入3D 成型玻璃在汽車領域的應用,預計

  • 103 年可望開始出貨;同時102 年啟動的綠建築玻璃新產線建置,也可望於103 年 開始量產。

正達在玻璃加工領域已取得業界領先地位,3D 成型技術更獨步全球,獲得知名 消費性電子品牌大廠與汽車大廠的肯定,相信未來3D 成型玻璃將有機會逐漸在市場 上普及,並擴及到更多電子以及其他領域應用;此外,正達也積極研發節能環保的 綠建築玻璃產品,讓新世代的Low-E 節能玻璃及創新產品易潔防霧玻璃走入一般民 眾的生活,體驗真正低耗電、健康無毒的綠能生活。

正達102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9,978,690 仟元,與101 年比較成長 6%。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由於102 年受全球景氣影響,觸控產業市場需求急遽變化,競爭廠商搶單白熱 化,以致整體營收雖有小幅增長,但獲利狀況卻不如預期。本公司財務維持一貫穩 健保守原則,102 年雖因獲利狀況不佳,負債比率較101 年小幅增加1.04%,但財務 , 結構及償債能力良好 流動比及速動比均維持在100%以上。

重要財務比率簡表

分析 項 目 102年度 101年度
財務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49.31 48.27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比率(%)
116.99 144.27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134.56 167.15
速動比率(%) 122.80 133.00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6.10) 4.47
權益報酬率(%) (13.48) 7.56
純益率(%) (12.93) 7.15
每股盈餘(稅後)(元) (4.74) 2.76

三、研究發展狀況

  • 1.本公司致力於自有技術及產品品質提昇,102 年度研究發展費用總計 567,336 仟 元,102 年主要研發成果如下:

  • A.3D 成型爐新設備開發完成並導入。

  • 10 -

B.3D 成型玻璃飛散防止技術。 C.模具自主設計開發與製造。

2.研發中新產品研發計劃及預計投入研發費用:

研發計劃 目前
進度
須再投入
之研發經費
預計完成
量產時間
未來影響研發
成功之主要因素
建築用噴塗產線
周邊設置
開發中 5,000 仟元 2014年/6月 設備製程搭配穩定度
3D 新CNC 設備 開發中 5,000 仟元 2014年/12月 自動化相關治具與設備開發
3D 玻璃產品應
用及技術開發
開發中 300,000 仟元 2014年/12月 1.觸控效果是否與 2D 有差異
2.結合裝飾與防爆貼合於3D 玻璃

負責 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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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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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附件三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 正前 條 文 修 正後 條 文 說明
七、認股價格
之調整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
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
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
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
份發行新股、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
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
格〕/(已發行股數+新
股發行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
已發行股份總數,含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而不含認股權
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
利證書之股數。
(2)
(3)
(4)
(二)
(三)
(四)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
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
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
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
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
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
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
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
份發行新股、公司合併、
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
股數)。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
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
除買回惟尚未註銷或
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
(3)
(4)
(二)
(三)
(四)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
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
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承銷
中華民國證券
商會員輔導發行公
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
第18
條,並因應102.08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公告發行國內轉
換公司債疑義問答
集,修正認股價格
調整公式。
  • 13 -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
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
之股數。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
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
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
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
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股數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
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
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
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
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
藏股股數
藏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
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
外,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第1 款所定之
使認股權利,
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
公司之普通股,並具認
請求書,本公司之股
務代機構提出申請
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得申請撤銷。所定之
使認股權利,
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
公司之普通股,並具認
請求書,本公司之股
務代機構提出申請
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得申請撤銷。

(二) 略。
(三) 略。
(四) 略。
(五)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
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
後15 日內,
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權
之股本變更登記
(一)
(二)
(三)
(四)
(五)
認股權人除本公司
證券交易辦無配股
本公司 依法明確敘
暫停
換期內容。
增修內容,以
止過除權公告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公告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止過
除權公告日前五個營
,至權利分基準日
止或股東會止過
,不為之外
依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1
款所定之時使認股權
利,本公司請求依本辦
法認本公司之普通股,
具認股請求書,
公司之股務代機構提出
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
效力得申請撤
銷。
略。
略。
略。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
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
後15 日內,
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認股權
之股本變更登記。辦理變
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
董事會定之。
  • 14 -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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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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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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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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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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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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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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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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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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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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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附件五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正 前 條 文 修正 前 條 文 修正 前 條 文 修正 後 條 文 說明
第三條 本公司總公司於苗栗縣必要
經董事會之得在國內外設立
分公司。
本公司總公司於苗栗縣
必要
時經董事會之得在國內外
分公司。
增加標點符號
第四條 本公司之公告法依
十八
規定辦理。
公司法第 本公司之公告法依照相關
規定辦理。
酌作
取消法規條次,
避免修法時,條
動。
條之一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發行時,
股東會議,且於興櫃
上市櫃間均不變動條文。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發行時,
股東會議。
酌刪部分文
二條 本公司董事五至人,監
三人,期三年,董事及監
選任採公司法第192 條之1 之
候選提名制度,股東會
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
。董事人數董事會議定之。
本公司董事五至人,監
三人,期三年,董事及監
選任候選提名制度,
東會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
選得連任。董事人數董事會議
定之。
酌作
取消法規條次,
避免修法時,條
動。
二條之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2
,前條
董事額中,獨立董事額不
二人董事次五
分之一,其選任採公司法第192
條之1 之
候選提名制度,
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名單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業資
格、股、兼職提名
任方式及其他應行事項,依證
券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前條董事額中,獨立董事
二人董事
次五分之一,其選任候選
名制度,股東會就獨立董事
名單選任之。有關獨立
事之業資格、股、兼職
提名選任方式及其他應
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相關
規定辦理。
酌作
取消法規條次,
避免修法時,條
動。
四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使職
時,其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

規定辦理。
董事長請假或因使職
時,其理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酌作
取消法規條次,
避免修法時,條
動。
四條之一 本公司除依公司法外,有下列
事項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後行
之:
一、 修定公司章程定。


公司融機構或第三人
請融資、證、承及其他
任何授信債其金額在叁
仟萬元(含)以核可
其金額在叁
仟萬元以下
,應事後最近一次董事
報備
本公司除依公司法外,有下列
事項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後行
之:
一、 修定公司章程定。


公司融機構或第三人
請融資、證、承及其他
任何授信債其金額在壹
仟萬元(含)以核可
其金額在壹
仟萬元以下
,應事後最近一次董事
報備
配合「
理辦法」修
  • 25 -
壹仟萬元
(含)以
資本性支出,應事後最近
一次董事會報備
過參億元(含)以之資
性支出
配合「取得
分資產處
」修
十七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
解任酬依公司法第廿

規定辦理。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
解任酬依公司法規定
辦理。
酌作
取消法規條次,
避免修法時,條
動。
第二二條 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
月八日。
……
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
月七日。
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
月八日。
……
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
月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
增列修正日期。
六月十七日。
  • 26 -
附件六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正 前 條 文 修正 後 條 文 說明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
人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
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
候選
名制程序為之。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
人之選舉,採候選提名制
為之。
酌作
正,除法條
條次。
  • 27 -
附件七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一、目及法依據:
為加產管理,
落實
依據證券交易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之一及
政院督管
員會民國
十六年一月十九
日、一百零一年二
三日發
證一第○
○○○一四
三、金證發
1010004588號令
「公發行公司
分資產處
準則」有規定
定。
二、資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
債、金債券、
基金之有價
證券、存託憑
證、認()權
證、受證券及
證券
等。
(二)不動及其他

(三)會員證。
(四)利權、著作權、
權、特許
等無
(五):指其
值由、利
匯率、指數或其他利
等商生之
契約選擇
、期貨契約槓桿
第一章 總則
一、目及法依據:
為加產管理,落實
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
簡稱本法)及行政院
員會「公發行公司
分資產處理準則」有
規定定。
二、本程序義如下:
(一):指其價
、利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等商
生之契約
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
契約,及上述品組
合式契約等。
契約,不含
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服務契約
賃契約期進(銷)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
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分之資:指依
法、金融控股公司
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取得
之資,或依公司法規
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
(三)係人、公司: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國際
會計準則相關認定
之。
(四):指不動
或其他依法律
事不動設備

務者
一、配合國採用國
財務報導準則,
修正第二款文
土地房屋建築
不動列入不
義範圍;另考
量我國採用國際財務
導準則後,土地使
用權應用國際會計
準則第十七號
」之規定,併入
不動產予以規
第二款,以資明

二、按我國公發行
公司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係採分階段方
逐步導入,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採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有關關係人及
公司之認定,應依本
會認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或國際會計準
相關認定之
現行第一項第五款
至第列至第四
款至第款,並配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
正第四款文
三、考量政府機構出
產需相關規定
辦理標售價,
政府機構辦理招標
時,業依相關規定
標售底價,價格
操縱可能性較低
現行公司與政府機
之不動產交易,已
需取專家意見
衡平考量
  • 28 -
證金契約
,及上述品組
合式契約
等。所
,不含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服務
契約租賃契約
期進(銷)

()依法律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而取得分之
:指依業併
法、金融控股公
司法、金融機構
併法或其他法律進
行合併、分割或
取得分之
,或依公司法
第一十六條第
項規定發行新股
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
讓)
()其他重要

三、評估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
期有價證
資或
品交易
由財部門進行
相關效益之分
評估可能
險;取得
分不動及其他
單位
先擬定資本
就取得
分目
效益等進行
性評估;如
向關係人取得
,並應依本
程序第二
規定評估交易
合理等事
項。
(五)事發生日:指交易簽
日、款日、
日、過日、董事會
議日或其他
交易對象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但屬
經主管機關核准
,以上開日期或
管機關核准之日
為準。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
濟部投員會
陸地區從資或
作許可辦法規定
事之大陸投資。
三、資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
債券、表基金之有價
證券、存託憑證、認
()權證、受證券及資
證券等。
(二)不動(含土地房屋
建築不動
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
)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利權、著作權、商
權、特許權等無
(五)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而取得
之資
()其他重要
四、評估程序
(一)有價證券:
1.本公司取得分有價
證券應發生日前
取得標的公司最近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財務報表或其他
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
2.取得分已集中
易市場櫃檯
之有價證券,依
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
條規定,明定
政府機構之無
交易,無需委請
會計師出交易價格
合理性意見
四、國內市場
基金於銀行存
款、附買回交易
期票券之比例極高
特性與股票
金、債券基金或其
類型基金不同,
考量公司資國內
市場基金主係為
取穩定利性質
附買回、回條
類似附買
回、回條債券之
以納入
公告之範圍
五、補增員會
、過去上市()公
申請赴陸投

濟部投
員會規定,
股東會議事錄。
由於濟部投
員會
97 年8修正
陸地區從
資或技術
作審查原則」,
只需檢附經董事
會議事錄以供審
查。
、限額調整:
交易應與交 易
金額結合,
交易總金額為
結目
考量現行公
行公司
品交易,依所定
程序規定相關
員辦理,僅規
事後提報董事會,惟
未明確訂定事後提報
  • 29 -
(二)本公司取得
有價證券應
發生日前
取得
標的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
證或核閱
務報表或其他

估交易價格之參
如取得
分非集中交易
市場櫃檯
之有價
證券、募有價
證券及會員證、
且交
金額達公司
資本額分之
或新台幣三
億元上者,應
發生日

洽請會計
就交易價格之合
示意見
會計師若需採用
專家報,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
計準則公
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有價證券具
活絡市場之公
價或主管機關
有規定,不
在此限。
(三)若取得分不動
及其他定資
金額達公司
資本額分之
或新台幣三
億元上者,應
先洽請客觀公正
者出
告,並
程序
產估程序
理。
(四)經法院拍賣程序取
定之。
3.取得分非集中
易市場櫃檯
之有價證券,應
其每股淨技術
能力、未發展
市場、債券票
及債人債
等,並參考當最近
成交價格議定之。
4.如取得分非集中
交易市場櫃檯
之有價證券及
募有價證券,且交易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或新台幣三
上者,應
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
專家報,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
計準則公第二
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不在此限。
(二)不動及其他定資
1.若取得分不動
及其他定資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或新台幣三
億元上者,應先洽
請客觀公正之
者出告,
程序之資
產估程序辦理。
2.取得分不動
其他定資應參
公告現定現
鄰近不動產實
成交價格或帳面
應商價等議
定之。
(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
1.辦理合併、分割、
或股份受讓應考量
董事會之期
正第三項,明定事後
提報最近期董事
會,遵循
  • 30 -
分資
以法
具之證明文
替代評估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五)本公司辦理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應於召
董事會
前,委請會計
、律或證券
承銷商換股
收購價格或
配發股東之現金
或其他財產之合
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討論
通過。
()本公司取得
之價格
式、參依據,除
依前規定參酌專
價、會計
相關專家意見
外,並應依下列各
辦理:
1.取得分已
交易市場櫃檯
之有
價證券,依時之
股權或債券價格
定之。
2.取得分非
交易市場櫃檯
之有
價證券,應考量
每股淨技術
能力、未
潛力市場
、債券票
及債人債等,
並參考當最近
成交價格議定之。
3.取得分會員
證,應考量可產
生之效益,參酌當
最近成交價格
議定;取得
其業務性質、每股淨
、資技術
能力產能
來成長潛力等。
2.本公司辦理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應於召開董事會
議前,委請會計
、律或證券承銷
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
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示意見提報
事會討論通過。
(四) 會員證、利權、
著作權、商權、特許
權等無
1.取得分會員證,
考量可產生之
效益,參酌當
成交價格議
;取得
利權、著作權、商
權、特許權等無
,應參
際或市場慣例
使用年限及公司
技術、業之影響
議定。
2.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分之二或新
幣三億元上者,應
發生日前洽請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
示意見,會計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計準則公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五)品交易應參
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
走勢
()本公司取得
期有價證券資或
品交易由財
進行相關效益之分
評估可能風險;取得
分不動及其他資
單位先擬定資本
  • 31 -
利權、著作權、
權、特許權等
,應參
國際或市場慣例
可使用年限及
技術、業之影
響議定,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或新
幣三億元上者
發生日前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
意見,會計並應
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
準則公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4.取得分不動
及其他定資
公告現
定現鄰近不動
產實成交價格或
帳面應商
價等議定之。
向關係人入不
,應依本
程序第二規定
算,以
估交易價格是否
理。
5.品交
應參貨市場
交易狀況匯率
率走勢等。
6.辦理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應
考量其業務性質
每股淨、資
技術
產能及未來成
長潛力等。
四、程序
(一)權額度及層級
1.有價證券:
資(限定存、票
券、債券及債券
基金)權依「
支出就取得
效益等進行
性評估等事項。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分資產者以法
具之證明文件替代評估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與政府機構交易免
依前
規定參酌專價、會計
相關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份資
列所各項評估外,
向關係人取得
依本程序第二
規定之算,以評估
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五、程序
(一)權額度及層級
1.有價證券:
(限定存、票券、債券
及債券基金)權依
核決權限辦法」規
定經權責單位核准
行,有關投資額
度依本程序
條所額度內進行
。惟若取得
集中交易市場
櫃檯
股票、公司債、
有價證券,且交易
額達公告申報標
,則應經董事會
議通過後始得
之。期股權資應
經董事會核准,惟董
事會已權董事長全
理之情
再報董事會認。
陸投資則應經董
事會同,並
部投員會
請核准後,始可
行。
2.品交易
(1)避險性交易:依據
公司業額及風險
部位,依
  • 32 -
權限辦法」規定
權責單位核准
行,有關投
額度依本程序
條所額度內
進行交易如符
第五條應公告申報
須於次日
呈報總經理核備
提報最近期董事
認。惟若取得
分非集中
易市場櫃檯
之股票、
公司債、募有價
證券,且交易金額
達公告申報標
,則應經董事
議通過後始得
為之。期股權
資應經董事會
,惟董事會得授
權董事長全處處
理,事後再報董事
認,陸投
資則應經股東會同
股東會
董事會行,並
濟部投
員會申請核准後,
始可進行。
2.品交易
(1)避險性交易:依據公
業額及風險部位
,依期外
匯率交暨上
品組合而
合式契約等為主,
總額不得逾公司
際進出口外幣需求
度,董事會權董
長核決,並董事
示財務部相關
人員辦理。
(2)非避險性交易:本公
司不得從事非避險性
相關交易
(3)為使公司之
、利匯率
暨上述品組
合而合式
等為主,交易
額不得逾公司
出口外幣需求
度,董事會
董事長核決,並
董事示財務部
相關人員辦理。
(2)非避險性交易:本
公司不得從事非
險性相關交易
(3)為使公司之
配合相對的
督管理,應指定
責之交易人員
將授權情
行,以利交易
進行及理。
3.係人交易:應依本
程序第二規定
備妥相關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
(或員會)承認
始得為之。
4.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合併、分
割、收購須經股東會
議通過後為之,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
召開股東會
在此限。股份受
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
為之。
5.其他(包括不動及其
定資):應依內
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
定之程序辦理,
交易金額達第條之
公告申報標,除
取得供營使
用之機器設備外,應
經董事會議通
過。有公司法規定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
業或財產。受讓
他人全部營業或
  • 33 -
相對的督管
理,應指定責之
人員理並將授
知銀行,以利
交易之進行及理。
3.係人交易
:應依本
程序第二規定
備妥相關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
承認後始得為之。
4.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應依本
程序第四規定辦
相關程序及準備相
,其中合併、
分割、收購須經股東
議通過後為之,
依其他法律規定
免召開股東會
,不在此限。
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
過後為之。
5.其他(包括不動
其他定資):應
依內控制度及核決
限規定之程序
理,交易金額達第五
條之公告申報標
,除取得
使用之機器設備
得於事後董事會
認外,餘應經董事
議通過。有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規定情事(:讓
全部或主要部分之
業或財產。受讓他
全部營業或財產
公司營運大影
。),則應
股東會議通過。
(二)單位交易流
本公司有
期有價證
資及
品交易
單位財務部門
及董事指定之
公司營運
大影響,則應
股東會議通過後辦
理。
(二)單位交易流程
本公司有關長期有
價證券資及
品交易單位
務部門及董事指定之
人員不動產暨其他資
單位則為使
部門相關權責單位;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則董事指定
單位取得
經依規定評估
得核可後,即由執
進行訂約收付款、
交付驗收交易流
,並產性質依內
控制相關作流程
理。另向關係人取得

交易及合併、分割、
或股份受讓並應依本
程序第二規定
辦理。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及公司取得
分資,有下列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
式及內容,發生
之即日算二日內將相
訊於管機關指定
「公訊觀測站」辦
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
不動或與係人為
取得分不動
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總資
分之或新幣三
億元
2.事大陸地區投
金額達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或新幣三
億元
  • 34 -
人員不動產暨
其他資
單位則為使
相關權責
位;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則董事
指定單位
取得分資
經依規定評估
取得核可後,即
由執單位進行
訂約收付款、
交付驗收
易流程,並
產性質依內控制
相關作流程
辦理。另向關
取得不動

交易及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並應依本
程序第二
規定辦理。
五、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
,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
依規定格式及內
容,發生
之即日
二日
將相關訊於
管機關指定
「公訊觀測
」辦理公告

1.向關係人取得
分不動,或與
係人為取得
不動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實收資本額
之二、總資產百
分之或新幣三
億元
公債或附買回、
回條之債券,不
人員不動產暨
其他資
單位則為使
相關權責
位;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則董事
指定單位
取得分資
經依規定評估
取得核可後,即
由執單位進行
訂約收付款、
交付驗收
易流程,並
產性質依內控制
相關作流程
辦理。另向關
取得不動

交易及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並應依本
程序第二
規定辦理。
五、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
,有下列情
形者,應按性質
依規定格式及內
容,發生
之即日
二日
將相關訊於
管機關指定
「公訊觀測
」辦理公告

1.向關係人取得
分不動,或與
係人為取得
不動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實收資本額
之二、總資產百
分之或新幣三
億元
公債或附買回、
回條之債券,不
3.進行合併、分割、
或股份受讓。
4.品交易
達本程序
五條第四項
規定之全部個別契
失上限金額。
5.除前四款以外之資
交易,其每筆交易
額、金融機構處份債
權或一年內積與同
相對取得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金額、或一年內
取得分(取得
分分別累積)同一
不動之金額、
或一年內取得
分(取得分分
積)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達公司實收
本額分之二或新
幣三億元上者
下列情在此
限:
(1)買公債。
(2)買附買回、
回條之債券、
回國內
市場基金

(3)取得分之資
類屬供營
使用之機器設備
交易對象
係人,交易
金額未達新
億元
(4)以自地委建
地委建、合
、合
售方
不動,公司
入之交易
金額未達新
億元
6.除前款所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發生
之日為基準,
- 35 -
在此限。
2.事大陸地區投資。
3.進行合併、分割、
或股份受讓。
4.品交易
達本程序
四條第四項
規定之全部個別契
失上限金額。
5.除前四款以外之資
交易,其每筆交易
額、金融機構處份債

或一年內積與同
相對取得
同一性質標的交易
金額、或一年內
取得分(取得
分分別累積)同一
發計不動之金
額、或一年內
分(取得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
價證券之金額,達公
實收資本額分之
或新幣三億元
上者。所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
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一年,
依「公發行公司
分資產處理準
則」規定取得專
者出具之
或會計師意見部

計入。下列情
在此限:
(1)買公債。
(2)買附買回、
之債券。
(3)取得分之資
類屬供營使用之
機器設備且交易對
非為係人,交易
金額未達新幣五

(4)以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
、合、合
、合售方
溯推算一年,已依
「公發行公司取得
分資產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公告
免再計入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
及非國內公發行公
司之公司上月底
品交易
之情依規定格式,
月十日前入主管機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公司公告申報標
準有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之規定以本公
實收資本額為準。
(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
錯誤缺漏而應
正時,應將全部項目
行公告。
(四)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
交易有下列情
之一,應發生
之即日算二日內將相
訊於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相關契
有變止或
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
定日程完成
3.公告申報內容有變

、資產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分不動或其
定資,除與政府機構交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取得供營使用之機器
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分之二或新幣三
億元上者,應發生日
先取得專者出具之
告,並合下列規定。惟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分資產者以法
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告或會
師意見
  • 36 -
取得不動,公司
入之交易金額
未達新幣五億元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
公司及非國內公
發行公司之公司
上月底
品交易之情
規定格式,月十
日前入主管機關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公司公告申報標
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之規定以本
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準。
(三)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缺漏
而應補正時,應
全部項目行公告。
(四)已依(一)規定公
申報交易
下列情之一,應
發生之即日

二日內將相關
管機關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相關契
有變止或
除情事。
2.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
定日程完成
3.公告申報內容有變

、資產估程序
本公司取得
不動或其他
,除與政府機
構交易、自地委
租地委建,或
取得供營
使用之機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
實收資本額
之二或新幣三
億元上者,應
(一)因特殊原以限定價
格、定價格、或特殊
交易價格之參
據時,交易先提
董事會議通過,未來交
更者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十億元
上者,應
者估價。
(三)價結果有
下列情之一,除取得
價結果均高於交
金額,或分資
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應洽請會計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
計準則公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
體意見
1.價結果與交易金額
差距交易金額之分之二

2.二上專
價結果差距交易金額
分之上者
(四)者出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
個月但如用同一
期公告現值且逾六個月
得由原專者出
意見書。
(五)除採用限定價格、定價
格、或特殊價格交易
價格之參依據外,
即時取得估
,應發生
之即日算二取得估
告及(三)之會計師意

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公司除
得供營使用之資外,尚
買非供營使用之不動
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
  • 37 -
發生日前
先取
得專者出
告,並
合下列規定。惟本
公司經法院拍賣程
序取得分資
以法
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告或會計
意見
(一)因特殊原以限
定價格、定價格、
特殊價格交易
價格之參依據時,
交易先提經董
事會議通過,未
交易更者
比照上開程序
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
十億元上者

者估
價。
(三)
價結果有下列情
之一,除
價結
均高於交易
額,或分資
價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外

洽請會計
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
計準則公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
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
體意

1.價結果與交易
差距交易金額之
分之二上者
2.二上專
價結果差距
交易金額分之
上者
別如下。計算第(四)款時,
對於參與設立擔任
事、監人(或員),
擬長計入。
(一)非供營使用之不動
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
財務報表淨
分之五十;子公司不
最近財務報表淨
分之三
(二)有價證券之總額,不
本公司最近財務報
表淨分之百;子
公司不得逾最近
務報表淨分之五

(三)資各有價證券之限
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
財務報表淨
之五十;子公司不得逾
最近財務報表淨
分之五

(四)本公司及公司各自
上市上櫃公司之
資淨額,不
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本公司及公司合
對單上市上櫃
司之
得超該單上市
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分之
對子公司取得分資

(一)本公司之公司亦
應依本處理程序,
訂定相關「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經董事會通
過,修正時亦同。
(二)本公司之公司取得
分資,應依各自
定之「內控制度」及
取得分資產處
程序」規定辦理。本公
司之稽核單位將子
  • 38 -
(四)

告日期與契約
成立日期不得逾
個月但如
用同一期公告
值且逾六個
月者得由原專
者出
書。
(五)除採用限定價格、
定價格、或特殊
價格交易價格
之參依據外,
有正
取得估
,應發生
之即日

取得估告及
(三)之會計師意

範圍及額度: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
公司除取得供營
使用之資外,
得投買非
使用之不動
及有價證券,其額
度之限別如
下。計算第(四)款
時,對於參與
設立擔任董事、
人,且擬長

入。
(一)非供營使用之不
之總額不得逾
公司最近財務報
分之五十;
公司不得逾最近
財務報表淨
分之三
(二)有價證券之總額,
得逾本公司最近
財務報表淨
分之百;子公司
得逾最近
務報表淨
之五
司之取得分資產作
業列為稽核項目之一,
稽核並應列為
董事會及監人(或
員會)稽核
必要項目。
(三)本公司之公司
發行公司,其取得
分之資達公告
,應
發生之日通本公司,
本公司並依規定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則:
本公司取得分資相關
承辦人員違反管機關頒訂
之「公發行公司取得
產處理準則」或本程序
時,權責主違反情節
輕重作懲處命令,並將違
為年度績效考核
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
管亦處罰但能合理說
明已事前防範者,不在此
限。董事會或董事行業務違
反相關規定及股東會
人(或員會)應依公
司法之規定,通董事會或董
止其行為。
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
一、認定依據:
本公司及公司與係人取得
分資,除應依前及本
規定辦理相關決程序
估交易合理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
上者應依前規定
取得專者出具之
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
額之計算,應依第條之第一
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判斷交易
對象是否係人時,除注意
其法律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係。
二、程序
本公司及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分不動,或與係人
分不動外之其他資
  • 39 -
(三)資各有價證券
之限額,不得逾
公司最近財務報
表淨分之五
十;子公司不得逾
最近財務報
分之
(四)本公司及公司各
對單上市
公司之
資淨額,不得超
過各自公司最近
財務報表淨值百
。本公司及
公司合計對單
上櫃公司之

得超該單
上櫃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分之

(五)公司合計本公
司之股,不
得超過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額分之

對子公司取得
分資控管
(一)本公司之公司
應依主管機關之規
定「取得
分資產處
」,經董事會通
過後,各監
提報股東會同
,修正時同。
(二)本公司之公司
分資
應依各自定之
「內控制度」及
取得分資
產處程序」規
定辦理,並應
5 日前將上
取得
產單筆
性質交易金額
達新台幣1,000
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
分之二、總資產百分之
或新幣三億元上者,應
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
人(或員會)
承認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支付
款項:
(一)取得分資之目
必要性

(二)係人為交易對象
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依本條或第三條規定
評估預交易合理
相關
(四)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
公司和關係人之係等
事項。
(五)訂約月開始之未
一年各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必要性及資金用之合

() 依前條規定取得
者出具之
或會計師意見
() 本次交易之限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
依第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
理,一年內係以本次
發生之日為基準,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或員會)承認免再
計入。本公司與公司或
取得供營使
機器設備,董事會依第五
條第一項第五款權董事長在
一定額度內行,事後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認。
設置獨立董事,依第一項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
,應董事會議事錄明。
  • 40 -
萬元上者
上月底
品交易
之情,以書
本公司
。本公司之
核單位將子
司之取得
產作業列為每
月稽核項目之
一,其稽核
並應列為董事
會及監
稽核必要
項目。
(三)本公司之公司
發行公
司,其取得
分之資達公告
申報
發生之
日內通本公
司,本公司並依
規定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則:
本公司取得
相關承辦人
違反管機關
頒訂之「公發行
公司取得分資
產處理準則」或本
程序時,權責
違反
節之輕重作懲處命
,並將違
為年度績效
考核之參違反
規定人員之上級
管亦處罰
但能合理說明已
事前防範者,不
限。董事會或董
行業務違反相
規定及股東會
,監人應依
公司法第二
條之二之規定,
設置審員會,依第
一項規定應經監人(或
員會)承認事項,應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並董事會議,準
用第五其他重要事項二
條規定。
三、交易合理評估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係人係因承或與而
不動產;係人訂約取得
不動間距交易訂約日已
五年或係與係人簽訂
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

取得不動等三種情外,應
下列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
體意見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
必要資金利及買
法應負本。所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
公司入資年度所
款項之加權平均
算之,惟其不得高
於財政部之非金
最高借款利
(二)係人如曾該標的物
融機構設抵押借
,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評估
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應達
評估七成
放期一年
融機構
之一方互係人
,不用之。
(三)合併買同一標的
房屋者得就土地
房屋別按前(一)、
(二)款所列
估交易成本。
四、交易成低於交易價格
時應辦事項:
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
均較交易價格為時,除係
  • 41 -
董事會或董事
止其行為。
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
、認定依據:
本公司與係人
分資,除
應依前節及本節規
定辦理相關決
評估交易
合理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
產百分之
應依前
取得專
具之告或
會計師意見。前項
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五條之一條
規定辦理。
判斷交
易對象是否
人時,除注意其法
式外,並應
慮實質關係。
一、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
分不動
或與係人取得
分不動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分之二、總資
產百分之或新
幣三億元上者
下列資料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
人承認後,始得簽
訂交易契約支付
款項:
(一)取得分資

必要性
效益
(二)係人為交易
對象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依第二條
或第三條規定
評估預交易
合理相關
因下列情,並能提出客觀
據、具不動產專
會計之具合理性意見者
外,應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一)係人係取得素地
地再興建者得舉
合下列條之一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
評估房屋按關
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
合理營建,其合
計數逾實交易價格
。所合理營建
,應以最近三年度
係人營建部門
均營財政
最近建設
率孰低者
準。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係人
交案例,其
且交易
不動賣慣例應有
之合理樓層地區
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3.同一標的房地其他
一年內之其他非
係人租賃案例,經
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
之合理樓層差推估
交易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向關係人
入之不動,其交易
鄰近地區一年內之
其他非係人成交案例
相當且面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
稱面相近,則以其
他非係人成交案例
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分之五
  • 42 -

(四)係人原取得
期及價格、交易
對象及其與本公
和關係人之
係等事項。
(五)訂約月
之未一年各
份現金收支預
表,並評估交
必要性及資
用之合理

()依前條規定取得
者出
具之告,
或會計師意見
()
本次交易之限
及其他重要
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
計算,應依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
一年內係以本次
發生之日為基
準,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人承認免再
入。本公司與其
司或公司取得
供營使用之
機器設備,董事會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1
權董事長在一定
額度內行,事
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認。
設置
獨立董事,依前項
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考量
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反對意見
保留意見,應董事
會議事錄明。
設置審員會
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
人承認事項,應
一年內係以本
取得不動發生
之日為基準,追溯
算一年。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
易成均較交易價格為
無本條第一項所之情,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不動產交易價格
評估成
額,依證券交易法規
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予以分
轉增資配股。列之
特別盈餘公積,應
入之資已認
價損分或
適當恢復原
,或有其他證據
定無不合
(二)應前款理情形提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
內容揭露於及公
說明書。
第三章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五、交易則及方針
(一)交易:本公司得從
之種
係有外幣之
、利匯率交
上述品組合而
合式契約等。如需從
其他商品交易,應
董事會議通過後始得
為之。
(二)經避險策略:本公
品交易
為以避險為目。其
略應以規營風險
交易品的
選擇應以規本公司業
匯收
入、支出、資或負債
風險為主。
(三)交易額度:
以本公司外幣資及負
債後之淨部位(含未來預
  • 43 -
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
,並董事會
議,準用第五
重要事項二十七
規定。
二、交易合理
評估
本公司向關係人
不動,除
人係因承或
取得不動產;
係人訂約取得
間距交易
訂約日已五年
或係與係人簽訂
建契約取得
等三種情
外,應下列
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並洽請會計
師複核及表
意見
(一)按關係人交易
格加計必要資金
及買依法
應負本。
稱必要資金利
息成本,以公司
入資年度所
款項之加權
為準
之,惟其不得高
於財政部
非金最高借
款利
(二)係人如曾
標的物向融機
構設抵押借
,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
評估,惟金
融機構對該標的

應達
七成
放期
一年以
生之淨部位)為避險
限。
(四)全部個別契約失上
限金額下:
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
避風險,應設停
額損
定,以不
易契約總金額之分之

金額
限時,刻呈報
,商議必要之因應
措施
(五)權責
1.交易人員:為本公司
品交易
行人員,其人選由
指定。負責於授
範圍交易策略之
擬訂交易
、未來交易風險
揭露,並提供即時
訊給相關部門作

2.財務單位:負責交易
認及割事
相關規定以入
交易記錄資
,定期有之
部位進行公平市
,並提供予交易專
責人員,並於財務報
表中揭露衍
相關事項。
()績效評估要領
避險性交易:以公司
面上匯(利)率成本與
融交易
生損績效評估
,每至少評估
次,並將績效呈管

十六風險管措施
本公司品交易
風險管範圍及應採行之
險管措施如下:
(一)風險考量交易
的對象選擇以與公司
  • 44 -
融機構交易
之一方互
,不
之。
(三)合併買同一
土地房屋
得就土地
房屋別按
(一)、(二)款所
評估
交易成本。
三、交易成
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
項:
依前條規定評估
果之交易成均較
交易價格為時,
除係因下列情
能提出客觀
據、具不動產專
與會計
之具合理性意見
外,應依第三項
之規定辦理。
(一)係人係取得素
租地再
建者得舉
合下列條之一

1.素地依前條規定
評估
按關係人之
營建成本加計合
營建,其
合計數逾實
價格。所
合理營建
應以最近三年度
係人營建部門
平均營
財政部
最近建設
率孰低者
準。
2.同一標的房地
其他樓層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係人成交
來聲譽良好能提供專
業資之金融機構及期
經紀商為則。
(二)市場風險考量
來市場價格
動所可能產生之損
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
嚴守停定。
(三)性風險考量:為
確保交易
交易機構必須
充足的設備、資
易能力能在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
(四)風險考量必須
確實遵守授權額度、
流程,以避免作
的風險
(五)法律風險考量任何
融機構簽署的契約
儘可能使用國際
,以避免
上的風險
()商品風險考量:內
交易對於交易
應具備完整及正
確的專知識,以避免
導致損

()現金風險考量
交易人應遵守
權額度內之規定外,
時應注意公司現金
,以確保交割時有
夠的現金支付
()交易人員及認、
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認人員應定期與往來
對帳證,並
核對交易總額是否
過本程序規定之
限。
()風險衡量、監
人員應與(一)之人員
不同部門,並應
董事會或不負交易
部位決策高階
  • 45 -
案例,其
且交易
不動
慣例應有之合理
樓層地區
評估後條件相當

3.同一標的房地
樓層一年內之
其他非係人
賃案例,經
產租賃慣例
有之合理樓層
差推估交易
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向關
係人入之不動
,其交易
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
成交案例相當
且面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
成交案例,以同一
相鄰街廓且距離
交易標的物方圓
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
稱面
,則以其他非
係人成交案例
積不低於交易標的
物面分之五
一年
內係以本次取得
發生之日
為基準,追溯
算一年。
本公司向關係人
不動
前條規定評估結果
交易成均較交
價格為
本條第一項所
,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應不動產交易
價格與評估成
管報告。
(一)所有之部位至少每
評估一次,其
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
權之高階(非
單位高階
)。
(二)品交易
有之部位至少每
評估一次,惟為業
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
交易至少每評估
二次,其評估報告應
呈送董事會權之
人員。
十七、內部稽核制度: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
定期瞭解衍品交
部控制允當性
對交易部門從
品交易程序
遵循規定情形稽核
作成稽核報告,發現
規情事,應
董事及董事會指定
高階管呈報,並以
各監人(或
員會)。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
品交易列入稽核
中,並次年二
將上年度之年度
劃執行情形向
機關申報遲於
年五月底將異常事項
改善形申報管機關
備查
十八、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

(一)每定期評估衍
交易,並當月
董事會權之
高階及董事長作
績效評估風險衡
之參
(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
注意衍
品交易風險之監
  • 46 -
額,依證
交易法第四
一條第一項規定
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予以分
或轉增資配
股。列之特別
盈餘公積,應
入之資
已認列價損
分或為適當
恢復原
,或有其他證
定無不合
理,並經主管機
後,始得
動用該特別盈餘
公積。
(二)監人應依公司
法第二百十八
規定辦理。
(三)應第一款及第
二款理情形提
股東會,並
交易詳細內容
露於及公
說明書。
第三章 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控管
四、交易則及

(一)交易:本公
得從
之種
係有外幣之
契約、利
匯率交暨上述
品組合而
合式契約等。
如需從事其他商
品交易,應
董事會議通過
始得為之。
(二)經避險策
略:本公司
品交易
為以避險為目
。其略應以
控制。董事會並應
估從品交易
績效是否符定之
營策略及承風險
是否在公司容承受之
範圍
(三)董事會權之高階
應依下列
品交易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
風險管措施是否適
確實依主管機關
定之「取得
產處理準則」及本
程序相關規定辦
理。
2.監督交易及損
,發現有異常情事
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措施,並
事會告。
(四)本公司
交易建立備查簿
細登載衍品交易
之種、金額、董事會
通過日期、每定期
估報告、及董事會與董
事會權之高階
定期評估事項,事後應
提報最近
董事會。
第四章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
十九、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
或股份受讓,應依本程序
第四條第三款辦理。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
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
事項,股東會會前
致股東之公,併同
前條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
會通一併交付股東,以
是否意該合併、分割或
收購案之參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
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
在此限。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之公司,之股
東會,因無法召開
  • 47 -
營風險
交易
品的選擇應以
本公司業

匯收入、支出
或負債等
為主。
(三)交易額度:
以本公司資
負債後之外
部位(含未來預
生之淨部位)為
避險上限。
(四)全部個別契約
失上限金額下:
關於避險性交
易乃在避風
,應設停
額損

定,以不
易契約總金額之
分之二或股
東權益百分之三
熟低者
金額
時,刻呈報
董事,商議
之因應措施
(五)權責
1.交易人員:為本
公司
交易行人
員,其人選由
指定。負責
於授範圍
易策略之擬訂
交易
來交易風險
揭露,並提供
訊給相關
部門作
2.財務單位:負責
交易認及割事
,依相關規定
交易記
,定期
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
本公司應外公說明
發生因、後續處業及
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一、除其他法律有規定或事
先報經主管機關外,本
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
時,應其他參與公司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
事項而參與股份受讓時,
則應其他參與公司同一
天召開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證券
所買之公司,應
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
錄,並存五年,備供查
核:
(一)人員基本資包括消
前所有參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計或計畫執行之
人,其職稱姓名
分證字號為外國人
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
訂意向書或備忘錄、
財務或法律顧問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
期。
(三)重要及議事錄:
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計意向
備忘錄、重要契約
董事會議事錄等書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
證券商所買
之公司,應董事會
議通過之即日

,依規定格式以
網路訊系統申報
管機關備查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
屬上市或股票證券商
所買之公司
  • 48 -
部位進行公平市
評估,並提供予交易
責人員,並於財務
表中揭露衍
相關事項。
()績效評估要領
避險性交易:以
公司帳面上匯
(利)率成本與
融交
生損
績效評估
,每至少
一次,並將績
效呈管階層

五、風險管措施
本公司
品交易,其風險
範圍及應採行
風險管措施如
下:
(一)風險
交易的對象
選擇以與公司
來聲譽良好
提供專業資
融機構及期
經紀商為則。
(二)市場風險

來市場價格
動所可能產生之
不定,因
部位建立後應
守停
定。
(三)性風險
:為確保交易

交易機構必須
充足的設備
交易能力
能在任何市場
進行交易
(四)風險
必須確實遵
守授權額度、
上市或股票證券
所買之公司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
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
理之。
二、換股比率收購價格: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換股比例收購價格除
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任意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
換公司債、無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
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
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分公司大資等影
響公司財務之行
為。
(三)發生災害技術重
大變等影響公司股東
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
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主
數發生增減變動。
()已於契約
之其他條,並已
開揭露者
三、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
或股份受讓時,契約中應
明參與公司之權利義務
前條所述得換股比例
收購價格之情、及明下
列事項。
(一)違約理。
(二)消滅分割之公司前
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
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
股之則。
(三)參與公司計算換股
基準日後,依法買
回庫藏股之數及其
則。
  • 49 -
流程,以避免
上的風險
(五)法律風險
任何和
機構簽署的契約
儘可能使
用國際
,以避免法律
上的風險
()商品風險
:內部交易
對於交易
應具備完
整及正確的專
知識,以避免誤

致損
()現金風險
考量交易
人應遵守授
權額度內之規定
外,時應注意
公司現金流量
確保交割時有
足夠的現金

()交易人員及認、
割等業人員不
得互相兼任
()認人員應定期
往來銀對帳
證,並
核對交易總額
過本
程序規定之
限。
()風險衡量、監
控制人員應
與(一)之人員分
不同部門,並
董事會或
不負交易部位
決策高階
管報告。
(一)所有之部位
少每評估
次,其評估報
呈送董事會
(四)參與主數發生增
減變動之式。
(五)計計畫執行進度、
完成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
召開股東會之
召開日期等相關處
程序
四、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其他應注意
項:
(一)要求參與或知悉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人,具書面保密
在訊息前,不
得將之內容
自行或利用
他人名義賣相關之所
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之資後,
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除參與數減
少,股東會已議並
權董事會權限
時,得免召開股東會
議外,原案中已進
完成程序或法律行
為,應行為之。
(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
發行公司,本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
並依本程序第二
一條、及前二款之規定
辦理。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項
五、本公司取得分資
將相關契約、議事錄、
備查簿告、會計
、律或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備置於公司,除其
他法律有規定外,至
存五年。
十六、本公司取得告或
  • 50 -
權之高階
(非屬執單位
高階)。
(二)品交
有之
至少每
評估一次,惟
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
交易至少每
評估二次,
評估報告應
呈送董事會
權之高階
人員。
十六、內部稽核制度:
(一)本公司內部稽核
人員應定期瞭解
品交易
部控制允當
,並對交易部
門從
品交易
序遵循規定情
按月稽核且作
成稽核報告,
發現規情
事,應
及董事會指
定之高階管呈
,並以書
各監人。
(二)本公司稽核人員
將衍
交易列入稽核
中,並次年
月底將上
度之年度稽核
劃執行情形向
管機關申報
遲於次年五
將異常事項
改善形申報
管機關備查
十七、定期評估方式及
異常處理情
(一)每定期評估衍
會計、律或證券承銷
商之意見書,該專
及其價人員、會計
、律或證券承銷商與
交易當事人不
人。
十七、本公司取得分資
程序或其他法律規
定應經董事會通過
有董事表示異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應董事
議資料送各監人(或
員會)。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其同反對意見
列入董事會會議紀
錄。若設置審員會
大之資
品交易,應經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並董事會議。
十八、本程序,經董事會通
過後,各監人(或
員會)並提報股東會
實施,修正時
同。有董事表示異
有紀錄或書面聲,應
董事議資料送各監
人(或員會)。本公
若設置獨立董事,
反對意見保留意見
董事會議事錄明。
本公司若設置審
會,定或修
,應經員會全體
員二分之一以
董事會議。未經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意者得由全
董事三分之二以
行之,並應董事會議事
員會之
議。
十九、本公司若設置審
會,本程序
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
對於人之規定,
於審員會準用之,
  • 51 -
,並當月
董事會
權之高階
及董事長作
績效評估
險衡量之參
(二)本公司董事會指
定之高階
注意衍
品交易風險
控制。董
事會並應評估從
品交
績效是否符
定之經營策
略及承風險
是否在公司容
承受之範圍
(三)董事會權之
應依下列

品交易
1.定期評估目前使
用之風險管
施是否適當
依主管機關訂
定之「取得
分資產處理準
則」及本
序相關規定辦
理。
2.監督交易及損
,發現有異常
事時,應採取必要
之因應措施,並
董事會告。
(四)本公司
品交易
立備查簿詳細
登載衍
交易之種、金
額、董事會通過
日期、每定期
評估報告、及董
事會與董事會
權之高階
定期評估事項。
第四章 合併、分割、
二條規定,對於審
員會之獨立董事員準
用之。
  • 52 -

收購或股份受讓 十八 、本公司辦理合 併、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 於召開 董事會議前, 委請 會計、律或證券 承銷商換股 例 收購 價格或 配發股東之現金 或其他 財產 之合 理 示意見 提報 董事會 討論 通過。 十九 、本公司辦理合 併、分割或 收購 時應 將重要約 定 內容及 相關 事 項,股東會會前 製作 致股東 之公,併 同前條 專家意見 及股東會之會 通一併 交付 股 東,以 是否 意該 合併、分 割或 收購案 之參 。 考 但 依其他法 律規定 得免召開 股東會議合 併、分割或 收購 事項,不 在此 限。參與合併、 分割或 收購 之公 一 司, 任 方 之股 東會,因無法 、 召開 決 議,或 議 案遭 股東會 否 決 ,本公司應外公說明 發生因、後 續 處 業及 召開 股東會之日 期。 二、除其他法律有 規定或事 先報 經 主 管機關 , 外 本公司參與

  • 53 -

合併、分割或 收 購 時,應其他 參與公司同一 天召開 董事會及 股東會,議合 併、分割或 收購 相關 事項而參 與股份受讓時, 則應其他參與 公司同一 天召 開 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 上市 或股 票證券商所買之公 司,應下列資 料作成完 整書紀錄,並存五 年, 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 包括消息 前 所有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 份受讓計或計 畫執 行之人,其 、 、 職稱 姓名 身 分證 字號 為 外國人則為 護照 號碼 )。 (二) 重要 事項日期: 包括簽訂意向 書 或 備忘 錄、 財務 或法律 問 簽訂契約 及 董事會等日期。 (三) 重要 及議事 錄: 包括 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 , 份受讓計 畫 意 向 書或 備忘 錄、 重要契約 及董事 會議事錄等書。 (四)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 上市 或股 票證券商

  • 54 -

==> picture [126 x 74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
|---|---|---|---|---|---|
|處|所買|賣|之公|
|司,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即日|
|起|算二日|内|,|將|
|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資|料|,依規|
|定格式以|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五)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
|,|
|者|上市|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與其|簽|
|訂協|議,並依第三|
|項及第四項規定辦|
|理。|
|二|十|一、換股|比率|及|收|
|購|價格:|
|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之|
|換股|比例|或|收購|
|價格除有下列情|
|事外,不|得任意|
|變|更|。|
|(一)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轉換公司|
|債、無|償|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
|司債、附認股權|
|特別|股、認股權|
|憑證及其他具有|
|股權|性質|之有價|
|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
|產|等影響公司|財|
|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
|術重|大變|革|等影響|
|公司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
|一|
|受讓之公司|任|
|方|依法買回庫藏|

----- End of picture text -----

  • 55 -

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主數發生增減變 動。 ()已 於契約 , 變之其他條並已外公 開揭露 者 。 二二、 契約 內容應 記 載 事項: 本公司參與合 併、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讓時, 契約 中應明參 與公司之權利 義 務 、前條所 述得 換股 比例 收購 價格之情、及明下列 事項。 (一) 違約 理。 (二) 消滅 分割之 公司前已發行具 有股權 性質 有價 證券或已買回之 庫藏股之則。 (三)參與公司計算 換股 比例 基準日 後,依法買回 庫藏股之數及 其則。 (四)參與主數發 生增減變動之式。 (五)計計 畫執 行進 度、 完成 。 ()計 畫逾 期未 完成 時,依法 召 開 股東會之 召開 日期等 相關 處 程序 。 二三、本公司參與合 併、分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時其他應 注意

  • 56 -

項: (一) 要求 參與或 知悉 合併、分割、 收 購 或股份受讓之 人,具書 面保 密 在訊息 前,不 得將 之內容外 , 洩露 亦 自 行或利用他人 名 義 賣相關 之所 有公司之股票及 其他具有股權 性 質 之有價證券。 (二)合併、分割、 收 購 或股份受讓之 資後, 如 擬再 與其他公司 進行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除參與數減少,股東 會已議並權 董事會權 限時, 得免召開 股東會議 外, 原案 中已進 行 完成 程序 或 法律行為,應行為之。 (三)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有非發行公司,本公司應與 其 簽訂協 議,並 依本 程序 第 二一條、及前 二款之規定辦 理。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項 四、本公司 取得 分資,應 、 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 備查 簿 估 、 告、會計或證券承

  • 57 -

銷商之 意見 備置於 公司, 除其他法律有規定外, 至少存五 年。 二五、本公司 取得 告或會 計、律或 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 書, 該專 及其價人員、會 計、律或 證券承銷商與 交易當 事人不係人。 二 十六 、本公司 取得 分資依本 程序 或其 他法律規定應 經董事會通過有董事 表 示異 有 紀錄或書 面聲 明,應董事議資 料送 各 監人。 考量 獨 立 董事之 意 見 ,並其同 反對 意 見 與理列入 董事會會議紀 錄。 若設置審 , 計員會 者 重 大之資 品交 易 ,應經員會 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並董事會議, 準用第五其他 重要 事項 二 十七 條規 定。 二 十七 、本 程序

  • 58 -

經董事會通過 後,各監人並 提報 股東 會同 實 施 ,修正時同。有董事 表 示異 有 紀錄或書 面聲 ,應董 事議資 料送 各監人。本 公司 若設置獨 立 董事,其 有 反對意見 保留意見 ,應董事會議事 錄明。 本 公司 若設置審 員會,定或修 程序 ,應經員會 全 體成 員二分之 一以, 並董事會議。未經員會 全體 成 員二分之一 以 意者 得由全體 董事 三分之二以行之,並 應董事會議 事錄員會之議。 二 十八 、本公司 若設置 審 員會,本 程 序 一條、第二 十六 條及第二 十七 對於 人之規定, 於審 員會準用之,三 規定, 對於審 員會 之 獨立 董事員準用 之。

  • 59 -

附件八

==> picture [413 x 70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60 -
附件九

擬解除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情形

候選職稱 候選姓名 擬解止內容
董事 鴻元國際資股份有限公司
表人:戴豐源
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研發總團技術長
獨立董事 首利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股)公司獨立董事
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