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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2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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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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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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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一○三年股東常會
議事錄
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6 月17 日上午9 時整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 1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三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民國103 年6 月17 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整
-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
出席:親自出席及委託代理出席代表之股數共計139,872,453 股,佔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268,838,909 股之52.03%。
列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池世欽 會計師、林鴻達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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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志明 記錄:高秀琍
-
壹、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份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貳、 主席致詞:(略)。
參、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一○二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9 頁~第10 頁【附件一】。
第二案
-
案 由:一○二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第11 頁【附件二】。
第三案
案 由:本公司撤銷一○二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案,報請 公鑒。
說 明:
-
一、本公司102 年度第一次及第二次國內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案,業經 -
2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5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7986
號函同意申報生效在案;並經民國102年8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35302 號函同意延長募集期間至102 年11 月27 日准予備查。
-
二、茲因核准發行期間,國內外資本市場波動較大,自本公司取得申報生 效函起,尚無合適之發行時點;為符合股東權益並因應資本市場之波 動,在考量公司整體及股東之最大權益下,本公司已暫停前項可轉換 公司債募集案,並將於未來擇機另行送件籌措資金。 -
三、本公司已於102 年11 月15 日行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廢止本 公司102 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台幣1,000,000 仟元及102 年度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台幣502,500 仟元乙案,並於102 年12 月2 日獲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第四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一○二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 案,報請 公鑒。 -
說 明:配合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告,修訂本公司「一○二年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條文,檢附「一○二年員工認 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12頁~ 第13頁【附件三】。
肆、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二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二年度財務報告(含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 ,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池世欽會計師及簡蒂暖會計師查核完竣 併同營業報告書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出 具審查報告書在案,提請 承認。 -
二、 前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第9頁~第10頁【附件一】及第14 頁~第23頁【附件四】。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3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一○二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102年度結算稅後虧損,故本年度不分配股利。 -
二、 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810,891,864元,扣除IFRS調整數新台 幣13,695,825元後餘額新台幣797,196,039元,用以彌補102年度虧 損,另以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179,493,328元及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 。 -
新台幣288,845,362元彌補虧損 彌補後之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0元 -
三、 102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表: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二年度虧損撥補表
期初未分配盈餘(ROC GAAP) |
810,891,864 |
|
減:轉換日首次採用IFRS 影響數 |
(13,695,825) |
|
期初未分配盈餘(IFRS) |
797,196,039 |
|
減:本年度稅後淨損 |
(1,265,534,729) |
|
本期待彌補虧損 |
(468,338,690) |
|
用以彌補虧損項目: |
||
加:1.法定盈餘公積 |
179,493,328 |
|
2.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
288,845,362 |
|
期末待彌補虧損(102 年度未彌補虧損) |
0 |
|
附註:本公司無發放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情事。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伍、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檢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請參閱第24頁~第25頁【附件五】。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4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擬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檢附修訂前後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26頁【附件六】。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依據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 字第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部分條文之規定辦理。 -
二、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第27 頁~第60 頁【附件七】。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
一 -
案 由:本公司擬於不超過 億股額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 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乙案,提請 討論。 -
一、 、 、 本公司為配合海內外購料 擴充產能 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 , -
款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 , 一 -
公司競爭力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在不超過 億 股普通股之額度內,同時或分次或分別依下列原則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以下簡稱 「本次發行案」)。
1.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擬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需公開承銷部份之
,
銷售方式授權董事會採詢價圈購方式進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依
下列方式辦理:
-
A. 本次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新 ~ -
股10% 15%之股數由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股份 數額,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 -
之,其餘 85% 90%擬請股東會同意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 -
5 -
開承銷,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
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
B. 本次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 下簡稱「自律規則」)第七條規定,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 。 -
成 實際發行價格於詢價圈購期間完畢後,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參酌圈購彙總情形議定之。 -
C. 對股東權益而言,以本次發行案之發行上限一億股計算,佔增資 後流通在外股數約 27.11%,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化公司產 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 成重大影響。
2.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A. 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增資發行普通股總數之 ~ -
10% 15%由公司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部份,擬請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或得視市場需 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其餘 85%~90%擬提請股東會依證 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 充作參與發行本次海外存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
B.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將依「自律規則」第九條 、 -
規定,以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 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 -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為原則 鑑 於國內股價常有劇烈短期波動,故其實際發行價格於前述自律規 則所訂範圍內,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依國際慣例、並參 考國際資本市場、國內市價及彙總圈購情形,在不影響股東權益 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原則下,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訂之。若國內 相關法令發生變動時,亦得配合法令規定調整訂價方式。 -
, -
C. 本次發行新股案,對原股東之權益而言 如以本次現金增資發行 一 -
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上限 億股普通股計算,對 原股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27.11%,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 化公司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 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D. 除以上所述或依法令規定之授權範圍外,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 一 -
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 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契約及 -
6 -
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需之事
宜。
-
二、 本次發行案所籌資之資金用途為海外購料、擴充產能、充實營運資 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本 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 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
三、 本次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募集金額、資金運 、 -
用計畫項目 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准發行後訂定增 一 -
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 切有關本次發行案之契約 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如 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 , -
處 亦同。 -
四、 本案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
五、 本次發行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辦理發行新股相關事 , -
宜,前述未盡事宜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 理之。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7 -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三年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案,提請 選舉。 說 明: -
一、 本公司本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已於103年2月24日屆滿,依公司法第 195、217條規定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新任董事及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二、依本公司章程第12條規定,本次應選出董事5席(含獨立董事2席), 監察人3席,皆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自103年6月17日至106 年6月16日止。 -
三、提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之相關資料,請參閱第 61頁【附件八】。
選舉結果:依據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辦理選舉作業程序並開票
宣佈選舉結果,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暨監察人當選名單如下:
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
董事 |
當選權數 |
|---|---|---|
| 4 | 金明玻璃有限公司 代表人:鍾志明 |
157,849,961 |
| 1141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江嘉斌 |
143,247,673 |
| 1141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戴豐源 |
125,985,180 |
| G10111**** | 林文彬 (獨立董事) |
101,715,895 |
| E12169**** | 黃國師 (獨立董事) |
101,127,191 |
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
監察人 |
當選權數 |
|---|---|---|
| A10201**** | 周志誠 |
126,141,059 |
| 17 | 蕭仁亮 |
125,985,180 |
| 22097 | 王國鴻 |
125,829,301 |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擬解除本公司一○三年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鑑於本公司營業範圍逐年擴張,可能發生公司選任之新任董事及其代 表人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 , -
事或經理人情形 惟由於其參與經營對本公司多角化、國際化之發展 有益,應無限制之必要。 -
8 -
-
二、 擬依公司法第二○九條之規定,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新任董事及其 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擬解除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情形,請參閱第62頁【附件九】。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陸、 臨時動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其他臨時動議事項,主席宣佈 議畢散會。
柒、 散會 (同日上午九時二十六分)
-
(本次股東會議事錄僅節錄議事之大致經過及其結果,會議進行內容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紀 錄為準。) -
9 -
附件一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一、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
本公司主要產品為光電玻璃之薄化、強化、鍍膜及3D 成型,以及綠建築玻璃等
-
加工製造與銷售。102 年雖然觸控產業市場急遽變化,市場需求不如預期,造成正 達業務及營收成長不理想,獲利也大幅下降以致虧損,惟正達依然持續堅持玻璃加 工核心技術,並將鍍膜及成型技術擴展至汽車、建築等領域,以期平衡消費性電子 產品需求大起大落之市場風險。
-
為改善獲利能力,102 年正達已成功切入3D 成型玻璃在汽車領域的應用,預計
-
103 年可望開始出貨;同時102 年啟動的綠建築玻璃新產線建置,也可望於103 年 開始量產。
正達在玻璃加工領域已取得業界領先地位,3D 成型技術更獨步全球,獲得知名 消費性電子品牌大廠與汽車大廠的肯定,相信未來3D 成型玻璃將有機會逐漸在市場 上普及,並擴及到更多電子以及其他領域應用;此外,正達也積極研發節能環保的 綠建築玻璃產品,讓新世代的Low-E 節能玻璃及創新產品易潔防霧玻璃走入一般民 眾的生活,體驗真正低耗電、健康無毒的綠能生活。
正達102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9,978,690 仟元,與101 年比較成長 6%。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由於102 年受全球景氣影響,觸控產業市場需求急遽變化,競爭廠商搶單白熱 化,以致整體營收雖有小幅增長,但獲利狀況卻不如預期。本公司財務維持一貫穩 健保守原則,102 年雖因獲利狀況不佳,負債比率較101 年小幅增加1.04%,但財務 , 結構及償債能力良好 流動比及速動比均維持在100%以上。
重要財務比率簡表
| 分析 項 目 | 102年度 | 101年度 |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49.31 | 48.27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比率(%) |
116.99 | 144.27 |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134.56 | 167.15 |
| 速動比率(%) | 122.80 | 133.00 |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6.10) | 4.47 |
| 權益報酬率(%) | (13.48) | 7.56 | |
| 純益率(%) | (12.93) | 7.15 | |
| 每股盈餘(稅後)(元) | (4.74) | 2.76 |
三、研究發展狀況
-
1.本公司致力於自有技術及產品品質提昇,102 年度研究發展費用總計 567,336 仟 元,102 年主要研發成果如下:
-
A.3D 成型爐新設備開發完成並導入。
-
10 -
B.3D 成型玻璃飛散防止技術。 C.模具自主設計開發與製造。
2.研發中新產品研發計劃及預計投入研發費用:
| 研發計劃 | 目前 進度 |
須再投入 之研發經費 |
預計完成 量產時間 |
未來影響研發 成功之主要因素 |
|---|---|---|---|---|
| 建築用噴塗產線 周邊設置 |
開發中 | 5,000 仟元 | 2014年/6月 | 設備製程搭配穩定度 |
| 3D 新CNC 設備 | 開發中 | 5,000 仟元 | 2014年/12月 | 自動化相關治具與設備開發 |
| 3D 玻璃產品應 用及技術開發 |
開發中 | 300,000 仟元 | 2014年/12月 | 1.觸控效果是否與 2D 有差異 2.結合裝飾與防爆貼合於3D 玻璃 |
負責 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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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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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附件三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正前 條 文 |
修 正後 條 文 |
說明 |
|
|---|---|---|---|---|
| 七、認股價格 之調整 |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2) 略(3) 略(4) 略(二) 略(三) 略(四)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一)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2) 略(3) 略(4) 略(二) 略(三) 略(四)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 |
中華民國證券 |
商會員輔導發行公 |
||||
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
||||
證券自律規則第18條,並因應102.08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告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疑義問答集,修正認股價格調整公式。 |
- 13 -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減除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
|||
|---|---|---|---|---|---|---|
藏股股數。 |
||||||
| 八、行使認股 權之程序 |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1 款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 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 不得申請撤銷。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 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 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 不得申請撤銷。(二) 略。(三) 略。(四) 略。(五) 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 認股權人,將於每季 結束後15 日內,向主管機關 辦理已完成認股權之股本變更登記。 |
(一) (二) (三) (四) (五) |
認股權人除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 |
本公司向台灣 |
依法明確敘明停止過戶期間及暫停轉換期間內容。增修內容,以臻明確 。 |
|
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 |
||||||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
||||||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
||||||
戶除權公告日前五個營業 |
||||||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
||||||
止或股東會停止過戶期 |
||||||
間,不得為之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1款所定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略。略。略。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 認股權人,將於每季 結束後15 日內,向主管機關 辦理已完成認股權之股本變更登記。辦理變更 資本額登記之基準日由 |
||||||
董事會另行訂定之。 |
- 14 -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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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附件五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 前 條 文 |
修正 前 條 文 |
修正 前 條 文 |
修正 後 條 文 |
說明 |
|---|---|---|---|---|---|
第三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苗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苗栗縣,必要 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 分公司。 |
增加標點符號,以臻明確。 |
||
第四條 |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
公司法第 |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酌作文字修訂,取消 法規條次,避免 修法時,條次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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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 |
酌刪部分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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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採公司法第192 條之1 之候選 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董事人數由董事會議定之。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董事人數由董事會議定之。 |
酌作文字修訂,取消 法規條次,避免 修法時,條次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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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
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2,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 之候選 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 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酌作文字修訂,取消 法規條次,避免 修法時,條次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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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酌作文字修訂,取消 法規條次,避免 修法時,條次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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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
本公司除依公司法外,如有下列事項應先經董事會議通過後行之:一、 修定公司章程之擬定。::六 、 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 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 、舉債其金額在叁仟萬元 (含)以上之核可,但 其金額在叁仟萬元 以下者 ,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備。 |
本公司除依公司法外,如有下列事項應先經董事會議通過後行之:一、 修定公司章程之擬定。::六 、 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 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 、舉債其金額在壹仟萬元 (含)以上之核可,但 其金額在壹仟萬元 以下者 ,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備。 |
配合「背書保證管 理辦法」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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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超過壹仟萬元(含)以上之資本性支出,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備。 |
七、 超過參億元(含)以上之資本性支出。 |
配合「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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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 、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 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 、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
酌作文字修訂,取消 法規條次,避免 修法時,條次異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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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 一月八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 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 一月八日。…… 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 |
增列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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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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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 前 條 文 |
修正 後 條 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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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 人提名制 度程序為之。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 為之。 |
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法條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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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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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一、目的及法源依據: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 資訊公開,特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九日、一百零一年二月 一十三日發布之金管證一字第○九六 ○○○一四六三、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號令「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二、資產之適用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 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 、期貨契約、槓桿 |
第一章 總則一、目的及法源依據: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 ,特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 本法)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二、本程序用詞定義如下:(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 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 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 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售 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 及長期進(銷)貨合約。(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相關公報認定之。(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 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 事不動產、設備估 價業務者。 |
一、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爰修正第二款文字,將土地 、房屋及建築、投 資性不動產列入不動產定義範圍;另考量我 國採用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後,土地使用權應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租賃 」之規定,爰併入不動產予以規範,且修改第二款,以資明確 。二、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係採分階段方式逐步導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採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者 ,有關關係人及子公司之認定,應依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相關公報認定之;另 現行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移列至第四款至第六款,並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第四款文字。三、考量政府機構出售 資產需依相關規定辦理標售或競價,且政府機構 辦理招標時,業依相關規定估定標售底價,價格遭操縱 之可能性較低,又 現行公司與政府機構 之不動產交易,已無需取具專家意見,故 為衡平考量,爰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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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 ,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 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 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七)其他重要資產 。三、評估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 會部門進行相關效益 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 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 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係向關 係人取得不動產,並應依本處 理程序第二章規定評估交易條件 合理性等事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 日、付款日、委託成交 日、過戶日、董事會決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 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 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 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三、資產之適用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 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 基礎證券等。(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 用權、營建業之存貨 )及設備。(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衍生性商品(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七)其他重要資產。四、評估程序:(一)有價證券:1.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 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2.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 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 |
照第九條規定,明定與政府機構之無形資產 等交易,無需委請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四、查國內貨幣市場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附買回交易及短期票券之比例極高,特性 明顯與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或其他類型基金不同,復考量 公司投資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主係為獲取穩 定利息,性質與附買回、賣回條件債券類似,故參照附買回、賣回條件債券之規範,予以納入排除公告之適用範圍。五、補增審計委員會六 、過去上市(櫃)公司申請赴大陸投資案,需依照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規定,檢附股東會議事錄。由於 經濟部投資審 議委員會於97 年8月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 則」,只需檢 附經董事會議事錄以供審查。 七 、限額調整:交易 損失應與交 易金額結合,停損點限額改以交易總金額為連 結目標。八 、考量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依所定處理程序 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僅規範應事後提報董事會,惟未明確訂定事後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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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取得 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或其他相關 資料,作為評估交易 價格之參考 ,如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及會員證、無形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 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 價或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三)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及其他固定資產 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先洽請客觀 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 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理。(四)經法院拍賣程序取 |
定之。3.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 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 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 、市場利率、債券票面 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 價格議定之。4.如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或櫃檯買賣中心 買賣之有價證券及私募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1.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先洽請客觀 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 價程序辦理。2.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 價格或帳面價值 、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1.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考量 |
董事會之期間,爰修正第三項,明定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俾利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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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或處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替代評估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五)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 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 董事會討論通過。(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 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1.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2.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 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 、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 價格議定之。3.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取得或處分 |
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 、資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2.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 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四) 會員證、處分專利權、著作 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1.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 ,參酌當時最近 之成交價格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 權、特許權等無形 資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 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 、業務之影響議定。2.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 期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 等(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會部門 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 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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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 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4.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 際成交價格或帳面 價值、供應商報 價等議定之。若係向關係人購入不動產,應先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估交易 價格是否合理。5.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 、匯率及利率走勢等。6.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考量 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產價值 、技術與獲利能力 、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 等。四、作業程序:(一)授權額度及層級1.有價證券:短期投資(限定存、票券、債券及債券型基金)授權依「核 |
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等事項。(七)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評估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八)與政府機構交易免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計師 等相關專家之意見。(九)本公司取得與處份資產除依上列所述各項評估外,若 係向關係人取得資產,應先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估交易 價格是否合理。五、作業程序:(一)授權額度及層級1.有價證券:短期投資(限定存、票券、債券及債券型基金)授權依「核決權限辦法」規定經呈權責單位核准後執行,有關投資額度依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訂額度內進行交易 。惟若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買賣中心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 ,則應先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始得為之。長期股權投資應經董事會核准,惟董事會已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情況,得事後再報董事會追認。另 大陸投資則應經董事會同意,並向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 後,始可進行。2.衍生性商品交易(1)避險性交易: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風險部位 變化,依遠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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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權限辦法」規定經呈權責單位核准後執行,有關投資額度依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訂額度內進行交易,如符合第五條應公告申報標 準者,須於次日呈報 總經理核備,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惟若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 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 ,則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長期股權投資應經董事會核准 ,惟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全權處處理,事後再報董事會追認,另大陸投資則應經股東會同意 或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執行,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可 進行。2.衍生性商品交易(1)避險性交易: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風險部位變化,依遠期外匯、利率及匯率交換暨上述 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為主,交易 總額不得逾公司實際進出口外幣需求額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決,並由董事長 指示財務部或相關人員辦理。(2)非避險性交易:本公司不得從事非避險性相關交易 。(3)為使公司之授權能配 |
外匯、利率及匯率交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為主,交易總額不得逾公司實際進出口外幣需求額度,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決,並由董事長指示財務部或相關人員辦理。(2)非避險性交易:本公司不得從事非避險性相關交易 。(3)為使公司之授權能配合銀行相對的監督管 理,應指定專責之交易人員處理並將授權情形告知銀 行,以利交易之進行及管理。3.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 理程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為之。4.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會決 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 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5.其他(包括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依內控制 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交易 金額達第六條之公告申報標準者,除取得 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應先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若有公司法規定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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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銀行相對的監督管理,應指定專責之交易 人員處理並將授權情形告知銀行,以利交易 之進行及管理。3.關係人交易:應依本處 理程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4.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備相關 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 股東會決議者 ,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5.其他(包括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交易金額達第五條之公告申報標準者 ,除取得或處分供營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得於 事後報董事會追認外,餘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若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如: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 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 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則應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 本公司有關長 、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單位 為財務部門及董事長指定之 |
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則應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二)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本公司有關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 及董事長指定之人員;不動產暨其他資產 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執 行單位。取得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 後,即由執行單位 進行訂約、收付款、交付 及驗收等交易流程 ,並視資產性質依內控制 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另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及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並應依本處 理程序第二∼四章規定辦理。六 、公告申報程序:(一)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2.從事大陸地區投資且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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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不動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 則為使用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執行單位。取得 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 後,即由執 行單位進行訂約 、收付款、交付 及驗收等交易流程 ,並視資產性質 依內控制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另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及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四章規定辦理。五、公告申報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公開資訊觀測站 」辦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 |
人員;不動產暨其他資產之執行單位 則為使用部門 及相關權責單位;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則由董事長指定執行單位。取得 或處分資產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 後,即由執 行單位進行訂約 、收付款、交付 及驗收等交易流程 ,並視資產性質 依內控制度相關作業流程辦理。另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及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四章規定辦理。五、公告申報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及內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公開資訊觀測站 」辦理公告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 |
3.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4.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5.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其每筆交易金額、金融機構處份債權或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 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 分(取得、處分分別累 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公債。(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基金。(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種類屬供營業使 用之機器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除前款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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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2.從事大陸地區投資。3.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4.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5.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其每筆交易金額、金融機構處份債權或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 或處分(取得、處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 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取得 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但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 再 計入。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買賣公債。(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售方 |
溯推算一年,但已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部分免再計入。(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子公司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規定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準。(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四)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 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七 、資產估價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 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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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子 公司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規定以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準。(三)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四)已依(一)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六 、資產估價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 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應於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 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 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五)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三)之會計師意見 。八 、投資範圍及額度: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除取得供營 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 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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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日前先取 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惟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 或處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 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 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除取得 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 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 價格之允當性 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 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分別如下。計算第(四)款時,對於 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且擬長 期持有者,得不予計入。(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公司不得逾 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之百分之三十。(二)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三)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四)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單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長 、短期投資淨額,不得超 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長、短期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或上櫃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九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本處理程序,訂定相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規定辦理。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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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估價者出 具報 告日期與契約成立 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 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 書。(五)除採用限定價格、特 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 價報告及(三)之會計師意見 。七 、投資範圍及額度: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 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購買非供營 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計算第(四)款時,對於參與投資設立 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且擬長期持 有者,得不予計入。(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 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二)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 分之百;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稽核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 員會)報告稽核業務之必要 項目。(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公告申報 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十 、罰則: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主管機關所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或本處理程序時,權責主管應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作懲處命令,並將違規記 錄作為年度個人績效考核之參考。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 應接受處罰,但能合理說明已於事前防範者,不在此限。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 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者,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之規定,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 十 一、認定依據:本公司及子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章及本章 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 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 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章規定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之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 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十 二、決議程序:本公司及子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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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各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十;子 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四)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 公司之長、短期投 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十。本公司及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 或上櫃公司之長 、短期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 或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五)子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 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八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一)本公司之子公司亦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 ,修正時亦同。(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應依各自訂定之「內控制度」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月5 日前將上月 份取得或處分資產單筆或累計同性質交易金額達新台幣1,000 |
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將 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評估預 定交易條件合理性 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 期之董事會追認。若有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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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以上者及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以書面匯 總向本公司申報 。本公司之稽核單位 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每月稽核 項目之一,其稽核情形並應列為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核 業務之必要項目。(三)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公告申報 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九 、罰則: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主管機關所頒訂 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或本處 理程序時,權責主管應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作懲處命令 ,並將違規記錄作 為年度個人績效考核 之參考。違反規定人員之上級主管亦 應接受處罰,但能 合理說明已於事前防範者,不在此 限。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違反相關 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者,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 條之二之規定, |
若有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或審計委 員會)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項二十七 條規定。十 三、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 不動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 而取得 不動產等三種情形外,應按 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 具體意見。(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 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 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 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 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 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 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 ,不適用之。(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 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一)、(二)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十 四、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價格時應辦事項: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除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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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 止其行為。第二章 關係人交易 十 、認定依據: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 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 ,亦應依前章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 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之一條規定辦理。判斷交 易對象是否 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十 一、決議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 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評估預 定交易條件 合理性之相關 |
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外,應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 行興建者,得舉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所稱合理營建利潤 ,應以最近三年度關 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 業毛利率或財政部 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其面積相近 ,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 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 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圓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 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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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 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 之未來一年各月 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 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 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且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 ,董事會得依第四條第一項第1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若 有設置獨立 董事者,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若有設置審 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 人承認事項,應先 |
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 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 本均較交易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提列之特別 盈餘公積,應俟高 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二)應將前款處理情形提報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 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第三章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控管 十 五、交易之原則及方針:(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主要 係有關外幣之遠期契約 、利率及匯率交換暨上述 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如需從事其他商品交易,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二)經營或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為以避險為目的。其策略應以規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 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 經營所產生的外匯收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險為主。(三)交易額度:以本公司外幣資產及負債後之淨部位(含未來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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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五章其他重要事項二十七條規定。十 二、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不動產,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關 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取得不動產等三種情形外,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 及表示具體意見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 本,以公司購 入資產年度所借 款項之加權平均 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 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 金融機構設 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 之貸放評估 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物 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 總值之七成以上 及貸放期間已逾 一年以上。但 |
計產生之淨部位)為避險上 限。(四)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如下: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停損點 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 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如損失金額超過上 限時,需即刻呈報董事長,商議必要之因應措施 。(五)權責劃分1.交易人員:為本公司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人員,其人選由董事長指定。負責於授權範圍內交易策略之擬訂 、執行交易指令 、未來交易風險之揭露 ,並提供即時的資訊給相關部門作參考 。2.財務單位:負責交易之確認及交割事宜,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記錄資料 ,定期對所持有之部位 進行公平市價評估 ,並提供予交易專責人員,並於財務報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六)績效評估要領避險性交易 :以公司帳面上匯 (利)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每月至少評估一次,並將績效呈管理階層 參考。十六 、風險管理措施: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險管 理措施如下:(一)信用風險之考量:交易的對象選擇 以與公司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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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 之土地及房屋者 ,得就土地及房屋 分別按前(一)、(二)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十 三、設算交易成本低於交易 價格時應辦事項:依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 價格為低時,除係因下列情形,並能提出客觀證據、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 外,應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 或租地再行興建者 ,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 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 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 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 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 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利率孰低者為準。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
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金融機構及期貨 經紀商為原則。(二)市場風險之考量:衍生性 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位建立後應嚴守停 損點之設定。(三)流動性風險之考量:為確保交易 商品之流動性 ,交易之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 、資訊及交易能力 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四)作業風險之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 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五)法律風險之考量:任何和 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文件,儘可能使用國際標 準化文件,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六)商品風險之考量:內部交易 人對於交易之衍生性 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 業知識,以避免誤 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失 。(七)現金交割風險之考量:授 權交易人應嚴格遵守授 權額度內之規定外,平 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 ,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 現金支付。(八)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九)確認人員應定期與往來銀 行對帳或函證,並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有超 過本處理程序規定之上 限。(十)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人員應與(一)之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 責任之高階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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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其面積相近 ,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 應有之合理樓層 或地區價差評估 後條件相當者 。3.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 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 ,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 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未逾 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 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算一年。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 不動產,如經按前條規定評估結果之交易成本均較交易 價格為低,且無本條第一項所述之情形,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 |
管報告。(十一)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月 應評估一次,其評估報 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權之高階主管(非屬執 行單位之高階主管 )。(十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 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 辦理之避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人員。十七 、內部稽核制度:(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 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對交易部門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作業程序遵循 規定情形稽核,且作成稽核報 告,如發現重 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 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呈報,並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生性商品交易列入稽核計劃中,並於次年二月底 前將上年度之年度稽核 計劃執行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八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理情形 :(一)每月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 之交易,並彙總當月損益,呈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及董事長作為管 理績效評估及風險衡量 之參考。(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 主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 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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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 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或轉增資配股。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 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 內容揭露於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第三章 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控管 十 四、交易之原則及方針 :(一)交易種類:本公司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種類主要係有關外幣之遠期契約、利率及匯率交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 合式契約等。如需從 事其他商品交易 ,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二)經營或避險策略:本公司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為以避險為目的 。其策略應以 |
與控制。董事會並應評估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 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 商品交易: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 理措施是否適當 並確實依主管機關訂 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 理程序相關規定辦理。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 ,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應建立備查簿,詳細登載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定期評估報 告、及董事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事項,事後應提報最近 期董事會。第四章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 十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依本程序第四條第三款辦理。二十、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 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 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 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 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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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經營風險為主要目的,交易商品的選擇應以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外匯收 入、支出、資產或負債等風險 為主。(三)交易額度:以本公司資產及負債後之外匯淨部位 (含未來預計產 生之淨部位)為避險上 限。(四)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 限金額如下: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 規避風險 ,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失 。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契約 總金額之百 分之二十或股東權益百分之三熟低者 ,如損失金額超過上限時,需即刻呈報董事長,商議必要 之因應措施。(五)權責劃分1.交易人員:為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執行人員,其人選由董事長指定。負責於授 權範圍內交易策 略之擬訂、執 行交易指令、未來交易風險之揭露 ,並提供即時的資訊給相關部門作 參考。2.財務單位:負責交易 之確認及交割事宜 ,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記錄資料,定期對所持有 |
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 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二十一、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事先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 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而參與股份受讓時,則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 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 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 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 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 及董事會等日期。(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 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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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部位進行公平市價評估 ,並提供予交易專 責人員,並於財務報 表中揭露衍生性商品 之相關事項。(六)績效評估要領避險性交易 :以公司帳面上匯(利)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 之間所產生損益 為績效評估基礎 ,每月至少評估 一次,並將績效呈管 理階層參考 。十 五、風險管理措施: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 理範圍及應採行之風險管理措施如下:(一)信用風險之考量 :交易的對象選擇 以與公司往來聲譽良好 並能提供專 業資訊之金融機構及期貨經紀商為原則。(二)市場風險之考量 :衍生性商品未來市場價格波動所可能產生之損失不定,因此部位建立 後應嚴守停 損點之設定。(三)流動性風險之考量 :為確保交易商品之流動性,交易 之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及交易能力並能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四)作業風險之考量 :必須確實遵守授 權額度、作 |
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之。二十二、換股比率及收購價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有下列情事外,不得任意變更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 之有價證券。(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 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二十三、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時,契約中應載 明參與公司之權利義務、前條所述得變更換股比例或收購 價格之情況、及載明下列事項。(一)違約之處理。(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 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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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流程,以避免作 業上的風險。(五)法律風險之考量 :任何和金融機構簽署的契約 文件,儘可能使用國際標準化文件 ,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六)商品風險之考量 :內部交易人對於交易 之衍生性 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 ,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品導致損失。(七)現金交割風險之考量 :授權交易人應嚴格遵守授權額度內之規定外,平時應注意公司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的 現金支付 。(八)交易人員及確認、交 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九)確認人員應定期與往來銀行對帳或函證,並隨時核對交易 總額是否 有超過本處理程序 規定之上限。(十)風險之衡量、監督 與控制人員應與(一)之人員分屬 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 責任之高階主管報告。(十一)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月應評估一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二十四、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時其他應注意事項:(一)要求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人,出具書面保密承諾 ,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 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資訊公開後,如擬再 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 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時,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重行為之。(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 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序第二十一條、及前二款之規定辦理。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項 二十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二十六、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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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之高階主管(非屬執行單位之高階主管)。(十二)衍生性商品交易 所持有之部位 至少每週應評估 一次,惟若 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 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十六 、內部稽核制度:(一)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 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對交易部門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作業程序遵循 規定情形按月稽核 ,且作成稽核報 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向董事長及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呈報 ,並以書面通知 各監察人。(二)本公司稽核人員應將衍生性商品交易 列入稽核計劃 中,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執 行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 前將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十七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處 理情形:(一)每月定期評估衍生性商品之交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 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 事人不得為關係人。二十七、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且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者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二十八、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如其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訂定或修訂本處理程序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二十九、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本處理程序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 條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 計委員會準用之,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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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並彙總當月損益,呈董事會授 權之高階主管及董事長作為管理績效評估及風險衡量 之參考。(二)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應隨 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董事會並應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 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三)董事會授權之高階 主管應依下列原 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 並確實 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相關 規定辦理。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 ,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 ,詳細登載衍 生性商品交易 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每月定期評估報 告、及董事會與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之定期評估事項。第四章 合併、分割、 |
第十二條規定,對於審計委 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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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或股份受讓 十八 、本公司辦理合 併、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讓,應 於召開 董事會 決 議前, 委請 會計 師 、律 師 或證券 承銷商 就 換股 比 、 例 收購 價格或 配發股東之現金 或其他 財產 之合 理 性 表 示意見 , 提報 董事會 討論 通過。 十九 、本公司辦理合 併、分割或 收購 時應 將重要約 定 內容及 相關 事 項, 於 股東會 開 會前 製作 致股東 之公 開 文 件 ,併 同前條 專家意見 及股東會之 開 會 通 知 一併 交付 股 東,以 作 為 是否 同 意該 合併、分 割或 收購案 之參 。 考 但 依其他法 律規定 得免召開 股東會 決 議合 併、分割或 收購 事項 者 ,不 在此 限。參與合併、 分割或 收購 之公 一 司, 任 方 之股 東會,因 故 無法 、 召開 決 議,或 議 案遭 股東會 否 決 ,本公司應 立 即 對 外公 開 說明 發生 原 因、後 續 處 理 作 業及 預 計 召開 股東會之日 期。 二 十 、除其他法律 另 有 規定或事 先報 經 主 管機關 同 意 , 外 本公司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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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分割或 收 購 時,應 和 其他 參與公司 於 同一 天召開 董事會及 股東會, 決 議合 併、分割或 收購 相關 事項 ; 而參 與股份受讓時, 則應 和 其他參與 公司 於 同一 天召 開 董事會。 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 上市 或股 票 在 證券商 營 業 處 所買 賣 之公 司,應 將 下列資 料作成完 整書 面 紀錄,並 保 存五 年, 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 料 : 包括消息 公 開 前 所有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 份受讓計 畫 或計 畫執 行之人,其 、 、 職稱 姓名 身 分證 字號 ( 如 為 外國人則為 護照 號碼 )。 (二) 重要 事項日期: 包括簽訂意向 書 或 備忘 錄、 委 託 財務 或法律 顧 、 問 簽訂契約 及 董事會等日期。 (三) 重要 書 件 及議事 錄: 包括 合併、 分割、 收購 或股 , 份受讓計 畫 意 向 書或 備忘 錄、 重要契約 及董事 會議事錄等書 件 。 (四)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 上市 或股 票 在 證券商 營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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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所買|賣|之公|
|司,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即日|
|起|算二日|内|,|將|
|前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資|料|,依規|
|定格式以|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
|主|管機關備查|。|
|(五)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
|,|
|者|上市|或股票|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與其|簽|
|訂協|議,並依第三|
|項及第四項規定辦|
|理。|
|二|十|一、換股|比率|及|收|
|購|價格:|
|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之|
|換股|比例|或|收購|
|價格除有下列情|
|事外,不|得任意|
|變|更|。|
|(一)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轉換公司|
|債、無|償|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
|司債、附認股權|
|特別|股、認股權|
|憑證及其他具有|
|股權|性質|之有價|
|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
|產|等影響公司|財|
|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
|術重|大變|革|等影響|
|公司股東權|益|或證|
|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
|一|
|受讓之公司|任|
|方|依法買回庫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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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主 體 或 家 數發生增減變 動。 ( 六 )已 於契約 中 訂 定 得 , 變 更 之其他條 件 並已 對 外公 開揭露 者 。 二 十 二、 契約 內容應 記 載 事項: 本公司參與合 併、分割、 收購 或股份受讓時, 契約 中應 載 明參 與公司之權利 義 務 、前條所 述得 變 更 換股 比例 或 收購 價格之情 況 、及 載 明下列 事項。 (一) 違約 之 處 理。 (二) 消滅 或 被 分割之 公司前已發行具 有股權 性質 有價 證券或已買回之 庫藏股之 處 理 原 則。 (三)參與公司 於 計算 換股 比例 基準日 後, 得 依法買回 庫藏股之數 量 及 其 處 理 原 則。 (四)參與主 體 或 家 數發 生增減變動之 處 理 方 式。 (五) 預 計計 畫執 行進 度、 預 計 完成 日 程 。 ( 六 )計 畫逾 期未 完成 時,依法 令 應 召 開 股東會之 預 定 召開 日期等 相關 處 理 程序 。 二 十 三、本公司參與合 併、分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時其他應 注意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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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一) 要求 參與或 知悉 合併、分割、 收 購 或股份受讓之 人, 出 具書 面保 密 承 諾 , 在訊息 公 開 前,不 得將 計 畫 之內容 對 外 , 洩露 亦 不 得 自 行或利用他人 名 義 買 賣相關 之所 有公司之股票及 其他具有股權 性 質 之有價證券。 (二)合併、分割、 收 購 或股份受讓之 資 訊 公 開 後, 如 擬再 與其他公司 進行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除參與 家 數減少, 且 股東 會已 決 議並 授 權 董事會 得 變 更 權 限時, 得免召開 股東會 重 行 決 議 外, 原案 中已進 行 完成 之 程序 或 法律行為,應 重 行為之。 (三)參與合併、分 割、 收購 或股份 受讓之公司有非 屬 公 開 發行公司 者 ,本公司應與 其 簽訂協 議,並 依本 處 理 程序 第 二 十 一條、及前 二款之規定辦 理。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項 二 十 四、本公司 取得 或 處 分資 產 ,應 、 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 備查 、 簿 估 價 報 、 告、會計 師 律 師 或證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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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商之 意見 書 備置於 公司, 除其他法律 另 有規定 者 外, 至少 保 存五 年。 二 十 五、本公司 取得 之 估 價 報 告或會 計 師 、律 師 或 證券承銷商之 意見 書, 該專 業 估 價 者 及其 估 價人員、會 計 師 、律 師 或 證券承銷商與 交易當 事人不 得 為 關 係人。 二 十六 、本公司 取得 或 處 分資 產 依本 處 理 程序 或其 他法律規定應 經董事會通過 者 , 如 有董事 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或書 面聲 明,應 將 董事 異 議資 料送 各 監 察 人。 且 應 充 分 考量 各 獨 立 董事之 意 見 ,並 將 其同 意 或 反對 之 意 見 與理 由 列入 董事會會議紀 錄。 若設置審 , 計 委 員會 者 重 大之資 產 或 衍 生 性 商 品交 易 ,應經 審 計 委 員會 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 上 同 意 ,並 提 董事會 決 議, 準用第五 章 其他 重要 事項 二 十七 條規 定。 二 十七 、本 處 理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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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董事會通過 後, 送 各監 察 人並 提報 股東 會同 意 後 實 施 ,修正時 亦 同。 如 有董事 表 示異 議 且 有 紀錄或書 面聲 明 者 ,應 將 董 事 異 議資 料送 各監 察 人。本 公司 若設置獨 立 董事, 如 其 有 反對意見 或 保留意見 ,應 於 董事會議事 錄 載 明。 本 公司 若設置審 計 委 員會, 訂 定或修 訂 本 處 理 程序 ,應經 審 計 委 員會 全 體成 員二分之 一以 上 同 意 , 並 提 董事會 決 議。 若 未經 審 計 委 員會 全體 成 員二分之一 以 上 同 意者 , 得由全體 董事 三分之二以 上 同 意 行之,並 應 於 董事會議 事錄 載 明 審 計 委 員會之 決 議。 二 十八 、本公司 若設置 審 計 委 員會,本 處 理 程 序 第 十 一條、第二 十六 條及第二 十七 條 對於 監 察 人之規定, 於審 計 委 員會準用之, 另 第 十 三 規定, 對於審 計 委 員會 之 獨立 董事 成 員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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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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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擬解除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情形
候選人職稱 |
候選人姓名 |
擬解除競業禁止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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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戴豐源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科技 研發總處集團技術長 |
獨立董事 |
黃國師 |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正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獨立董事 |
林文彬 |
華宏新技(股)公司獨立董事聯 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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