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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AGM Information 2013
Nov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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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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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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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一○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11 月7 日上午9 時整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目 錄
壹、會議議程 ………………………………………………… 1
貳、討論事項 ………………………………………………… 2
参、臨時動議 ………………………………………………… 7
肆、散 會 ………………………………………………… 7
伍、附 件
一、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8
二、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表…………… 9
三、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2
年9 月25 日第1021002090 號函,說明私募之必要
性、應募人之選擇方式及對經營權之影響…………10
陸、附 錄
一、公司章程 …………………………………………… 11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15
三、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 19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議程
時間:民國102 年11 月7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
壹、 宣佈開會 -
貳、 主席致詞 -
參、 討論事項-
一、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二、 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 -
三、 本公司擬於不超過一億股額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 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乙案。 -
四、 本公司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
-
肆、 臨時動議 -
伍、 散會 -
1 -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實際需求,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檢附「公 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8頁【附件一】。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說 明:為配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及實際需求,擬修訂「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辦法」部分條文,檢附「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條文對照 表,請參閱第9頁【附件二】。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擬於不超過一億股額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 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乙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 本公司為配合海內外購料、擴充產能、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 款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 公司競爭力,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以不超過一億 股普通股之額度內,同時或分次或分別依下列原則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以下簡稱 「本次發行案」)。
1.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擬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需公開承銷部份之
銷售方式,授權董事會採詢價圈購方式進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依
下列方式辦理:
-
A. 本次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10%~15%之股數由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 股份數額,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 -
2 -
購之, 其餘 85%~90%擬請股東會同 意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一規定,決議原股東放 棄優先 認購權,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 公開承銷, 並 依「中華民國證券 商 同業公會證券 商 承銷或 再 行銷 售 有 價證券 處 理辦法」辦理。
-
B
. 本次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 下簡稱「自律規則」)第七條規定,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實際發行價格於詢價圈購期間完畢後,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 指定之人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參酌圈購彙總情形議定之。 -
, -
C
. 對股東權益而言,以本次發行案之發行上限一億股計算 佔增資 , -
後流
通在外股數約27.14%,增資之效益顯現後 可強化公司產 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 成重大影響。
2.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A. 擬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保留發行普通股總數之10%~15%由 公司員工認購,員工未認購部份,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或得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 憑證,其餘85%~90%擬提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 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充作參與發行本次海外存 託憑證之原有價證券。 -
B
.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將依「自律規則」第九條 規定,以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 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為原則。鑑於國內股價常有劇烈短期波動,故其實際發行價格於前述自律規 則所訂範圍內,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依國際慣例、並參考國際資本市場、國內市價及彙總圈購情形等,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訂之。若國內相關法令發生變動時,亦得配合法令規定調整 訂價方式。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價 格將 依 國際 慣 例訂價,以不影響股東權 益 為原則, 惟 實際發行價 格 擬請 授權董事 長 或 其指 定之人 視 當時 市場狀況洽 主辦證券承銷 商 訂定
-
3 -
之,然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
C
. 本案發行新股,對原股東之權益而言如以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上限一億股普通股計算,對原股 , -
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27.14%,增資之效益顯現後 可強化公 司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D
.除以上所述或依法令規定之授權範圍外,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一 -
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 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契約及 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需之事宜。 -
二、 本次發行案所籌資之資金用途為海外購料、擴充產能、充實營運資 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本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 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
三、 本次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募集金額、資金運 、 -
用計畫
項目 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准發行後訂定增 一 -
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 切有關本次發行案之契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全權處理;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同。 -
四、 本案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
、 -
五
本次發行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辦理發行新股相關事 , -
宜 前述
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 本公司考量未來預計資本支出狀況 籌資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為配合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擬於適當時機,依證券 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下列原則視實際需求情形,自股東會決 議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辦理之。 -
4 -
-
二、 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資訊如下: (一) 發行條件`1.` 預計 `私募對` 象 `: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對` 預計可 `能 之策略投資人進行私募。` - `2.私募股份` 種類 `:普通股。` - 3 `.私募股數:發行` 總 `股數以不超過29` , `500` , `000 股為` 限 `。` - 4 `.` 毎 `股` 面 `額:` 毎 `股新` 台幣 `壹` 拾元 `整。` - `5.私募` 總 `金額:依實際辦理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二)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
(a) 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
-
-
(b) 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
惟
實際訂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 - B `. 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 格 `之訂定` 將 `參` 考 `本公司營運` 狀況 `未來展` 望 `以及` 最近 `股價情形,` 並 `依` 據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 `價證券應` 注意 `事項」及現行法` 令 `之規定進行訂價,` 故其 `價` 格 `之訂定應` 有其 `合理性。`-
(三)特定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A. 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
(1)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 , -
字
第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並排除原股 東及員工優先認購權。 -
(2) 本次擬辦理私募之目的為引進策略投資人,私募預計效 益係透過策略投資人的引進,並藉由策略投資人在原 、 、 、 -
料、設備 製程、產品 市場之經驗 技術及通路能 、 -
力,達到共同開發商品 拓展市場或製程改善、提高良 率、降低成本之目的及效益。 -
、 -
策略投資人之選擇方式將評估應募人在原料、設備 製、 -
程、產品 市場之經驗及技術或通路能力,以期達到新 、 -
產品開發、製程技術提升 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或開拓 市場之目的。 -
(3) 擬授權董事會自對公司未來之前述營運項目能產生直接
-
-
-
-
5 -
或間 接助益 之應募人中選定之。
-
B
. 必要性:本公司期望該等策略投資人之加入能在滿足提供本公司資金 需求之餘外,更能協助提升本公司在銷售、生產及技術等其 他方面之競爭力,以達到公司、股東效益極大化之目標並加以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
-
C
.預計效益-
係透
過策略投資人的引進,並藉由策略投資人在原料、設、 、 、 -
備 製
程、產品 市場之經驗 技術及通路能力,達到共同 、 、 -
開發商品 拓展市場或製程改善、提高良率 降低成本之目的及效益。
-
-
(四)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1)考量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 性投資人之需求,並考量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 , -
長
期合作關係 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 行。 -
(2)透過策略投資人的引進,並藉由策略投資人在原料、設、 、 、 -
備 製
程、產品 市場之經驗 技術及通路能力,達到、 、 -
共
同開發商品 拓展市場或製程改善、提高良率 降低 成本之目的及效益。
-
2. 得 私募之額度: 在 29 , 500 , 000 股額度內, 將 於股東會決議日 起 一年內一次性辦理。
-
3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所募資金預計用於購置機器設備、海內外購料、資本支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 一 , -
銀行借款等 個或多個用途 並預計於私募完成後三年內完, -
成
資金之運用 預計產生強化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 一 -
改善
財務結構或節省利息支出等 個或多個效益,對股東權 。 -
益將有正面助益 惟
實際募集與運用時程,仍視本公司資金 需求、法令規定及金融市場情況而定。 -
(五)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 -
1.本次私募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 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規定,本次私募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 於本次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8 規定外,不得再行賣出。 -
2.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自本次私募普通 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授權董事會依據「發行人募集及 -
6 -
發行 有 價證券 處 理 準 則」及「 台灣 證券交易 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有 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 則」 等相關 規定, 向臺灣 證券交易 所申 , 請 並取得核 發 符 合上 市標準 之同 意 函 後 向 金 融 監 督管 理 委 員會 申報補 辦公開發行, 並申 請上 市 交易。
-
(六) 本次私募獨立董事無反對或保留意見。 -
(七) 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 , -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 是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本 公司評估選定策略性投資人時,將以不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為 原則。 -
三、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 情形,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性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 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 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 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
四、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定價日、實際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 擬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 -
五 其他
未盡事宜,或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導致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變更,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修正之。 -
六、 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函,徵詢有關辦理 本案之相關回覆說明,請參閱第10 頁【附件三】。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會
- 7 -
【附件一】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明 |
||
|---|---|---|---|---|---|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参拾陸億元正,分為参億陸仟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捌仟伍百萬元,供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共計捌佰伍拾萬股,每股面額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億元正,分為伍億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供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共計壹仟伍佰萬股,每股面額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配合公司未來營運之所需。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董事人數由董事會議定之。 |
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 |
||
第十二條之一 |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二人至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2,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
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 |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第十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
增列修正日期。 |
- 8 -
【附件二】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正 前條 文 |
修正 後條 文 |
說明 |
|---|---|---|---|
第二條 |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 |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 |
第三條 |
選任董事及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或應改選及補選之名額,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股東應依公司章程所規定及董事會議定之名額,或應改選及補選之名額,依選舉票統計結果,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酌作文字修正。 |
-
9 -
-
【附件三】依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102 年9 月25 日第 1021002090 號函,說明私募之必要性、應募人之選擇方式及對經營權 之影響。
說明:
-
一、102 年度是否有辦理私募之必要? -
本公司擬於102 年11 月7 日舉行之股東臨時會,係針對未來各種可能進行之籌資方式進行提案討論,主要是因應本公司對於3D 成型玻璃及建築節能玻璃的營運規劃,擬在市場需求明確擴增時,得即時擴大與充實本公司產能及營 。 -
運規模之資本支出及營運資金,以有效掌握商機,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故本次股東臨時會提交討論之籌資管道不僅私募,尚包括現金增資及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旨在符合法令規範下,由股東會授權本公司得以靈活運用各種 可行籌資方式,確保商機。惟實際籌資方式及金額將會視產品市場需求而定。 -
擬辦理私募之原因係本公司期望該等策略投資人之加入能在滿足本公司資金 需求之餘,更能協助提升本公司在銷售、生產及技術等其他方面之競爭力, 以達到股東權益極大化之目標。 -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私募專區公告,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應併揭露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 -
本次擬辦理私募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引進策略投資人,本公司擬以 、 、 、 , -
應募人在原料、設備 製程、產品 市場之經驗 技術及通路能力等 作為 、 -
策略投資人之評估與選擇方式,以期達到新產品開發、製程技術提升 降低 成本、增加收益或開拓市場之目的。在強化本公司競爭力,提高股東權益的目的下,進行本私募案確有其必要性,期望透過策略投資人的引進,藉由其、 、 、 , -
在
原料、設備 製程、產品 市場之經驗 技術及通路能力等 達到共同開 發商品、拓展市場或製程改善、提高良率、降低成本之目的及效益。 -
三、有關「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是否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 , -
進策略性投資人後 是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 -
本公司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故依法於101 年11 月16日公告本公司法人 董事;鴻元國際投資公司改派代表人。依據公司法第27 條規定,法人股東當 , -
選公司董事,應指派代表人,代表人得隨時改派之。據此 該次董事異動為 , -
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並非董事變更 故無 貴中心來文所指辦理私募前一年內 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情事。 -
, -
另按
本公司目前實際發行股數268,525,509 股測算 倘若本次預計私募股數 上限29,500,000 股全數發行,該私募股數將佔本公司未來實際發行股數之比 例為9.9%,尚未達10%,且依據本公司股權分布結構評估,該股權比例將不 致造成經營權有重大變動情事,因此無『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3項規定之適用。 -
10 -
附錄一
==> picture [117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 公司章程 | 管理編號 |
M05024 |
制/修定日期 |
102.06.14 |
|
|---|---|---|---|---|---|
版本/版次 |
3.3 |
頁次/總頁數 |
1/4 |
第一章總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一、C901020 玻璃及玻璃製品製造業。 -
二、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三、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四、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限制。 -
第二條之二: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依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辦理從事對外背書保 證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苗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参拾陸億元正,分為参億陸仟萬股,每股面額新臺 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 台幣捌仟伍百萬元,供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共計捌佰伍拾萬股,每股面額壹 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 發行登記機關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 數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 -
第 六 條之一
: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 均不變動此條文。 -
第 七 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
11 -
第三章 股東會
第 八 條: 股東會分 常 會及 臨 時會二 種 , 常 會每年至少 召 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 終了 後六 個 月內 召開 , 臨 時會於 必 要時依法 召 集之。
-
第 九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 另 有規定外,應有代表 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 數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 數之同 意 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二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
選任,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之一: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二人至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
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 數之同 意互 選董事 長 一人, 董事 長 對外代表公司。董事因 故 未能出席董事會,依公司法第 20 5 條辦理。 董事會之 召 集,應 載 明事由,於七日前 通知各 董事及監察人。 但 有 緊急情 事, 第十三條之一: 得 隨 時 召 集之。董事會 召 集 通知 得以書面、 傳真 、或電子 郵 件( E-Mail ) 等 電子 方式為之。
第十四條: 董事 長請假 或因 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除依公司法外,如有 下 列事項應 先 經董事會議 通 過後行之: 一、修定公司章程之 擬 定。
二、年度 預 算之 核 可及年度決算之 審 議,含年度業務計 劃 之 審 議與監 督執 行。
-
三、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或股份之讓受,其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之核可。 -
四、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聘、解聘。 -
、 -
五、公司財產或營業之全部或其重要部份之典讓、出售、出租、出質 抵押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之擬議。 -
六、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其金額在叁仟萬元(含)以上之核可,但其金額在叁仟萬元以下者,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備。 -
。 -
七、超過壹仟萬元(含)以上之資本性支出,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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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與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間重大交易事項之核可。 -
九、專門技術及專利權之取得、出讓、授與承租及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修定 及終止。 -
十、重要合約或其他重大事項之核可。 -
十一、本公司依「背書保證管理辦法」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辦理對外 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事項之核可。 -
第十五條: 本公司有義務為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投保「董監事責任險」,其投保期間以董 事及監察人選任時起至任期屆滿日止。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 報酬( 含為公司背書保證 部 份 ) ,授權董事會議依同業 通 常水準支給 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十七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 若干 人,其 委 任、 解 任及 報酬 依照公司法第 廿 九條規定辦 理。
第六章 決算
第十八條: 本公司應於年度終了辦理決算。本公司決算由董事會依法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並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 報告 書。
二、 財 務 報 表。
三、 盈餘 分 派 或 虧損撥 補之議 案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 純益 ,依 下 列 順 序分 派 之:
一 ( )撥 補 虧損
( 二 ) 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 公積
( 三 ) 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或 迴 轉 特 別 盈餘 公積
-
(
四)千分之一為董監事酬勞,百分之八為員工紅利,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
(
五)其餘加計前期未分配盈餘後為可供分配之盈餘,由董事會依本條第二項股利政策,擬定盈餘分派案。
本公司 目 前 屬成長階段 ,未來 將 配合業務發 展擴充 , 盈餘 之分 派 應 考慮 公司未 來之資本 支 出 預 算及資 金 需 求 由董事會 擬具 分配方 案 ,經股東會決議後分配。 惟 股東股 利 之分配,不 低 於本期 稅 後 盈餘 或本期可供分配 盈餘取低 者之百分之 二十,當年度所分配之股 利 中,以 現金 股 利 為主,股票股 利 發 放 不得超過二分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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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經代表 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 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 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 ,以 低 於發行日本公司 普通 股股票收 盤價 之認股 價 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 盡 事 宜 ,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之 本公司組織章程及辦事 細則 由董事會 另 訂之。 一: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十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十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十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十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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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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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附錄二 |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正 達 國 際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 ||||
|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管理編號 |
M05023 |
制/修定日期 |
2013.06.14 |
版本/版次 |
1.3 |
頁次/總頁數 |
1/4 |
第一條 為 建 立本公司 良好 股東會治理制度、 健全 監 督功 能及 強化 管理機能, 爰 依上 市 上 櫃 公司治理實務 守則 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 則 ,以資遵 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 則 ,除法令或章程 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 則 之 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 另 有規定外,由董事會 召 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 會 開 會三十日前或股東 臨 時會 開 會十五日前, 將 股東 會 開 會 通知 書、 委託 書 用紙 、有關 承 認 案 、 討論案 、選任或 解 任董事、 監察人事項 等各 項議 案 之 案 由及說明資 料 製作 成 電子 檔案傳送 至公 開 資 訊觀測站 。並於股東 常 會 開 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 臨 時會 開 會十五日前, 將 股東會議事 手冊 及會議補 充 資 料 ,製作電子 檔案傳送 至公 開 資 訊觀測 站 。股東會 開 會十五日前, 備妥 當次股東會議事 手冊 及會議補 充 資 料 , 供股東 隨 時 索閱 ,並 陳 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 構 ,且應於股東會 現場 發 放 。
通知 及公 告 應 載 明 召 集事由 ; 其 通知 經相對人同 意 者,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選任或 解 任董事、監察人、 變更 章程、公司 解散 、合併、分 割 或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 各款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 六之事項應 在召 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 時動議提出。
持有 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向 本公司提出 股東 常 會議 案 。 但 以一項為限,提 案 超過一項者, 均 不列 入 議 案 。 另 股 東所提議 案 有公司法第 1 7 2 條之 1 第 4 項 各款情形 之一,董事會 得不列為議 案 。
、 本公司應於股東 常 會 召開 前之 停 止股票過 戶 日前公 告 受理股東之提 案 受理 處 所及受理期 間; 其受理期 間 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 案 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 予 列 入 議 案; 提 案 股東 應 親自 或 委託 他人出席股東 常 會,並 參 與 該 項議 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 召 集 通知 日前, 將處 理結果 通知 提 案 股東,並 將 合於 本條規定之議 案 列於 開 會 通知 。對於未列 入 議 案 之股東提 案 ,董事會應 於股東會說明未列 入 之理由。
,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 具 本公司 印 發之 委託 書, 載 明授權 範圍 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 一股東以出 具 委託 書,並以 委託 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 開 會五日前 送 。 達本公司, 委託 書有 重複 時,以 最先送 達者為 準 但聲 明 撤銷 前 委託 者,不 在此 限。
委託 書 送 達本公司後,股東 欲親自 出席股東會或 欲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 開 會二日前,以書面 向 本公司為 撤銷委託 之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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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逾 期 撤銷 者,以 委託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 第五條 股東會 召開 之 地點 ,應於本公司營運所 在地 或 便利 股東出席且 適 合股東 會 召開 之 地點 為之,會議 開始 時 間 不得 早 於上 午 九時或 晚 於 下午 三時。 第六條 本公司由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 委託 之代理人 繳 交 簽到卡 以代 簽到 。 、 本公司應於 開 會 通知 書 載 明受理股東 報到 時 間 報到處地點 ,及其他應 注意 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 報到 時 間 至少應於會議 開始 前三十分 鐘 辦理之 ;報到處 應 有明 確標示 ,並 派適足適 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 委託 之代理人(以 下稱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 簽到卡 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 ;屬徵求委託 書之 徵求 人並應 攜帶身 分證明 文件,以 備核 對。 本公司應 將 議事 手冊 、年 報 、出席證、發 言 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 ,交 付予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 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 另附 選舉 票。 政府 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 託 出席股東會時, 僅 得 指派 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 召 集者,其主席由董事 長擔 任之,董事 長請假 或因 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長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 未 指 定代理人 者,由董事 互 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 集權人 召 集者,主席由 該召 集權人 擔 任 之, 召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互 推一人 擔 任之。 本公司得 指派 所 委 任之 律師 、會計 師 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 本公司應 將 股東會之 開 會過程 全 程 錄音 或 錄影 ,並至少保 存 一年。 但 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 者,應保 存 至 訴訟終 結為止。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 基準 ,如有股東提議 清點 人數, 主席得不為受理。出席股數依 繳 交之 簽到卡 , 加 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 會時 間 ,主席應 即宣布開 會, 惟 未有代表 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 數 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 宣布延 後 開 會,其 延 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延 後時 間 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 時。 延 後二次 仍 不 足 有代表 已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 宣布流 會。 前項 延 後二次 仍 不 足 額而有代表 已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 假 決議,並 將假 決議 通知各 股東於一 個 月內 再 行 召 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 束 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 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 數 時,主席得 將 作 成 之 假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 重 新提 請 股 東會表決。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 召 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 排 定之議 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 變更 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 召 集權人 召 集者, 準用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 排 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 臨 時動議) 未 終 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 得 逕 行 宣布散 會。 主席對於議 案 及股東所提之修正 案 或 臨 時動議,應 給予充 分說明之機 會,認為 已 達可 付 表決之程度時,提 付 表決。 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 言 前, 須先填具 發 言 條 載 明發 言 要 旨 、股東 戶號 (或出席證 編號 ) 及 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 言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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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 僅 提發 言 條而未發 言 者, 視 為未發 言 。發 言 內 容 與發 言 條記 載 不 符 者,以發 言 內 容 為 準 。
同一議 案 每一股東發 言 ,非經主席之同 意 不得超過 兩 次,每次不得超過 五分 鐘 , 惟 股東發 言違反 規定或超出議 題範圍 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時,其他股東除經 徵 得主席及發 言 股東同 意 外,不得發 言 , 干擾 違反 者主席應 予 制止。
法人股東 指派 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 案僅 得推由一人發 言
。
出席股東發 言 後,主席得 親自 或 指 定相關人員 答覆 。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 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 無 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 入已 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 自身利害 關 係致 有 害 於本公司 利益 之 虞 時,不 得 加入 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 入已 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 信託 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 之股務代理機 構 外,一人同時受二人 以上股東 委託 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 已 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 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 予 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但 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無 表決權者,不 在此 限。
本公司 召開 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 ; 其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 載 明於股東會 召 集 通知 。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 視 為 親自 出席股東會。 但 就 該 次股 東會之 臨 時動議及 原 議 案 之修正, 視 為 棄 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 意思 表 示 應於股東會 開 會二日 前 送 達公司, 意思 表 示 有 重複 時,以 最先送 達者為 準 。 但聲 明 撤銷 前 意 思 表 示 者,不 在此 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 欲親自 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 東會 開 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 撤銷 前項行使表決權之 意思 表 示;逾 期 撤銷 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如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 委託 書 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 委託 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 準 。
議 案 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另 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半
數之同 意通 過之。議 案 表決時,如經主席 徵詢無異 議者, 視 為 通 過,其 效 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同一議 案 有修正 案 或 替 代 案 時,由主席併同 原案 定其表決之 順 序。如其 中一 案已獲通 過時,其他議 案即視 為 否 決, 勿庸再 行表決。
議 案 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 指 定之, 但 監票人員應 具 有股東 身 分。
計票應於股東會 場 內公 開 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 場報告 ,並作 成紀 錄 。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 範 辦理,並 應當 場宣布 選舉結果, 包 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 密封簽 字後, 妥善 保管,並至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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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 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 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 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 -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 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 之。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 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 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 會。 -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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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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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68,712,909股。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第1項第4款 及第2項規定:本公司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12,000,000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 數為1,200,000股;本公司全體董事合計持有股數為25,553,047股(獨立董事不計入),本公 司全體監察人合計持有股數為1,630,078股。 -
三、 本公司個別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數詳如下表:
停 止過 戶 日: 102 年 10 月 9 日
職稱 |
姓名 |
持 有 股 數 |
|---|---|---|
董事長 |
金明玻璃有限公司代表人:鍾志明 |
695,058 |
董 事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江嘉斌 |
24,857,989 |
董 事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豐源 |
24,857,989 |
獨 立 董 事 |
黃國師 |
- |
獨 立 董 事 |
林文彬 |
- |
監察人 |
蕭仁亮 | 1,520,078 |
監察人 |
王國鴻 |
110,000 |
監察人 |
周志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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