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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AGM Information 2013

Nov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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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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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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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一○二年股東常會

議事錄

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6 月14 日上午9 時整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民國102 年6 月14 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 出席:親自出席及委託代理出席代表之股數共計143,732,927 股,佔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265,525,509 股之54.13%。

  • 列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池世欽 會計師、饒斯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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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志明                    記錄:高秀琍
  • 壹、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份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貳、主席致詞 :(略)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一○一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15~16 頁(附件一)。

第二案
  • 案 由:一○一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第17 頁(附件二)。

第三案
  • 案 由: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請參閱修訂條文 對照表第18~27 頁(附件三)。

  • 1 -

第四案

  • 案 由: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 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

  • 1.依金管會101.4.6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規定,需就選擇 適用IFRSs 第一號公報之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之未實現重估增 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提列相同金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2.本公司首次採用IFRSs 編製財務報告,因選擇適用IFRSs 第一號公 報之豁免項目,致101 年1 月1 日保留盈餘減少23,195 仟元,累 積至102 年1 月1 日IFRSs 財務報告保留盈餘減少13,695 仟元。

  • 3.本公司首次採用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累積換算調整數並未選擇豁 免且無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因此無需依金管會101.4.6 金管證發 字第1010012865 號函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第五案

  • 案 由:本公司所投資於睿志達光電(成都)有限公司之原預估效益未達成情 形及修正後之預計效益,報請 公鑒。

說 明:

  • 1.本公司擬發行國內第一次暨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業取金管會102 年5 月28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7986 號函核 准在 案, 並依主管 機關指示將 睿志達光電(成都)之原預估效益未達成情形及 修正後之預計效益提股會報告。

  • 2.本公司原於101 年第二預估睿志達光電(成都)自102 年 起每 年可 產生 營業利益 新台幣 88,013 仟元,睿志達光電(成都)因 生產 之 保 護玻璃 造難 高, 良率爬升狀況 預期,且因 市場 情 ,

  • 況變化 ,需 求量 減少導致未達規 模經濟 生產 成本提高,致 使 睿志 達光電(成都)至102 年4 月 尚處虧損 ,未達成原預估效益。

  • 3.睿志達光電(成都) 持續改善良率 撙節 成本,月 量持續 本公司於102 年5 月依睿志達光電(成都)實際營 運狀況 修正預計效 益,預估睿志達光電(成都)於102 年年營業 虧損 新台幣 265,145 仟元,自103 年 起每 年營業利益平 均約新台幣 332,983 仟 元,總投資金額5,000 萬美 金之 回收 年限為7.42 年。

  • 2 -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1. 本公司一○一年度別及合 產負 債表、益表、現金 流量 表及 股 東權 變動 表,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池世欽會計師及 ,

蒂暖 會計師查核 完竣 併 同營業報告書本公司董事會 通 過 請監察人審查 完竣 ,出審查報告書案,提請 承認

2.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第15~16頁(附件一)及第28~ 40頁(附件四)。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1. 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期未分配盈餘為 新台幣 480,893,595元, 一○一年度利為661,693,087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 66,169,309元後,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為1,076,417,373元。

2. 本公司擬自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 撥新台幣 217,730,917元發現金股利,股配發 新台幣 0.82元(計算至元為),上開分 配股 東紅 利擬自一○一年度盈餘中 優先

3. 本案本次股 東常 通過 後, 授權 董事會 除息基 準日、發日 及 其他 宜; 本公司 買回 本公司股份 或將庫藏 股轉 ,

、轉換 或註銷 或 本公司 員工執 員工認 權憑 利,致 影響流通在外 股份數,股金額因此發 生變動者 ,擬請股 授權 董事會調整之。

  • 3 -

4. 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表下: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合計
一○一年度期未分配盈餘
:一○一年度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利--現金(股配發0.82元)
皆由一○一年度稅後可分配盈餘中提列
未分配盈餘
661,693,087
(66,169,309)
(217,730,917)
480,893,595
1,076,417,373
858,686,456
:(以現金發)
配發員工紅利:47,641,902
配發董事監察人酬勞595,524
負責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 議事 過程 :股 東戶 號319 號發建議股現金股利提高為1 元。 股出席證號8501 附議。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修正案 通過

修正後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之股股利為265,525,509 元。 修正後之盈餘分配表下:

  • 4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年度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合計
一○一年度期未分配盈餘
:一○一年度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
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
分配項目:
股利--現金(股配發1元)
皆由一○一年度稅後可分配盈餘中提列
未分配盈餘
661,693,087
(66,169,309)
(265,525,509)
480,893,595
1,076,417,373
810,891,864
:(以現金發)
配發員工紅利:47,641,902
配發董事監察人酬勞59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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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主辦會計:
          經理人: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1. 臺灣 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 年4 月25 日以證上字 第 0920007311 號函定「股會議事規則」參

2. 擬依 臺灣 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定之參及民國102 年2 月27 日證上一字第1020003468 號函文修訂本公司「股會議 事規則」請參閱修訂後對照表第41~51 頁(附件五)。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 5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 程序 」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1. 依中華民國一○一年日金管理委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 書保證理準則」分條文之規定理。

2.文修訂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 程序 」請參閱修訂後對照表 第52~59頁(附件)。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書保證管理法」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1.依中華民國一○一年日金管理委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 書保證理準則」分條文之規定理。

2.文修訂本公司「書保證管理法」請參閱修訂後對照表第60~ 67頁(附件)。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公司 章程 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公司實際需,擬修訂本公司 章程 檢 附「公司 章程 」修訂後對 照表第68頁(附件)。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 6 -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發行一○二年度限 制員工權 股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 吸引 及留公司所需之業人,並提高 員工 對公司之 向 心力 歸屬感 ,以共同 創造 公司及股之利益,擬提請股 通過 發行限 制員工權 股,於股議之日一年內一次分次理,並於金管理委效核 准通知到 達之 日一年內一次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訂定之。

  • 二、 有發行及法,請參閱第69~71頁(附件九),相說明下:

    • (一) 發行 價格 新台幣 15元。

    • (二) 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 新台幣 30,000,000元, 新台幣 10元,共計發行 普通 股3,000,000股。

    • (三) 既得 條件:

員工 依本 認購 制員工權 股後,自增資準日,於 下列 各既得 期限 屆滿仍在職 ,同時 皆須符 合年度 B 等級 以上,且未 違反 法令、 員工廉潔作 業規範、 道德 行為 準則及 獎懲 管理規範及定之情事,可分別達成 既 得 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 下:

屆滿 1 年: 15% 屆滿 2 年: 15% 屆滿 3 年: 30% 屆滿 4 年: 40%

  • 7 -

  • 三、 員工 符既得 條件 生繼承 方式

  • 、 、 、

  • (一)於 既得 期間內自 願離職 解雇 、資 遣 退休 辦 理留 職停薪 、轉 調 關係企 ,於事實發 起喪失其尚 既得權 利,之 前認購 尚 既得 之股份,本公司以發行 價格向員工收買

  • (二)於 既得 期間四年內年度 考績 未達 B 以上 者 其當 年度 既得 之股份,本公司以發行 價格向員工收買

  • (三)因 受職 災害 身體殘疾 而無法 繼續任職者 尚 既得 之限 制員 工權 股,於 員工離職生 效日 起即視 為達成所有 既得 條件。

  • (四) 員工死亡 既得 之限 制員工權 股,於 員工死亡當 為 達成所有 既得 條件,由 繼承 人於成法定之 必要程序 並提證明文件, 領受其應繼承 之股份 或經處 分之益。

  • (五)對於本公司依 前述各款 ,以發行 價格收買 之限 制員工權 股, 本公司 將予註銷

  • 四、 員工 條件及 得獲 或認購 之股數:

  • (一) 員工 條件:

    • 1.以限 制員工權 授予 日已 到職 之本公司正內之 全職員工 為限。

    • 2.實際 被給與員工 及可 獲得 制員工權 股之數 量 將 年 、

    • 資、 職級 工作績 效、整 體貢獻 、特 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需參 ,

    • 之條件 素 經 董事核訂後,提報董事會議。

  • (二) 得獲 或認購 之股數:

本次發行限 制員工權 股, 量應符 合發行人 募集與 發行有 券處 理準則第 六十 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之 一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得認購 股數,人累計取 制員工權 股之合計數, 不得 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分之三,且計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第 一 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得認購 股 數, 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分之一。」

  • 五、理本次限 制員工權 股之 必要 理由

吸引 及留公司所需之業人,並提高 員工 對公司之 向心力 歸 屬感 ,以共同 創造 公司及股之利益,擬發行限 制員工權 股。

  • 、 可 能費 金額、對公司股盈餘 稀釋 情形及 其他 對股 東權 影響

  • 8 -

項:

  - `(一)可` 能費 `用` 化 `金額:`

     - `目` 前 `公司` 流通在外 `股數為265,525,509股,預計發行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 占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比率 `為 1.12%,` 若 `以董事會` 寄 `發開會` 通 `一`

     - 知 `日` 前 個 `營業日,` 即 `民國102年4月19日` 收盤價新臺幣 `66.9元減 發行` 價格新台幣 `15元後之預計公` 允價 `值` 新台幣 `51.9元計算,且` 全 `數達成` 既得 `條件,` 設 `算估計可` 能費 `用` 化 `之金額` 約 `155,700仟元,分 四年` 攤 `提,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 66,173仟元、42,818仟元、31,140仟元、15,570仟元。`

  - `(二)對公司` 每 `股盈餘` 稀釋 `情形及` 其他 `對股` 東權 `益` 影響 `事項: 以公` 允價 `值` 新台幣 `51.9元計算,` 若全 `數達成` 既得 `條件,` 每 `年對` 每 `股盈餘` 稀釋 `情形分別為0.25元、0.16元、0.12元、0.06元,對本 公司` 每 `股盈餘` 稀釋尚屬 `有限,對股` 東權 `益` 尚 `無重` 大影響 `。`
  • 員工獲 或認購新 股後未達 既得 條件 前受 利:

    • 一 ,

    • ( ) 員工認購新 股後未達 既得 條件 前 不得將該 制員工權 股出

      • 、 、

      • 售 質押 、轉 讓 贈與他 人、定, 或作其他方式 分。

    • ( ) 員工認購新 股後未達 既得 條件 除前述權 其權 務( 包括 配股、配、股會表 決權 、選 舉權 及現金增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 股股份相同。

    • ( ) 員工 既得 期間配之配股配 息不 交付信 託保管。

  • 、 本案因法令 變更或 主管 機關 核定需為 變更 時, 授權 董事 長全權處 理 之。

  • 九、 本案 將俟 東常 通過 ,並主管 機關 後,擬請股 東常 授 權 董事會訂發行日期。

  • 十 當 本案 認購不足 時, 授權 董事 長決 定調發行股數。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 9 -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 市場價格 發行一○二年度 員工認 權憑 證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 吸引 及留公司所需之 科技 業人,並 激勵員工 、提 升 員工向心力 歸屬感 ,以共同 創造 公司及股之利益,擬發行之 員工 認 權憑 證, 價格在不低 於發行日 最近 證之財務報告值範內,提請股 授權 董事會 視當 市場狀況 訂定之,一○二年度 員 工認 發行及 認購辦 法,請參閱第72~76頁(附件)。

  • 二、 本次所發行之 員工認 權憑 證依規定列並說明下列事項

1. 發行 單位 總數、 每單位認 股數:

  - `,`

  - `本次(第四次)發行` 單位 `為3,000,000` 單位 每單位認 `股` 權憑 `證` 得認 購 `股數為1 股,因` 認 `股` 權 `行` 使 `而需發行之` 普通 `股` 新 `股總數為 3,000,000股。`

2. 價格 訂定之依及合理

  - 認 `股` 價格在不低 `於發行日` 最近 `期` 簽 `證之財務報告` 淨 `值範` 圍 `內,提請 股` 東 `會` 授權 `董事會` 視當 `時` 市場狀況 `訂定之。`

3.人資條件及 得認購 股數:

  - `(1) 以本公司及國內` 外子 `公司正` 式 `編` 制 `內之` 全職員工 `且` 符 `合一定` 績 `效表現之` 員工 `為限。`

  - `,`

  - `(2) 實際` 得 `為` 認 `股` 權 `人之` 員工 `及` 其得認購 `之股` 權 將 `參` 酌職 `稱、` 職 `、 ,`

  - 等 服 `務年資、` 工作績 `效、及對公司之` 貢獻或 `特` 殊功績等 經 `董事` 長 `同` 意 `後,提報董事會核定。`

  - `(3) 本次發行,` 其 `數` 量應符 `合發行人` 募集與 `發行有` 價 `證` 券處 `理準則 第` 六十 `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一`

  - `發行`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股` 權 `人` 得認購 `股數,` 加 `計` 認 `股` 權 `人累計取` 得 `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 `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 千 `分之三,且` 加 `計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第一項規 一`

  - `定發行`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股` 權 `人` 得認購 `股數,` 不 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 `分之一。」`

4.理本次 員工認 權憑 證之 必要 理由:

本公司為 吸引 及留公司所需人,並 激勵員工 及提 昇員工向心 力 ,以期共同 創造 公司及股之利益。

  • 10 -

5. 對股 東權 影響 事項:

  - `可` 能費 `用` 化 `之金額及對公司` 每 `股盈餘` 稀釋 `情形:`

  - `一`

  - 若 `以董事會` 寄 `發開會` 通知 `日` 前 個 `營業日,` 即 `民國102年4月19日` 收盤 價新臺幣 `66.9元為` 推 `估` 市價 `,並以` 最近 `期` 簽 `證之財務報告(101年度)` 淨 `值38.52元` 考量 `股` 價波動率 `、無` 風險 `利` 率 `及` 殖 `利` 率等 `因` 素 `,代入選 擇` 權評價模型 `計算,` 每 `股` 酬勞 `成本(理` 論價格 `)` 約 `為` 新台幣 `31.2元,` 得 `出可` 能 `之` 費 `用` 化 `金額為` 新台幣 `93,600仟元,發行後分四年` 攤 `提,於第 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31,200仟元、31,200 仟元、21,840仟元、9,360仟元。` 每 `股盈餘` 影響 `分別為0.12元、0.12 元、0.08元、0.04元。` 然 `本公司未` 來幾 `年度之營` 收 `預估` 將持續呈 `成` 長 `,`

  - 趨勢 故 `整` 體評 `估,對本公司未` 來 `年度` 每 `股盈餘之` 稀釋 `情形` 尚屬 `有限 ,對現有股` 東權 `益` 亦應 `無重` 大影響 `。`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 解除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禁止 之限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1.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 己或他 人為於公司營業範內之行 為,對股會說明行為之重,並取 得其許 可。

2. 本公司董事有上情事時,及本公司之利益提下,同 意解除該 董事及代表人之 禁止 之限

3. 本次擬 解除競 業情形下:

3. 本次擬解除競業情形下:
姓名 業行為
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代表人
戴豐源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助/技術長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 11 -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擬於 不超過伍 股額度內理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以現 金增資發行 普通 方式 發行 海外存 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 、 本公司為配合 海外購料 擴充產能 充 實營資金、 償還銀 借款 及因之資金需,以 維持 公司業務 的持續 強化 公 司 競爭力 ,擬提請股 授權 董事會於適,以 不超過伍 普通 股之額度內,同時分次分別依下列原則理現金增資發 行 普通 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方式 發行 海外存 證 (以下 簡稱「本次發行案」)。

1.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 擬請股會依證 券交易 法第二 十八 條之一規定,需公開 承銷部 份之 ,

  • 銷售方式 授權 董事會採 詢價圈購方式進 行,提公開 承銷比例 依 下列 方式辦 理:

  • A . 本次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二 百六十七 條規定,保留現金增資發 行股10% ~ 15%之股數由 員工認購 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 之 股份數額,擬請董事會 授權 董事 長洽 特定人發行 價格認購 之, ~

  • 餘85% 90%擬請股會同依證 券交易 法第二 十八 條之一規 定,議原股 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以 詢價圈購方式辦 理對公開 承銷 ,並依「中華民國證 券商 同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 銷售 券處 法」理。

  • B . 本次發行案實際發行 價格 之訂定依「中華民國證 券商 業同業公 會 承銷商 員輔 導發行公司 募集與 發行有自律規則」(以 下簡稱「自律規則」)第條規定, 不低 於訂日本公司 普通 股 於 台灣 券交易 一、三、五營業日擇一計算之 普通 收盤 價 之簡 扣除 配股 除權 除息 後平之九 成。實際發行 價格 詢價圈購 期間 完畢 後,擬請董事會 授權 董事 長與 券承銷商 酌圈購彙 總情形議定之。

  • C . 本次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 價格 募集 金額、資金用計項目、預定度、預計可 能產生 效益、發行後訂 一

  • 定增資準日及股 款繳納 期間、議定及 簽署 切 本次發行案 之 契約 文件及 其他 事項,擬請董事會 授權 董事 長全權處 ; 如經 主管 機關 示或 其他 情事而有修正 必要 ,暨本案 其他 同。

  • 12 -

  • D . 對股 東權 益而,以本次發行案之發行上限股計算,佔增 資後 流通在外 股數15.85%,增資之效益現後,可 強化 公司業地、提 升長 競爭力 嘉惠 故應不 致對原股 東權 成重 大影響

2.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股參發行 海外存

  • ~

  • A . 擬依公司法第二 六七 條規定,保留發行 普通 股總數之10% 15%由 ,

  • 公司 員工認購 員工 認購部 份,擬 授權 董事 長洽 特定人發行 價格認購或得視市場 列入參發行 海外存 證, ~

  • 85% 90%擬提請股會依證 券交易 法第二 十八 條之一規定,議 原股 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以 充作 發行本次 海外存 證之原 有

  • B .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股參發行 海外存 證之發行 價格將 依 國際 慣例 ,以 不影響 東權 益為原則,實際發行 價格授權 董事 長視當 市場狀況洽 券承銷商 訂定之, 然須符 合主管 機關 規定。

    •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股實際發行 價格將 依「自律規則」第九條 規定,以 不低 於訂日本公司 普通 股於 台灣 券交易 收盤價或 一、三、五營業日擇一計算之 普通 收盤價 之簡 扣除 配股 除權 除息 後平之九成為原則。

    • 於國內股 價常 劇烈短 波動 故其 實際發行 價格 前述 自律規 、

    • 則所訂範內, 授權 董事依國際 慣例 、並參國際資本 市場

    • 國內 市價 圈購 情形 等 與 辦承銷商 共同議訂之。國內 相法令發 生變動 時, 亦得 配合法令規定調整訂 價方式

  • C . 本案發行股,對原股益而 言如 以本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股參發行 海外存 證之發行上限 普通 股計算,對原 股 權稀釋比率最 高為15.85%,增資之效益現後,可 強化 公司業地、提 升長 競爭力 嘉惠 故應不 致對原股 東 權 成重 大影響

  • D .以上所 述或 依法令規定之 授權 圍外 ,擬 授權 董事 長或其指 定 一

  • 之代表人代表本公司 簽署 切 發行 海外存 證之 契約 及文件,並為本公司理一發行 海外存 證所需之 事

  • 二、 本次發行案所資之資金用 海外購料 擴充產能 實營資 金、 償還銀 借款或 公司期發所需一項 或多 項用,本

  • 13 -

        - `計` 畫 `之` 執 `行預計` 將 `有` 強化 `公司` 競爭力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之效益,對股` 東權 `益` 亦將 `有正` 面助 `益。`
    
     - `三、 本案發行` 新 `股,` 其權 `利` 義 `務` 與 `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 `四、 本次發行案` 奉 `主管` 機關 `核` 准 `後,` 授權 `董事會` 辦 `理發行` 新 `股相` 關 `事 ,`
    
     - 宜 前述 `未` 盡 `事` 宜 `,擬請股` 東 `會` 授權 `董事會依相` 關 `法令規定` 全權處 `理之。`
    
    • 議:本案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議照案 通過
  • 陸、臨時動議: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無 其他臨 議事項,主席宣佈議 畢 散 會。

  • 柒、散會 (同日上午九時四二分)

  • (本次股東會議事錄僅節錄議事之大致經過及其結果,會議進行內容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紀 錄為準。)

  • 14 -

附件一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一、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主要產品為薄化玻璃、觸控感測玻璃、鍍膜玻璃、保護玻璃以及3D 成型 玻璃(3D Forming Glass)等加工製造與銷售。101 年雖然全球經濟景氣低迷,國內失 業率攀升及經濟成長率下滑,惟正達由於切入一線品牌客戶先端產品布局有成,在 大尺寸觸控面板、高規格鍍膜技術以及3D 成型玻璃製造方面,技術獨步業界,並成 為客戶重要合作夥伴,有助於訂單穩定,受到景氣不振的衝擊較小。

正達領先同業開發新技術及持續佈建新產能,不僅拉高後進者的競爭門檻,同 時101 年正達台灣、大陸廠區同步擴充規模,台灣員工人數達2,000 人,全球員工 人數更突破萬人,成為不景氣中少數能夠穩定獲利的業者。正達101 年度合併營業 收入淨額為新台幣9,373,868 仟元,與100 年比較成長28%。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對於101 年光電產業而言,新型消費性電子產品市場需求快速成長,但全球經 濟景氣仍受歐債效應影響,表現疲弱,惟本公司仍秉持良好產品品質的承諾與持續 創新的技術予以強化公司的競爭優勢,朝垂直整合建立強化玻璃廠,並積極投入研 發,開發及優化產品以因應市場需求。

由於101 年營業收入增加及現金增資的影響,101 年負債比率由100 年之 30.24% 為2 5 .44% 資金 佔固 定資產比率由100 年369.20% 略降 為316.21% ; 流動 比率及速 比率分 由100 年的266. 55 % 及2 5 8.44% 略降至 2 5 1.40% 及 、 217.47%。而101 年在獲利能力方面,雖因市場需求成長,營業利 益 稅前益佔 實 收資本額比率較100 年度 微幅衰退 ,而資產 報酬 率及 股東權益報酬 率及 每股盈餘均 因現金增資及 投資效 益尚未完 現,表現較100 年 低。 純益 率方面 因產品 改變 ,擴廠效 益尚未呈 現,表現 低於100 年。

重要財務比率

分 析 項 目 101年度 100年度
財務結構 負債占資產比率(%) 25.44 30.24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 316.21 369.20
償債能力 流動比率(%) 251.40 266.55
速動比率(%) 217.47 258.44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5.47 10.61
股東權益報酬率(%) 7.45 15.87
營業利益佔實收資本比率(%) 33.89 35.62
稅前利益佔實收資本比率(%) 31.68 40.33
純益率(%) 7.31 11.99
每股盈餘(稅後)(元) 2.72 4.11

、研 展狀況

  • 15 -

  • 1.101 年度研 用總 計203,121 仟元,本公司 力於 有技術及產品品質 提 昇 ,101 年主要研發成果

  • A .3D 成型玻璃 程繼 續開發

  • B . 飛散防止 技術

  • C .3D 成型玻璃強度測 開發及強度

  • D.模 具自 製與 計開發

2.研發中新產品研發計劃及 計投入研發費 用:

研發計劃 目前
進度
須再投入
之研發經費

產時
未來影響研發
之主要因
3D 成型設備 開發中 100,000 仟元 2013 年/6 設備穩定度
3D 新CNC 設備 規劃中 100,000 仟元 2013 年/6 設備是否能達到度需求
3D 玻璃產品應
及技術開發
開發中 300,000 仟元 2013 年/12 觸控效果是否與 2D 有差異

==> picture [61 x 6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負責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 16 -

附件二

==> picture [489 x 67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7 -

附件三

董事會議事規範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訂定之法令依據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六條之三第八項規定訂
定之。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
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
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
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
範,以資遵循。
依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92.4.25 以台證上
字第0920007311
號函制定「董事會
議事規則」參考範
例,及101.11.08
以臺證上一字第
1010025174 號函
全文修訂。
本次為配合證券
交易法及公司法修
正、強化公司重大
捐贈事項之決議程
序、避免列席人員
影響董事會之討論
及表決,及強化揭
露董事利益迴避,
爰修正本辦法相關
規定。
修正重點如下:
1. 配合證交所頒
布之參考範例,將
「董事會議事規
則」更名為「董事
會議事規範」。
2. 原條文為13 條
全文修訂為18
條。
3. 配合公司法第
204 條第二項之修
正,增訂董事會之
召集通知,經相對
人同意者,得以書
面、電子郵件或傳
真方式為之。
4.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一項第二
款修正期中財務報
第二條
會議通知
因應業務需要,本公司每
季召開董事會一次,並於
七天前載明會議議題,通
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
由股東會所得最多選舉權
之董事召集及擔任主席,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並於
當次選任後十五日內召
開。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
範,其主要議事內容、
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
項、公及其應遵循事
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
理。
第三條
開會點及時
董事會召開之
,以開會通知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
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書
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
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之事項,發緊急
情事或正當理由,應於
召集事由中列舉,得以
時動議提出

簿等文件備置
各董事、監察人及列席人
席董事會應辦理
簽到手續簽到簿
之。如有董事或監察人以
視訊方式參會議者,
本公司董事會定辦理議
事事務單位為財務

議事單位訂董事會議
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
議資,於召集通知時一
併寄送
  • 18 -
親自出席,並於簽到簿
明之。
董事如為會議資料不充
分,得議事單位請求補
。董事如為議
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
議之。
經會計師核閱
報董事會,爰
配合增訂依法令規
定,財務報告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
者,董事會
討論。
5. 公開發行
公司對關人或
人之捐贈,
能影響公司股東權
益,有強規範之
要,爰增訂公司
對關人之捐贈或
人之重大
捐贈事項應董事
會討論,並明定關
人之定及重大
捐贈之
方式。
6. 為強化公司對
子公司業務之監
理,增訂公司召開
董事會,得
內容通知部門或子
公司之人員列席
為強化公司治
理,避免會計
律師或其他專業人
士等列席人員
影響董事會之決
,明定該等列席
人員,應於討論及
表決時席之規
定。
7. 配合公司法第
206條第二項之修
正,增訂與自身
表之法人有利
之董事應於
董事會說明其利
之重要內容。
8.載於議事
第五條
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

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
音或錄影證,並至少保
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前項保存期限
滿前,發關於董事
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
時,相關錄音或錄影
續予保存。以視訊
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
議錄音、錄影資為議事
錄之一分,應永久保
第五條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
設簽簿供出席董事
,以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
親自出席,得依本
公司程規定委託
如以視訊
會議者,親自出
席。
董事委託董事
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
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
由之權範
第二項理人,以一人
委託為限。
第六條
主席、列席人員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
集,主席由董事長擔任
之,董事長請假或因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定董事一人
之,董事長未指
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
會,如親自出席,
得依公司程規定委託
董事
視訊會議者,
親自出席。董事委託
董事席董事
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
書,並列舉召集事由
權範。前二項
理人,以一人之委託
為限。
董事會應邀請監察人列
席董事會。監察人得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
,應於本公司所
及辦公時便於董事
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
點及時為之。
  • 19 -
董事會邀請公司相
部門經理人或其他專
業人列席董事會,以
協助董事瞭解公司業務
概況答覆董事提問
項。經董事會同意之
人,得列席董事會。
錄之事項,應包含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及利
之董事名、利
重要內容之說
明、其應迴避或
迴避理由及迴避情
第七條
董事會召開、議決議方

董事會議程及資
董事長定相關議事人員
訂定,會議應依會議通知
定之議事內容進行。
但經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者,得更之。定之議
事內容,席董事過
半數同意者,主席
會。會議進行
中,主席得定時間宣告
休息經主席宣佈
會。會後,董事
推主席行開會。
屆開會時,如全
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
後開會,其
以二次為限,後時
合計過一時。
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
席應依第二條規定重行召
集。所董事,以實
際在任者計之。
席之各董事每一議案均
有一表決權。議之決
議,公司法及
規定,應有全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之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主席對於董事會議
之討論,已達可付
決之程度時,得停止
討論,提付表決。董事會
表決時,經主席徵詢
席董事無異議者,
通過,其表決通過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
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
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
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
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
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
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董事一人理之,董事長
未指理人者,由董事
互推一人理之。
  • 20 -
同。同一議有修正
替代案時,由主席同原
定其表決之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
案即視決,勿庸再
行表決。
第八條
會議錄及簽署事項
議事錄應載下列事
項:1.會議屆次及時間地
點。2. 主席之名。3.
董事狀況。4. 列席者
名及職稱。5. 紀錄之
名。6. 報事項。7.
討論事項。8.時動議。
董事會討論議時,應
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
董事會各議之議事
要、決議方法結果,應
依相關規定實、完整記
載。董事會之議決事項,
董事有對或保留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明。
於議事錄載明,並應於
董事會之日二日內於主
管機關定之資訊申
辦理公告申報。
會議紀錄須加蓋本公司
主席及用印
後,於會後二十日內分
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
會議紀錄應列公司重要
檔案公司存續間永
久妥善保存。議事錄之
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
單位備妥相關資料供
會董事隨時考。
召開董事會,得
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
之人員
列席。
要時,邀請會計
律師或其他專業人
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屆開會
並有過半數之董事
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屆開會時,如全
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
後開會,其
以二次為限,後二
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
召集。
前項所董事,以實
際在任者計之。

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會議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董事加入討論及
表決,並理其
事行使其表決權:
(一)、自身或其
之法人有利,致有
於公司利益之
( 二) 、董事行迴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
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
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
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滿前,
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
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
或錄影證資續予保
至訴訟終
  • 21 -
避。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
規定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仍應算入已出席之董
事人
視訊會議召開者,其錄
音或錄影為議事錄之一
,應於公司存續間妥
善保存
第十條
應列舉之召集事由
下列各款之事項,應
集事由中列舉,得以
時動議提出
(一)、公司之營
(二)、年度財務報
年度財務報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
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
部控制制度。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
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
得或分資產、
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
與他人、為書或
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
為之理程序。
(五)、集、發行或私募
有股權性質之有
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
稽核主管之任免。
(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
條之三、其依法令或
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
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
之三應董事會之事項,
立董事如有對或保留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獨立董事如
自出席董事會表
有正當理由,應事
出具書面意,並載明於
董事會議事錄。
前列第一項應董事會
討論事項董事會
會期,董事會依法令或
第十條
本公司定期董事會之議
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
事項:
一、報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
行情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

)其重要報
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
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
項。
三、時動議。
  • 22 -
公司程規定,得權董
事長行使董事會權,其
權內容如下:
(一)、其舉債金額在叁仟
元以下之動產抵押借
款及其他借款之定。
(二)、公司壹仟萬元以下
之一財產及動產購置
與處分之定。
(三)、轉投資公司董事及
監察人之指派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議事內容
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事項:
1.上次會議紀錄及行情

2.重要財務業務報
3.內部稽核業務報
4.其重要報事項。
(二)、討論事項:
1.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
項。
2. 本次會議定討論事
項。
(三)、時動議。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
知所定之議事程序進
行。但經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者,得更之。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者,主席
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
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
者,經席董事議,
主席應暫停開會,並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第十二條

會議進行時遇不可抗力之
情事,主席得暫停
會或期開會。
本規則如有未盡,依
公司法,本公司程或其
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本公司董事
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
二、年度財務報
度財務報。但年度財
務報依法令規定無須
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
限。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
證交法)第十條之一規
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
度。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
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
分資產、衍生性
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
人、為書或提供保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
理程序。
  • 23 -
五、集、發行或私募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證券。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
主管之任免。
七、對關人之捐贈或對
人之重大捐贈。但
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
下次董事會追認
八、依證交法第十條之
三、其依法令或程規
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
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
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
本公司所依據之財務報
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
人之重
大捐贈,捐贈金
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
捐贈金額達新
以上,或年度經會
師簽證之財務報營業
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一年內以本次
董事會召開日期為準,
追溯一年,已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分免

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
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
事項,立董事應親自出
席或由其他獨立董事
席。立董事如有
對或保留,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立董
親自出席董事會表
達反對或保留者,
有正當理由,應事先出
書面意,並載明於董
事會議事錄。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股東會後行,修正時
第十三條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之討
論,已達可付表決之
  • 24 -
同。 程度時,得停止
論,提付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表決
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
體無異議者,為通
過。如經主席徵詢而
議者,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下列各
款規定一行之:
一、舉表決或投票器
決。
二、名表決。
三、投票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
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
第十 本公司董事會議之決
議,證交法及公司法
有規定,應有過半數
事之席,席董事過
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有修正替代
時,由主席同原
其表決之序。但如其中
案已獲通過時,其
案即視決,無須再
表決。
之表決如有設置
及計人員之要者,由
主席定之,但監人員
董事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
,並做成紀錄。
第十五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
自身或其表之法人有利
者,應於當次董事
會說明其利之重要
內容,
如有於公司利益

加入討論及
表決,討論及表決時應
迴避,並理其
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
  • 25 -
依前項規定得行使表決
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
百零六條第三項準第一
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
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
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
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名。
三、董事狀況包括
席、請假席者之

、列席者之名及

五、錄之名。
六、報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
決議方法結果、董事、
監察人、專家及其人員
發言要、依前條第一項
規定及利之董事
名、利重要內容
之說明、其應迴避或
避理由、迴避情

保留見且有紀錄或書
明及
立董事依第十
二條第項規定出具之書
面意
八、時動議:提案
名、議之決議方法
果、董事、監察人、專家
及其人員發言要、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及利
之董事名、利
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
迴避或迴避理由、迴避
對或保留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明。
、其載事項。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
董事有對或保留見且
有紀錄或書面明者,
  • 26 -

應於議事錄載明,並應 於董事會之日二日內於 金融監督管理員會定 之公開資觀測辦理公 告申 報。 董事會 簽到簿 為議事錄之 一分,應於公司 存續 間妥善保存 。 議事錄由會議主席及錄人員名或 蓋章 ,於會 後二十日內分各董事及 監察人。並應列本公司 重要 檔案 ,於本公司 存續 間妥善保存 。 第一項議事錄之 製作 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本 , 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程規定,得權董事長行 使 董事會權,其權內 容如下: 一、定各項重要契約。 二、動產 抵押借 款及其 他借 款之定。 三、公司重大財產及動 產 購置與處 分之定。 轉投 資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之 指派 。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範來如有修正 得權董事會決議之。

  • 27 -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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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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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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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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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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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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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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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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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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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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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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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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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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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附件五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法令及本公司
規定,應依本規則行
之。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
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
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以資遵循。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
92.4.25 以台證上字
第0920007311 號函
制定「股東會議事規
則」參考範例,及
102.02.27 以臺證上
一字第 1020003468
號函全文修訂。
修訂重點如下:
1. 原條文為23 條
全文修訂為
19
條。
2. 為強化股東會
業,以障股東
權益,增公司應
於開會通知書載明
理股東報
、報到處地點,
及其應注意事
項。
前項理股東報
間至少應於會
議開始前三十分鐘
辦理之到處
有明確示,並
適足適任人員辦理
之。
3. 使股東能
分、時掌握選舉
董事、監察人之表
決結果,爰修正
為,應當場宣布選
舉結果,包含當選
董事、監察人之名
單與其當選權
以資明確。
第二條
本規則所之股東,
東本人及股東委託出席之
表。股東得於每次股東
會,出具本公司發之
書,載明權範
託代理人席股東會。一
股東以出具委託書,並
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
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
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
先送達者為準。但
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
限。委託送達本公司
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
會,遲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本公司為
撤銷委託通知,逾期者以
委託代理人席行使表決
權為準。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
則,法令或有規
定者,應依本規則之規
定。
第三條
股東會召開之點,應於
本公司所在地便利股東
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
點,會議開始時
席股東應繳交簽到
卡, 以代簽到並計算代
之股份總席時
配、攜帶席證。本公司
股東會法令有規定
,由董事會召集之。股
東常會召集,應於三十日
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
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
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法令
規定,由董事會召集
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三十日前或股東時會開
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
會通知書、委託紙、
有關承認案、討論、選
任或任董事、監察人事
各項議由及說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
送至公開資觀測。並
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前或股東時會開會十五
  • 41 -
公開資觀測方式
為之。股東時會召集應
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對於持有名股票未滿
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
以輸公開資觀測
方式為之。通知及公
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
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
子方式為之。選任或
董事、監察人、
程、公司解散、合、分
割或公司法第185 條第一
項、證交法第26-1 條、第
43-6 條事項應召集事由
中列舉,得以時動議
提出。持有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得以書面本公司
股東常會議。但以一
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
東所有公司法第
172-1 條第項各款情
一,董事會得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
召開前之停止過戶日
前公告受理股東提案
理期;受
間不少於十日。股東所
以300 字為限,逾
300 字者,不予案;
提案股東應親自委託他
席股東常會,並參
討論。本公司應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前,將
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
合於本條規定之議列於
開會通知。對於
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
於股東會說明之理
由。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
及會議補充製作
檔案送至公開資
。股東會開會十五日
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
冊及會議補充
股東隨時索,並列於
公司及其股務理機構,
應於股東會現發放。
通知及公應載明召集事
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
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任董事、監察
人、程、公司
、合、分割或公司法
第一八十五第一項各
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
條之一、第十三條之六
之事項應召集事由中列
舉,得以時動議
。持有發行股份總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得以書面本公司
股東常會議。但以一
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
東所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
款情之一,董事會得
列為議。本公司應於股
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
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
提案所及理期
間;理期間不
十日。股東所以三
字為限,過三
者,不予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委託他
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
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
知日前,將理結果通知
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列於開會通
  • 42 -
知。對於之股
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之理由。

本公司應設簽簿供出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
理人( 以下股東)
,或由席股東繳交
卡以代簽到席股東
表股份,依股
簽到時繳交之簽到卡或
簿之。股東會之
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
算基準。本公司如有
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決權之股之。
本公司應將議事冊、年
報、席證、發言條、表
及其會議資
席股東會股東。股東憑
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
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
徵求人並應帶分證明
文件以備核對。政府或法
人為股東時,席股東會
表人限一人。法人
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指派一人席。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
本公司發之委託書,
載明權範委託代
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委託書,
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
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
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
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
限。
委託送達本公司後,股
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書面本公司
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
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
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
理之,副董事長或
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定常務董事一人
未設常務董事者,
定董事一人理之,董
事長未指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
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
會以之其有召集權人
召集者,其主席由召集
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
第五條
股東會召開之點,應於
本公司營在地便
股東且適合股東會召
開之點為之,會議開始
間不得早於上午時或
晚於下午三時。
  • 43 -
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
律師、會計或相關
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六條
會議時,如有
發行股份總半數
股東席,主席即宣告
會。如逾開會時間不足
法定時,主席得宣佈延
長之,長兩次仍不足
發行股份總三分
一以上股東席時,由主
布流會。長兩次仍
不足額而發行股
份總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
七十五條之規定辦
理,以席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為決議,並將
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
行召集股東會。於當
次會議結束前,如
股東所表股數達已發行
股份總半數時,主席
得將作成決議,依公
司法第一七十條規定
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六條
本公司由席股東本人或
股東所委託理人繳交
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
理股東報、報
到處地點,及其應注意
事項。
前項理股東報間至
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
鐘辦理之到處應有明
示,並派適足適任人
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
理人(以下股東)應憑
席證、簽到卡或其
他出席證件席股東會
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
應攜帶分證明文件,以
備核對。
本公司應將議事冊、年
報、席證、發言條、表
及其會議資,交
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
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
附選舉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
席股東會之表人限於
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
會時,僅得指派一人
席。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者,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
訂定之,開會時依照議程
定之程式進行,經股
東會決議更之。股
東會如由董事會以之其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
前項之規定。前二項
定之議程於議事(合
動議)未終結前,經決
議,主席宣佈散
第七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
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定董事一人理之,董
事長未指理人者,由
董事互推一人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
席由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 44 -
會。主席違議事規則,
宣佈散會者,董事會其
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
依法定程序,以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推選一
人擔任主席,繼開會。
前列情形外,會議
後,股東推選主席
於原址或行開
會。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任之
、會計或相關人員列
席股東會。
第八條
席股東發言時,以發
言條填明發言要旨、股東
戶號(或席證號)及
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序。席股東發言時,
股東得主席及
發言股東同意得發
言干擾,違者主席應
席股東僅發言
而未發言者,
言。發言內容發言條
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準。
第八條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
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
依公司法第一八十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為

同一議每一股東(或
理人)發言,經主席之
同意過兩次,每次
過五分鐘。股東發
言違前項規定或超出
題範者,主席得制
發言。

股東會之席及表決,應
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如有
股東議清點人,主席
理。席股
繳交之簽到卡,計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之股之。
屆開會時,主席應
布開會,惟
發行股份總半數之股
席時,主席得
後開會,其後次以二
次為限,後時合計
過一時。後二次
不足發行股份
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席時,由主席布流會。
前項後二次仍不足額而
發行股份總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席時,得依公
司法第一七十五條第一項
  • 45 -
規定為決議,並將決議
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
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結束前,如
席股東所表股數達已
發行股份總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決議,
依公司法第一七十
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
決。
第十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
法人僅得指派代表一人
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
以上之席股東會
時,同一議僅得推由一
人發言。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
之,會議應依定之議程
進行,經股東會決議
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
經決議,主席
會。
主席對於議及股東所
之修正時動議,應
予充分說明之機會,
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
時,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 討論議時,主席對於議
及股東所修正
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
及討論之機會,主席得於
當時間宣告討論結,
要時並得宣告停止討論
並由主席提付表決。
第十一條
席股東發言前,須先
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
股東戶號 (或席證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
序。
席股東僅發言條而未
發言者,發言。發
言內容發言條
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每一股東發言,
經主席之同意
兩次,每次過五分
鐘,惟股東發言違規定
超出議題範者,主席
得制其發言。
席股東發言時,其
得主席及發言股
  • 46 -
東同意得發言干
擾,違者主席應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
席股東會時,同一
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
親自定相關人員
第十二條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
親自定相關人員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
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表決
權股東之股份不算入
發行股份之總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
自身致有於本
公司利益之時,
表決,並
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得行使表決權之股
不算入已出席股東
之表決權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
機關准之股務理機構
,一人同時二人以上
股東委託時,其理之表
決權發行股份
表決權之分之三,
過時其過之表決權,
不予
第十三條 股東會表決應以股份為計
算基準。股東會決議,對
表決權股東之股份,
算入已發行股份總。股
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
致有於本公
司利益之時,加入
表決,並股東
使其表決權。前項
使表決權股份不算
入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
機關准之股務理機構
,一人同時二人以上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限制或公司法第一
條第二項所列表決
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
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
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
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
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親自出席股東
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時動議及原議之修正,
  • 47 -
股東委託時,其理之表
決權發行股份
表決權之分之三,
過時其過之表決權
。股東每股有一表
決權,但限制或公司法
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
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
司召開股東會,得採行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但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使表決權其行使方法應
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決權之股東,親自出
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
會之時動議及原議
為棄權。前項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
先送達者為準。但明撤
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
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
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使
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
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逾期撤銷者,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
委託代理人席股東會
者,以委託代理人席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議
表決,公司法或本公司
有規定,以
股東及理人表之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
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
通過,其與投票表決
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
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明撤銷前意思表示
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
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使表決
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
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並以委託委託代
理人席股東會者,以
託代理人席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
之表決,公司法及
本公司有規定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通過之。議表決
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
者,為通過,其
投票表決相同。
同一議有修正替代
時,由主席同原
其表決之序。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
即視決,勿庸再行表
決。
表決之監及計
員,由主席定之,但監
人員應有股東分。
應於股東會內公開
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
,並作成紀錄。
  • 48 -
相同。有議者應依前項
投票表決。
第十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
提出之其,同議
有修正替代案時,應
有其股東附議。同議
有修正替代案時由主
席定其表決之序。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
案即視決,勿庸再
行表決。
第十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
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
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
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
其當選權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
應由監員密封字後,
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八十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
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
場宣布選舉結果。前項選
舉事項之選舉,應由監
人密封字後,妥善保
存至少一年,但經股東依
公司法189 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
議事錄,由主席名或
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
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
司得以輸公開資觀測
之公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年、月、日、所、主席
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之,本公司存續
永久保存
第十六條 議表決之監及計
員,由主席定之,但監
人員應有股東份。
表決之結果,應當
,並做成記錄。
第十六條
徵求得之股受託
理人理之股,本公
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造之統計
表,於股東會內為明確
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
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
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
定時內,將內容傳輸
公開資觀測
第十七條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
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
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
佩帶識別證或臂
  • 49 -
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
依公司法第一八十
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
主席得揮糾察員或
人員協助維持會秩序。
糾察員或全人員在場協
維持秩序時,應佩戴
「糾察員」字樣臂或識
別證。
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
以本公司配設備
發言時,主席得制之。
股東違議事規則
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
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
揮糾察員或全人員
開會
第十八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
配帶識別證或臂。主席
揮糾察員(或全人
員)協助維持會制序。
糾察員(或全人員)
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
佩帶「糾察員」字樣臂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
者,股東以本公司配
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
之。股東違議事規
則,主席糾正,妨
會議進行經制止不從
者,得由主席揮糾察員
(或全人員)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
間宣休息,發生不可
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
停止會議,並
況宣行開會之時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
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
五日內期或行集會。
第十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
宣告休息。發生不
可抗拒情事時,主席得裁
停止會議,並
況宣行開會之時
股東會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
開會之場地屆時能繼
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
場地開會。股東會
得依公司法第182 條規
定,決議於五日內期或
行集會。
第十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
行,修正時同。
第二十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
  • 50 -
議事錄,由主席名或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
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
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年、月、日、所、主席
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之。本公司存續間永
久保存。前項決議方法,
經主席徵詢股東意
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
載「經主席徵詢體出
席股東無異議通過」
股東對議議時,應
載明採決方式及通過表
決權數與比例。
第二十一

徵求得之股受託
理人理之股,本公
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
依規定格式編製之統計
表,於股東會內為明確
揭示。股東會決議事項如
有屬法令規定之重大
,本公司應於規定時
內將內容輸公開資
第二十二

本規則規定事項,悉依
公司法相關法令及本公司
程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
行,修正時同。
  • 51 -

附件六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主旨:
業程序依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
主管機關公之「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理準則」(以下
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之。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業程序依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
主管機關公之「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理準則」(以下
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之。
依金融監督管理員會
金管證字第
1010029874號令全文修
訂。
修正重點如下:
一、重新編排內容、格
式,以利讀及後之
修訂。配合公司實
需要修訂增
二、增修第二條
公開發行之金融
特許事業事資金
貸與或為
證,各業別法規有規
定者,有法律授權以命
令訂定相關規範之情
,為配合實務上之
,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修第三條
1.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子
公司及母公司應依所
適用之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之規定。
2. 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以國財務報
導準則制者,所
值,係指政權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
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
益項目。
3. 增訂事實發日之定
係指交易
日、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及交易金
之日日期孰前
者。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
一、本公司辦理資金
,應依本業程序規
定辦理。但其法令
有規定者,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
應依理準則規定及本
公司業程序,訂定
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
業程序,惟若處理準
則或本業程序之規定
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
同時,得優先適用
法令規定。
第三條 定
一、本業程序所
公司及母公司,除另
,應依本公司
適用之財務報告編制準
則之規定定之。
二、本業程序內所
值,係指本公司財
務報之資產負債表歸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三、本業程序所
告申報,係指
融監督管理員會
之資訊申網站
  • 52 -
、本業程序所
實發日,係指交易
約日、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及交易金
日期孰前者。
、修訂第十條第二項
使相關行為務計
起算日更明確,修
正應公告申報之時限為
事實發日之起算
二日內。
貳.內容:
第一條:貸與
一、本公司有業務
來之公司或行號。
二、有短期資金融通
要之公司或行號。
前項所短期,係指
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
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
期為準。
條 資金貸與
一、本公司資金有下
列各款情形外
股東或其任何人:
(一)本公司有業務
來之公司或行號。
(二)有短期資金融通
要之公司或行號,融
資金額不過本公司
值之分之十。
二、前項所短期,
一年。但公司之營業
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
業週期為準。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
之融資金係指本公
司短期融通資金之

、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股份分之
公司間從事資金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
之限制。
第三條:資金貸與
及個別對之限
一、資金貸與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
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五十為限,惟
有短期融通資金
份,資金貸與他人之
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十為限。
二、資金貸與個別對
之限
(一)業務份:
本公司有業務來之
公司或行號,個別對
第五條 資金貸與
及個別對之限

一、 資金貸與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
人之融資金

不超過本公司
之五十為限。
(二)惟有短期融通
資金要之公司或行
號,資金貸與他人之融
資金不超過本
公司分之十為
限。
二、 資金貸與個別對
  • 53 -
貸與不超過雙方
業務來金為限。
業務來金額係指
雙方最一年內或
一年內可預估之實
進、銷貨金之孰高
者。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
份:
本公司直接及接持有
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公司,
直接及接對本公司持
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
之二十()以上之公
司,有短期融通資金
要者,個別對貸與
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十為限。
符合上條件之公
司,但有短期融通資金
要者,個別貸與
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二十為限。
三、前述淨值以本公司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
據為準。
、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股份分之
之國公司,資金
貸與及個別對
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為限。
之限
(一)業務
份:
本公司有業務來之
公司或行號,個別對
貸與不超過雙方
業務來金為限。
業務來金額係指
雙方最一年內或
一年內可預估之實
進、銷貨金之孰高
者。
(二)有短期融通資
份:
本公司直接及接持有
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之公司,
直接及接對本公司持
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
之二十()以上之公
司,有短期融通資金
要者,個別對貸與
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十為限。
符合上條件之公
司,但有短期融通資金
要者,個別貸與
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二十為限。
三、前述淨值以本公司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
據為準。
、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股份分之
之國公司,資金
貸與及個別對
不超貸與公司
分之為限。
條:貸與作業程序
一、決權限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
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後,始得撥
第六條 資金貸與辦理
程序
一、決權限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
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
  • 54 -
二、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
項,就借款人之
途、資金貸與之原因及
、擔條件及對
本公司之營風險、財
狀況、股東權益之影
細評估。
對於徵信及評估
後,同意件,
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
審核,逐級呈
報董事會准。
三、對象不符或貸與
額超
因情事更,致貸與
象不符本業程序規定
貸與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將相關
畫送各監察人,
並依計時程完成

立董事意
應將本公司立董事對
資金貸與之同意或
之明確意及理由列
董事會紀錄。
五、款人應提供
據或擔保品作
為資金貸與之擔。擔
保品價值由財務單位
估並決定之。
六、備查簿設管理
(一)備查簿,登載資金
貸與款人本資
、董事會准日期及
度、款日期、
、擔保品、利
件、償還款方法及日
,以主管機關及
有關人員查核
(二)為強化公司治理及
發揮監察人之功能,規
定內部稽核人員對發現
過後,始得撥
二、 徵信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
項,就借款人之
途、資金貸與之原因及
、擔條件及對
本公司之營風險、財
狀況、股東權益之影
細評估。
對於徵信及評估
後,同意件,
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
審核,逐級呈
報董事會
三、 象不符或貸與
額超
因情事更,致貸與
象不符本業程序規定
貸與額超限時,應
訂定改,將相關
畫送各監察人,
並依計時程完成

立董事意
應將本公司立董事對
資金貸與之同意或
之明確意及理由列
董事會紀錄。
五、款人應提供
據或擔保品作
為資金貸與之擔。擔
保品價值由財務單位
估並決定之。本公司
資金貸與直接及接持
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
之子公司及本公司直
接及接持有表決權股
達百分之之子公司
資金貸與,則不受
款限制。
六、備查簿設管理
(一)備查簿,登載資
貸與款人本資
、董事會准日期及
  • 55 -
有重大違規事項時,應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度、款日期、
、擔保品、利
件、償還款方法及日
,以主管機關及
有關人員查核
(二)為強化公司治理
及發揮監察人之功能,
規定內部稽核人員對發
現有重大違規事項時,
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
方式
一、貸與期限
資金貸與期限以一
年以內為原則,但公司
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
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如需展,應重新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計方式
資金貸與利率應參
公司於金融機構之
款利率水準,訂定
之。
第七條 貸與期限及計
方式
一、 貸與期限
資金貸與期限以一
年以內為原則,但公司
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
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如需展,應重新提
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 方式
(一)資金貸與利率應
本公司於金融機構
款利率水準,
訂定之。
(二)依第二條第二項
規定適用業程序之
子公司,資金貸與
利率得適用法令之
規定,不受前款之限
制。
第六條:已貸與
續控管措、逾期債
理程序
款撥放後,應經常注
款人及證人之財
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
狀況等,如有提供
者,並應注意其擔
品價值有無變動情
有重大化時,應立
刻呈報董事長,並依
示為當之理。
款人於期或
第八條 已貸與

逾期債權理程

一、款撥放後,應經
常注意款人及證人
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
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
保品者,並應注意其
保品價值有無變動情
有重大化時,
應立刻呈報董事長,並
示為當之理。
  • 56 -
期前償還款時,應
及費
連同本金一清償後,
將本票借等註
歸還款人或辦理抵押
權塗銷。款人於
期時,應還清本
二、款人於
期前償還款時,
及費
,連同本金一清償
後,方據或
保品
歸還款人或辦
抵押權塗銷。款人
期時,應
清本
參.其事項:
一.…。
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
至少每季稽核資金
與他行情,並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大違規情事,應立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三.…。
部稽核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
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
行情,並作成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立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
七、公開發行後之公
報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
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
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
額達下列準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之日
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
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一企業資金貸與額達
本公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十以上。
3.本公司或子公司
資金貸與額達新
一千元以上且達本公
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二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屬國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
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
第十條 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
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
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
額達下列準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日之
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
本公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二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
一企業資金貸與
額達本公司最期財務
報表分之十以
上。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
增資金貸與額達新
一千元以上且達
本公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二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
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子公司有前項第
  • 57 -
告申報之事項,應由
本公司為之。
參.其事項:
一.…。
二.…。
三.公司應依一
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
貸與適足
備抵壞帳,於財務
當揭露有關資
,並提供相關資料予
證會計師執要之
查核程序。
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
公司應評估資金
貸與適足
備抵壞帳,於財務報
當揭露有關資
,並提供相關資料予
證會計師執要之
查核程序。
肆.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
人員違業程序
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
理辦法報考,依其
情節輕重罰。
第十一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
人員違業程序
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
理辦法報考,依其
情節輕重
參.其事項: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
公司應命子公司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理準
則」之規定訂定資金
與他業程序,並應
依所定業程序辦理。
二.…。
三.…。
伍.生效及修訂:
業程序經董事會通
過後各監察人並
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有紀錄或書面
明者,公司應將其
併送各監察人及
股東會討論,修正時
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
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資
貸與他業程序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第十二條 其事項
一、本業程序經董事
會通過後各監察人並
股東會同意,如有董
事表示有紀錄或
書面明者,公司應將
併送各監察人及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同。
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
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資
貸與他業程序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立董事之意
,並將其同意或
之明確意對之理
由列董事會紀錄。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
本程序
之子公司將資
貸與他人者,本公司
應命子公司依「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理準則」及本
公司「資金貸與他
  • 58 -
立董事之意
,並將其同意或
之明確意對之理
由列董事會紀錄。
業程序」
之規定訂定資
貸與他業程序,
並應依所定業程序辦
理。
  • 59 -

附件七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管理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說明
.目的:
強辦理證之
財務管理及降低經營風
險,爰依證券交易法第
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
關公之「公開發行公
司資金貸與
理準則」規定訂定本
業程序。
第一條 法規依據
業程序依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
主管機關公之「公開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理準則」(以下
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
依金融監督管理員會
金管證字第
1010029874號令全文修
訂。
修正重點如下:
一、重新編排內容、格
式,以利讀及後之
修訂。配合公司實
需要修訂增
二、增修第二條
公開發行之金融
特許事業事資金
貸與或為
證,各業別法規有規
定者,有法律授權以命
令訂定相關規範之情
,為配合實務上之
,爰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修第三條
4.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子
公司及母公司應依所
適用之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之規定。
5. 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以國財務報
導準則制者,所
值,係指政權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
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
益項目。
6. 增訂事實發日之定
係指交易
日、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
定交易對及交易金
之日日期孰前
者。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
一、本公司辦理為
書或提供保證者,應
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辦
理。但其法令有規
定者,其規定。
二、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書或提供保
證者,應依理準則規
定及本公司業程序,
訂定子公司之
業程序,惟若處
準則或本業程序之規
與該子公司所在地
法令同時,得優先適
法令規定。
第三條 定
一、本管理辦法所
公司及母公司,除另
,應依本公司
適用之財務報告編制準
則之規定定之。
二、本管理辦法內所
值,係指本公司財
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三、本管理辦法所
告申報,係指
  • 60 -
融監督管理員會
之資訊申網站
、本管理辦法所
實發日,係指交易
約日、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交易對及交易金
日期孰前者。
、修訂第十條第二項
1.
使相關行為
起算日更
明確,修正應公
報之時限為事實
日之起算
二日內。
2.
因應來公開發行
公司採財務
報導準則編製財務
長期
項目,修正財務報
之長期資項目
改為長期性質
資項目。
貳.適用
業程序所
包括
一、融資證:
(一)客貼現融資。
(二)為公司融資之目
的所為之書或證。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
而另開立予非
融事業者。
二、關稅證:為
本公司或公司有關關
稅事項所為之書或
證。
三、其他背證:
法歸類前二項之
證事項。
公司提供動產或動產
公司款之擔保設
權、抵押
應依本業程序辦理。
證範
業程序所
係指下列各項

一、融資證,


(一)客貼現融資。
(二)為公司融資之
目的所為之書或
證,包括提供動產或
動產為公司之款擔
保而設權、抵押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
目的而另開立予非
金融事業者。
二、關稅證:為
本公司或公司有關關
稅事項所為之書或
證。
三、其他背證:
法歸類前二項之
證事項。
參.證之對
一、本公司證之
,以下列公司為
限:(一)有業務來之
公司。
(二)公司直接及接持
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接對公司
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
十以上之公司
第五條證之對
一、本公司證之
,以下列公司為
限:
(一)有業務來之公
司。
(二)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接對公
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
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
  • 61 -
得為證,其金
額不過本公司
分之十。但本公司
直接及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分之之公司
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於承攬工
程需要之同業或共同
造人依合約規定互
,或因共同資關
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
股比率對被資公司
證者,不受前二項
規定之限制,得為
證。
、前項所稱出資,
本公司直接資或透
過持有表決權股份
子公司資。
十以上之公司
得為證,其金
額不過本公司
分之十。但本公司
直接及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分之之公司
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因共同
由全體出資股東依
其持股比率對被資公
證,不受前二
項規定之限制,得為
證。
、前項所稱出資,
本公司直接資或透
過持有表決權股份
子公司資。
肆.證之度:
業程序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者
度如下:
一、本公司對外背
證之總,以
本公司分之二
為限。
二、本公司對
提供保證個別對
,以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為限。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整體書或提供
證之總,以不超
本公司分之二
為限。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整體一企業書或
證之金,以不超
本公司分之
限。
五、前述淨值以最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之財務報表所載為
第六條證之
業程序第五條第
二項規定者
度如下:
一、本公司對外背
證之總,以
本公司分之二
為限。
二、本公司對人或
一企業之

,以不超過本公司
分之為限。
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整體書或提供
證之總,以不超
本公司分之二
為限。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整體一企業書或
證之金,以不超
本公司分之
限。
五、前述淨值以最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之財務報表所載為
  • 62 -
準。 準。
陸.證辦理程
序:
一、辦理證時,
財務單位應依
申請,逐項審核
其資格、度是符合
業程序之規定及有
無已達應公告申
之情事,並應分析
證對之營、財務
信用狀況等,以評估
證之風險及作成
紀錄,要時並應
保品。於敘明相關
證內容、原因及風
險評估結果。
二、立董事對
證之同意或對之明確
及理由應列董事
會紀錄。財務單位
證事項建立備查
簿證經董事會
同意或董事長決後,
依規定程序申請用印
,並應將承諾擔
項、被證企業之名
、風險評估結果、
證金得擔
內容及解除背
責任之條件日期
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
據、約定書文件,
應影印妥管。
三、財務單位每月
所發銷之證事
編製明細表,俾
蹤及辦理公告申報,
並應按季評估及
證之或有損失,
於財務報中揭露
證資提供簽證會
相關資
、因情事更,致
第七條證辦理程

一、辦理證時,
財務單位應依
申請,逐項審核
其資格、度是符合
業程序之規定及有
無已達應公告申
之情事,並應分析
證對之營、財務
信用狀況等,以評估
證之風險及作成
紀錄,要時並應
保品。於敘明相關
證內容、原因及風
險評估結果。
二、立董事對
證之同意或對之明確
及理由應列董事
會紀錄。財務單位
證事項建立備查
簿證經董事會
同意或董事長決後,
依規定程序申請用印
,並應將承諾擔
項、被證企業之名
、風險評估結果、
證金得擔
內容及解除背
責任之條件日期
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
據、約定書文件,
應影印妥管。
三、財務單位每月
所發銷之證事
編製明細表,俾
蹤及辦理公告申報,
並應按季評估及
證之或有損失,
於財務報中揭露
證資提供簽證會
相關資
、因情事更,致
  • 63 -
證對象不符規定或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將相關改
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時程完成
五、證日期
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
證對留存
銀行或債權機構之
據收回,且註
證有關契據。
證對象不符規定或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將相關改
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時程完成
五、證日期
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
證對留存
銀行或債權機構之
據收回,且註
證有關契據。
六、證對象若
值低於實收資本
分之一之子公司,公司
定期評估風險。
伍.決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
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
一企業不超
一千元之
度三千元以內由董事
權董事長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董事會
追認
二、本公司辦理
因業務需要
過要點規定之
額必要時,則必須先
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名聯
後始得為之,並應修
正本業程序,報股
東會追認,股東會
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
定期限內消除超
份。
三、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
十以上之子公司為
證前,並應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
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第八條 決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
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
效且符合第六條所訂
度內
一企業
不超過一千元之
度三千元以內
由董事會權董事長
行決行,事後再提報董
事會追認
二、本公司辦理
因業務需要
過要點規定之
額必要時,則必須先
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名聯
後始得為之,並應修
正本業程序,報股
東會追認,股東會
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
定期限內消除超
份。
三、本公司直接及
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
十以上之子公司為
證前,並應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
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
  • 64 -
分之之公司間背
證,不在此限。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分之之公司間背
證,不在此限。
柒.章保管及程
序:
一、本公司應以經濟
部申請之公司印章
證之專用印
該印應由經董
事會同意的責人員
且與負責辦理
證事項者為同一人,
印章保管人更時應報
經董事會同意,並將所
管之鑑列移交。
二、證經董事會
決議或董事長決後,
財務單位應填寫「使用
鑑、證件申請單」,
連同錄及
證契約書或
用印文件經總經理
後,始得至印管人
處用印
三、鑑管理人用印
時,應對有無核
錄,「使用印鑑、證件
申請單」是准及
申請用印文件是相符
後,使用印
、對國公司為
行為時,公司所出具
證函則由董事會
之人負責簽署
章使用
管程序
一、本公司應以經濟
部申請之公司印章
證之專用印
該印應由經董
事會同意的責人員
且與負責辦理
證事項者為同一人,
印章保管人更時應報
經董事會同意,並將所
管之鑑列移交。
二、證經董事會
決議或董事長決後,
財務單位應填寫「使用
鑑、證件申請單」,
連同錄及
證契約書或
用印文件經總經理
後,始得至印管人
處用印
三、鑑管理人用印
時,應對有無核
錄,「使用印鑑、證件
申請單」是准及
申請用印文件是相符
後,使用印
、對國公司為
行為時,公司所出具
證函則由董事會
之人負責簽署
捌.公開發行之後的公
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
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
子公司上月份

二、按月公告申
證餘額外,本公司
及子公司辦理
額達下列準之一
第十條 資公開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
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
子公司上月份

二、按月公告申
證餘額外,本公司
及子公司辦理
額達下列準之一
時,應於事實發日之
  • 65 -
時,應於事實發之日
二日內證期會
之資訊申網站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
證之餘額達本公司
期財務報表
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一企業證餘
本公司最期財務報
分之二十以
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
一企業證餘
達新一千元以上
對其證、長期
資及資金放餘
數達本公司最期財
務報表分之三十
以上。
()本公司或子公司
證金額達新
三千元以上且達
公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
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子公司有前項第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玖.其事項:
一、…。
二、…。
三、公司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號之規
定,
評估或
證之或有損失於財務
當揭露
證資,並提供相關資
料予簽證會計師執
要之查核程序。

起算
二日內證期
定之資訊申網站
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
證之餘額達本公
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
一企業證餘
額達本公司最期財務
報表分之二十以
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
一企業證餘
額達新一千元以
對其證、長
性質
資及資金
放餘合計數達本公司
期財務報表
分之三十以上。
)本公司或子公司
證金額達新
三千元以上且達
本公司最期財務報表
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
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
者,子公司有前項第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
公司應評估或
證之或有損失
於財務報當揭
證資,並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
師執要之查核
序。
玖.其事項:
一、…。
第十一條 內部稽核
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
  • 66 -
二、本公司之內部稽核
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
業程序及其
行情,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以書面通知各
監察人。
三、…。
至少每季稽核背
業程序及其行情
,並作成書面紀錄,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拾.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
人員違業程序
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
理辦法員工
,依其情節輕重
罰。
第十二條罰則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
人員違業程序
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
理辦法員工
,依其情節輕重
罰。
玖.其事項: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書或提供保
者,本公司應命子公
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
貸與
準則」之規定訂定
業程序,並應依
所定業程序辦理。
二、…。
三、…。
.實施與修訂:
業程序經董事會通
過後,各監察人並
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
事表示有紀錄或
書面明者,本公司應
併送各監察人及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
同。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
時,依前項規定將本
業程序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分考
董事之意,並將其同
意或對之明確意
對之理由列董事會
紀錄。
第十三條 其事項
一、本管理辦法經董事
會通過後,各監察人
報股東會同意,如
有董事表示有紀
錄或書面明者,本公
司應將併送監察人
報股東會討論,修
正時同。
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
事時,依前項規定將
證管理辦法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分考
立董事之意
並將其同意或對之明
確意對之理由列
董事會紀錄。
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
本辦法
之子公司
書或提供保證者,
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
貸與
準則」及本公司「
證管理辦法」
之規定
訂定業程
序,並應依所定業程
序辦理。
  • 67 -

附件八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 正 前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說明
第二十條 本公司得經發行股份總
半數股東席之股東會,及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以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格發行員工
股權憑證。
配合實
訂。
第二十一
未盡,依公司法及有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未盡,依公司法及有
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條次修訂
第二十一
條之
一:
本公司組織程及辦事細則由董
事會訂之。
本公司組織程及辦事細則由董
事會訂之。
條次修訂
第二十二
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十一月八日。
……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六月十二日。
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十一月八日。
……
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六月十二日。
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
條次修訂、
增列修正次
日期。
年六月十日。
  • 68 -

附件九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任公司所需之業人才,並高員工對公司之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員會發之「發行人發行有證券理準則」(以下簡 稱處 理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二年度限制員 工權利股發行及股辦法」(以下簡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一年內一次或分次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員會(以下主管機關) 生效核 准通知 到達 之日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購員工資格條件

  • ( ) 以限制員工權利 授予 日當日 已到職 之本公司正式制內之全員工為限。

  • ( ) 被給員工及獲得限制員工權利股之 數量 ,將參年資、級、工 整體

  • 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因素,經董事長訂後,報董事會決議。

  • ( )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股,其 數量 應符合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之規定:「發行人依第 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股權憑證計給 予單 股權人得 認購 股權人得限制員工權利股之合計發行股份總之千分之三, 且加 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股權憑證計給 予單 股權人得 認購 發行股份總分之一。」

  • (四) 員工經通知於繳款期限屆 滿而未認購 繳款者,為放棄 不另 發行。

四、發行總數及股份種類

發行總30,000,000 元,每股面 額新 10 元,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 股。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 ( ) 發行格:每股15 元

  • ( ) 既得條件:

  • 員工依本辦法 認購 限制員工權利股後,增資準日,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 滿 在 職 ,同時歷年符合年度績 核 B 等 級以上, 且未 曾有違法令、員工廉潔業規範、道 德行為準則及獎懲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分別 達成 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 下:

  • 滿 1 年: 15%

滿 2 年: 15%

  • 滿 3 年: 30% 屆 滿 4 年: 40%

  • ( ) 員工符既得條件之理:

  • 、 、 、

  • 1. 於既得期 離職 解 雇、資遣 退、辦理 留職停 調關企業者,於事 實發喪失其尚既得權利,之前 認購 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員工收買。

  • 69 -

2. 於既得期 間四 年內當年度考績 未達 B以上者,其當年度尚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 行員工收買。

  • (四) 下列原因發時,尚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股依下列方式理:

1. 因 受職 災害 身體 殘疾 而無 法繼者,尚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股,於員工 離職生效 起即視 達成 所有既得條件。

2. 員工死亡,尚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股,於員工死亡當日 達成 所有既得條件, 由繼承人於 完成 法定之要程序並 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得以 申請 其應繼承之股份 或經分之權益。

  • ( ) 對於本公司以發行格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股,本公司將 予註 銷。

  • ( ) 未達 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限情

1. 員工 認購新 股後 未達 既得條件前,得將限制員工權利售、 質押 讓、贈 與他 人、定,或方式之分。

2. 員工 認購新 股後 未達 既得條件前,權利,其權利務( 包括 配股、配、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本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 員工於既得期獲配之配股配 息不 需交 付信託保 管。

4. 既得條件 未成就 前,員工違第八條的規定 終止 解除 本公司之權,本公司員工償收回。

六、保密規定

  • ( ) 限制員工權利股的發行總 單位數 股金、分配原則及被給人名 單等 事項確定後, 由承辦 單位 通知員工 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領同意書」。員工依規定 完成簽署 者,同放棄 認購 限制員工權利股之資格。

  • ( ) 員工 簽署 「限制員工權利領同意書」後,應遵守密規定,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 權益人。

  • ( ) 任何經本辦法得之限制員工權利股及 衍生 權益之持有人,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 工權利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分。

七、稅捐

  • ( ) 員工因 認購 限制員工權利之各項稅賦,按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 ( ) 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限制員工權利股時,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則 。

  • 由本公司負責繳納

八、其他約定事項

  • 限制員工權利股交 付信託 應由本公司全權理員工 票信託 機構進行 (包括 限 、 、 、

  • )信託 契約之議、 簽署 、修訂、展 延 解除 終止 ,及 信託 財產之交 付 運用 示。

九、其他重要事項

  • ( )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席及席董事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准後 生效 ,於發行前因實 際狀況 需要修改或 審核 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 之要 求而 須做 修正時,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 再提 董事會 追認 後始得發行。

  • ( )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以股 票信託保 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 未成就 前,得以任 何理由或方式 向受託 請求 返還限制員工權利股。

  • ( ) 員工 未達 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席、 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有關股東權益

  • 70 -

事項皆 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為行 使 之。

  • (四) 本辦法如有 未盡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本辦法之「給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金會 (101)基 秘字第 139 號:限制 員工權利股之理疑之規定辦理。

  • 71 -

附件十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 吸引留任 公司 需之 業人 、並 提昇 員工之 向心 力與 歸屬 感,以 同 創造公司及 股東 之利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 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 布之 募集 與發 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 簡稱處理準則 )等 相關 規定,訂 。 定本公司本 員工 認股權憑證認股辦法

發行期間

於主 管機關申報生核准通知 到達之 日起 一年內, 需要一 次或 ,實 行日期授權董事 長訂之。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 ( ) 以本公司及國內 子公司正 式編制 內之全 員工為

  • (二) 實 際得認股權 人之員工及 其得認購股權將參酌職稱 等、 務年資、工 作 效、及對公司之 貢獻或特殊功績 等,經 董事 長同 後, 提報董事 定。

  • ( ) 本 處理準則第六十條 之規定 :「依第五十六條

  • 之一 第 項 規定發 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 予單一 認股權得認購股 數,加計 認股權取得限制 員工 利新 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已行股份總 數之 分之 加計發 依第五十六條第 規定發 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 予 單一 認股權得認購股 數,不 得超過已行股份總 數之 分之一。

  • ( ) 本 規定 所稱「 子公司 係指符 合下 列情形 之一者

  • 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 持有表 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 五十 之公司。

  • 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 持有表 決權股份未超過百 分之 五十 ,但 分之二 ,

十 且符 合財務會計 準則報第五號第七號 規定之下 列情況 之一,並於發 時, 最近期 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合併財務 報告已納 製之公司

  • (1) 他投 資人約定下, 具超 半數 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 (2)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公司之財務、營及人事方針。

  • (3) 有權任免董事會 半數 之主要員,公司之制操董事會。

  • (4) 有權主導董事會 半數 投票 權,公司之制操董事會。

  • 本公司 員工 認股權憑證前揭第 2 . 款所列 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 經 董事 定之。

四、 發行總數

行總 額為 ○○○○○○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一 。因 認 股權行使普通股股總 數為 ○○○○○○股

  • 72 -

五 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

認股價 格在不低於發 行日最近期簽證 之財務 報告值範圍 內, 提請股東授權董事視當 時市場 狀況 訂定之。

(二) 期間:

  1. 認股權自被授 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 可就際可認購 分之 二 行使認股權;屆滿三 年後 可就際可認購 分之 六十 為 ,

限 行使認股權;自被授 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四 年後, 可就際可認

量行使認股權 利。本 認股權憑證期間 年, 此 期間 內不 得轉 讓 、質 人, 其他 分,但 承者不在 此限期 間期滿 時, 未行使認股權放棄

股權憑證 授予 間 可 使認 股權比例 (累 ) 滿 2 20% 滿 3 60% 滿 4 100%

  1. 認股權 公司 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 後, 違反勞動契約或 工作規 等重大 工作 明顯 者,公司有 權就其未具行使權認股權證 予以收 銷。

( ) 認購股份種類:

。 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 ( ) 認股權故離職 ,應於 認股權憑證存期間 內, 式處 理:

  • 離職 ( 含自請離職 、資 及開 )

  • (1) 已具行使權認股權憑證 ,應 自離職日起個月行使認股權 利。

  • (2) 未具行使權認股權憑證 ,於 離職當日起即視放棄認股權 利。

  • 轉任關係企

認股權如係 因公司業務需要,經 核准轉任 子公司時, 其權 務仍比 本公 司正 員工 辦理;如轉任 子公司以 關係企或其他 公司時, 其認股權 利及 行使 ( )1 規定 處理

  1. 留職停薪:

  2. 73 -

經公司 核准辦理留職停薪 者, 列原則處理:

  • (1) 已具行使權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日起個月行使認股權 利。 , 。

  • 若遇依法得行使認股權期間 得依該項存期間依遞延

  • (2) 未行使權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 利,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 ,應 依留

  • 職停薪期間往遞延 ,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期間

4. 退

已授 予之 認股權憑證得行使認股權 利。 仍應於 被授認股權憑證屆 滿 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 ,不受本 條第 (二)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 限 制 。惟 該認股權 利,應 自退日起或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 (以 日期 較晚 者為 ),一年內 行使 之。

5.一般死亡

  • (1) 已具行使權認股權憑證 ,由 承人 死亡 日起 ,一年內 行使認股權 利。

  • (2) 未具行使權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 當日即視放棄認股權 利。

  • 6.受 業災害殘疾 死亡

  • (1) 認股權 人因受 業災害 身體殘疾而無 法繼任職 者, 已授 予之 認股權憑 證 ,於 離職 時, 可行使認股權 利。 仍應於 被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 年後方 得行使外 ,不受本 條第 (二)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 限 制 。惟 該認股權 利,應 自離職日起或被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 (以 日 期 較晚者為 ),一年內 行使 之。

  • (2) 認股權 人因受 業災害 死亡者, 已授 予之 認股權憑證 承人 行使認股權 利。 仍應於 被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 ,不受本 條第 (二)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 限制 。惟 該認股權 利,應 自認 股權 人死亡 日起或被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 (以 日期 較晚者為 ),一 年內 行使 之。

  • 認股權或其繼 承人, 能於上述 期限行使認股權 者, 放 棄認股權 利,不 再行 要求 行使該認股權 利。

  • ( ) 放棄認股權 利之 認股權憑證處理

對於 放棄認股權 經本公司撤銷之 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 予以 銷不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 股交 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 式交 付之。

認股價格之調整

  • ( ) 本 認股權憑證 後, 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生變動 時( 即辦理 現金增資、 盈 餘轉 增資、資本公積 增資、受 讓他 公司 股份 、公司合併、 股票 分割

  • 74 -

, 及 辦理 現金增資 與發 外存憑證 等) 認股價 調整之(計 算 新台幣角為 ,分以下 入)。

= 調整後 認股價

  • (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 (1) 行股係指普通股已行股份總 數, 含「未註或未轉讓 之庫藏 股」 , 而不 含認股權股款納憑證其他權 書之 數。

  • (2) 每股 金額 如係屬 無償配 股或股票 分割 則其 金額為零。因員工紅利 發 前項 調整公 每股 額應以 股東 之收盤 ,並考 量 除權除 息之影響。

  • (3) 與 公司合併 讓他 公司 股份 時,增資新 股每股 金額為合併 讓他 公司 股份準日前三十個 營業 本公司 普通股 收盤

  • (4) 有調整後 認股價 格高於調整 前認股價 格時, 不予調整。

  • (二) 本 認股權憑證 後, 如遇 有本公司發 放普通股 現金 利, 每股 金額 佔每股 之比率 超過百 分之一點 者, 認股價 調整之(調整後 認股價 格 計算 新台幣角為 ,分以下 入)

- 調整後 認股價 格=調整 前認股價 格 ╳ (1 發 放普通股 現金 利/ 每股 )

註:每股 之訂定,應以現金 停止過 息公 告日前 一、 五個 營業 擇一計算 普通股 收盤 單算術平 數為

  • ( ) 本 認股權憑證 後, 有私 募普通股股份 增加時, 或遇 有以低於 每股或認股價募具普通股轉權或認股權 之各 價證券 時(以 , 一

  • 認股價 格為 每股 額) 亦應 條第 ( ) 規定計算 調整後 格 ( 下調整, 不予調整),於私 價證券交 調整之。 計算調整後 格時, 需訂定 每股 ,應以私 價證券價日 (1) 一、 三或五個 營業 擇一計算之 普通股 收盤 單算術平 數扣 無償配 ,

  • 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 減資 反除權 後之 股價 或 (2) 前三十個 營業 日普通股 收盤 單算術平 數扣 無償配 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 減資 反除權 後之 股價 , 以兩者 格較高者為

  • ( ) 本 認股權憑證 後, 有本公司非因庫藏 股註 銷之減資 致普通股股份 減少時, 認股價 調整之(計算 新台幣角為 ,分以下 入)

= 調整後

  • 75 -

調整前轉換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行股係指普通股已行股份總 數, 含「未註或未轉讓 之庫藏 股」 ,而不 含認股權股款納憑證其他權 書之 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 (一) 認股權除依法停過期間外得依辦法第五條第 (二) 項第 1 款所 定之時 程 行使認股權 利, 本公司 辦法認購 本公司之 普通股 ,並填 具認股請 求 書, 本公司之 務代 理機申請,於遞時 即生認 股之力, 且不 申請 撤 。

  • (二)本公司 務代 理機 構受 理認股 求後, 通知認股權 人繳 納股款至指 定銀 認 股權 於繳 納期限 內繳足 股款則視棄認股權 利。

  • ( )本公司於確 收足 股款 後, 將其認購 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 名簿,於 五個 營業 內以 保劃撥方 式交股票

  • ( )本公司新發 普通股自向認股權 付之 日起 上市買賣。

  • ( )本公司 辦法股交 付予 認股權 人, 季結束後 15 內, 管機 關辦理已完認股權 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因 行使認股權憑證所交 付之 股票其權 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 同。

十、保密規定

  • (一) 本公司 定發 行程 序後, 即通知認股權 員工 認股權證未依 規定 署者, 即視放棄 受領 利。

  • (二) 認股權 人經 認股權憑證 後,應遵守保密規定, 除法管機關 要求 , 不 得將被授 予之 認股權憑證相關 內容及數 洩露予 ;若違反情事將 依辦法第五條第 (二) 項第 3 之規定 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 、 、 個別認股權被授認股權憑證 及數 量 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 換發 股票 宜之 相關 作業及各 作業時 由本公司另 行通知認股權 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 (一)本 辦法董事 分之二 董事 出席,以出席 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通過 ,並 經主 管機關核准 效。 於送件審 核過程 中,因主 管機關 之要求而需 做修正時, 授權董事 長修訂本 辦法 ,嗣後 再提董事 會追

  • (二)本 辦法如 宜,悉 依相關法 令規定 辦理

  • 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