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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AGM Information 2013
Nov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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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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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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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G-TECH Optoelectronics Corporation
一○二年股東常會
議事錄
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6 月14 日上午9 時整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
(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民國102 年6 月14 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
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
出席:親自出席及委託代理出席代表之股數共計143,732,927 股,佔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265,525,509 股之54.13%。 -
列席: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池世欽 會計師、饒斯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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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鍾志明 記錄:高秀琍
-
壹、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份已達法定數額,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
貳、主席致詞
:(略)
參、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一○一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15~16 頁(附件一)。
第二案
-
案 由:一○一年度監察人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第17 頁(附件二)。
第三案
-
案 由: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請參閱修訂條文 對照表第18~27 頁(附件三)。 -
1 -
第四案
案 由: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可分配盈餘之調整情形 及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數額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
-
1.依金管會101.4.6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規定,需就選擇 適用IFRSs 第一號公報之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之未實現重估增 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提列相同金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2.本公司首次採用IFRSs 編製財務報告,因選擇適用IFRSs 第一號公 報之豁免項目,致101 年1 月1 日保留盈餘減少23,195 仟元,累 積至102 年1 月1 日IFRSs 財務報告保留盈餘減少13,695 仟元。 -
3.本公司首次採用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累積換算調整數並未選擇豁 免且無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因此無需依金管會101.4.6 金管證發 字第1010012865 號函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第五案
案 由:本公司所投資於睿志達光電(成都)有限公司之原預估效益未達成情 形及修正後之預計效益,報請 公鑒。
說 明:
-
1.本公司擬發行國內第一次暨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業取得金管會102 年5 月28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17986 號函核准在案, 並依主管機關指示將睿志達光電(成都)之原預估效益未達成情形及 修正後之預計效益提股東會報告。 -
2.本公司原於101 年第二季預估睿志達光電(成都)自102 年起每年可產生營業利益新台幣88,013 仟元,惟睿志達光電(成都)因生產之 保護玻璃製造難度較高,初期良率爬升狀況未如預期,且因市場情 , -
況變化
,需求量減少導致未達規模經濟 生產成本提高,致使睿志 達光電(成都)截至102 年4 月尚處虧損,未達成原預估效益。 -
, -
3.睿志達光電(成都)持續改善良率並撙節成本,月產出量持續增加本公司於102 年5 月依睿志達光電(成都)實際營運狀況修正預計效 益,預估睿志達光電(成都)於102 年全年營業虧損為新台幣265,145 仟元,自103 年起每年營業利益平均約新台幣332,983 仟 元,總投資金額5,000萬美金之回收年限約為7.42 年。 -
2 -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提請承認。 說 明:
1. 本公司一○一年度 個 別及合 併 資 產負 債表、 損 益表、現金 流量 表及 股 東權 益 變動 表,業 經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池世欽會計師及 ,
簡 蒂暖 會計師查核 完竣 併 同營業報告書 經 本公司董事會 決 議 通 過 , 送 請監察人審查 完竣 ,出 具 審查報告書 在 案,提請 承認 。
2. 前 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第15~16頁(附件一)及第28~ 40頁(附件四)。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說 明:
1. 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期 初 未分配盈餘為 新台幣 480,893,595元, 一○一年度 稅 後 淨 利為661,693,087元, 經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 66,169,309元後,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為1,076,417,373元。
2. 本公司擬自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 撥新台幣 217,730,917元發 放 股 東 現金股利, 每 股配發 新台幣 0.82元(計算至元為 止 ),上開分 配股 東紅 利擬自一○一年度盈餘中 優先 分 派 。
3. 本案 俟 本次股 東常 會 通過 後, 授權 董事會 另 訂 除息基 準日、發 放 日 及 其他 相 關 事 宜; 本公司 嗣 後 如 因 買回 本公司股份 或將庫藏 股轉 ,
讓 、轉換 或註銷 或 本公司 員工執 行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 認 股 權 利,致 影響流通在外 股份數 量 ,股 東 配 息 金額因此發 生變動者 ,擬請股 東 會 授權 董事會調整之。
- 3 -
4. 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表 如 下: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年度盈餘分配表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小 計 |
合計 |
|
一○一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加 :一○一年度稅後淨利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一○一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分配項目:股東股利--現金(每股配發0.82元)皆由一○一年度稅後可分配盈餘中提列 期末未分配盈餘 |
661,693,087 (66,169,309) (217,730,917) |
480,893,595 1,076,417,373 858,686,456 |
附註:(以現金發放)配發員工紅利:47,641,902元配發董事監察人酬勞:595,524元 |
||
負責人:經理人:主辦會計: |
-
議事過程:股東戶號319 號發言建議每股現金股利提高為1 元。 股東出席證號8501 附議。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修正案通過。
修正後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之股 東 股利為265,525,509 元。 修正後之盈餘分配表 如 下:
- 4 -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年度盈餘分配表
| 單位:新台幣/元 | 單位:新台幣/元 | |
|---|---|---|
項 目 |
金 額 |
|
小 計 |
合計 |
|
一○一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加 :一○一年度稅後淨利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0%)一○一年度可供分配盈餘分配項目:股東股利--現金(每股配發1元)皆由一○一年度稅後可分配盈餘中提列 期末未分配盈餘 |
661,693,087 (66,169,309) (265,525,509) |
480,893,595 1,076,417,373 810,891,864 |
附註:(以現金發放)配發員工紅利:47,641,902元配發董事監察人酬勞:595,5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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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主辦會計:
經理人: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 東 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1. 臺灣 證 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 年4 月25 日以 台 證上字 第 0920007311 號函 制 定「股 東 會議事規則」參 考 範 例 。
2. 擬依 臺灣 證 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制 定之參 考 範 例 及民國102 年2 月27 日 臺 證上一字第1020003468 號函 全 文修訂本公司「股 東 會議 事規則」請參閱修訂 前 後對照表第41~51 頁(附件五)。
決 議:本案 經 主席 徵詢全體 出席股 東 無 異 議照案 通過 。
- 5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 依 據 中華民國一○一年 七 月 六 日金 融 監 督 管理委 員 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 及 背 書保證 處 理準則」 部 分條文之規定 辦 理。
2. 全 文修訂本公司「資金 貸與他 人 作 業 程序 」請參閱修訂 前 後對照表 第52~59頁(附件 六 )。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案,提請討論。
說 明:
1.依據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之規定辦理。
2. 全 文修訂本公司「 背 書保證管理 辦 法」請參閱修訂 前 後對照表第60~ 67頁(附件 七 )。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討論。 -
, -
說 明:為公司實際需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 檢附「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 照表第68頁(附件八)。 -
。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6 -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發行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 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
二、 有關發行及認股辦法,請參閱第69~71頁(附件九),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 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 -
(二) 發行總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 -
(三)既得條件:
-
員工 依本 辦 法 認購 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後,自增資 基 準日 起 ,於 下列 各既得 期限 屆滿仍在職 ,同時 歷 年 皆須符 合年度 績 效 考 核 B 等級 以上,且未 曾 有 違反 法令、 員工廉潔作 業規範、 道德 行為 準則及 獎懲 管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範及 約 定之情事,可分別達成 既 得 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 下:
屆滿 1 年: 15% 屆滿 2 年: 15% 屆滿 3 年: 30% 屆滿 4 年: 40%
-
7 -
-
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
、 、 、 -
(一)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 解雇、資遣 退休 辦理留職停薪、轉 調關係企業者,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尚未既得權利,之前認購 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
, -
(二)於既得期間四年內當年度考績未達B以上者 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
, -
(三)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
(四)員工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 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
(五)對於本公司依前述各款,以發行價格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將予註銷。 -
四、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
(一)員工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
, -
2.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 、 -
資、職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 , -
考
之條件等因素 經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
-
(二)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本次發行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 其 數 量應符 合發行人 募集與 發行有 價 證 券處 理準則第 六十 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之 一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股 權 人 得認購 股數, 加 計 認 股 權 人累計取 得 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之合計數, 不得 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 分之三,且 加 計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第 一 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股 權 人 得認購 股 數, 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 分之一。」
五、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 吸引 及留 任 公司所需之 專 業人 才 ,並提高 員工 對公司之 向心力 及 歸 屬感 ,以共同 創造 公司及股 東 之利益,擬發行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
-
六
、 可能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 -
8 -
項:
- `(一)可` 能費 `用` 化 `金額:`
- `目` 前 `公司` 流通在外 `股數為265,525,509股,預計發行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 占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比率 `為 1.12%,` 若 `以董事會` 寄 `發開會` 通 `一`
- 知 `日` 前 個 `營業日,` 即 `民國102年4月19日` 收盤價新臺幣 `66.9元減 發行` 價格新台幣 `15元後之預計公` 允價 `值` 新台幣 `51.9元計算,且` 全 `數達成` 既得 `條件,` 設 `算估計可` 能費 `用` 化 `之金額` 約 `155,700仟元,分 四年` 攤 `提,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 66,173仟元、42,818仟元、31,140仟元、15,570仟元。`
- `(二)對公司` 每 `股盈餘` 稀釋 `情形及` 其他 `對股` 東權 `益` 影響 `事項: 以公` 允價 `值` 新台幣 `51.9元計算,` 若全 `數達成` 既得 `條件,` 每 `年對` 每 `股盈餘` 稀釋 `情形分別為0.25元、0.16元、0.12元、0.06元,對本 公司` 每 `股盈餘` 稀釋尚屬 `有限,對股` 東權 `益` 尚 `無重` 大影響 `。`
-
七
、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 , -
( ) 員工認購新
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 、 -
售 質押
、轉讓 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
(
二) 員工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股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
(
三) 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
-
八
、 本案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之。 -
九、 本案將俟股東常會通過,並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常會授 權董事會另訂發行日期。 -
、 -
十 當
本案認購不足時,授權董事長決定調降發行股數。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9 -
第 六 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擬低於市場價格發行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提請討論。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 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發行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在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一○二年度員 工認股權發行及認購辦法,請參閱第72~76頁(附件十)。 -
二、 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規定列舉並說明下列事項
1. 發行 單位 總數、 每單位認 股數:
- `,`
- `本次(第四次)發行` 單位 `為3,000,000` 單位 每單位認 `股` 權憑 `證` 得認 購 `股數為1 股,因` 認 `股` 權 `行` 使 `而需發行之` 普通 `股` 新 `股總數為 3,000,000股。`
2. 價格 訂定之依 據 及合理 性 :
- 認 `股` 價格在不低 `於發行日` 最近 `期` 簽 `證之財務報告` 淨 `值範` 圍 `內,提請 股` 東 `會` 授權 `董事會` 視當 `時` 市場狀況 `訂定之。`
3. 認 股 權 人資 格 條件及 得認購 股數:
- `(1) 以本公司及國內` 外子 `公司正` 式 `編` 制 `內之` 全職員工 `且` 符 `合一定` 績 `效表現之` 員工 `為限。`
- `,`
- `(2) 實際` 得 `為` 認 `股` 權 `人之` 員工 `及` 其得認購 `之股` 權 將 `參` 酌職 `稱、` 職 `、 ,`
- 等 服 `務年資、` 工作績 `效、及對公司之` 貢獻或 `特` 殊功績等 經 `董事` 長 `同` 意 `後,提報董事會核定。`
- `(3) 本次發行,` 其 `數` 量應符 `合發行人` 募集與 `發行有` 價 `證` 券處 `理準則 第` 六十 `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一`
- `發行`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股` 權 `人` 得認購 `股數,` 加 `計` 認 `股` 權 `人累計取` 得 `限` 制員工權 `利` 新 `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 `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 千 `分之三,且` 加 `計發行人依第五` 十六 `條第一項規 一`
- `定發行`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累計` 給予單 認 `股` 權 `人` 得認購 `股數,` 不 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 `分之一。」`
4. 辦 理本次 員工認 股 權憑 證之 必要 理由:
本公司為 吸引 及留 任 公司所需人 才 ,並 激勵員工 及提 昇員工向心 力 ,以期共同 創造 公司及股 東 之利益。
- 10 -
5. 對股 東權 益 影響 事項:
- `可` 能費 `用` 化 `之金額及對公司` 每 `股盈餘` 稀釋 `情形:`
- `一`
- 若 `以董事會` 寄 `發開會` 通知 `日` 前 個 `營業日,` 即 `民國102年4月19日` 收盤 價新臺幣 `66.9元為` 推 `估` 市價 `,並以` 最近 `期` 簽 `證之財務報告(101年度)` 淨 `值38.52元` 考量 `股` 價波動率 `、無` 風險 `利` 率 `及` 殖 `利` 率等 `因` 素 `,代入選 擇` 權評價模型 `計算,` 每 `股` 酬勞 `成本(理` 論價格 `)` 約 `為` 新台幣 `31.2元,` 得 `出可` 能 `之` 費 `用` 化 `金額為` 新台幣 `93,600仟元,發行後分四年` 攤 `提,於第 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31,200仟元、31,200 仟元、21,840仟元、9,360仟元。` 每 `股盈餘` 影響 `分別為0.12元、0.12 元、0.08元、0.04元。` 然 `本公司未` 來幾 `年度之營` 收 `預估` 將持續呈 `成` 長 `,`
- 趨勢 故 `整` 體評 `估,對本公司未` 來 `年度` 每 `股盈餘之` 稀釋 `情形` 尚屬 `有限 ,對現有股` 東權 `益` 亦應 `無重` 大影響 `。`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 七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解除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1.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 己或他 人為 屬 於公司營業範 圍 內之行 為, 應 對股 東 會說明 其 行為之重 要 內 容 ,並取 得其許 可。
2. 本公司董事有上 述 情事時, 在 無 損 及本公司之利益 前 提下,同 意解除該 董事及 其 代表人之 競 業 禁止 之限 制 。
3. 本次擬 解除競 業情形 如 下:
3. 本次擬解除競業情形如下: |
||
|---|---|---|
職稱 |
姓名 | 競業行為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
戴豐源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助/技術長 |
-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11 -
第 八 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本公司擬於不超過伍仟萬股額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 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 、 本公司為配合海外購料 擴充產能 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 司競爭力,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以不超過伍仟萬股普通股之額度內,同時或分次或分別依下列原則辦理現金增資發 行普通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以下 簡稱「本次發行案」)。
1. 若 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股
-
擬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需公開承銷部份之 , -
銷售方式 授權
董事會採詢價圈購方式進行,提撥公開承銷比例依 下列方式辦理: -
A
. 本次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10%~15%之股數由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 股份數額,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
其
餘85% 90%擬請股東會同意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 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承銷,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
B
. 本次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 下簡稱「自律規則」)第七條規定,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 成。實際發行價格於詢價圈購期間完畢後,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參酌圈購彙總情形議定之。 -
、 -
C
. 本次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價格 募集金額、資金運用計畫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准發行後訂 一 -
定增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 切有關本次發行案 之契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盡事宜之處,亦同。 -
12 -
-
D
. 對股東權益而言,以本次發行案之發行上限伍仟萬股計算,佔增 資後流通在外股數約15.85%,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化公司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2. 若 採現金增資發行 普通 股參 與 發行 海外存 託 憑 證
-
~
-
A
. 擬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保留發行普通股總數之10% 15%由 , -
公司員工認購 員工未認購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或得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其餘~ -
85% 90%擬提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決議 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充作參與發行本次海外存託憑證之原 有價證券。 -
B
.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價格將依 國際慣例訂價,以不影響股東權益為原則,惟實際發行價格授權董事長視當時市場狀況洽主辦證券承銷商訂定之,然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將依「自律規則」第九條 規定,以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收盤價或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成為原則。鑑, -
於國內股價常有劇烈短期波動 故其實際發行價格於前述自律規 、 -
則所訂範圍內,授權董事長依國際慣例、並參考國際資本市場, -
國內市價及彙總圈購情形等 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訂之。若國內 相關法令發生變動時,亦得配合法令規定調整訂價方式。
-
-
C
. 本案發行新股,對原股東之權益而言如以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上限伍仟萬股普通股計算,對原 股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15.85%,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化公司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 權益造成重大影響。 -
D
.除以上所述或依法令規定之授權範圍外,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 一 -
之代表人代表本公司簽署 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需之 事宜。 -
二、 本次發行案所籌資之資金用途為海外購料、擴充產能、充實營運資 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本 -
13 -
- `計` 畫 `之` 執 `行預計` 將 `有` 強化 `公司` 競爭力 `、提` 升 `營` 運 `效` 能 `之效益,對股` 東權 `益` 亦將 `有正` 面助 `益。` - `三、 本案發行` 新 `股,` 其權 `利` 義 `務` 與 `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 - `四、 本次發行案` 奉 `主管` 機關 `核` 准 `後,` 授權 `董事會` 辦 `理發行` 新 `股相` 關 `事 ,` - 宜 前述 `未` 盡 `事` 宜 `,擬請股` 東 `會` 授權 `董事會依相` 關 `法令規定` 全權處 `理之。`-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 決
-
陸、臨時動議: 經
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其他臨時動議事項,主席宣佈議畢 散會。 -
柒、散會
(同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 -
(本次股東會議事錄僅節錄議事之大致經過及其結果,會議進行內容及股東發言仍以會議影音紀 錄為準。) -
14 -
附件一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一、 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本公司主要產品為薄化玻璃、觸控感測玻璃、鍍膜玻璃、保護玻璃以及3D 成型 玻璃(3D Forming Glass)等加工製造與銷售。101 年雖然全球經濟景氣低迷,國內失 業率攀升及經濟成長率下滑,惟正達由於切入一線品牌客戶先端產品布局有成,在 大尺寸觸控面板、高規格鍍膜技術以及3D 成型玻璃製造方面,技術獨步業界,並成 為客戶重要合作夥伴,有助於訂單穩定,受到景氣不振的衝擊較小。
正達領先同業開發新技術及持續佈建新產能,不僅拉高後進者的競爭門檻,同 時101 年正達台灣、大陸廠區同步擴充規模,台灣員工人數達2,000 人,全球員工 人數更突破萬人,成為不景氣中少數能夠穩定獲利的業者。正達101 年度合併營業 收入淨額為新台幣9,373,868 仟元,與100 年比較成長28%。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對於101 年光電產業而言,新型消費性電子產品市場需求快速成長,但全球經 濟景氣仍受歐債效應影響,表現疲弱,惟本公司仍秉持良好產品品質的承諾與持續 創新的技術予以強化公司的競爭優勢,朝垂直整合建立強化玻璃廠,並積極投入研 發,開發及優化產品以因應市場需求。
由於101 年營業收入增加及現金增資的影響,101 年負債比率由100 年之 30.24% 降 為2 5 .44% ; 長 期 資金 佔固 定資產比率由100 年369.20% 略降 為316.21% ; 流動 比率及速 動 比率分 別 由100 年的266. 55 % 及2 5 8.44% 略降至 2 5 1.40% 及 、 217.47%。而101 年在獲利能力方面,雖因市場需求成長,營業利 益 稅前 利 益佔 實 收資本額比率較100 年度 微幅衰退 ,而資產 報酬 率及 股東權益報酬 率及 每股盈餘均 因現金增資及 轉 投資效 益尚未完 全 顯 現,表現較100 年 略 低。 純益 率方面 則 因產品 組 合 改變 ,擴廠效 益尚未呈 現,表現 略 低於100 年。
重要財務比率 簡 表
分 析 項 目 |
101年度 |
100年度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25.44 |
30.24 |
長期資金佔固定資產比率(%) |
316.21 |
369.20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251.40 |
266.55 |
速動比率(%) |
217.47 |
258.44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5.47 |
10.61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7.45 |
15.87 |
|
營業利益佔實收資本比率(%) |
33.89 |
35.62 |
|
稅前利益佔實收資本比率(%) |
31.68 |
40.33 |
|
純益率(%) |
7.31 |
11.99 |
|
每股盈餘(稅後)(元) |
2.72 |
4.11 |
三 、研 究 發 展狀況
-
15 -
-
1.101 年度研
究發展費用總計203,121 仟元,本公司致力於自有技術及產品品質提 昇,101 年主要研發成果如下: -
A.3D 成型玻璃熱製程繼續開發 -
B.飛散防止技術 -
C.3D 成型玻璃強度測試方法開發及強度提升 -
D.模
具自製與設計開發
2.研發中新產品研發計劃及 預 計投入研發費 用:
| 研發計劃 | 目前進度 |
須再投入之研發經費 |
預計完成量產時間 |
未來影響研發成 功之主要因素 |
|---|---|---|---|---|
3D 成型爐新設備 |
開發中 | 100,000 仟元 | 2013 年/6月 |
設備製程穩定度 |
3D 新CNC 設備 |
規劃中 | 100,000 仟元 | 2013 年/6月 |
設備是否能達到精度需求 |
3D 玻璃產品應用及技術開發 |
開發中 | 300,000 仟元 | 2013 年/12月 |
觸控效果是否與 2D 有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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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經理人: 主辦會計:
- 16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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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附件三
董事會議事規範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 明 |
|
|---|---|---|---|
第一條訂定之法令依據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2.4.25 以台證上字第0920007311號函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及101.11.08以臺證上一字第1010025174 號函全文修訂。本次為配合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修正、強化公司重大捐贈事項之決議程序、避免列席人員影響董事會之討論及表決,及強化揭露董事利益迴避,爰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1. 配合證交所頒布之參考範例,將「董事會議事規則」更名為「董事會議事規範」。2. 原條文為13 條全文修訂為18條。3. 配合公司法第204 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董事會之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4. 證券交易法第36 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期中財務報 |
第二條會議通知因應業務需要,本公司每季召開董事會一次,並於七天前載明會議議題,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每屆第一次董事會應由股東會所得最多選舉權之董事召集及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並於當次選任後十五日內召開。 |
第二條 |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
第三條開會地點及時間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 ,以開會通知為準。 |
第三條 |
本公司董事會至少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 時動議提出。 |
|
第四條簽 名簿等文件備置各董事、監察人及列席人員出席董事會應辦理簽到 ,簽到手續以簽到簿為之。如有董事或監察人以視訊 方式參與會議者,視 |
第四條 |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為財務處。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 |
- 18 -
為親自出席,並於簽到簿上註明之。 |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 。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 ,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告經會計師核閱及應提報董事會,爰配合增訂依法令規定,財務報告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無需提董事會討論。5. 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對關係人或非關係人之捐贈,可能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有加強規範之必 要,爰增訂公司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並明定關係 人之定義及重大捐贈之標準與計算方式。6. 為強化公司對子公司業務之監理,增訂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另 為強化公司治理,避免會計師、律師 或其他專業人士等 列席人員不當影響董事會之決策 ,明定該等列席人員,應於討論及表決時離席之規定。7. 配合公司法第206 條第二項之修正,增訂與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 關係之董事應於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8. 詳實記載於議事 |
|---|---|---|
第五條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 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保存期限未 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保存 。 |
第五條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 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 ,以供查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 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 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
第六條主席、列席人員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 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應邀請監察人列席董事會。監察人得陳述 意見。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 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 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 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 點及時間為之。 |
- 19 -
董事會亦得邀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董事會,以協助 董事瞭解公司業務概況 及答覆董事提問事項。非經董事會同意之人,不得列席董事會。 |
錄之事項,應包含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及迴避情形 。 |
||
|---|---|---|---|
第七條董事會召開、議案決議方式董事會議程及資料準備由董事長指定相關議事人員訂定,會議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排定之議事內容,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非經主席宣佈,不得散會。散會後,董事不得另推主席續行開會。已 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 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 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應依第二條規定重行召集。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出 席之各董事每一議案均有一表決權。議案之決議,除公司法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 席董事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 |
第七條 |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 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 20 -
同。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 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
|---|---|---|---|
第八條會議記錄及簽署事項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1.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2. 主席之姓名。3.董事出席狀況。4. 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5. 紀錄之姓 名。6. 報告事項。7.討論事項。8.臨時動議。董事會討論議案時,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董事會各議案之議事摘要、決議方法與結果,應依相關規定詳實、完整記載。董事會之議決事項,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會議紀錄須加蓋本公司印信 並請主席及記錄用印後,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 ,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議事錄之製作 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八條 |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 會董事隨時查考。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 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 、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 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 |
|
第九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會議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董事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一)、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 於公司利益之虞。( 二) 、董事認應自行迴 |
第九條 |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 ,至訴訟終結止。 |
- 21 -
避。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仍應算入已出席之董事人數。 |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錄音或錄影為議事錄之一部 ,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
|
|---|---|---|
第十條應列舉之召集事由下列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一)、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四)、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 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主管之任免。(七)、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 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對於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應提董事會之事項,獨 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獨立董事如不能親自出 席董事會表達意見,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 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除 前列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 |
第十條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一、報告事項:(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 |
- 22 -
公司章程規定,得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職權,其授 權內容如下:(一)、其舉債金額在叁仟萬 元以下之不動產抵押借款及其他借款之核定。(二)、公司壹仟萬元以下之一般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 分之核定。(三)、轉投資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
||
|---|---|---|
第十一條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 下列事項:(一)、報告事項:1.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2.重要財務業務報告。3.內部稽核業務報告。4.其他重要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1.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2.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 |
第十一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非 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 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
|
第十二條其他會議進行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主席得宣布暫停開會或另行擇期開會。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或其他 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 限。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四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 理程序。 |
- 23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 主管之任免。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 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 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 下次董事會追認。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本公司所依據之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獨 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 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 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 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第十三條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後施行,修正時 |
第十三條 |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 |
- 24 -
亦同。 |
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二、唱名表決。三、投票表決。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 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 ,並做成紀錄。 |
||
第十五條 |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 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 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 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 |
- 25 -
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 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 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二、主席之姓名。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 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四 、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 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 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 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九 、其他應記載事項。董事會議決事項,如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除 |
- 26 -
應於議事錄載明 外 ,並應 於董事會之日 起 二日內於 金融監督管理 委 員會 指 定 之公開資 訊 觀測 站 辦理公 告申 報。 董事會 簽到簿 為議事錄之 一 部 分,應於公司 存續 期 間妥善保存 。 議事錄 須 由會議主席及 記 錄人員 簽 名或 蓋章 ,於會 後二十日內分 送 各董事及 監察人。並應列 入 本公司 重要 檔案 ,於本公司 存續 期 間妥善保存 。 第一項議事錄之 製作 及分 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十七條 除 第十二條第一項應 提 本 , 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 外 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 章 程規定,得 授 權董事長行 使 董事會 職 權,其 授 權內 容如下: 一、 核 定各項重要契約。 二、 不 動產 抵押借 款及其 他借 款之 核 定。 三、公司重大財產及 不 動 產 購置與處 分之 核 定。 四 、 轉投 資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之 指派 。 第十八條 本議事規範 未 來如有修正 得 授 權董事會決議之。
- 27 -
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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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附件五
股東會議事規則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 明 |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除 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行之。 |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2.4.25 以台證上字第0920007311 號函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及102.02.27 以臺證上一字第 1020003468號函全文修訂。修訂重點如下:1. 原條文為23 條全文修訂為19條。2. 為強化股東會作 業,以保障股東權益,新增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 理股東報到時間 、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 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 任人員辦理之。3. 為使股東能充分、即時掌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表決結果,爰修正為,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 其當選權數,以資明確。 |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之股東,指股東本人及股東委託出席之代 表。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 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至遲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通知,逾期者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為準。 |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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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 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會議開始時間應適宜 。出席股東應繳交簽到卡, 以代簽到並計算代表之股份總額,出席時請配、攜帶出席證。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 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 |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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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185 條第一項、證交法第26-1 條、第43-6 條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 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1 條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提案、受理期間及受理處所;受理期間不少於十日。股東所提 議案以300 字為限,逾300 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 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 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 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 、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 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 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 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 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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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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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 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 ,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 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東人數及代表股份數,依股東簽到時繳交之簽到卡或簽 名簿計算之。股東會之出 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另本公司如有採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一併計算之。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出 席股東會股東。股東憑簽到 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 一人代表出席。 |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 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 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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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 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 |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營運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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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 任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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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會議時間屆至,如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逾開會時間不足法定額時,主席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延長兩次仍不足額而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六條本公司由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繳交簽到 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 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 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 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 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 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 對。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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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開會時依照議程排 定之程式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 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合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 |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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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 會者,董事會其他成 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除 前列情形外,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應互推一人擔任之。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 、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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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出 席股東發言時,須以發言條填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指定其發言順 序。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第八條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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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同一議案每一股東(或代理人)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 得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如有股東提議清點人數,主席得不為受理。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 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 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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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 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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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 法人僅得指派代表一人出 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 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 布散會。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提付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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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討論議案時,主席對於議案 及股東所提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主席得於適 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 要時並得宣告停止討論並由主席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出 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 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 序。出 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 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出 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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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 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出 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 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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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 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 發行股份之總數。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 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 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除信託 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 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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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股東會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 準。股東會決議,對無 表決權股東之股份,不算入已 發行股份總數。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 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股份數,不算入出 席股東之表決權數。除信託 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 |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 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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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 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 計算。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但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 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 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 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或本公司章 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及代理人代表之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全體出 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 |
視為棄權。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 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 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 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議案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 表決相同。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 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 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 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 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 報告,並作成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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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採投票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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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 之其他議案,同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應有其他股東附議。同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 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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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 布選舉結果。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 人密封簽字後,妥善保存至少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 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 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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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 人員應具有股東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 ,並做成記錄。 |
第十六條徵求 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 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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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 |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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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 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 其離開會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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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配帶識別證或臂章。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制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現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帶「糾察員」字樣臂章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 之。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害 會議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現場。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 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 布續行開會之時間。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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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發生不可抗 拒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 布續行開會之時間。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 ,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182 條規定,決議於五日內延期或續 行集會。 |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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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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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 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 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應記 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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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徵求 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 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製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揭示。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之重大訊息 ,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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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 程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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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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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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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旨: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法規依據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令全文修訂。修正重點如下:一、重新編排內容、格式,以利閱讀及往後之修訂。另配合公司實際需要修訂增補。二、增修第二條考量公開發行之金融保險等特許事業從事資金貸與 或為他人背書保證,各業別法規另有規定者,有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相關規範之情形 ,為配合實務上之運用 ,爰酌作文字修正。三、增修第三條1.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所施 行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之規定。2. 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制者,所稱之淨值,係指政權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項目。3. 增訂事實發生日之定義 ,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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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範圍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 ,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 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 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不同時,得優先適用當地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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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條 定義一、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本公司適用 之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之規定認定之。二、本作業程序內所稱之淨值,係指本公司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三、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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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四、修訂第十條第二項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修正應公告申報之時限為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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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內容:第一條:貸與對象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二、有短期資金融通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
第四條 資金貸與對象一、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 股東或其他任何人:(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 來之公司或行號。(二)有短期資金融通必 要之公司或行號,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之百分之四十。二、前項所稱短期,係指 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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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一、資金貸與總額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惟就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部 份,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二、資金貸與個別對象之限額(一)就業務往來部份:與 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 |
第五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 資金貸與總額:(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之融資金額總額以不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二)惟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資金貸與他人之融資金額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二、 資金貸與個別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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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實際進、銷貨金額之孰高者。(二)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 要部份: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公司,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個別對象之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未 符合上述條件之公司,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 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三、前述淨值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國外公司間,資金貸與 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 |
之限額:(一)就業務往來部份:與 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對象貸與 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最近一年內或未來一年內可預估之實際進、銷貨金額之孰高者。(二)就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部份: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公司,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達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個別對象之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未 符合上述條件之公司,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 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三、前述淨值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數據為準。四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國外公司間,資金貸與 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貸與公司淨 值百分之百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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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貸與作業程序一、核決權限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撥貸。 |
第六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一、 核決權限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經董事會決議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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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信及額度核定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資金貸與之原因及必 要性、擔保條件及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詳細評估。對於徵信資料及評估後,擬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 及審核意見,逐級呈報董事會核准。三、對象不符或貸與餘額超 限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 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四 、獨立董事意見應將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資金貸與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五、借款人應提供同額之保證票據或擔保品作為資金貸與之擔保。擔保品價 值由財務單位評估並決定之。六、備查簿設立與管理(一)備查簿,登載資金貸與 之借款人基本資料 、董事會核准日期及額 度、借款日期、貸款金額、擔保品、利息條件、償還借款方法及日期等,以備主管機關及有關人員查核。(二)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發揮監察人之功能,規定內部稽核人員對發現 |
過後,始得撥貸。二、 徵信及額度核定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資金貸與之原因及必 要性、擔保條件及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詳細評估。對於徵信資料及評估後,擬同意貸放案件,經辦人員應填具徵信報告 及審核意見,逐級呈報董事會核准三、 對象不符或貸與餘額超 限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 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貸與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四 、 獨立董事意見應將本公司獨立董事對資金貸與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五、借款人應提供同額之保證票據或擔保品作為資金貸與之擔保。擔保品價 值由財務單位評估並決定之。而本公司資金貸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百 之子公司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 資金貸與,則不受本款限制。六、備查簿設立與管理(一)備查簿,登載資金貸與之借款人基本資料 、董事會核准日期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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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違規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額度、借款日期、貸款金額、擔保品、利息條件、償還借款方法及日期等,以備主管機關及有關人員查核。(二)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發揮監察人之功能,規定內部稽核人員對發現有重大違規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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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貸與期限及計息 方式一、貸與期限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以內為原則,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如需展延,應重新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二、計息方式資金貸與利率應參酌本公司於金融機構之存、借 款利率水準,訂定之。 |
第七條 貸與期限及計息 方式一、 貸與期限每筆資金貸與期限以一年以內為原則,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如需展延,應重新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二、 計息方式(一)資金貸與利率應參酌本公司於金融機構之存、借款利率水準,訂定之。(二)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國外子公司,資金貸與利率得適用當地法令之規定,不受前款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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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貸 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 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品價 值有無變動情形,遇 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呈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借 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 |
第八條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管控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並應注意其擔保品價值有無變動情形 ,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呈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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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利息及費用,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本票借款等註銷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借款人於貸款到 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 |
二、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償還借款時,應先計算應付利息及費用 ,連同本金一併清償後,方可將保證票據或擔保品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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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事項:一.…。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 人執行情形,並作成 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三.…。 |
第九條 內部稽核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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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開發行後之公告申 報之標準(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十以上。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十以上。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二以上。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 |
第十條 資訊公開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 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 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以上。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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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參.其他事項:一.…。二.…。三.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 程序。 |
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四 、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 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 壞帳,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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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罰則: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一條罰則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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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事項: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 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二.…。三.…。伍.生效及修訂: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份 |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一、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 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份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程序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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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業程序」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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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管理辦法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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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加強辦理背書保證之財務管理及降低經營風險,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規定訂定本作 業程序。 |
第一條 法規依據本作業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主管機關公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之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 號令全文修訂。修正重點如下:一、重新編排內容、格式,以利閱讀及往後之修訂。另配合公司實際需要修訂增補。二、增修第二條考量公開發行之金融保險等特許事業從事資金貸與 或為他人背書保證,各業別法規另有規定者,有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相關規範之情形 ,為配合實務上之運用 ,爰酌作文字修正。三、增修第三條4. 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所施 行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之規定。5. 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制者,所稱之淨值,係指政權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項目。6. 增訂事實發生日之定義 ,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 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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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一、本公司辦理為他人背 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擬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及本公司作業程序,訂定該子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惟若處理準則或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與該子公司所在地之法令不同時,得優先適用 當地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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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條 定義一、本管理辦法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除另有定義者外,應依本公司適用 之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之規定認定之。二、本管理辦法內所稱之淨值,係指本公司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三、本管理辦法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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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四 、本管理辦法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四、修訂第十條第二項1. 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修正應公告申 報之時限為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2. 因應未來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尚無長期投資項目,修正財務報告 之長期投資項目改為長期性質之投資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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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 證包括:一、融資背書保證:(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等,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第四條背書保證範圍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 證係指下列各項: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一)客票貼現融資。(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包括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之借款擔保而設 定質權、抵押者。(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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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背書保證之對象: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下列公司為限:(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公司。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
第五條背書保證之對象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以下列公司為限:(一)有業務往來之公司。(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公司。(三)直接及間接對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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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 書保證,不在此限。三、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 造人間依合約規定互保 ,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 證。四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 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
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 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 書保證,不在此限。三、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得為背書保證。四 、前項所稱出資,係指 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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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背書保證之額度:除 本作業程序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外,背書保證額度如下: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百為限。二、本公司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個別對象之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百為限。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 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百為限。四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 對單一企業背書或保 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五、前述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所載為 |
第六條背書保證之額度除 本作業程序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者外,背書保證額度如下: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百為限。二、本公司對他人或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限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三、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 對他人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百為限。四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 對單一企業背書或保 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百為限。五、前述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所載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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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 |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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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 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分析背書保 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 書保證之風險及作成紀錄,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於敘明相關背書保證內容、原因及風險評估結果。二、獨立董事對背書保證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理由應列入董事會紀錄。財務單位應就背 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 。背書保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 依規定程序申請用印外 ,並應將承諾擔保事項、被保證企業之名稱 、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 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有關之票 據、約定書等文件,亦 應影印妥為保管。三、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之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 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四 、因情事變更,致背 |
第七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 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分析背書保 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 書保證之風險及作成紀錄,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於敘明相關背書保證內容、原因及風險評估結果。二、獨立董事對背書保證之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理由應列入董事會紀錄。財務單位應就背 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 。背書保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 依規定程序申請用印外 ,並應將承諾擔保事項、被保證企業之名稱 、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 內容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 登載備查,有關之票 據、約定書等文件,亦 應影印妥為保管。三、財務單位應就每月所發生之註銷之保證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 蹤及辦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背書保 證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四 、因情事變更,致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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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五、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背書保證對象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 據收回,且註銷背書保 證有關契據。 |
書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 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五、背書保證日期終了前,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背書保證對象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票 據收回,且註銷背書保 證有關契據。六、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 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公司應不定期評估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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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對單一企業不超過一千萬元之額度且總額度三千萬元以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要點規定之背書保證限額必要時,則必須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 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 後始得為之,並應修正本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為背 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 |
第八條 決策及授權層級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且符合第六條所訂額 度內對單一企業新增不超 過一千萬元之額度且 總額度三千萬元以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要點規定之背書保證限額必要時,則必須先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 以上之董事具名聯保 後始得為之,並應修正本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限部份。三、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為背 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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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 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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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印鑑章保管及程序:一、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 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 ,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的專責人員保管且與負責辦理背書保證事項者不為同一人,印章保 管人變更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將所保 管之印鑑列入移交。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單位應填寫「使用印 鑑、證件申請單」,連同核准記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 文件經總經理核准後,始得至印鑑保管人處用印 。三、印鑑管理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記錄,「使用印鑑、證件申請單 」是否經核准及申請用印 文件是否相符後,使得用印。四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 證函則由董事會授權之人負責簽署。 |
第九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一、本公司應以向經濟部申請 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 ,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的專責人員保管且與負責辦理背書保證事項者不為同一人,印章保 管人變更時應報經董事會同意,並將所保 管之印鑑列入移交。二、背書保證經董事會決議或董事長核決後,財務單位應填寫「使用印 鑑、證件申請單」,連同核准記錄及背書保證契約書或保證票據等用印 文件經總經理核准後,始得至印鑑保管人處用印 。三、印鑑管理人用印時,應核對有無核准記錄,「使用印鑑、證件申請單 」是否經核准及申請用印 文件是否相符後,使得用印。四 、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 證函則由董事會授權之人負責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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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公開發行之後的公告申 報程序: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
第十條 資訊公開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背書保證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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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二日內向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申報。(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 資及資金貸放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玖.其他事項:一、…。二、…。三、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 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即日起算 二日內向證期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申 報。(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 書保證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 資及資金貸放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 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五以上。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四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 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 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 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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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他事項:一、…。 |
第十一條 內部稽核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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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証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三、…。 |
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
拾.罰則: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二條罰則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
玖.其他事項: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背書保 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二、…。三、…。拾壹.實施與修訂: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第十三條 其他事項一、本管理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異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二、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背書保證管理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三、依第二條規定適用本辦法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及本公司「背書保 證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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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說明 |
|---|---|---|---|
第二十條 |
新增 |
本公司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及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以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之認股價格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 |
配合實際需求增訂。 |
第二十一條 |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條次修訂 |
第二十一條之一: |
本公司組織章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
本公司組織章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
條次修訂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第十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二日。第十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 |
條次修訂、增列修正次數及日期。 |
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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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 留 任公司所需之 專 業人才,並 提 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 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第八項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 員會發 佈 之「發行人 募 集 與 發行有 價 證券 處 理準則」(以下簡 稱處 理準則) 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一○二年度限制員 工權利 新 股發行及 認 股辦法」(以下簡 稱 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 起 一年內一次或分次 申 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 委 員會(以下 稱 主管機關) 申 報 生效核 准通知 到達 之日 起 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購員工資格條件
-
(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
(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 -
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
(
三)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 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四)
員工經通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放棄不另發行。
四、發行總數及股份種類
發行總 額 為 新 台 幣 30,000,000 元,每股面 額新 台 幣 10 元,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 股。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
一 -
( )
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5 元 -
(
二)既得條件: -
員工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 職,同時歷年符合年度績效考核 B 等級以上,且未曾有違反法令、員工廉潔作業規範、道 德行為準則及獎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 下: -
屆滿1 年: 15%
屆 滿 2 年: 15%
-
屆滿3 年: 30% 屆滿4 年: 40% -
(
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
、 、 、 -
1. 於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 解雇、資遣 退休、辦理留職停薪轉調關係企業者,於事 實發生日起喪失其尚未既得權利,之前認購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
69 -
2. 於既得期 間四 年內當年度考績 未達 B以上者,其當年度尚 未 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 行 價 格 向 員工收買。
- (四)
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因 受職 業 災害 致 身體 殘疾 而無 法繼 續 任 職 者,尚 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 股,於員工 離職生效 日 起即視 為 達成 所有既得條件。
2. 員工死亡,尚 未 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 股,於員工死亡當日 視 為 達成 所有既得條件, 由繼承人於 完成 法定之 必 要程序並 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得以 申請 領 受 其應繼承之股份 或經 處 分之權益。
-
(
五)對於本公司以發行價格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
(
六)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 員工 認購新 股後 未達 既得條件前, 不 得將 該 限制員工權利 新 股 出 售、 質押 、 轉 讓、贈 與他 人、 設 定,或 作 其 他 方式之 處 分。
2. 員工 認購新 股後 未達 既得條件前, 除 前 述 權利 受 限 外 ,其權利 義 務( 包括 參 與 配股、配 息 、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 認 股 等 ) 與 本公司 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 員工於既得期 間 獲配之配股配 息不 需交 付信託保 管。
4. 既得條件 未成就 前,員工違 反 第八條的規定 終止 或 解除 本公司之 代 理 授 權,本公司 向 員工 無 償收回。
六、保密規定
-
(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金額、分配原則及被給與人名單等事項確定後, 由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員工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視同放棄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 -
(
二)員工簽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相關內容及個人 權益告知他人。 -
(
三)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受領同意書」之規定,違者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處分。
七、稅捐
-
(
一)員工因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按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 -
(
二)本公司依本辦法買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則 。 -
由本公司負責繳納
八、其他約定事項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 、 、 、 -
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 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 運用及處分指示。
九、其他重要事項
-
一 -
( )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於發行前因實際狀況需要而修改或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 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
(
二)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 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 -
70 -
事項皆 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 代 為行 使 之。
-
(四)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五)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基秘字第139號: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
71 -
附件十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 、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 吸引 及 留任 公司 所 需之 專 業人 才 、並 提昇 員工之 向心 力與 歸屬 感,以 共 同 創造公司及 股東 之利 益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二 十八條 之 三 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 布之 「 發 行 人 募集 與發 行 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 簡稱處理準則 )等 相關 規定,訂 。 定本公司本 次 員工 認股權憑證 發 行 及 認股辦法
二 、 發行期間
於主 管機關申報生 效 核准通知 到達之 日起 一年內, 視 實 際 需要一 次或 分 次 發 行 ,實 際 發 行日期授權董事 長訂之。
三 、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 。 ( ) 以本公司及國內 外 子公司正 式編制 內之全 職 員工為 限
-
(二) 實
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等、服務年資、工 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 -
(
三) 本次發行,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一 -
之一
第 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四) 本條規定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 ,
十 且符 合財務會計 準則 公 報第五號 及 第七號 規定之下 列情況 之一,並於發 行 時, 最近期 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合併財務 報告已納 入 編 製之公司 :
-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
(2) 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
(3) 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
(4) 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
本公司
若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予符合前揭第2 .款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應先 經董事會認定之。
四、 發行總數
發 行總 額為 三 、 ○○○ 、 ○○○ 單 位 , 每 單 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 數為一 股 。因 認 股權行使 而 須 發 行 之 普通股 新 股總 數為 三 、 ○○○ 、 ○○○股 。
- 72 -
、 五 認股條件
(一) 認股價 格 :
認股價 格在不低於發 行日最近期簽證 之財務 報告 淨 值範圍 內, 提請股東 會 授權董事 會 視當 時市場 狀況 訂定之。
(二) 權 利 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實際可認購數量之百分之 二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屆滿三年後可就實際可認購數量之百分之六十為 ,
限 行使認股權 利 ;自被授 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四 年後, 可就 全 部 實 際可認 一
購 數 量行使認股權 利。本 認股權憑證 之 存 續 期間 為 六 年, 此 期間 內不 得轉 讓 、質 押 、 贈 與 他 人, 或 作 其他 方 式 之 處 分,但 繼 承者不在 此限 。 六 年 存 續 期 間期滿 時, 未行使 之 認股權 利 視 同 放棄 。
認 股權憑證 授予 期 間 可 行 使認 股權比例 (累 計 ) 屆 滿 2 年 20% 屆 滿 3 年 60% 屆 滿 4 年 100%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缺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 三 ) 認購股份 之 種類:
。 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
(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
離職(含自請離職、資遣及開除): -
(1)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
(2)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轉任關係企業:
認股權 人 如係 因公司業務需要,經 核准轉任 子公司時, 其權 利 義 務仍比 照 本公 司正 式 員工 辦理;如轉任 子公司以 外 之 關係企 業 或其他 公司時, 其認股權 利及 行使 時 限 比 照 ( 四 )1 規定 處理 。
-
留職停薪: -
73 -
凡 經公司 核准辦理留職停薪 者, 依 下 列原則處理:
-
(1)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 。 -
但
若遇有依法不得行使認股權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續往後遞延 -
(2)
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 -
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 退 休 :
已授 予之 認股權憑證 , 得行使 全 部 之 認股權 利。 除 仍應於 被授 予 認股權憑證屆 滿 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 ,不受本 條第 (二) 項 有 關 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 比例之 限 制 。惟 該認股權 利,應 自退 休 日起或授 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 起 (以 日期 較晚 者為 準 ),一年內 行使 之。
5.一般死亡 :
-
(1)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
(2)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6.受
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
(1)
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 期較晚者為準),一年內行使之。 -
(2)
認股權人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 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 年內行使之。 -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同放 棄認股權利,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
(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 放棄認股權 利 或 經本公司撤銷之 認股權憑證 ,本公司 將 予以 註 銷不 再 發 行 。
六 、 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 行 新 股交 付,由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 行 新 股 方 式交 付之。
七 、 認股價格之調整
-
一
-
( ) 本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公司合併、股票分割 -
74 -
, 及 辦理 現金增資 參 與發 行 海 外存 託 憑證 等) 認股價 格 依 下 列 公 式 調整之(計 算 至 新台幣角為 止 ,分以下 四 捨 五 入)。
= 調整後 認股價 格
- (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
(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 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
,
-
(2)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因員工紅利 發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額應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 除權除息之影響。 -
(3) 與
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
(4)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
(二) 本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額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 認股價 格=調整 前認股價 格 ╳ (1 發 放普通股 現金 股 利/ 每股 時 價 )
註:每股 時 價 之訂定,應以現金 股 息 停止過 戶 除 息公 告日前 一、 三 、 五個 營業 日 擇一計算 普通股 收盤 價 之 簡 單算術平 均 數為 準 。
-
(
三)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私募普通股股份增加時,或遇有以低於每股時價之轉換或認股價格再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時(以轉換或, 一 -
認股價格為每股繳款額) 亦應依本條第( )項規定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 (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調整之。依本項計算調整後轉換價格時,如需訂定每股時價,應以私募有價證券定價日(1)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 -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2)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以兩者價格較高者為準。 -
(
四)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 調整後 轉 換 價 格
- 75 -
調整前轉換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已 發 行股 數 係指普通股已 發 行股份總 數, 含「未註 銷 或未轉讓 之庫藏 股」 ,而不 含認股權股款 繳 納憑證 及 其他權 利 證 書之 股 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1款所定之時程 行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 。 -
銷 -
(二)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足股款,則視同棄認股權利。 -
(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股票。 -
(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
(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 15日內,向主管機 關辦理已完成認股權之股本變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因 行使認股權憑證所交 付之 股票 , 其權 利 義 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 同。
十、保密規定
-
(一) 本公司
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
(二)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將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洩露予他人;若有違反之情事,將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3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 、 、 個別認股權 人 被授 予 認股權憑證 及數 量 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 繳 款 換發 股票 等 事 宜之 相關 作業及各 該 作業時 間 , 將 由本公司另 行通知認股權 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
(一)本
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需 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
(二)本
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