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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ECH — AGM Information 2013
Nov 1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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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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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正
股東會開會地點: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29 鄰中興路99 號(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一年度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 東權益變動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池世欽會計師及簡蒂 暖會計師查核完竣,併同營業報告書經監察人審查完竣,出具審查報 告書在案,提請 承認。
-
2.前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民國一○一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480,893,595元,一 ○一年度稅後淨利為661,693,087 元,經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 66,169,309元後,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為1,076,417,373元。
-
2.本公司擬自一○一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217,730,917 元發 放股東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0.82 元(計算至元為止),上開分 配股東紅利擬自一○一年度盈餘中優先分派。
-
3.本案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及 其他相關事宜;本公司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 換或註銷,或本公司員工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利,致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息金額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調整之。
-
4.本公司一○一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
1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 年4 月25 日以台證上字 第 0920007311 號函制定「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
擬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之參考範例及民國102 年2 月27 日臺證上一字第1020003468 號函全文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 事規則」及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依據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 第 1010029874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之規定辦理。
-
全文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 閱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1.依據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號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之規定辦理。
-
2.全文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管理辦法」及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附 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章程,檢附「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
2
表,請參閱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 。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擬發行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
專業人才 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 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提請股東會決議 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申報辦理,並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 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
二、 有關發行及認股辦法
詳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一) 發行
價格:每股新台幣15元。 -
(二) 發行
總額:發行總額為新台幣30,000,000元,每股面額新台幣 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 -
(三)
既得條件:
-
員工依本辦法認 購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 增 資基準日 起 ,於 下 列 各既得 期限 屆滿仍 在 職 ,同 時歷 年 皆須符 合年度 績效 考核 B 等級 以上, 且 未 曾 有 違反 法令、員工 廉潔 作業規範、 道德 行為 準則及 獎懲 管理辦法 等 相關規範及 約 定之 情 事,可分別 達成既 得 條件之股份 比 例如 下 :
屆滿 1 年: 15 % 屆滿 2 年: 15 % 屆滿 3 年: 30 % 屆滿 4 年: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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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員工未
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
、 、
-
(一) 於
既得期間內自願離職 解雇、資遣 退休、辦理留職停薪、轉 調關係企業者,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尚未既得權利,之前認購 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
(二) 於
既得期間四年內當年度考績未達B以上者,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
(三) 因
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
(四) 員工
死亡,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
(五) 對於本公司依前
述各款,以發行價格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本公司將予註銷。 -
四、 員工資
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
(一) 員工資
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
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 、
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 考之條件等因素,經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
-
(二)
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 應符 合處理準則第六 十 條之 九 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 十 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 累 計 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 得 認 購 股數, 加 計認股權人 累 計 取 得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 過 已 發行股份 總 數之 千 分 之三, 且加 計發行人依第五 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 累 計 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 得 認 購 股數, 不得超 過 已 發行股份 總 數 之 百 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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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必要理由 -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
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 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六、 可
能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 項: -
(一) 可
能費用化金額:目前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為265,525,509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 1.12%,若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民國102年4月19日收盤價新臺幣66.9元減發行價格新台幣15元後之預計公允價值新台幣51.9元計算,且全 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155,700仟元,分 四年攤提,於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 66,173仟元、42,818仟元、31,140仟元、15,570仟元。
-
(二) 對公司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公允價值新台幣51.9元計算,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每年對每 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為0.25元、0.16元、0.12元、0.06元,對本 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
七、 員工
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
一
-
( ) 員工認
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二) 員工認
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其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及現金增資認 股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
(三) 員工於
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
八、 本案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之。 -
、
-
九本案將俟股東常會通過,並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常會授 權董事會另訂發行日期。 -
、
-
十 當本案認購不足時,授權董事長決定調降發行股數。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擬 低 於 市場價格 發行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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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
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提升員 工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擬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認股價格在不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範圍內,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一○二年度員工認股權 發行及認購辦法請詳附件 (請參閱議事手冊)。 -
二、 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規定列
舉並說明下列事項 -
發行
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數:
本次(第四次)發行 單位 為3,000,000 單位 ,每 單位 認股權憑證 得 認 購 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 使而 需發行之 普 通股新股 總 數為3,000,000 股。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認股 價格 在 不低 於發行日 最近 期 簽 證之財務報告淨 值 範 圍內 ,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視當時市場狀況 訂定之。
-
認股權人資
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
(1) 以本公司及國
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之員工為限。 -
(2)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參酌職稱、職 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貢獻或特殊功績等, 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核定。 -
(3) 本次發行,其數量
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發 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 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必要理由: -
,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
才 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 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
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可
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
若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即民國102年4月19日收盤
6
價 新臺幣66.9元為 推估市價 , 並 以 最近 期 簽 證之財務報告(101年度) 淨 值 38.52元考量股 價波 動 率 、 無風險 利 率 及 殖 利 率等 因 素 , 代入選 擇 權 評價模型 計算,每股 酬勞成 本(理論 價格 ) 約 為新台幣31.2元, 得 出可 能 之 費用化 金額為新台幣93,600 仟 元,發行後分四年 攤 提,於第 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及第四年度分別為31,200 仟 元、31,200 仟 元、21,840 仟 元、9,360 仟 元。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為0.12元、0.12 元、0.08元、0.04元。 然 本公司未 來幾 年度之營 收預估 將 持續呈成長 趨勢 , 故 整 體評估 ,對本公司未 來 年度每股盈餘之 稀釋情形尚屬 有限 ,對現有股東權益 亦應無重大 影響。
第七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
解除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
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如本公司董事有上
述情事時,在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前提下,同意解除該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之限制。 -
本公司董事
代表人競業情形如下表:
職稱 |
姓名 |
競業內容 |
|---|---|---|
鴻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 代表人 |
戴豐源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助/技術長 |
第 八 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擬於
不超過伍仟萬股額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乙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 一、 、 、 本公司為配合
海外購料 擴充產能 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 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以維持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及強化公司競 爭力,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以不超過伍仟萬股普通 股之額度內,同時或分次或分別依下列原則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方式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以下簡稱「本次 發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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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擬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 條之一規定,需公開承銷部份之銷 售方式 ,授權董事會採詢 價 圈 購方式 進行,提撥公開承銷 比 例依 下 列 方式 辦理:
-
A. 本次發行案,擬依公司法第二
百六十七條規定,保留現金增資發 ~ -
行新股10
%15%之股數由員工認購,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 股份數額,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之, ~ -
其餘85
%90%擬請股東會同意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 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詢價圈購方式辦理對外公開 承銷,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
B. 本次發行案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第七條規定,不低於訂價日本公司普通股 於台灣證券交易所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價之九 成。實際發行價格於詢價圈購期間完畢後,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主辦證券承銷商參酌圈購彙總情形議定之。 -
C. 本次發行案之發行條件、發行股數、發行
價格、募集金額、資金運用計畫項目、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經核准發行後訂 一 -
定
增資基準日及股款繳納期間、議定及簽署 切有關本次發行案 之契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如經主管機關核示或因其他情事而有修正必要,暨本案其他未盡 事宜之處,亦同。 -
D. 對股東權益
而言,以本次發行案之發行上限伍仟萬股計算,佔增資後流通在外股數約15.85%,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化公司產 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益造 成重大影響。 -
若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
~
-
A. 擬依公司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保留發行
普通股總數之10%15%由 公司員工認購,員工未認購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或得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其餘 ~ -
85
%90%擬提請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決議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以充作參與發行本次海外存託憑證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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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價 證券。
B.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價格將 依國際慣例訂價,以不影響股東權益為原則,惟實際發行價格授 權董事長視當時市場狀況洽主辦證券承銷商訂定之,然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本次現金 增 資發行 普 通股 實際 發行 價格 將依「自律規則」第 九 條 規定,以 不低 於訂 價 日本公司 普 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 收盤價 或 訂 價 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 一計算之 普 通股 收盤價 之簡 單 算 術 平均數扣除 無償 配股除權及除息後平均股 價 之 九成 為 原 則。鑑 於國 內 股 價 常有劇烈短期 波 動, 故 其 實際 發行 價格 於前 述 自律規 、 則所訂範 圍內 ,授權董事 長 依國 際 慣例、 並 參考國 際 資本 市場 國 內市價 及彙 總 圈 購情形等 ,與 主 辦承銷商 共 同議訂之。 若 國 內 相關法令發生變動 時 , 亦得 配合法令規定調整訂 價方式 。
-
C. 本案發行新股,對
原股東之權益而言如以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發行上限伍仟萬股普通股計算,對原股東股權稀釋比率最高為15.85%,增資之效益顯現後,可強化公 司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以嘉惠股東,故應不致對原股東權 益造成重大影響。 -
D. 除以上所
述或依法令規定之授權範圍外,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 之代表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所需 之事宜。 -
、 、
-
二、 本次發行案所籌資之資金
用途為海外購料 擴充產能 充實營運資 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一項或多項用途,本 計畫之執行預計將有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 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三、本案發行新股,其權利 義 務與 已 發行之 原 有股份相同。
- 四、本次發行案
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辦理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前述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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