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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0

Oct 20, 2020

52157_rns_2020-10-20_44d6ed5a-f156-4383-a856-70e9e0259bee.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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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601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O九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日期:中華民國一O九年九月三十日

股東會地點: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二三一號

地下一樓國際會議廳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案

  • 案 由:108 年度盈餘分配修正案,謹提請承認。

說 明:

  • 一、依據公司章程之規定,並考量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產業環境變 化、兼顧股東權益及長期財務規劃,爰修正本公司108 年度盈餘分 配表,請詳下表。

  • 二、 108年度盈餘分配股東現金股利62,088,315元,每股配發0.1元(以 目前流通在外股數630,883,150 股減除庫藏股10,000,000 股後計算 之),俟股東臨時會承認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及相關發 放事宜,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其配發不足1 元之款項,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 三、108 年度盈餘分配股東股票股利558,794,840 元,每股配發0.9 元 (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630,883,150 股減除庫藏股10,000,000 股後 計算之),俟股東臨時會承認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 及相關發放事宜。

  • 四、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註銷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 、

  • 股份及其它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配股 配息比率 、

  • 因此發生變動,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變更配股 配息率。

決 議: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222,412,785
加:追溯適用新準則(IFRSs 16)
之調整數
(554,499,985)
期初未分配盈餘(重編後餘額) (332,087,200)
加:本期稅後淨利 1,404,377,279
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 406,775
減:法定盈餘公積(10%) (83,291,269)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換算
調整數
(364,827,979)
減少特別盈餘公積- 與待出售
非流動資產相關之權益(SMT)
29,788,253
未按比例認購轉投資公司增
發新股,致使投資股權淨值減
少影響數
(17,371,375)
108 年度待分配盈餘 636,994,484
分配項目: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1 元) 62,088,315
股東股票股利(每股0.9 元) 558,794,840
期末未分配盈餘 16,111,329

董事長:郭人豪 經理人:郭人豪 會計主管:裴子媛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正本公司108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謹提請決議 。

說 明:

  • 一、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並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自108 年度可 供分配盈餘中提撥股票股利新台幣(以下同) 558,794,840 元,轉增 資發行新股55,879,484 股,每股面額10 元。

  • 二、 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由108 年度之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 558,794,840 元,依公司法第240 條規定發行新股55,879,484 股, 每股面額10 元,依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之股份,每仟股 無償配發90 股,其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增資配股停 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行併湊成整股,並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登記,逾期辦理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 240 條規定辦理,並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面額價購買之。嗣後 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因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或有其他情 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而發生變動者,擬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調整事宜。

  • 三、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 四、 配股基準日:俟增資案提報本年度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並報奉 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如因法令、 主管機關核示變更,致本增資案有未盡事宜者,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

決 議 :

討論事項

第二案 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決議 。

  • 說 明:

  • 一、 茲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暨本公司業務需要,擬修正本公司章

  • 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 議 :

討論事項

第三案 董事會提案

  • 案 由:本公司擬辦理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案,謹提請決議 。

說 明:

  • 一 、 本公司為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及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 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在評估資金市場狀況、籌資之速度 及時效性下,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下稱「轉 換公司債」),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於不超過2 億4 千萬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且依相關法令及私募 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並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於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公司經 營實際需求,分一次或二次或三次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規定,辦理私募說明事 項如下:

  • 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 成為 訂定依據。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 或5 個營業日擇一計 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 個營業日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 (2)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8 成為 訂定依據。理論價格將以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包含之 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價模型定之。

    • (3)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實際定價日、實際轉換價格及實際發 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及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和市場狀況訂 定之。

    • (4) 前述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及發行價格之訂定係分別參考 公司股價及理論價格,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且法令規定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故 應屬合理。

  • 2.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1)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 性投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 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

    • (2) 選擇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在於因應本 公司營運發展之需,擬藉由策略性投資人直接或間接協助本 公司之財務、業務、生產、技術、採購、管理、策略發展等, 以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 應有正面助益。

    • (3) 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 性等因素,及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等規劃,以 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 (2) 私募之額度: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不超過2 億4 千萬股,於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 預計分一次或二次或三次辦理,實際私募額度及私募次數等 發行條件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定 辦理之。

  • (3)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私募採分次辦理方式,預計分一次或二次或三次:

次數 預計資金用途 預計達成效益
第一次 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及支應
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
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改善財務結構、提高營運績效、強
化公司競爭力。
第二次
第三次
  • (4)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暫定),請參閱議事 手冊。

  •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 股股份相同。

  • 私募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司財 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 有其合理性。若有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 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而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日後視 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轉換價格,於募 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 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 三、本次決議之私募轉換公司債,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 條之八之限制,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事宜。

  • 四、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關於本次籌資之發行或 私募條件、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資金運用計畫、資金 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等,擬提請股 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 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 或市場等客觀環境因素變化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五、為配合辦理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 定之人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相關事宜並 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

  • 六、如有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之。

  • 決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