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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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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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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以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百 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 則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百分之三百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 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之百分之五百為限,對單一企業 之背書保證金額則以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百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 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 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 書保證者,除上述限額規定外,其 個別之背書保證金額應以最近十二 個月之業務往來累積交易總額之百 分百為上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 雙方間進貨、銷貨或提供勞務之金 額孰高者。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以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百 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 則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百分之三百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 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之百分之五百為限,對單一企業 之背書保證金額則以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百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 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 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與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從事背 書保證者,除上述限額規定外,其 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之三倍為限。所稱業 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銷貨 或提供勞務之金額孰高者。 |
配合實際運作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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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 第六條規定程序簽核,經審計 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 要,對單一企業於新台幣伍仟 萬元之額度內得由董事長先行 決定,事後再經最近期之董事 會追認。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 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 保證前,應經本公司審計委員 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依 第六條規定程序簽核,經審計 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通過後為之,但為配合時效需 要,對單一企業於新台幣伍仟 萬元之額度內得由董事長先行 決定,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 司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 保證前,應經本公司審計委員 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 |
配合實際運作需 要。 |
|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若因業務 需要而有超過第四條規定之背 書保證限額必要時,則必須先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之董 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並應 修正本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 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 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消除超限部分。 四、本公司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 事會紀錄。 |
需要而有超過第四條規定之背 書保證限額必要時,則必須先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同意及由半數以上之董 事具名聯保後始得為之,並應 修正本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 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 時,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 消除超限部分。 四、本公司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 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 事會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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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 財務部門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 作徵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 備有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 呈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 擔保品。 二、財務部門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 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 估事項應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 (二)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 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 須。 (三)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 在限額以內。 (四)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 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 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 在限額以內。 (五)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 之評估價值。 (七)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 評估紀錄。 三、財務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背 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時, 財務部門應對被背書保證公司 作徵信調查,評估其風險性並 備有評估紀錄,經審查通過後 呈董事長核示,必要時應取得 擔保品。 二、財務部門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 作徵信調查並作風險評估,評 估事項應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 性。 (二)以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 狀況衡量背書金額是否必 須。 (三)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 在限額以內。 (四)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 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 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 在限額以內。 (五)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 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 之評估價值。 (七)檢附背書保證徵信及風險 評估紀錄。 三、財務部門應建立備查簿,就背 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 |
配合實際運作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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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 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 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 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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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 四、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 應按季提供財務報表備供審 應按季提供財務報表備供審核 核 , 並協助改善財務狀況 , 管 管控至淨值回復實收資本額二 控至淨值回復實收資本額二分 分之一以上為止。子公司股票 之一以上為止。子公司股票無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 十元者,其實收資本額之計 元者,其實收資本額之計算, 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 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五、財務部門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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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部門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 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 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 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 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 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 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 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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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 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 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 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 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七、背書保證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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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背書保證註銷 (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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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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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書保證有關證件或票據 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 如因債務清償或展期換新 而需解除時,財務部門應 而需解除時,財務部門應 通知被背書保證公司將留 通知被背書保證公司將留 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相關 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相關 證件、票據收回,並予註 證件、票據收回,並予註 銷。 銷。 (二)財務部門應隨時將註銷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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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 (二)財務部門應隨時將註銷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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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部門應隨時將註銷背 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 書保證記入背書保證備查 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金 簿,以減少背書保證之金 額。 額。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配合實際運作需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 要。 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 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
|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 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 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 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 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 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 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 |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 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 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上。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 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 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 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象及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財務 報告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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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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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本公司於貸款撥放後,應 注意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財務、業務 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 品者,並注意其擔保價值有重大變 化時,應立刻呈報董事長,並依指 示為適當之處理。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除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外,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否則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保證票 據、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處理 及追償。 融通資金之計息,由董事會決定之。 |
第四條、本公司於貸款撥放後,應 注意借款人或保證人之財務、業務 及相關信用狀況等,如有提供擔保 品者,並注意其擔保價值有重大變 化時,應立刻呈報董事長,並依指 示為適當之處理。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不得超過一 年,否則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保 證票據、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逕行 處理及追償。 融通資金之計息,由董事會決定之。 |
配合實際運作需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