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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 — AGM Information 2020
Oct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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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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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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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一O 九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三) 上午九時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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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台北市建國南路二段231 號地下一樓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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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出席及代理出席股東代表股數計368,643,332 股(含以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股數66,483,629 股),占本公司扣除公司法179 條規定無表決權股數後,總發行股份為620,883,150 股之 59.37 %。
主席:董事長 郭人豪 紀錄:林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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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董 事:郭人豪、黃清海、莊仟萬、邱為德
獨立董事:龔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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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師:黃沛頌
一、宣布開會:出席股東代表股份已達法定開會股數,主席宣布開會。
二、主席致詞:(略)
三、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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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報告本公司108 年度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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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前於109 年6 月18 日經股東常會通過之資本公積每 股配發0.3 元現金,資本公積分配現金基準日及發放日與 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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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資本公積配發現金事宜與109年6月18日股東常會通過 之內容相同,不再另行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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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提案
- 案 由:108 年度盈餘分配修正案,謹提請承認。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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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司章程之規定,並考量未來營運計畫資金需求、 產業環境變化、兼顧股東權益及長期財務規劃,爰修正 本公司108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詳第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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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8 年度盈餘分配股東現金股利62,088,315 元,每股配 發0.1 元(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630,883,150 股減除庫 藏股10,000,000 股後計算之),俟股東臨時會承認後, 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及相關發放事宜,依除息基 準日股東名簿記載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配 發不足1 元之款項,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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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8 年度盈餘分配股東股票股利558,794,840 元,每股 配發0.9 元(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630,883,150 股減除 庫藏股10,000,000 股後計算之),俟股東臨時會承認 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及相關發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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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註銷或可轉換公 司債轉換為股份及其它因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 量,股東配股、配息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授權董事會依 相關規定變更配股、配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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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本案之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360,799,332 權。
- 贊成權數351,567,706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數57,376,008 權);
反對權數295,709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295,709 權);
棄權/未投票權數8,935,91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數8,811,912 權)
贊成者占出席股東表決權數97.44%,本案照案通過。
2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108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222,412,785 |
| 加:追溯適用新準則(IFRSs 16)之 調整數 |
(554,499,985) |
| 期初未分配盈餘(重編後餘額) | (332,087,200) |
| 加:本期稅後淨利 | 1,404,377,279 |
| 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 | 406,775 |
| 減:法定盈餘公積(10%) | (83,291,269)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累積換算調 整數 |
(364,827,979) |
| 減少特別盈餘公積- 與待出售非 流動資產相關之權益(SMT) |
29,788,253 |
| 未按比例認購轉投資公司增發新 股,致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影響 數 |
(17,371,375) |
| 108 年度待分配盈餘 | 636,994,484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現金股利(每股0.1 元) | 62,088,315 |
| 股東股票股利(每股0.9 元) | 558,794,84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6,111,329 |
董事長:郭人豪 經理人:郭人豪 會計主管:裴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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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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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正本公司108 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謹提請決議。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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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並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自 108 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股票股利新台幣(以下同) 558,794,840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55,879,484 股,每股面 額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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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之新股由108年度之可供分配盈餘中 提撥558,794,840 元,依公司法第240 條規定發行新股 55,879,484 股,每股面額10 元,依增資配股基準日股東 名冊所載之股份,每仟股無償配發90 股,其配發不足一 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增資配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自 行併湊成整股,並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登記,逾期 辦理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 條規 定辦理,並授權董事長洽請特定人按面額價購買之。嗣後 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因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或有 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而發生 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調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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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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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配股基準日:俟增資案提報本年度股東臨時會討論通過, 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 如因法令、主管機關核示變更,致本增資案有未盡事宜者,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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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本案之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360,799,332 權。
贊成權數351,432,707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數57,241,009 權);
反對權數432,712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 432,712 權) ;
棄權/未投票權數8,933,913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8,809,908)
贊成者占出席股東表決權97.4%,本案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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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董事會提案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決議。
說 明:
- 一、 茲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暨本公司業務需要,擬修 正本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詳下表。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億元整,分為壹拾貳億股, 每股新臺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 分次發行。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 佰億元整,分為壹拾億股,每 股新臺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 分次發行。 |
修正資本 總額。 |
||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 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依法 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次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 特別盈餘公積。嗣餘盈餘,連同 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 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應考量當年度實 際營運狀況、未來投資發展、資 金需求、財務結構並兼顧股東利 益,就可供分配之盈餘,除酌予 保留外,得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 派之,但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 總額之百分之十,倘每股分派現 金股利不足0.5元時,除股東會另 有決議外,不予分派。 本公司董事會得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決議,將應分派股利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報 告股東會。 |
第三十一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 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 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 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 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 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 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嗣餘盈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 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應參酌目前及 未來行業景氣之狀況,考量資 金之需求及財務結構,就可供 分配之盈餘,除酌予保留外, 得以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之方 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不得 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 |
依公司法 第240條規 定,修正股 息及紅利 分 派 方 式,及授權 董事會決 議發放現 金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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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卅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二年九月 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十三 年九月五日…….,第四十五次修 正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
第卅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二年九 月三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五 十三年九月五日……….,第四 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0八年六 月二十八日。 |
增列本次 修 正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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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決 議:本案之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360,799,332 權。
贊成權數341,185,548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數46,993,850 權);
反對權數10,661,860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10,661,860 權) ;
棄權/未投票權數8,951,924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8,827,919)
贊成者占出席股東表決權94.56%,本案照案通過。
第三案 董事會提案
- 案 由:本公司擬辦理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案,謹提請決議。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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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為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及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 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在評估資金市場狀況、 籌資之速度及時效性下,擬以私募方式辦理國內或海外轉換 公司債(下稱「轉換公司債」),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 通股股數於不超過2億4千萬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 格計算之,且依相關法令及私募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 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109年第 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視公司經營實際需求, 分一次或二次或三次向特定人募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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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規定,辦理私募 說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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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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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8 成為訂定依據。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 或5 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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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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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8 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將以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 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價模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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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實際定價日、實際轉換價格及實際 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 內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及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和市 場狀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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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前述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及發行價格之訂定係分別 參考公司股價及理論價格,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且法令規定有三年轉讓限制 而定,故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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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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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 略性投資人,並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 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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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擇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在於因應 本公司營運發展之需,擬藉由策略性投資人直接或間接協 助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生產、技術、採購、管理、策略 發展等,以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 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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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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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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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 利性等因素,及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等規劃, 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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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額度: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不超過2 億4 千萬股,於109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 計分一次或二次或三次辦理,實際私募額度及私募次數等 發行條件於法令規定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規 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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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本次私募採分次辦理方式,預計分一次或二次或三次:
| 次數 | 預計資金用途 | 預計達成效益 |
|---|---|---|
| 第一次 | 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 金及支應其他因應本 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 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 途。 |
改善財務結構、提高營 運績效、強化公司競爭 力。 |
| 第二次 | ||
| 第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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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暫定),請詳第 10~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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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轉換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 普通股股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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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私募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可改善公 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 資工具應有其合理性。若有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 將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而對股東權益產 生影響,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 規定訂定轉換價格,於募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 效改善,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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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決議之私募轉換公司債,其轉讓應受「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之限制,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 日起滿三年後,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 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 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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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關於本次籌資之 發行或私募條件、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資金運 用計畫、資金用途、預定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 關事項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公司實際需求、市場 狀況及相關法令訂定、調整並全權處理之。未來如因法令變 更或主管機關指示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市場等客觀環境因素 變化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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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配合辦理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 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轉換公司 債之相關事宜並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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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有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全權處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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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郭人豪先生:請財務長對本案作補充說明。
財務 長黎世明先生:我們依據投資人保護協會的兩點意見,有 關本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 金、償還借款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及這次私 募後是否會造成公司經營權重大變動,在 此作補充說明: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 影響,不確定因素升高,會帶來很多的挑戰, 這期間應也會帶來營運上一些不錯的機會, 所以公司對於營運資金的需求更勝以往, 償還借款可以降低公司的利息費用及改善 財務結構,且目前尚不知會不會有第二次 疫情的影響,所以這個私募可以改善我們 的財務結構,讓財務更加穩定。還有我們 這次的私募絕對不會對我們公司經營權產 生任何重大的影響或重大變動。截至目前 針對這個議題,我們未跟任何一個特定人 做過交談,僅是一個想法跟概念,這一路 上主管機關也都根據各種法條及辦法給予 我們指導,未來如果有任何一個特定人提 出有關經營權的參與,我們絕對不會接受, 在此重申這個私募絕對不會影響經營權。
- 決 議:本案之投票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360,799,332 權。
贊成權數343,311,898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數49,120,200 權);
反對權數8,667,935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數8,547,935 權) ;
棄權/未投票權數8,819,499 權(其中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數8,815,494)
贊成者占出席股東表決權95.15%,本案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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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航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暫定)
一、發行公司:
益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二、發行總額:
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2億4千萬股額度內,擇一或以搭配之方 式辦理私募國內或海外轉換公司債(下稱「本公司債」),本公司 債其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不超過2億4千萬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 轉換價格計算之。
三、發行日期:
於民國一O九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後一年期間內,分一次或二 次或三次辦理。
四、發行方式:
本公司債將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發行當地之法令規定發行之。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令 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以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 力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選擇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必要性及預 計效益,在於因應本公司營運發展之需,擬藉由策略性投資人直接 或間接協助本公司之財務、業務、生產、技術、採購、管理、策略 發展等,以強化公司競爭力及提升營運效能與長期發展。
五、公司債種類、面額及發行價格:
本公司債為私募記名式轉換公司債,面額為美金10,000元或其整倍數 、或面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或其整倍數,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理論價 格之八成。
六、公司債票面利率及付息方式:
授權董事會依金融市場之動態訂定之。
七、發行期間:
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五年。
八、償還方法:
除已轉換、賣回、贖回或買回註銷者,本公司債將於到期時由本公 司按債券面額或加計利息補償金或依實際發行條件以現金償還。
九、轉換標的: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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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轉換:
1、本公司債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買回、註銷、行使轉換權或依發行契約規定之不 得轉換期間外,本公司債債權人得於發行後一定期間起至本公司 債到期日前一定期間止,隨時依有關法令及發行契約之規定向本 公司請求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股份。
2、本公司債轉換程序:
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轉換通知書」,檢同債券及中華 民國法令要求之文件或證明,向本公司提出轉換申請。
3、本公司債轉換價格之決定及調整:
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 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 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兩者計算價格較高者的八成。實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轉換價格之調整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4、轉換年度有關股利之歸屬:
本公司債持有人在轉換前不得享有股利或股息;轉換後持有發行 公司普通股依法享有分派股利或股息之權利,與本公司其他普通 股股東相同。
5、轉換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債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受交付後三年內轉讓之限制 外,本公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
十一、發行公司提前贖回條件:
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十二、債券持有人賣回條件:
本公司得選擇不設賣回權,或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滿一定時間後 ,要求發行公司按每年一定比率之收益率所計算之價格全部或一 部份贖回本債券。
十三、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債之發行條件及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會作必要之訂定 、調整並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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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臨時動議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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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散會時間:上午九時二十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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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東常會議事錄謹載明會議進行要旨,會議進行內容仍以 會議影音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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