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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CH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Nov 9, 2016
51956_rns_2016-11-09_213548f4-f0c8-4d75-9f2f-3eca0182734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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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105及104年度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工業區工業路122號 電話: (05)5571668
$\S$ $\Xi$ 錄§
| 財 | 務 | 報 | 表 | ||||||
|---|---|---|---|---|---|---|---|---|---|
| 項 | 旦 頁 | 次 附 | 註 | 編 | 號 | ||||
| 、封 | 面 | $\mathbf{1}$ | |||||||
| 二、目 | 錄 | $\overline{2}$ | |||||||
| 三、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聲明書 | 3 | ||||||||
|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 | $4\sim$ 7 | ||||||||
| 五、合併資產負債表 | 8 | ||||||||
| 六、合併綜合損益表 | $9 - 10$ | ||||||||
| 七、合併權益變動表 | 11 | ||||||||
| 八、合併現金流量表 | $12 - 13$ | ||||||||
| 九、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 (一)公司沿革 | 14 | ||||||||
|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14 | 二 | |||||||
| (三)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4 - 18$ | 三 | |||||||
|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18 - 27$ | 四 | |||||||
| (五)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 性之主要來源 |
27 | 五 | |||||||
|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28 - 48$ | 六〜二三 | |||||||
| (七) 關係人交易 | $48 - 49$ | 二四 | |||||||
| (八) 質抵押之資產 | 50 | 二五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50 | 二六 | |||||||
|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
| (十二) 其 | 他 | 50 | ニセ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
| 1.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 51 | 二八 | |||||||
| 2.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 51 | ニハ | |||||||
| 3. 大陸投資資訊 | $51 - 52$ | ニハ | |||||||
| (十四) 部門資訊 | $52 - 53$ | 二九 |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聲明書
本公司民國105年度(自民國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依「關 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 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應納入 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所應揭 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 企業合併財務報告。
特此聲明
中
華
民
國
公司名稱: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
日
負責人:張 炳
年
$\mathfrak{Z}$
月
106
Deloitte.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96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2樓
Deloitte & Touche 12th Floor, Hung Tai Financial Plaza 156 Min Sheng East Road, Sec. 3 Taipei 10596, Taiwan
Tel: +886 (2) 254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www.deloitte.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彰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彰源集團)民國 105年及 104年12月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合 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彰源集團民國 105年及104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5年及104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 業道德規範,與彰源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 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彰源集團民國 105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 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彰源集團民國105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存貨之評價
彰源集團存貨之金額對合併財務報表係屬重大,其中存貨淨變現價值之 估計涉及重大判斷,該等估計係依目前市場狀況及類似產品之歷史銷售經驗 評估,市場情況之改變可能重大影響該等估計結果,因此將上述存貨評價列 為關鍵查核事項,參閱財務報表附註四、五及九。
本會計師對於上述事項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如下:
-
- 瞭解及評估公司提列存貨跌價損失政策及程序之適當性;
-
- 取得存貨評價表,藉由選樣抽核其銷售價格並重新計算,以確認其資料 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
- 取得呆滯存貨報表,檢視其相關評估資料並瞭解其對淨變現價值的影 響,確認相關呆滯金額提列之合理性;
-
- 参與年底存貨盤點並評估存貨狀況,以評估過時及毀損存貨之相關成本 是否已適當地沖減。
- 其他事項
彰源集團業已編製民國 105 及 104 年度之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經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 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彰源集團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 圖清算彰源集團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彰源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 係 高 度 確 信 , 惟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執 行 之 查 核 工 作 無 法 保 證 必 能 偵 出 合 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 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 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杳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彰源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彰源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作 出 結 論 。 本 會 計 師 若 認 為 該 等 事 件 或 情 況 存 在 重 大 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 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 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彰源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 併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 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 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彰源集團民國 105 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 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 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 之公眾利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28123號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文號 台財證六字第 0920123784號
3
華
中
民
國
106 年
月
20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代 碼 |
資 | 產 | 金 額 |
% | 金 | % 額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附註四及六) | \$1,332,012 | 13 | \$1,110,472 | 10 | |
| 1125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流動 (附註四及七) | 11,647 | $\frac{1}{2}$ | 11,518 | $\overline{\phantom{a}}$ | |
| 1150 | 應收票據 (附註四、五及二四) | 237,121 | $\overline{2}$ | 223,052 | $\overline{2}$ | |
| 1170 |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 (附註四、五及八) | 748,753 | 7 | -856,370 | 8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 (附註四、五及二四) | 61,958 | $\mathbf{1}$ | 34,188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附註二四) | 50,582 | $\overline{\phantom{m}}$ | 49,139 | $\mathbf{1}$ | |
| 1310 | 貨(附註四、五及九) 存 |
3,439,620 | 33 | 3,393,161 | 31 | |
| 1410 | 預付款項 (附註十二) | 132,638 | $\mathbf{1}$ | 76,251 | $\mathbf{1}$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附註六及二五) | 70,358 | $\mathbf{1}$ | 307,307 | 3 | |
| 1479 | 其他流動資產 | 2,099 | $\overline{\phantom{a}}$ | 1,030 | ||
| 11XX | 流動資產總計 | 6,086,788 | 58 | 6,062,488 | 56 | |
| 非流動資產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附註四、十一、二五及二六) | 4,210,711 | 40 | 4,492,416 | 42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附註四、五及十八) | 138,107 | $\overline{2}$ | 186,852 | $\overline{2}$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12,077 | 11,501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附註二一及二四) | 28,772 | 27,761 | |||
| 1985 | 長期預付租賃款 (附註十二) | 27,000 | 30,142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總計 | 4,416,667 | 42 | 4,748,672 | 44 | |
| 1XXX | 計 資 產 總 |
\$10,503,455 | 100 | \$10,811,160 | 100 | |
| 代 碼 |
债 及 權 負 |
益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銀行借款 (附註十三及二五) | \$4,002,045 | 38 | \$3,503,588 | 32 |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附註十三及二五) | 120,000 | $\mathbf{1}$ | |||
| 2150 | 應付票據 | 40,794 | 20,213 | $\overline{a}$ | ||
| 2160 | 應付票據一關係人 (附註二四) | 1,084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4,638 | 39,732 | |||
| 2219 | 其他應付款 (附註十四及二十) | 200,294 | $\overline{2}$ | 194,349 | $\overline{2}$ |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十八) | 3,236 | 906 | |||
| 2311 | 預收貨款 | 150,152 | $\overline{2}$ | 93,368 | $\mathbf{1}$ | |
| 2322 | 一年內到期長期銀行借款 (附註十三及二五) | 493,579 | 5 | 479,000 | 5 |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 | 2,336 | $\overline{\phantom{a}}$ | 3,368 | ||
| 21XX | 流動負債總計 | 4,928,158 | 47 | 4,454,524 | 41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銀行借款 (附註十三及二五) | 2,105,571 | 20 | 2,895,317 | 27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附註四及十八) | 103,489 | 1 | 85,096 | 1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附註四及十五) | 76,763 | $\mathbf{1}$ | 123,273 | $\mathbf{1}$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附註二一及二四) | 8,354 | 11,534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總計 | $\overline{a}$ | $\blacksquare$ | |||
| 2,294,177 | 22 | 3,115,220 | 29 | |||
| 2XXX | 負債總計 | 7,222,335 | 69 | 7,569,744 | 70 | |
| 權 益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2,865,260 | 27 | 2,865,260 | 27 | |
| 3210 | 資本公積 | 473,364 | 5 | 473,364 | $\overline{4}$ | |
| 保留盈餘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54,739 | $\overline{\phantom{a}}$ | 54,739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待彌補虧損) | |||||
| 86,461 | $\mathbf{1}$ | 217,754) € |
2) ( |
|||
| 3400 | 其他權益 | 61,252) | 1) | 116,199 | 1 | |
| 3500 | 庫藏股票 | 137,452) | $\mathbf{1})$ | 50,392) | $\equiv$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281,120 | ||||
| 31 | 3,241,416 | $-30$ | ||||
| 債與權益總計 負 |
\$10,503,455 | 100 | \$10,811,160 | 100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經理人:張炳耀

會計主管:施義正

$\bar{c}$

彰源企業股行新鲜运动及子公司 日当信奉 表 合併 民國 105年及 104 马順亚 至 12月 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惟每股
盈餘(虧損)為元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frac{0}{6}$ | |||
| 4000 | 營業收入 (附註四及二四) | \$10,965,673 | 100 | \$11,715,848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附註九、十七及 二四) |
9,680,242 | 88 | 11,144,916 | 95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285,431 | 12 | 570,932 | 5 | ||||
| 6100 6200 6000 |
營業費用 (附註十七及二四)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營業費用合計 |
511,306 194,833 706,139 |
5 $\overline{2}$ 7 |
559,704 199,230 758,934 |
5 $\overline{2}$ $\overline{7}$ |
||||
| 6900 | 營業淨利 (損) | 579,292 | 5 | 188,002) | $\sqrt{2}$ | ||||
| 7010 723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其他收入 (附註十七及 二四) 外幣兌換損失淨額(附 |
18,538 | 48,240 | ||||||
| 7510 7590 7000 |
註四及二七) 利息費用 什項支出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55,879) 139,596) 10,177) |
$\left($ | $\overline{\phantom{0}}$ 1) |
$\left($ | 26,792) 162,503) 7,193) |
€ | 1) | |
| 7900 | 合計 税前淨利 (損) |
187,114) 392,178 |
$\left( \underline{\hspace{1cm}} 1 \right)$ $\overline{4}$ |
148,248) 336,250) |
1) 3)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利益) (附註 四、五及十八) |
92,838 | $\mathbf{1}$ | 49,268) | $\mathbf{1})$ | ||||
| 8200 | 本年度淨利 (損) | 299,340 | $\mathfrak{Z}$ | 286,982) | 2) |
(接次頁)
(承前頁)
$\sim$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frac{0}{6}$ | 金 | 額 | % | |||
| 其他綜合損益 (附註四)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 | ||||||||
| 衡量數 | \$ | 5,874 | $($ \$ | 16,483)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 | ||||||||
| 相關之所得稅 | 999) | 2,802 | |||||||
| 8310 | 4,875 | 13,681)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 | |||||||||
| 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 ||||||||
| 報表換算之兌換 | |||||||||
| 差額 | 177,582) | ( | 2) | 48,473) | 1) | ||||
| 836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8360 | 未實現評價損失 | 131 177,451) |
516)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合計 | 172,576) | $\overline{2})$ $\overline{2})$ |
48,989) 62,670) |
1) | ||||
| $\mathbf{1})$ | |||||||||
| 8500 | 本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 | 126,764 | (\$ | 349,652) | 3) | |||
| 每股盈餘(虧損)(附註十九) | |||||||||
| 9750 | 基 本 |
\$ | 1.08 | $\mathfrak{B}$ | 1.01) | ||||
| 9850 | 釋 稀 |
\$ | 1.08 | $\mathfrak{B}$ | 1.01) |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其 益 他 |
附 註 四 |
||||||||
|---|---|---|---|---|---|---|---|---|---|
| 股 本 |
資 | 國 外 營 運機構 |
售 出 備 供 |
||||||
| 代碼 | (附註十六) | 公 積 本 (附註 十六 |
留 盈 保 餘 法定盈 餘 公 積 |
附 註 $+$ 六 ) 分 盈 配 餘 |
算 財務 報 表 換 之兒 换 |
資 融 產 金 未 |
藏 票 庫 股 |
||
| A1 | 104年1月1日餘額 | \$2,728,819 | \$ 473,364 |
\$ 15,642 |
未 \$ 394,888 |
差 額 $\frac{1}{2}$ 165,241 |
實 損 益 現 $($ \$ 53) |
附 十六) 註 \$ |
權 益 合 \$3,777,901 |
| B1 | 10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法定盈餘公積 |
39,097 | 39,097) | ||||||
| B 5 | 股東現金股利一每股0.5元 | 136,441) | 136,441) | ||||||
| B 9 | 股東股票股利一每股0.5元 | 136,441 | 136,441) | ||||||
| D 1 | 104年度淨損 | $\overline{\phantom{a}}$ | 286,982) | $\overline{\phantom{a}}$ | 286,982) | ||||
| D 3 | 104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 13,681) | 48,473) | 516) | 62,670) | ||||
| D 5 | 10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300,663) | 48,473) | 516) | 349,652) | ||||
| L1 | 購入庫藏股票 | 50,392) | 50,392) | ||||||
| $\rm Z1$ | 104年12月31日餘額 | 2,865,260 | 473,364 | 54,739 | 217,754) | 116,768 | 569) | 50,392) | 3,241,416 |
| D 1 | 105年度淨利 | 299,340 | 299,340 | ||||||
| D 3 | 105年度税後其他綜合損益 | 4,875 | 177,582) | 131 | 172,576) | ||||
| D 5 | 105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304,215 | 177,582) | 131 | 126,764 | ||||
| L1 | 購入庫藏股票 | 87,060) | 87,060) | ||||||
| Z1 | 105年12月31日餘額 | \$2,865,260 | \$473,364 | 54,739 \$ |
$\overline{P}$ 86,461 |
60,814) $$^{\circ}$ |
$(\frac{$}{9} 438)$ | $(\frac{$}{9} 137,452)$ | \$3,281,12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董事長:張炳耀
$\sim$

$\sim 10^{-10}$
經理人:張炳耀

會計主管:施義正

$-11-$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代 碼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A10000 | 本年度税前淨利 (損) | \$ 392,178 |
(\$336,250) | |
| A20010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A20100 | 折舊費用 | 196,792 | 205,485 | |
| A20200 | 攤銷費用 | 753 | 781 | |
| A20300 | 呆帳費用 (迴轉利益) | 18,765) | 5,028 | |
| A20900 | 利息費用 | 139,596 | 162,503 | |
| A21200 | 利息收入 | 8,794) | ( | 8,956) |
| A225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9,975 | 6,755 | |
| A23100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淨利益 | 192) | ( | 262) |
| A23800 |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 | |||
| 益) | 101,403) | 62,743 | ||
| A24100 | 未實現外幣兌換淨損失 | 3,793 | 3,778 | |
| A30000 | 營業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數 | |||
| A31130 | 應收票據 | 12,479) | € | 19,722) |
| A31150 | 應收帳款 | 108,370 | 37,236 | |
| A31180 | 其他應收款 | 971) | 5,401) | |
| A31200 | 存 貨 |
66,225 | 1,079,395 | |
| A31230 | 預付款項 | 52,196) | 38,081 | |
| A31240 | 其他流動資產 | 1,645) | 168 | |
| A32130 | 應付票據 | 21,664 | 5,322) | |
| A32150 | 應付帳款 | 5,087) | 55,434) | |
| A32180 | 其他應付款 | 19,537 | 39,401) | |
| A32210 | 預收貨款 | 53,139 | 27,224) | |
| A32230 | 其他流動負債 | 1,032) | 1,868 | |
| A322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40,636) | 450) | |
| A33000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768,822 | 1,105,399 | |
| A33100 | 收取之利息 | 8,794 | 8,956 | |
| A33300 | 支付之利息 | 148,089) | 161,248) | |
| A33500 | 支付之所得稅 | $23,809$ ) | 3,458) | |
| AAAA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605,718 | 949,649 |
(接次頁)
(承前頁)
| 代 碼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300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12,063) |
$($ \$ 24,177) |
| B00400 | 出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價款 | 12,257 | 21,396 |
| B02700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3,598) | 395,382)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9 | 2,083 |
| B038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增加) | 2,182 | 5,128) |
| B06500 | 其他金融資產減少 (增加) | 242,239 | 313,389)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28,235) | $86,599$ )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出) | 202,791 | 801,196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200 | 短期銀行借款增加 (減少) | 490,808 | 37,525) |
| C00600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 $120,000$ ) | 30,000) |
| C01600 | 舉借長期銀行借款 | 200,000 | 419,000 |
| C01700 | 償還長期銀行借款 | 979,400) | 487,250) |
| C03100 | 存入保證金減少 | 3,180) | 170)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136,441) | |
| C04900 |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 87,060) | 50,392) |
| CCCC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98,832) | 322,778) |
| DDDD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88,137) | 38,306 |
| BBBB |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淨增加 (減少) | 221,540 | 136,019)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110,472 | 1,246,491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332,012 | \$1,110,472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13-$
$\lambda$
合併財務 報表附 註
民國 105 年及 10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金額除 另予註 明外, 為新台 幣及外 幣 仟元)
一、公 司沿革
彰源 企業股 份有限 公司( 以下稱 「 本公司」)於 73 年 10 月設立, 主 要 係 從 事 各 種 不 銹 鋼 管 、 鋼 管 、 銅 管 、 鋁 管 及 相 關 產 品 之 製 造 及 買 賣。
本公 司股票自 87 年 12 月 起在台 灣 證券交易 所上市 買賣。 二、通 過財務 報告之 日期及 程序
本合 併財務 報告於 106 年 3 月 20 日 經董事會 通過。
- 三、新 發布及 修訂準 則及解 釋之適 用
- (一) 尚未生效 之證券 發行人 財務報 告編製 準 則及經金 管會認 可將於 106 年適用之 國際財 務報導 準則(IFRS)、國際會計 準則(IAS)、解釋 (IFRIC)及解 釋公告 (SIC)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 金 管 會 」 ) 發 布 之 金 管 證 審字第 1050050021 號及金 管證審 字第 1050026834 號函, 合併公 司 將自 106 年度 開始適 用業經 國際會 計準 則理事會 (IASB)發 布且經 金管會認可 106 年適用之 IFRS、IAS、IFRIC 及 SIC(以下 稱「IFRSs」) 及相關證 券發行 人財務 報告編 製準則 修 正規定。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
發布之生效日(註 1) IASB |
|---|---|
| 「2010-2012 週期之年度改善」 |
年 月 日(註 2) 2014 7 1 |
| 「2011-2013 週期之年度改善」 |
年 月 日 2014 7 1 |
| 「2012-2014 週期之年度改善」 |
年 月 日(註 3) 2016 1 1 |
| IFRS 10、IFRS 12 及 之修正「投資個體: IAS 28 |
年 月 日 2016 1 1 |
| 適用合併報表之例外規定」 | |
| 之修正「聯合營運權益之取得」 IFRS 11 |
年 月 日 2016 1 1 |
| 之修正「揭露倡議」 IAS 1 |
年 月 日 2016 1 1 |
| 及 之修正「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方 IAS 16 IAS 38 |
年 月 日 2016 1 1 |
| 法之闡釋」 | |
| 及 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IAS 16 IAS 41 |
年 月 日 2016 1 1 |
| (接次頁) |
(承前頁)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
發布之生效日(註 1) IASB |
|---|---|
| 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金」 IAS 19 |
年 月 日 2014 7 1 |
| 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中之權益法」 IAS 27 |
年 月 日 2016 1 1 |
| 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IAS 36 |
年 月 日 2014 1 1 |
| 之修正「衍生工具之約務更替與避險會計 IAS 39 |
年 月 日 2014 1 1 |
| 之持續適用」 | |
| IFRIC 21「公課」 | 年 月 日 2014 1 1 |
- 註 1: 除 另 註 明 外 , 上 述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係 於 各 該 日期以後 開始之 年度期 間生效 。
- 註 2: 給與日於 2014 年 7 月 1 日 以後之 股份基 礎給付交 易開始 適用 IFRS 2 之修正;收 購日於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 企業合 併開 始適用 IFRS 3 之修正;IFRS 13 於修正 時即生效 。其餘 修正 係適用於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後 開始之 年 度期間。
- 註 3: 除 IFRS 5 之修正 推延適 用於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 開始之 年 度期間外,其餘修 正係追溯 適用於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開始 之年度期 間。
- 證券發行 人財務 報告編 製準則 之修正
該修 正除配合 106 年適用 之 IFRSs 新增若干 會計項 目及非 金融 資產減損 揭露規 定外, 另配合 國內實施 IFRSs 情 形,強 調若干 認列 與衡量規 定,並 新增關 係人交 易及商 譽 等揭露。
該 修 正 規 定 , 其 他 公 司 或 機 構 與 合 併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或 總 經 理 為 同 一 人 , 或 具 有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以 內 關 係 者 , 除 能 證 明 不 具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響 者 外 , 係 屬 實 質 關 係 人 。 此 外 , 該 修 正 規 定 應 揭 露 與 合 併 公 司 進 行 重 大 交 易 之 關 係 人 名 稱 及 關 係 , 若 單 一 關 係 人 交 易 金 額 或 餘 額達合 併公 司各 該項 交易 總額 或餘 額 10%以上 者, 應按 關係 人名稱 單獨列示 。
此 外 , 若 被 收 購 公 司 於 合 併 後 之 實 際 營 運 情 形 與 收 購 時 之 預 期 效益有重 大差異 者,該 修正規 定應附 註 揭露。
106 年追 溯適用 前述修 正時,將增 加 關係人交 易及商 譽減損 之揭 露。
除 上 述 影 響 外 , 截 至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仍持續評 估修正 後之證 券發行 人財務 報 告編製準 則及 106 年適 用之 IFRSs 修 正規定 對各期間 財務狀 況與財 務績效之 影響,相 關影響 待評 估完成時 予以揭 露。
(二) IASB 已發布但尚 未經金 管會認 可之 IFRSs
合 併 公 司 未 適 用 下 列 業 經 IASB 發 布 但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IFRSs。截 至本合 併財務 報告通 過發布 日 止,除 IFRS 9 及 IFRS 15 應 自 107 年度開始 適用外 ,金管 會尚未 發 布其他準 則生效 日。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
發布之生效日(註 1) IASB |
|---|---|
| 「2014-2016 週期之年度改善」 |
註 2 |
| 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與衡量」 IFRS 2 |
年 月 日 2018 1 1 |
| IFRS 9「金融工具」 | 年 月 日 2018 1 1 |
| 及 之修正「強制生效日及過渡揭露」 IFRS 9 IFRS 7 |
年 月 日 2018 1 1 |
| 及 之修正「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 IFRS 10 IAS 28 |
未定 |
| 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
| 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 | 年 月 日 2018 1 1 |
| 之修正「IFRS 15 之闡釋」 IFRS 15 |
年 月 日 2018 1 1 |
| IFRS 16「租賃」 | 年 月 日 2019 1 1 |
| 之修正「揭露倡議」 IAS 7 |
年 月 日 2017 1 1 |
| 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IAS 12 |
年 月 日 2017 1 1 |
| 認列」 | |
| 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換」 IAS 40 |
年 月 日 2018 1 1 |
| IFRIC 22「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年 月 日 2018 1 1 |
- 註 1: 除 另 註 明 外 , 上 述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或 解 釋 係 於 各 該 日期以後 開始之 年度期 間生效 。
- 註 2: IFRS 12 之 修正係 追溯適用於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後開始 之年 度期間;IAS 28 之 修正係追 溯適用於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後開 始之年度 期間。
-
- IFRS 9「金 融工具 」
金融資產 之認列 及衡量
就金 融資產 方面, 所有原 屬於 IAS 39「金融 工具: 認列與 衡 量 」 範 圍 內 之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衡 量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或 以 公 允價值衡 量。IFRS 9 對金融 資產之 分類 規定如下 。
合 併 公 司 投 資 之 債 務 工 具 , 若 其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完 全 為 支 付 本金及流 通在外 本金金 額之利 息,分 類 及衡量如 下:
- (1) 以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為 目 的 之 經 營 模 式 而 持 有 該 金 融 資 產 ,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係 按 有 效 利 率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於 損 益 , 並 持 續 評 估 減 損 , 減損損益 認列於 損益。
- (2) 藉 由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與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而 達 成 目 的 之 經 營 模 式 而 持 有 該 金 融 資 產 ,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後 續 係 按 有 效 利 率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於 損 益 , 並 持 續 評 估 減 損 , 減 損 損 益 與 兌 換 損 益 亦 認 列 於 損 益 , 其 他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於 該 金 融 資 產 除 列 或 重 分 類 時 , 原 先 累 積 於 其 他 綜 合 損益之公 允價值 變動應 重分類 至損益 。
合 併 公 司 投 資 非 屬 前 述 條 件 之 金 融 資 產 , 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於 損 益 。 惟 合 併 公 司 得 選 擇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 將 非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權 益 投 資 指 定 為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此 類 金 融 資 產 除 股 利 收 益 認 列 於 損 益 外 , 其 他 相 關 利 益 及 損 失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後 續 無 須 評 估 減 損 , 累 積於其他 綜合損 益之公 允價值 變動亦 不 重分類至 損益。
金融資產 之減損
IFRS 9 改採用「預 期信用損 失模式 」認列金融 資產之 減損 。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強 制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值衡量 之金融 資產、應收 租賃款、IFRS 15「客戶合約 之收入 」 產 生 之 合 約 資 產 或 放 款 承 諾 及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 係 認 列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 若 前 述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自 原 始 認 列 後 並 未 顯 著 增 加,則其 備抵信 用損失 係按未來 12 個 月 之預期信 用損失 衡量 。 若 前 述 金 融 資 產 之 信 用 風 險 自 原 始 認 列 後 已 顯 著 增 加 且 非 低 信 用 風 險 , 則 其 備 抵 信 用 損 失 係 按 剩 餘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衡 量 。 但 未 包 括 重 大 財 務 組 成 部 分 之 應 收 帳 款 必 須 按 存 續 期 間 之預期信 用損失 衡量備 抵信用 損失。
此 外 , 原 始 認 列 時 已 有 信 用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 合 併 公 司 考 量 原 始 認 列 時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以 計 算 信 用 調 整 後 之 有 效 利 率 , 後續備抵 信用損 失則按 後續預 期信用 損 失累積變 動數衡 量。 過渡規定
IFRS 9 生效時, 首次適 用日前 已除 列之項目 不得適 用。金 融 資 產 之 分 類 、 衡 量 與 減 損 應 追 溯 適 用 , 惟 本 公 司 無 須 重 編 比 較期間, 並將首 次適用 之累積 影響數 認 列於首次 適用日 。
- IFRS 16「 租賃」
IFRS 16 係規範租 賃之會 計處理,該 準則將取代 IAS 17「租 賃」及相 關解釋 。
於適 用 IFRS 16 時,若 本公司 為承 租人,除 小額租 賃及短 期租賃得 選擇採 用類似 IAS 17 之營 業租 賃處理外,其他 租賃皆 應 於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上 認 列 使 用 權 資 產 及 租 賃 負 債 。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應 分 別 表 達 使 用 權 資 產 之 折 舊 費 用 及 租 賃 負 債 按 有 效 利 息 法 所 產 生 之 利 息 費 用 。 在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中 , 償 付 租 賃 負 債 之 本 金 金 額 表 達 為 籌 資 活 動 , 支 付 利 息 部 分 則 列 為 營 業 活 動 / 籌資活動 。
對於 本公司 為出租 人之會 計處理 預 計無重大 影響。
IFRS 16 生效時,本公司 得選擇 追溯 適用至比 較期間 或將首 次適用之 累積影 響數認 列於首 次適用 日 。
除 上 述 影 響 外 , 截 至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通 過 發 布 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仍 持 續 評 估 其 他 準 則 、 解 釋 之 修 正 對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 效 之 影 響 , 相關影響 待評估 完成時 予以揭 露。
四、重 大會計 政策之 彙總說 明
(一) 遵循聲明
本合 併財務 報告係 依照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及 經 金 管 會認可並 發布生 效之 IFRSs 編製。
(二) 編製基礎
除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外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歷 史 成 本基礎編 製。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依 照 相 關 輸 入 值 之 可 觀 察 程 度 及 重 要 性 分 為 第 1 等級至第 3 等級 :
-
- 第 1 等級輸 入值:係 指於衡 量日可 取得 之相同資 產或負 債於活 絡市場之 報價( 未經調 整)。
-
- 第 2 等級輸 入值: 係指除 第 1 等級 之報 價外,資 產或負 債直接 (亦即價 格)或間接(亦 即由價格 推導 而得)之可觀 察 輸 入 值 。
-
- 第 3 等級輸入值 :係指 資產或 負債之 不 可觀察之 輸入值 。
- (三) 資產與負 債區分 流動與 非流動 之標準
流動 資產包 括:
-
- 主要為交 易目的 而持有 之資產 ;
-
- 預期於資 產負債 表日後 12 個月 內實現 之 資產;及
-
- 現金及約 當現金(但 不包括 於資產 負債 表日後逾 12 個月 用以交 換或清償 負債而 受到限 制者)。
流動 負債包 括:
-
- 主要為交 易目的 而持有 之負債 ;
-
- 於資產負 債表日後 12 個 月內到 期清償 之 負債( 即使於 資產負 債 表 日 後 至 通 過 發 布 財 務 報 告 前 已 完 成 長 期 性 之 再 融 資 或 重 新 安 排付款協 議,亦 屬流動 負債), 以及
-
- 不能無條 件將清 償期限 遞延至 資產負 債 表日後至少 12 個月之 負 債 , 惟 負 債 之 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 對 方 之 選 擇 , 以 發 行 權 益 工 具 而 導致其清 償者, 並不影 響分類 。
非 屬 上 述 流 動 資 產 或 流 動 負 債 者 , 係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或 非 流 動負債。
(四) 合併基礎
本合 併財務 報告係 包含本 公司及 由 本公司所 控制個 體(子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已 納 入 被 收 購 或 被 處 分 子 公 司 於 當 期 自 收 購 日 起 或 至 處 分 日 止 之 營 運 損 益 。 子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已 予 調 整 , 以 使 其 會 計 政 策 與 合 併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告時,各個體間 之交易、帳戶 餘額、收 益及費損 已全 數 予 以 銷 除 。 子 公 司 之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係 歸 屬 至 本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 即 使 非 控制權益 因而成 為虧損 餘額。
當 合 併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者 , 係 作 為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 合 併 公 司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帳 面 金 額 已 予 調 整 , 以 反 映 其 於 子 公 司 相 對 權 益 之 變 動 。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調 整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 係 直 接 認 列 為 權 益 且 歸 屬 於 本 公司業主 。
子公 司明細、持股比 率及營 業項目,參 閱附註 十、附 表 六 及 七 。 (五) 外 幣
各個 體編製 財務報 告時,以 個體功 能性貨幣 以外之 貨幣( 外幣) 交易者, 依交易 日匯率 換算為 功能性 貨 幣記錄。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以 收 盤 匯 率 換 算 。 因 交 割 貨 幣 性 項 目 或 換 算 貨 幣 性 項 目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損益。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為 當 年 度 損 益 , 惟 屬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列於其 他綜合 損益者 ,其產 生之兌 換 差額列於 其他綜 合損益 。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 不再重新 換算。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 包 含 營 運 所 在 國 家 或 使 用 之 貨 幣 與 本 公 司 不 同 之 子 公 司 )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台 幣 。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係 以 當 年 度 平 均 匯 率 換 算,所產 生之兌 換差額 列於其 他綜合 損 益。
(六) 存 貨
存 貨 包 括 原 料 、 物 料 、 在 製 品 及 製 成 品 。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除 同 類 別 存 貨 外 係 以 個 別 項 目 為 基 礎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 存 貨 成本之計 算係採 加權平 均法。
(七) 不動產、 廠房及 設備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成 本 認 列 , 後 續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累計減 損損失 後之金 額衡量 。
建 造 中 之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認 列 。 成 本 包 括 專 業 服 務 費 用 及 符 合 資 本 化 條 件 之 借 款 成 本 。 該 等 資 產 於 完 工 並 達 預 期 使 用 狀 態 時 , 分 類 至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適當類 別並開 始提列 折舊。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於 耐 用 年 限 內 按 直 線 基 礎 , 對 於 每 一 重 大 部 分 單 獨 提 列 折 舊 。 若 租 賃 期 間 較 耐 用 年 限 短 者 , 則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提 列 折 舊 。 合 併 公 司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 殘 值 及折舊方 法進行 檢視, 並推延 適用會 計 估計變動 之影響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除 列 時 ,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差額係 認列於 損益。
(八) 有形資產 之減損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有 形 資 產 可 能 已 減 損 。 若 有 任 一 減 損 跡 象 存 在 , 則 估 計 該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倘 無 法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合 併 公 司 估 計 該 資 產 所 屬 現金產生 單位之 可回收 金額。
可 回 收 金 額 為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之 較 高 者 。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時 , 將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減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減 損 損 失 係 認 列於損益 。
當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迴 轉 時 ,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增 至 修 訂 後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惟 增 加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時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減除攤 銷或折 舊)。減 損損失 之迴轉 係 認列於損 益。
(九) 金融工具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於 合 併 公 司 成 為 該 工 具 合 約 條 款 之 一 方 時 認列於合 併資產 負債表 。
原 始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時 , 若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非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 則立即認 列為損 益。
- 金融資產
金融 資產之 慣例交 易係採 交易日 會 計認列及 除列。
(1) 衡量種類
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金 融 資 產 種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與放款及 應收款 。
A.備供出售金 融資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被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投 資 或透過損 益按公 允價值 衡量之 金融資 產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備 供 出 售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中 屬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與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 以 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其 餘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於 投 資 處 分 或 確 定 減 損 時 重分類為 損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於 合 併 公 司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時認列 。
B. 放款及應 收款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 應 收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與 存 出 保 證 金 , 係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之 利 息 認 列 不 具 重 大 性 之 情 況除外。
約當 現金包 括自取 得日起 3 個月 內 、高度流 動性、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定 期 存 款,係用 於滿足 短期現 金承諾 。
(2) 金融資產 之減損
除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外 , 合 併 公 司 係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是 否 有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 因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之 單 一 或 多 項 事 項 , 致 使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受 損 失者,該 金融資 產即已 發生減 損。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列 報 之 金 融 資 產 , 如 應 收 票 據 、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 該 資 產 若 經 個 別 評 估 未 有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 另 再 集 體 評 估 減 損 。 應 收 款 集 體 存 在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合 併 公 司 過 去 收 款 經 驗 、 集 體 超 過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之 延 遲 付 款 增 加 情 況 , 以 及 與 應 收 款 拖 欠 有 關 之 可 觀 察 全 國性或區 域性經 濟情勢 變化。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列 報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折現之 現值間 之差額 。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列 報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 且 經 客 觀 判 斷 該 減 少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有 關 ,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直 接 或 藉 由 調 整 備 抵 帳 戶 予 以 迴 轉 認 列 於 損 益 , 惟 該 迴 轉 不 得 使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超 過 若未認列 減損情 況下於 迴轉日 應有之 攤 銷後成本 。
當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低 於 成 本 且 發 生 大 幅 或持久性 下跌時 ,係為 客觀減 損證據 。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包 含 發 行 人 或 債 務 人 之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 違 約 ( 例 如 利 息 或 本 金 支 付 之 延 滯 或 不 償 付)、債務 人將進 入破產 或其他 財務重 整 之可能性 大增或 由 於財務困 難而使 金融資 產之活 絡市場 消 失。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時 , 原 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合損益 之累計 損失金 額將重 分類至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已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透 過 損 益 迴 轉 。 任 何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備 供 出 售 債 務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若 於 後 續 期 間 增 加 , 而 該 增 加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損益後 發生之 事項,則 減損損 失予以 迴轉並認 列於損 益。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係 直 接 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 惟 應 收 帳 款 係 藉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其 帳 面 金 額 。 當 判 斷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時 , 係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 原 先 已 沖 銷 而 後 續 收 回 之 款 項 則 貸 記 備 抵 帳 戶 。 備 抵 帳 戶 帳 面 金 額 之變動認 列於損 益。
(3) 金融資產 之除列
合 併 公 司 僅 於 對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 或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且 該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及 報酬已移 轉予其 他企業 時,始 將金融 資 產除列。
於 一 金 融 資 產 整 體 除 列 時 ,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收 取 對 價 加 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任 何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之 總 和 間之差額 係認列 於損益 。
-
- 金融負債
- (1) 後續衡量
金融 負債係 以有效 利息法 按攤銷 後 成本衡量 。
(2) 金融負債 之除列
除 列 金 融 負 債 時 ,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對 價 ( 包 含 任 何 所 移 轉 之 非 現 金 資 產 或 承 擔 之 負 債 )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損 益。
(十) 收入認列
收 入 係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並 扣 除 估 計 之 客 戶 退 貨 、 折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折 讓 。 銷 貨 退 回 係 依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因素合 理估計 未來之 退貨金 額提列 。
- 商品之銷 售
銷售 商品係 於下列 條件完 全滿足 時 認列收入 :
- (1) 合併公司 已將商 品所有 權之重 大風險 及 報酬移轉 予買方 ;
- (2)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已 經 出 售 之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 亦 未 維 持有效控 制;
- (3) 收入金額 能可靠 衡量;
- (4) 與交易有 關之經 濟效益 很有可 能流入 合 併公司; 及
(5) 與交易有 關之已 發生或 將發生 之成本 能 可靠衡量 。
去 料 加 工 時 , 加 工 產 品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及 報 酬 並 未 移 轉,是以 去料時 不作銷 貨處理 。
- 利息收入
金 融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係 於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 且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認 列 。 利 息 收 入 係 依 時 間 之 經 過 按流通在 外本金 與所適 用之有 效利率 採 應計基礎 認列。
(十一) 租 賃
當 租 賃 條 款 係 移 轉 附 屬 於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予 承租人,則 將其分類 為融資 租賃;所 有 其他租賃 則分類 為營業 租賃 。 合併 公司為 承租人(出租 人)之營 業租賃給 付(收 益),係 按直 線基礎於 租賃期 間內認 列為費 用(收 益)。營業租賃下,或 有租金於 發生當年 度認列 為費用 (收益)。
- (十二) 員工福利
-
- 短期員工 福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相 關 負 債 係 以 換 取 員 工 服 務 而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現金額 衡量。
- 退職後福 利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係 於 員 工 提 供 服 務 期 間 將 應 提 撥之退休 金數額 認列為 費用。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之 確 定 福 利 成 本 ( 含 服 務 成 本 、 淨 利 息 及 再 衡 量 數 ) 係 採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精 算 。 服 務 成 本 及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 資 產 ) 淨 利 息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 再 衡 量 數 ( 含 精 算 損 益 及 扣 除 利 息 後 之 計 畫 資 產 報 酬 )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於其他綜 合損益 並列入 保留盈 餘,後 續 期間不重 分類至 損益。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 資 產 ) 係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之 提 撥 短 絀 (剩餘)。淨 確定福利 資產不 得超過 從該 計畫退還 提撥金 或可減 少未來提 撥金之 現值。
(十三) 所 得 稅
所得 稅費用 係當期 所得稅 及遞延 所 得稅之總 和。
- 當期所得 稅
依 所得 稅法規 定計 算之 未分配 盈餘 加徵 10%所得 稅列 為股 東會決議 年度之 所得稅 費用。
以前 年度應 付所得 稅之調 整,列 入 當期所得 稅。 2. 遞延所得 稅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依 帳 載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與 計 算 課 稅 所 得 之課稅基 礎二者 所產生 之暫時 性差異 計 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一 般 係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認 列 , 而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則 於 很 有 可 能 有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可 減 除 暫 時性差異 或虧損 扣抵等 支出所 產生之 所 得稅抵減 使用時 認列。
與 投 資 子 公 司 相 關 之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皆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惟 合 併 公 司 若 可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該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除 外 。 與 此 類 投 資 有 關 之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 僅 於 其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課 稅 所 得 用 以 實 現 暫 時 性 差 異 , 且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預 期 將 迴 轉 之 範 圍 內 , 予以認列 遞延所 得稅資 產。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 並 針 對 已 不 再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其 回 收 所 有 或 部 分 資 產 者 , 調 減 帳 面 金 額 。 原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者 , 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 並 在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產生課稅 所得以 供其回 收所有 或部分 資 產者,調 增帳面 金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預 期 負 債 清 償 或 資 產 實 現 當 期 之 稅 率 衡 量 , 該 稅 率 係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為 基 礎 。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之 衡 量 係 反 映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預 期 回 收 或 清 償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之方式所 產生之 租稅後 果。
- 本年度之 當期及 遞延所 得稅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惟 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之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分 別 認 列 於其他綜 合損益 或直接 計入權 益。
五、重 大會計 判斷、 估計及 假設不 確 定性之主 要來源
合 併 公 司 於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時 , 對 於 不 易 自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者 , 管 理 階 層 必 須 基 於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 之 因 素 作 出 相 關 之 判 斷 、 估計及假 設。實 際結果 可能與 估計有 所 不同。
管 理 階 層 將 對 估 計 與 基 本 假 設 持 續 檢 視 。 若 估 計 之 修 正 僅 影 響 當 期,則於修 正當期 認列;若 會計估 計之 修正同時 影響當 期及未 來期 間 , 則於修正 當期及 未來期 間認列 。
(一) 應收款項 之估計 減損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減 損 跡 象 時 , 合 併 公 司 會 考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估 計 。 減 損 損 失 之 金 額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及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排 除 尚 未 發 生 之 未 來 信 用 損 失 )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衡 量 。 若 未 來 實 際 現 金 流 量 少 於 預 期 , 可 能 會 產生重大 減損損 失。
(二) 存貨之減 損
存 貨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估 計 , 該 等 估 計 係 依 目 前 市 場 狀 況 及 類 似 產 品 之 歷 史 銷 售 經 驗 評 估 , 市 場 情 況 之 改變可能 重大影 響該等 估計結 果。
(三) 所得稅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主 要 視 未 來 能 否 有 足 夠 之 獲 利 或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而 定 。 若 未 來 實 際 產 生 之 獲 利 少 於 預 期 , 可 能 會 產 生重大遞 延所得 稅資產 之迴轉,該 等迴 轉係於發 生期間 認列為 損益。 六、現 金及約 當現金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庫存現金及零用金 | \$ 4,015 |
\$ 4,298 |
| 銀行存款 | 1,398,355 | 1,285,560 |
| 約當現金-原始到期日在 個月 3 |
||
| 內之銀行定期存款 | - | 127,921 |
| 1,402,370 | 1,417,779 | |
| 減:其他金融資產-流動 | ( 70,358) |
( 307,307) |
| \$ 1,332,012 |
\$ 1,110,472 |
其他 金融資 產主要 係原始 到期日 超 過 3 個月之 定期存 款及受 限制 之銀行存 款。
七、備 供出售 金融資 產-流 動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國內投資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11,647 |
\$ 11,518 |
八、應 收帳款 -非關 係人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應收帳款 | \$ 782,547 |
\$ 909,568 |
| 減:備抵呆帳 | ( 33,794) |
( 53,198) |
| \$ 748,753 |
\$ 856,370 |
合併 公司對 商品銷 售之平 均授信 期 間為 30 至 120 天。於決定 應收 帳 款 可 回 收 性 時 , 合 併 公 司 考 量 應 收 帳 款 自 原 始 授 信 日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信用品 質之任 何改變 。由於 歷史經 驗 顯示逾期 超過 365 天之應 收帳 款無法回 收,合 併公司 對於帳 齡超過 365 天之應收帳 款認列 100%備抵 呆帳,對 於帳齡 在 1 天至 365 天 之間之 應收帳款 ,其備 抵呆帳 係參考 交 易 對 方 過 去 拖 欠 記 錄 及 分 析 其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 以 估 計 無 法 回 收 之 金 額。
應收 帳款之 帳齡分 析如下 :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未逾期 | \$ 711,114 |
\$ 758,182 |
| 已逾期 | ||
| 天以下 60 |
37,109 | 82,285 |
| 至 天 61 90 |
3,231 | 21,413 |
| 天以上 91 |
31,093 | 47,688 |
| 合 計 |
\$ 782,547 |
\$ 909,568 |
以 上 係 以 扣 除 備 抵 呆 帳 前 之 餘 額 , 並 以 逾 期 天 數 為 基 準 進 行 之 帳 齡分析。
合併 公司無 已逾期 但未減 損之應 收 帳款。
應收 帳款之 備抵呆 帳變動 資訊如 下 :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年初餘額 | \$ 53,198 |
\$ 49,592 |
| 本年度提列(迴轉) | ( 18,765) |
5,028 |
| 本年度實際沖銷 | ( 44) |
( 1,207) |
| 外幣換算差額 | ( 595) |
( 215) |
| 年底餘額 | \$ 33,794 |
\$ 53,198 |
合併 公司對 該等應 收帳款 餘額並 未 持有任何 擔保品 。
九、存 貨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製 成 品 |
\$ 1,399,123 |
\$ 1,624,304 |
| 在 製 品 |
452,399 | 378,551 |
| 原 料 |
1,474,627 | 1,300,938 |
| 物 料 |
50,222 | 55,986 |
| 在途存貨 | 63,249 | 33,382 |
| \$ 3,439,620 |
\$ 3,393,161 |
105 及 104 年度與 存貨相 關之銷 貨 成本分別為 9,680,242 仟元 及 11,144,916 仟元。105 及 104 年度 之銷貨 成本中分 別包括 存貨淨 變現價 值回升利 益 101,043 仟 元及存 貨跌價 損 失 62,743 仟元 ,存貨 回升利 益 係因積極 消化庫 存,相 關金額 亦反應 於 營業成本 。
十、子 公司
本合 併財務 報告編 製主體 如下:
|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 |||||||||||
|---|---|---|---|---|---|---|---|---|---|---|---|
| 105 年 | 104 年 | ||||||||||
|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子 | 公 | 司 | 名 | 稱 | 業 | 務 | 性 | 質 | 12 月 31 日 | 12 月 31 日 |
| 本公司 | Froch Enterprise International Co., Ltd.(彰源開曼公司) |
國際間投資業務 | 100 | 100 | |||||||
| Century Nova Steel Co., Ltd. (彰源維京公司) |
國際間投資業務 | 100 | 100 | ||||||||
| Froch Stainless Co., Ltd. (彰源薩摩亞公司) |
國際間投資業務 | 100 | 100 | ||||||||
| 彰源開曼公司 | 彰源金屬工業(蘇州)有限公司 (彰源蘇州公司) |
務 | 經營空心管、不銹鋼焊接管 及其他鋼製管之銷售業 |
100 | 100 | ||||||
| 張家港保稅區彰源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彰源貿易公司) |
經營進出口業務、轉口貿易 及保稅區企業間貿易 |
30 | 30 | ||||||||
| 彰源蘇州公司 | 彰源貿易公司 | 經營進出口業務、轉口貿易 及保稅區企業間貿易 |
70 | 70 | |||||||
| 彰源維京公司 | 無錫彰源鋼鐵有限公司 (彰源無錫公司) |
銷售業務 | 經營空心管、不銹鋼焊接管 及其他鋼製管之生產及 |
100 | 100 | ||||||
| 彰源薩摩亞公司 | 無錫彰源不銹鋼有限公司 (彰源不銹鋼公司) |
務 | 經營空心管、不銹鋼焊接管 及其他鋼製管之銷售業 |
83 | 83 | ||||||
| 彰源無錫公司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務 | 經營空心管、不銹鋼焊接管 及其他鋼製管之銷售業 |
17 | 17 |
105 及 104 年 度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子 公 司 之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係依 據各子 公司同 期間經 會計師 查 核之財務 報告認 列。
十一、不 動產、 廠房及 設備
| 105 年度 | 年 初 餘 額 |
增 | 加 | 處 | 分 | 重 | 分 類 |
淨 兌 換 差 額 | 年 底 餘 額 |
|
|---|---|---|---|---|---|---|---|---|---|---|
| 成 本 |
||||||||||
| 土 地 |
\$ 1,269,419 | \$ | - | \$ | - | \$ | - | \$ | - | \$ 1,269,419 |
| 房屋及建築 | 1,184,853 | - | - | - | ( | 45,626 ) | 1,139,227 | |||
| 機器設備 | 3,476,866 | 2,417 | ( | 465 ) | 27,356 | ( | 109,001 ) | 3,397,173 | ||
| 運輸設備 | 85,166 | 67 | ( | 1,162 ) | - | ( | 1,152 ) | 82,919 | ||
| 出租資產 | 209,177 | - | - | - | - | 209,177 | ||||
| 其他設備 | 511,754 | 3,007 | ( | 23,450 ) | 6,238 | ( | 3,490 ) | 494,059 | ||
| 未完工程 | - | 5,935 | - | ( | 5,935 ) | - | - | |||
| 6,737,235 | \$ | 11,426 | ( \$ | 25,077 ) | \$ | 27,659 | ( \$ | 159,269 ) | 6,591,974 | |
| 累計折舊 | ||||||||||
| 房屋及建築 | 281,662 | \$ | 25,134 | \$ | - | \$ | - | ( \$ | 8,557 ) | 298,239 |
| 機器設備 | 1,574,432 | 143,774 | ( | 465 ) | - | ( | 33,175 ) | 1,684,566 | ||
| 運輸設備 | 60,297 | 4,996 | ( | 1,098 ) | - | ( | 846 ) | 63,349 | ||
| 出租資產 | 43,368 | 2,949 | - | - | - | 46,317 | ||||
| 其他設備 | 285,060 | 19,939 | ( | 13,530 ) | - | ( | 2,677 ) | 288,792 | ||
| 2,244,819 | \$ | 196,792 | ( \$ | 15,093 ) | \$ | - | ( \$ | 45,255 ) | 2,381,263 | |
| 不動產、廠房及 | ||||||||||
| 設備-淨額 | \$ 4,492,416 | \$ 4,210,711 |
| 104 年度 | 年 初 餘 額 |
增 | 加 | 處 | 分 | 重 | 分 類 |
淨 兌 換 差 額 | 年 底 餘 額 |
|
|---|---|---|---|---|---|---|---|---|---|---|
| 成 本 |
||||||||||
| 土 地 |
\$ 906,814 |
\$ | 362,605 | \$ | - | \$ | - | \$ | - | \$ 1,269,419 |
| 房屋及建築 | 1,179,086 | 1,331 | ( | 9,118 ) | 26,866 | ( | 13,312 ) | 1,184,853 | ||
| 機器設備 | 3,450,412 | 8,951 | ( | 67,325 ) | 117,132 | ( | 32,304 ) | 3,476,866 | ||
| 運輸設備 | 76,731 | 1,121 | ( | 3,945 ) | 11,604 | ( | 345 ) | 85,166 | ||
| 出租資產 | 197,146 | 1,128 | - | 10,903 | - | 209,177 | ||||
| 其他設備 | 493,329 | 10,513 | ( | 6,378 ) | 15,320 | ( | 1,030 ) | 511,754 | ||
| 未完工程 | 5,950 | 15,762 | - | ( | 21,712 ) | - | - | |||
| 6,309,468 | \$ | 401,411 | ( \$ | 86,766 ) | \$ | 160,113 | ( \$ | 46,991 ) | 6,737,235 | |
| 累計折舊 | ||||||||||
| 房屋及建築 | 264,701 | \$ | 25,126 | ( \$ | 5,977 ) | \$ | - | ( \$ | 2,188 ) | 281,662 |
| 機器設備 | 1,492,433 | 152,683 | ( | 62,133 ) | - | ( | 8,551 ) | 1,574,432 | ||
| 運輸設備 | 58,857 | 5,375 | ( | 3,704 ) | - | ( | 231 ) | 60,297 | ||
| 出租資產 | 40,487 | 2,720 | - | 161 | - | 43,368 | ||||
| 其他設備 | 272,493 | 19,581 | ( | 6,114 ) | ( | 161 ) | ( | 739 ) | 285,060 | |
| 2,128,971 | \$ | 205,485 | ( \$ | 77,928 ) | \$ | - | ( \$ | 11,709 ) | 2,244,819 | |
| 不動產、廠房及 | ||||||||||
| 設備-淨額 | \$ 4,180,497 | \$ 4,492,416 |
合併 公司於 94 年 9 月 與非關 係人簽 約購買雲 林縣斗 六市榴 中段之 土地計 16,047 仟元 ,以作 為合併 公司儲 水槽用地 。因該 土地係 屬農牧 用 地 而 以 董 事 長 個 人 名 義 為 所 有 權 登 記 , 並 辦 理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予 合 併 公司。
合 併 公 司 之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直 線 基 礎 按 下 列 耐 用 年 數 計 提折舊:
| 建 築 物 |
|
|---|---|
| 廠房主建物 | 至 年 21 60 |
| 其 他 |
至 年 8 15 |
| 機器設備 | 至 年 3 30 |
| 運輸設備 | 至 年 2 15 |
| 租賃改良 | 至 年 6 60 |
| 出租資產 | |
| 廠房主建物 | 至 年 30 60 |
| 其 他 |
至 年 5 60 |
| 其他設備 | 至 年 2 60 |
設定 作為借 款擔保 之不動 產、廠 房 及設備金 額,參 閱附註 二五。 十二、預 付租賃 款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流 動(帳列預付款項) |
\$ 721 |
\$ 784 |
|
| 非 流 動 |
27,000 | 30,142 | |
| \$ 27,721 |
\$ 30,926 |
彰源 無錫公 司於 94 年 7 月間 取得中 國大陸江 蘇省無 錫市錫 山經濟 開發區面積 325,745 平 方米之 土地使 用 權 50 年。該 公司於 土地使 用年 限 內 享 有 土 地 使 用 權 、 收 益 權 和 轉 讓 及 出 租 等 之 處 分 權 , 並 負 責 因 使 用 土 地 而 應 繳 納 之 各 種 稅 費 。 土 地 用 途 為 供 興 建 生 產 廠 房 、 辦 公 大 樓 及員工宿 舍使用 。
十三、借 款
(一) 短期銀行 借款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無擔保借款 | ||
| 信用狀借款 | \$ 2,008,542 |
\$ 1,559,254 |
| 信用借款 | 1,993,503 | 1,944,334 |
| \$ 4,002,045 |
\$ 3,503,588 |
|
| 信用狀借款利率(%) | 1.60-2.89 | 1.44-2.10 |
| 信用借款利率(%) | 0.80-3.92 | 0.96-3.27 |
(二) 應付短期 票券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應付商業本票 | \$ - |
\$ 120,000 |
|
| 利 | 率(%) | - | 1.31 |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係 屬 未 付 息 之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 因 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故以 原始票 面金額 衡量。
(三) 長期銀行 借款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抵押借款-於 年 月至 106 3 |
||
| 年 月間到期 111 9 |
\$ 1,534,150 |
\$ 1,894,317 |
| 信用借款 | 1,065,000 | 1,480,000 |
| 減:一年內到期部分 | ( 493,579) |
( 479,000) |
| 一年後到期部分 | \$ 2,105,571 |
\$ 2,895,317 |
| 抵押借款利率(%) | 2.02-2.11 | 2.12-2.48 |
| 信用借款利率(%) | 1.60-2.12 | 1.76-2.31 |
抵 押 借 款 係 以 合 併 公 司 自 有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抵 押 擔 保 , 參 閱 附 註 二五。
本公 司於 102 年 4 月與土 地銀行 等 8 家金 融機構 組成之 授信銀 行團簽訂 授信總 額度 40 億元之 聯合授 信 合約。依 據合約 規定,本 公 司於貸款 存續期 間內, 每年度 個體財 務 報表應維 持:
-
流動比率 不得低於 100%(含 );
-
負債比率 不得高於 250%(含 );
-
本 金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即 稅 前 淨 利 加 計 折 舊 及 各 項 攤 提 加 計 利 息 費用之總 和除以 利息費 用), 自 103 年 起應維 持 3 倍(含 )以 上;
-
股東權益 應不低於 28 億 元(含 )。
依 貸 款 合 約 規 定 , 如 本 公 司 年 度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不 符 上 述 財 務 比 率時,如 於次年 4 月 1 日起算 之 5 個 月 內(改善 期間) 完成改 善, 則不視為 違反財 務承諾 ,惟自 4 月 1 日 起自改善 日止之 利息應 加碼 年利率 0.2%;但 如借款 人未能 於改善 期 間內完成 改善者 ,則應 (1) 依改善期 間屆滿 日之本 金餘額 按費率 0.05%計付罰 款,及 (2) 自改 善期間屆 滿日起 至實際 改善日 止之利 息 再加碼年 利率 0.2%。如 未完 成改善且 經管理 銀行通 知後, 應於 3 個 月內以現 金增資 、股東 墊款 或 管 理 銀 行 同 意 之 其 他 方 式 調 整 之 。 若 借 款 人 完 全 依 上 述 約 定 履 行,則違 反財務 比率不 視為違 約情事 。
本公 司於 104 年 11 月與永 豐銀行 簽訂授信 額度 為 1.5 億 元之借 款 合 約 。 依 據 合 約 規 定 , 本 公 司 於 貸 款 存 續 期 間 內 , 每 半 年 度 及 每 年度之合 併財務 報表應 維持:
-
流動比率 應維持在 100%(含 )以上 ;
-
負債比率 應維持在 250%(含 )以下 ;
-
股東權益 應維持在 30 億 元以上 。
十四、其 他應付 款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應付薪資及獎金 | \$ 77,849 |
\$ 67,594 |
||
| 應付運費 | 37,984 | 23,616 | ||
| 應付設備款 | 10,129 | 12,301 | ||
| 應付佣金 | 2,160 | 6,697 | ||
| 其 他 |
72,172 | 84,141 | ||
| \$ 200,294 |
\$ 194,349 |
十五、退 職後福 利計畫
(一) 確定提撥 計畫
本 公 司 適 用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 係 屬 政 府 管 理 之確定提 撥退休 計畫,依員 工每月 薪資 6%提撥退 休金至 勞工保 險局 之個人專 戶。
合 併 公 司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子 公 司 員 工 , 係 屬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營 運 之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成 員 。 該 子 公 司 須 提 撥 薪 資 成 本 之 特 定 比 例 至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 以 提 供 該 計 畫 資 金 。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此 政 府 營 運 之 退 休 福 利 計畫之義 務僅為 提撥特 定金額 。
(二) 確定福利 計畫
本 公 司 依 我 國 「 勞 動 基 準 法 」 辦 理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 係 屬 政 府 管 理 之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 係 根 據 服 務 年 資 及 核 准退休日前 6 個 月平均 工資計 算。本公 司按員工 每月薪 資總額 2%提 撥 退 休 金 , 交 由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以 該 委 員 會 名 義 存 入 台 灣 銀 行 之 專 戶 , 年 度 終 了 前 , 若 估 算 專 戶 餘 額 不 足 給 付 次 一 年 度 內 預估達到 退休條 件之勞 工,次 年度 3 月 底前將一 次提撥 其差額 。該 專 戶 係 委 託 勞 動 部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局 管 理 , 本 公 司 並 無 影 響 投 資 管 理 策略之權 利。
列入 合併資 產負債 表之確 定福利 計 畫金額如 下: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 141,345 |
\$ 149,635 |
||
|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 64,582) |
( 26,362)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 76,763 |
\$ 123,273 |
- 34 -
淨確 定福利 負債變 動如下 :
| 確 | 定 | 福 | 利 | 計 | 畫 | 資 | 產 | 淨 確 定 福 利 | ||
|---|---|---|---|---|---|---|---|---|---|---|
| 義 | 務 | 現 | 值 | 公 | 允 | 價 | 值 | 負債( | 資產) | |
| 年 月 日 104 1 1 |
\$ | 134,022 | ( \$ |
26,782) | \$ | 107,240 | ||||
| 服務成本 | ||||||||||
| 當期服務成本 | 128 | 128 | ||||||||
| 利息費用(收入) | 2,325 | ( | 469 | ) | 1,856 | |||||
| 認列於損益 | 2,453 | ( | 469 | ) | 1,984 | |||||
| 再衡量數 | ||||||||||
| 計畫資產報酬(除包含 | ||||||||||
| 於淨利息之金額外) | ||||||||||
| 精算(利益)損失 | - | ( | 232 | ) | ( | 232 ) |
||||
|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 | 941 | - | 941 | |||||||
| 財務假設變動 | 8,496 | - | 8,496 | |||||||
| 經驗調整 | 7,278 | - | 7,278 |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 16,715 | ( | 232 | ) | 16,483 | |||||
| 雇主提撥 | - | ( | 2,434) | ( | 2,434) | |||||
| 福利支付 | ( | 3,555) | 3,555 | - | ||||||
| 年 月 日 104 12 31 |
149,635 | ( | 26,362) | 123,273 | ||||||
| 服務成本 | ||||||||||
| 當期服務成本 | 137 | - | 137 | |||||||
| 利息費用(收入) | 1,836 | ( | 310 | ) | 1,526 | |||||
| 認列於損益 | 1,973 | ( | 310 | ) | 1,663 | |||||
| 再衡量數 | ||||||||||
| 計畫資產報酬(除包含 | ||||||||||
| 於淨利息之金額外) | - | ( | 86 ) |
( | 86 ) |
|||||
| 精算(利益)損失 | ||||||||||
| 人口統計假設變動 | 57 | - | 57 | |||||||
| 經驗調整 | ( | 5,845) | - | ( | 5,845) | |||||
|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 ( | 5,788) | ( | 86 ) |
( | 5,874) | ||||
| 雇主提撥 | - | ( | 42,299) | ( | 42,299) | |||||
| 福利支付 | ( | 4,475) | 4,475 | - | ||||||
| 年 月 日 105 12 31 |
\$ | 141,345 | ( \$ |
64,582) | \$ | 76,763 |
本公 司因「 勞動基 準法」 之退休 金 制度暴露 於下列 風險:
-
投資風險 :勞動 部勞動 基金運 用局透 過 自行運用 及委託 經營方 式,將勞 工退休 基金分 別投資 於國內 ( 外)權益 證券與 債務證 券及銀行 存款等 標的, 惟本公 司之計 畫 資產得分 配金額 係以不 低於當地 銀行 2 年定期 存款利 率計算 而 得之收益 。
-
- 利率風險 :政府 公債/ 公司債 之利率 下 降將使確 定福利 義務現 值增加, 惟計畫 資產之 債務投 資報酬 亦 會隨之增 加,兩 者對淨 確定福利 負債之 影響具 有部分 抵銷之 效 果。
-
- 薪資風險 :確定 福利義 務現值 之計算 係 參考計畫 成員之 未來薪 資。因此 計畫成 員薪資 之增加 將使確 定 福利義務 現值增 加。
本公 司之確 定福利 義務現 值係由 合 格精算師 進行精 算,衡 量日 之重大假 設如下 :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折 現 率 |
1.25% | 1.25% |
| 薪資預期增加率 | 2% | 2% |
若重 大精算 假設分 別發生 合理可 能 之變動, 在所有 其他假 設維 持不變之 情況下 ,將使 確定福 利義務 現 值增減如 下: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折 現 率 |
||||
| 增加 0.25% |
( \$ 3,897) |
( \$ 4,379) |
||
| 減少 0.25% |
\$ 4,058 |
\$ 4,567 |
||
| 薪資預期增加率 | ||||
| 增加 0.25% |
\$ 4,018 |
\$ 4,521 |
||
| 減少 0.25% |
( \$ 3,878) |
( \$ 4,357) |
由於 精算假 設可能 彼此相 關,僅 單 一假設變 動之可 能性不 大, 故上述敏 感度分 析可能 無法反 映確定 福 利義務現 值實際 變動情 形。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預期 年內提撥金額 1 |
\$ 2,311 |
\$ 42,330 |
||
| 確定福利義務平均到期期間 | 年 11 |
年 12 |
(三) 彰 源 開 曼 公 司 、 彰 源 維 京 公 司 及 彰 源 薩 摩 亞 公 司 , 無 員 工 退 休 辦 法 及制度。
十六、權 益
(ㄧ) 普通股股 本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額定股數(仟股) | 400,000 | 400,000 |
| 額定股本 | \$ 4,000,000 |
\$ 4,000,000 |
| 已發行且已收足股款之股數 | ||
| (仟股) | 286,526 | 286,526 |
已發 行之普 通股每 股面額為 10 元,每股享有 一表決 權及收 取股 利之權利 。
(二) 資本公積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股票發行溢價 | \$ 443,263 |
\$ 443,263 |
| 股份基礎給付 | 30,101 | 30,101 |
| \$ 473,364 |
\$ 473,364 |
資 本 公 積 中 屬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之 溢 額 ( 包 括 以 超 過 面 額 發 行 普 通 股 及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等 )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部 分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 亦 得 於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 用 以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或 撥 充 股 本 。 惟 撥 充 股本時, 每年以 實收股 本之一 定比率 為 限。
(三) 保留盈餘 及股利 政策
依 104 年 5 月公司 法之修 正,股 息 及紅利之 分派限 於股東 ,員 工非屬盈 餘分派 之對象。本公司 已於 105 年 6 月 21 日股東常會決議 通 過 修 正 章 程 之 盈 餘 分 派 政 策 , 並 於 章 程 中 另 外 訂 定 員 工 及 董 監 事 酬勞之分 派政策 。
修 正 後 章 程 之 盈 餘 分 派 政 策 規 定 , 本 公 司 年 度 如 有 獲 利 , 應 提 撥 1%為員工 酬勞,由 董事會 決議以股 票 或現金分 派發放,其發放 對 象 包 含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 本 公 司 得 以 上 開 獲 利 數 額 , 由董事會 決議提 撥不高於 3%為董監 酬勞。員工酬勞及 董監酬 勞分派 案應提股 東常會 報告。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 應 預 先 保 留 彌 補 數 額 , 再 依 前 項 比 例 提撥員工 酬勞及 董監酬 勞。
本公 司年度 總決算 如有盈 餘,依法 繳納稅捐,彌補累積 虧損 後 , 再提 10%為 法定 盈餘 公積 ,但法 定盈 餘 公積已 達本 公司 實收 資本 額 時 , 得 不 再 提 列 , 其 餘 再 依 法 令 規 定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如 尚 有 餘 額 , 併 同 累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 由 董 事 會 擬 定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 提 請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東 股 息 紅 利 。 修 正 前 後 章 程 之 員 工 及 董 監 事 酬勞分派 政策, 參閱附 註十七 之(三)員 工福利費 用。
本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 係 配 合 目 前 及 未 來 之 發 展 計 劃 , 考 量 投 資 環 境 、 資 金 需 求 及 國 內 外 競 爭 狀 況 , 並 兼 顧 股 東 利 益 等 因 素 , 每 年 就 可供分 配盈 餘提 撥不 低於 50%分 配股 東 股息紅 利, 惟累 積可 供分 配 盈餘低 於實 收股 本 10%, 得不予 分配 ; 分配股 東股 息紅 利時 ,得 以 現金或股 票方式 為之, 其中現 金股利 不 低於股利 總額 20%。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應 提 撥 至 其 餘 額 達 公 司 實 收 股 本 總 額 時 為 止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超 過 實 收股本總額 25%之部 分除得 撥充股 本外 ,尚得以 現金分 配。
分 配 未 分 配 盈 餘 時 , 除 屬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者 之 股 東 外 , 其 餘 股 東 可 獲 配 按 股 利 分 配 日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計 算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本公 司於 104 年 6 月股東 常會, 決 議通過 103 年度 盈餘分 配案 如下:
| 盈 餘 分 配 案 |
每 股 股利 ( 元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39,097 |
|
| 現金股利 | 136,441 | \$ 0.5 |
| 股票股利 | 136,441 | 0.5 |
本公司 104 年度因 屬累積 虧損, 故 無可分配 盈餘。
本公 司於 106 年 3 月 20 日 董事會 擬 議 105 年度 盈餘分 配案如 下:
| 盈 | 餘 | 分 | 配 | 案 | 每 股 股利 ( 元 ) |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 8,159 | ||||
| 特別盈餘公積 | 61,252 | |||||
| 現金股利 | 17,050 | \$ 0.0627 |
本公 司另擬 議以資 本公積 64,523 仟 元發放現 金。
有關 105 年 度之盈 餘分配 案尚待 預 計於 106 年 6 月 召開之 股東 常會決議 。
(四) 庫藏股票
|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 仟 股 ) |
年度 105 |
年度 104 |
|---|---|---|
| 年初股數 | 5,132 | - |
| 本年度增加 | 8,886 | 5,132 |
| 年底股數 | 14,018 | 5,132 |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庫 藏 股 票 ,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不 得 質 押 , 亦 不 得 享有股利 之分派 及表決 權等權 利。
十七、本 年度淨 利(損 )
本年 度淨利 (損) 係包含 以下項 目 :
(一) 其他收入
| 年度 105 |
年度 104 |
||
|---|---|---|---|
| 補助收入 | \$ - |
\$ 29,887 |
|
| 利息收入 | 8,794 | 8,956 | |
| 其 他 |
9,744 | 9,397 | |
| \$ 18,538 |
\$ 48,240 |
||
| (二) 折舊及攤 銷 |
|||
| 年度 105 |
年度 104 |
||
| 折舊費用依功能別彙總 | |||
| 營業成本 | \$ 163,722 |
\$ 172,562 |
|
| 營業費用 | 33,070 | 32,923 | |
| \$ 196,792 |
\$ 205,485 |
||
| 攤銷費用依功能別彙總 | |||
| 營業費用 | \$ 753 |
\$ 781 |
|
| (三) 員工福利 費用 |
|||
| 年度 105 |
年度 104 |
||
| 短期員工福利 | \$ 507,573 |
\$ 496,837 |
|
| 退職後福利 | |||
| 確定提撥計畫 | 23,379 | 24,774 | |
| 確定福利計畫 | 1,663 | 1,984 | |
| 其他員工福利 | 29,081 | 30,590 | |
| 員工福利費用合計 | \$ 561,696 |
\$ 554,185 |
|
| 依功能別彙總 | |||
| 營業成本 | \$ 318,449 |
\$ 317,443 |
|
| 營業費用 | 243,247 | 236,742 | |
| \$ 561,696 |
\$ 554,185 |
||
依 104 年 5 月修 正後公 司法 及 105 年 6 月 經股東 常會決 議之修 正 章 程 , 本 公 司 係 以 當 年 度 扣 除 分 派 員 工 及 董 監 酬 勞 前 之 稅 前 利 益 分別以 1%及 不高於 3%提 撥員工 酬勞及 董監事酬 勞。
104 年度 因累積 虧損, 故未估 列員 工酬勞及 董監事 酬勞。
105 年度 員工酬 勞及董 監事酬 勞於 106 年 3 月經董事 會決議 按 1%估列, 員工及 董監事 酬勞皆為 1,507 仟元。年 度合併 財務報 告通 過 發 布 日 後 若 金 額 仍 有 變 動 , 則 依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 於 次 一 年 度 調整入帳 。
本公 司於 104 年 6 月舉行 股東常 會 ,決議通 過 103 年度員 工紅 利及董監 事酬勞 如下:
| 103年度 | ||
|---|---|---|
| 現金紅利 | ||
| 員工紅利 | \$ | 3,519 |
| 董監事酬勞 | 3,519 |
104 年 6 月 股東常 會決議 配發之 員 工紅利及 董監事 酬勞與 103 年度合併 體財務 報告認 列金額 並無差 異 。
上 述 有 關 本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酬 勞 或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勞資訊 ,請至 台灣證 券交易 所「公 開 資訊觀測 站」查 詢。
十八、所 得稅
(一) 認列於損 益之所 得稅費 用(利 益)主 要 組成項目
| 年度 105 |
年度 104 |
||||
|---|---|---|---|---|---|
| 當年度所得稅 | |||||
| 本年度產生者 | \$ | 26,694 | \$ | - | |
| 以前年度調整者 | 5 | ( | 2,864) | ||
| 遞延所得稅 | |||||
| 當年度產生者 | 66,139 | ( | 46,404) | ||
| 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 \$ | 92,838 | ( \$ |
49,268) |
會計 所得與 課稅所 得費用 之調節 如 下:
| 年度 105 |
年度 104 |
|
|---|---|---|
| 稅前淨利按相關國家法定稅率計 | ||
| 算之所得稅費用 | \$ 88,826 |
\$ - |
| 稅上不可計入之費損(收益) | ( 34) |
205 |
| 未認列之虧損扣抵 | 4,041 | ( 46,609) |
| 以前年度之調整 | 5 | ( 2,864) |
| 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 \$ 92,838 |
( \$ 49,268) |
合 併公 司中 適用 中華 民國 所得 稅法 之稅率 為 17%; 中國 地區子 公司所 適用 稅率 為 25%; 彰源開 曼公 司 、彰源 維京 公司 及彰 源薩 摩 亞公司因 當地均 無開徵 營利事 業所得 稅 ,故無所 得稅賦 。
由於 106 年度 股東常 會盈餘分 配情 形尚具不 確定性 ,故 105 年 度未分配 盈餘加徵 10%所得 稅之潛 在所 得稅後果 尚無法 可靠決 定。 (二) 遞延所得 稅資產 與負債
遞延 所得稅 資產與 負債之 變動如 下 :
| 認 | 列 於 |
認列於其他 | ||||
|---|---|---|---|---|---|---|
| 年度 105 |
年 初 餘 額 | 損 | 益 | 綜 合 損 益 | 年 底 餘 額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暫時性差異 | ||||||
| 確定福利退休計畫 | \$ 17,947 |
(\$ | 6,907) | (\$ | 999) | \$ 10,041 |
| 未實現存貨損失 | 28,607 | ( | 15,437) | - | 13,170 | |
| 其 他 |
5,205 | ( | 1,283) | - | 3,922 | |
| 51,759 | ( | 23,627) | ( | 999) | 27,133 | |
| 虧損扣抵 | 135,093 | ( | 24,119) | - | 110,974 | |
| \$ 186,852 |
(\$ | 47,746) | (\$ | 999) | \$ 138,107 |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暫時性差異 | ||||||
| 國外投資利益 | \$ 38,280 |
\$ | 17,996 | \$ | - | \$ 56,276 |
| 土地增值稅準備 | 45,775 | - | - | 45,775 | ||
| 其 他 |
1,041 | 397 | - | 1,438 | ||
| \$ 85,096 |
\$ | 18,393 | \$ | - | \$ 103,489 |
|
| 年度 104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暫時性差異 | ||||||
| 確定福利退休計畫 | \$ 15,221 |
(\$ | 76) | \$ | 2,802 | \$ 17,947 |
| 未實現存貨損失 | 17,416 | 11,191 | - | 28,607 | ||
| 其 他 |
5,557 | ( | 352) | - | 5,205 | |
| 虧損扣抵 | 38,194 | 10,763 | 2,802 | 51,759 | ||
| 111,490 \$ 149,684 |
\$ | 23,603 34,366 |
\$ | - 2,802 |
\$ 135,093 186,852 |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暫時性差異 | ||||||
| 國外投資利益 | \$ 50,995 |
(\$ | 12,715) | \$ | - | \$ 38,280 |
| 土地增值稅準備 | 45,775 | - | - | 45,775 | ||
| 其 他 |
364 | 677 | - | 1,041 | ||
| \$ 97,134 |
(\$ | 12,038) | \$ | - | \$ 85,096 |
(三) 未使用之 虧損扣 抵相關 資訊
| 申 報 虧 損 年 度 |
尚 未 扣 抵 餘 額 |
最 後 抵 減 年 度 |
|---|---|---|
| 101 | \$ 335,622 |
111 |
| 102 | 121,678 | 112 |
| 104 | 195,489 | 114 |
| \$ 652,789 |
(四) 兩稅合一 相關資 訊
本公 司無 86 年度以 前之未 分配盈 餘 。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股東可扣抵稅額餘額 | \$ 7,033 |
\$ 7,033 |
105 年度預 計盈餘 分配之 稅額扣 抵 比率為 8.13%。104 年度 因累 積虧損, 故無稅 額扣抵 比率。
(五) 所得稅核 定情形
本公 司截至 103 年 度止之 營利事 業 所得稅結 算申報 ,業經 稅捐 稽徵機關 核定。
十九、每 股盈餘 (虧損 )
| 歸屬於本公司 | |||
|---|---|---|---|
| 業 主 之 淨 利 | 股 數 |
每 股 盈 餘 |
|
| ( 損 ) |
( 仟 股 ) |
(虧損)(元) | |
| 年度 105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淨利 | \$ 299,340 |
276,625 | \$ 1.08 |
| 具稀釋作用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酬勞 | - | 144 |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淨利 | |||
| 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299,340 |
276,769 | \$ 1.08 |
| 年度 104 |
|||
| 基本每股虧損 | |||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淨損 | ( \$ 286,982) |
285,101 | ( \$ 1.01) |
| 稀釋每股虧損 | |||
| 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淨損 | |||
| 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286,982) |
285,101 | ( \$ 1.01) |
若 合 併 公 司 得 選 擇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發 放 員 工 酬 勞 , 則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時 , 假 設 員 工 酬 勞 將 採 發 放 股 票 方 式 , 並 於 該 潛 在 普 通 股 具 有 稀 釋 作 用 時 計 入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 以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 於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員 工 酬 勞 發 放 股 數 前 計 算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時 , 亦 繼 續 考 量 該等潛在 普通股 之稀釋 作用。
二十、非 現金交 易
合併 公司於 105 及 104 年度 之非現 金交易之 投資及 籌資活 動,取 得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之 款項帳 列應付 設備款項 下分別為 2,172 仟 元及 6,029 仟元。
二一、營 業租賃 協議
本 公 司 及 彰 源 蘇 州 公 司 之 營 業 租 賃 係 承 租 供 製 造 及 辦 公 使 用 之 土 地及廠房,租 賃期間 分別為 5 年及 20 年。於租賃期間 終止時,本公司 及 彰 源 蘇 州 公 司 對 租 賃 土 地 並 無 優 惠 承 購 權 。 本 公 司 因 營 業 租 賃 合 約 所支付之 存出保 證金為 5,000 仟元。已簽 訂之租賃 合約其 未來應 付之租 金如下: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不超過 年 1 |
\$ 13,513 |
\$ | 6,404 | |
| 至 年 1 5 |
46,398 | 2,913 | ||
| 超過 年 5 |
6,720 | - | ||
| \$ 66,631 |
\$ | 9,317 |
本公 司因營 業租賃 合約所 收取之 存 入保證金 為 500 仟 元,已 簽訂 租賃合約 其未來 應收之 租金如 下: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不超過 年 1 |
\$ 2,743 |
\$ 2,743 |
| 至 年 1 5 |
10,973 | 10,973 |
| 超過 年 5 |
12,802 | 15,545 |
| \$ 26,518 |
\$ 29,261 |
二二、資 本風險 管理
合 併 公 司 進 行 資 本 管 理 以 確 保 集 團 內 各 企 業 能 夠 於 繼 續 經 營 之 前 提 下 , 藉 由 將 債 務 及 權 益 餘 額 最 適 化 , 以 使 股 東 報 酬 極 大 化 。 合 併 公 司之整體 策略並 無變化 。
合 併 公 司 資 本 結 構 係 由 合 併 公 司 之 淨 債 務 ( 即 借 款 減 除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及 權 益 ( 即 股 本 、 資 本 公 積 、 保 留 盈 餘 及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 組 成。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每 季 重 新 檢 視 集 團 資 本 結 構 , 其 檢 視 內 容 包 括 考 量 各 類 資 本 之 成 本 及 相 關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依 據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建 議 , 將 藉 由 支 付 股 利 、 發 行 新 股 、 買 回 股 份 及 發 行 新 債 或 償 付 舊 債 等方式平 衡其整 體資本 結構。
二三、金 融工具
(一) 公允價值 之資訊-以 重複性 基礎按 公允 價值衡量 之金融 工具
| 第 | 1 | 級 | 第 | 2 | 級 | 第 | 3 | 級 | 合 | 計 | |
|---|---|---|---|---|---|---|---|---|---|---|---|
| 年 月 日 105 12 3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 11,647 | \$ | - | \$ | - | \$ | 11,647 | |||
| 年 月 日 104 12 3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基金受益憑證 | \$ | 11,518 | \$ | - | \$ | - | \$ | 11,518 |
- 公允價值 層級
105 及 104 年度無 第 1 級 與第 2 級公 允價值衡 量間移 轉之情 形。
- 衡量公允 價值所 採用之 評價技 術及假 設
金融 資產及 金融負 債之公 允價值 係 依下列方 式決定 :
- (1) 具 標 準 條 款 與 條 件 並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係參照市 場報價 決定。
- (2) 有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衍 生 性 工 具 係 以 市 場 價 格 為 公 允 價 值 。 無 市 場 價 格 可 供 參 考 之 選 擇 權 衍 生 工 具 係 採 用 選 擇 權 定 價 模 式 計 算 公 允 價 值 。 無 市 場 價 格 可 供 參 考 之 非 選 擇 權 衍 生 工 具 係 以 存 續 期 間 適 用 之 殖 利 率 曲 線 採 用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分 析 估 算 公 允 價 值 。 遠 期 外 匯 合 約 公 允 價 值 係 以 遠 期 匯 率 報 價 及 由 配 合 合 約 到 期 期 間 之 報 價 利 率 推 導 之 殖 利 率 曲 線衡量。
(3) 除 上 述 外 之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現 金 流 量 折 現 分 析 之一般公 認定價 模式決 定。
(二) 金融工具 之種類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金融資產 放款及應收款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2,529,556 11,647 |
\$ 2,608,289 11,518 |
| 金融負債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
6,886,359 | 7,263,733 |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餘 額 係 包 含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 應 收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及 存 出 保 證 金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量之放 款及應 收款。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餘 額 係 包 含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 應 付 票 據 、 應 付 帳 款 、 其 他 應 付 款 、 長 期 銀 行 借 款 及 存 入 保 證 金 等 以攤銷後 成本衡 量之金 融負債 。
(三) 財務風險 管理目 的與政 策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應 收 款 項 、 應 付 款 項 及 借 款 。 合 併 公 司 之 財 務 管 理 部 門 係 為 各 業 務 單 位 提 供 服 務 , 統 籌 協 調 於 國 內 與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操 作 , 藉 由 依 照 風 險 程 度 與 廣 度 分 析 暴 險 之 內 部 風 險 報 告 監 督 及 管 理 合 併 公 司 營 運 有 關 之 財 務 風 險 。 該 等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風險(包 含匯率 風險及 利率風 險)、信 用 風險及流 動性風 險。
合 併 公 司 透 過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規 避 暴 險 , 以 減 輕 該 等 風 險 之 影 響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運 用 受 合 併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政 策 所 規 範 , 其 為 匯 率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與 非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之 運 用 以 及 剩 餘 流 動 資 金 之 投 資 書 面 原 則 ;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並 持 續 針 對 政 策 之 遵 循 與 暴 險 額 度 進 行 複 核 。 合 併 公 司 並 未 以 投 機 目 的 而 進行金融 工具( 包括衍 生金融 工具) 之 交易。
財務 部門每 季對合 併公司 之管理 階 層提出報 告。
- 市場風險
合 併 公 司 之 營 運 活 動 使 合 併 公 司 承 擔 之 主 要 財 務 風 險 為 外 幣 匯 率 變 動 風 險 及 利 率 變 動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從 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以 規 避 部 分 外 幣 淨 資 產 或 淨 負 債 因 匯 率 及 利 率 波 動 所 產 生之風險 。
合 併 公 司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市 場 風 險 之 暴 險 及 其 對 該 等 暴 險 之 管理與衡 量方式 並無改 變。
(1) 匯率風險
本 公 司 及 數 個 子 公 司 從 事 外 幣 計 價 之 銷 貨 與 進 貨 交 易,因而 產生匯 率變動 暴險。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計 價 之 貨 幣 性 資 產 與 貨 幣 性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 包 含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已 沖 銷 之非功能 性貨幣 計價之 貨幣性 項目), 參 閱附註二 七。
敏感度分 析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受 到 美 金 匯 率 波 動 之 影 響 。 當 功 能 性 貨 幣對美金 之匯率 變動 1%時,合 併公司 於 105 及 104 年度之 稅前淨利 (損) 將分別 變動 2,135 仟元 及 7,645 仟元。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敏 感 度 分 析 無 法 代 表 匯 率 固 有 風 險 , 因 資產負債 表日之 外幣暴 險無法 反映期 間 之暴險情 形。
(2) 利率風險
因 合 併 公 司 內 之 個 體 同 時 以 固 定 及 浮 動 利 率 借 入 資 金 , 因 而 產 生 利 率 暴 險 。 合 併 公 司 藉 由 維 持 一 適 當 之 固 定 及浮動利 率組合 來管理 利率風 險。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受 利 率 暴 險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負債帳 面金額 如下: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具公允價值利率風險 | |||
| 金融資產 | \$ | 69,735 | \$ 127,921 |
| 金融負債 | - | 120,000 |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具現金流量利率風險 | ||
| 金融資產 | \$ 1,327,951 |
\$ 967,616 |
| 金融負債 | 6,601,195 | 6,877,905 |
敏感度分 析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浮 動 利 率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 當 利 率 增 加 1 碼(0.25%)時,在 其條件 維持不 動 之情況下,本公 司 105 及 104 年度 之稅前 淨利( 損)將 分 別變動 13,979 仟 元 及 14,875 仟元。
2. 信用風險
信 用 風 險 係 指 交 易 對 方 拖 欠 合 約 義 務 而 造 成 集 團 財 務 損 失 之風 險 。 截至 資產負債表日,合 併 公 司可 能因 交 易 對方 未 履 行義 務 及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財 務 保 證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之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暴 險 主要係來 自於合 併資產 負債表 所認列 之 金融資產 帳面金 額。
合 併 公 司 採 行 之 政 策 係 僅 與 信 譽 卓 著 之 對 象 進 行 交 易 。 為 減 輕 信 用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指 派 專 責 團 隊 負 責 授 信 額 度 之 決 定 、 授 信 核 准 及 其 他 監 控 程 序 以 確 保 逾 期 應 收 款 項 之 回 收 已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此 外 ,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會 逐 一 複 核 應 收 款 項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以 確 保 無 法 回 收 之 應 收 款 項 已 提 列 適 當 減損損失。據此,合併 公司管 理階層 認 為信用風 險已顯 著減少 。 3. 流動性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係 透 過 管 理 及 維 持 足 夠 部 位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以 支 應 集 團 營 運 並 減 輕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之 影 響 。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監督銀行 融資額 度使用 狀況並 確保借 款 合約條款 之遵循 。
合 併 公 司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之 最 終 責 任 在 董 事 會 , 合 併 公 司 已 建 立 適 當 之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 以 因 應 短 期 、 中 期 及 長 期 之 籌 資 與 流 動 性 之 管 理 需 求 。 合 併 公 司 透 過 維 持 足 夠 銀 行 融 資 額 度 、 借 款 承 諾 、 持 續 地 監 督 預 計 與 實 際 現 金 流 量 , 以 及 規 劃 以到期日 相近之 金融資 產清償 負債來 管 理流動性 風險。截至 105
- 47 -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合併公 司未 動用之融 資額度 ,參閱 下列(2)融資額 度之說 明。
(1) 非衍生性 金融負 債之流 動性及 利率風 險 表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剩 餘 合 約 到 期 分 析 係 依 據 合 併 公 司 最 早可能被 要求還 款之日 期,按金 融負債 未折現現 金流量( 包 括 本 金 及 估 計 利 息 ) 編 製 。 因 此 , 合 併 公 司 可 被 要 求 立 即 還 款 之 銀 行 借 款 , 係 列 於 下 表 中 最 早 之 期 間 內 , 不 考 慮 銀 行 立 即 執 行 該 權 利 之 機 率 ; 其 他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到 期 分 析 則係依照 約定之 還款日 編製。
以 浮 動 利 率 支 付 之 利 息 現 金 流 量 , 其 未 折 現 之 利 息 金 額係依據 資產負 債表日 殖利率 曲線推 導 而得。
加 權 平 均
| 有 效 利 率 | 要求即付 或 |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 |
短於 1 個月 | 1 至 3 個月 | 3 個月至 1 年 | 1 至 5 年 | 五 年 以 上 |
| 105 年 12 月 31 日 | ||||||
| 浮動利率工具 | 0.80-3.92 | \$ - |
\$ 1,134,040 |
\$ 3,361,584 |
\$ 2,059,095 |
\$ 46,476 |
| 固定利率工具 | - | - | - | - | - | |
| \$ - |
\$ 1,134,040 |
\$ 3,361,584 |
\$ 2,059,095 |
\$ 46,476 |
||
| 104 年 12 月 31 日 | ||||||
| 浮動利率工具 | 0.96-3.27 | \$ 200,000 |
\$ 697,333 |
\$ 3,085,256 |
\$ 2,792,840 |
\$ 102,476 |
| 固定利率工具 | 1.31 | 120,000 | - | - | - | - |
| \$ 320,000 |
\$ 697,333 |
\$ 3,085,256 |
\$ 2,792,840 |
\$ 102,476 |
(2) 融資額度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已動用金額 | \$ 8,343,920 |
\$ 7,719,063 |
| 未動用金額 | 3,152,958 | 3,859,263 |
| \$ 11,496,878 |
\$ 11,578,326 |
二四、關 係人交 易
合 併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 帳 戶 餘 額 、 收 益 及 費 損 於 合 併 時 全 數 予 以 銷 除 , 故 未 揭 露 於 本 附 註 。 合 併 公 司 與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及 近 親 持 有 之 投 資 之關係人 交易如 下:
(一) 營業交易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銷 | 貨 | \$ | 609,165 | \$ 734,664 |
銷 售 予 關 係 人 之 銷 貨 價 格 與 非 關 係 人 無 重 大 差 異 , 收 款 條 件 為 交易後 30 天電匯 收取。一般客 戶以合 約 約定者,係 依約定 期限收 款; 少數重要 客戶之 收款期 間為 60-90 天。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進 | 貨 | \$ 766,157 |
\$ 129,340 |
向關 係人進 貨之交 易條件 與一般 客 戶相當。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租金支出 | \$ 12,340 |
\$ 11,337 |
本 公 司 與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及 近 親 持 有 之 投 資 之 關 係 人 簽 訂 廠 房 租 用契約書,合約 期間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租 金為每月 913 仟 元;本公司並 提供存 出 保證金 5,000 仟元作 為租賃 之 押金。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租金收入 | \$ 2,743 |
\$ 2,525 |
本 公 司 與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及 近 親 持 有 之 投 資 之 關 係 人 簽 訂 廠 房 租 用契約書,合約 期間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8 月 31 日止,自 104 年 4 月 1 日起,租 金由每月 156 仟 元調漲至 229 仟 元;關係 人並 提供存入 保證金 500 仟 元作為 租賃之 押 金。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應收票據 | \$ 240 |
\$ - |
| 應收帳款 | \$ 61,958 |
\$ 34,188 |
| 應付票據 | \$ 1,084 |
\$ - |
- (二) 背書保證 :參閱 附表一 。
- (三) 主要管理 階層薪 酬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短期員工福利 | \$ 12,174 |
\$ 14,780 |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薪 酬 係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依 照 個 人 績 效 及市場趨 勢決定 。
二五、質 抵押之 資產
合併 公司下 列資產 提供作 為銀行 借 款之擔保 品: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淨額 | \$ 1,138,493 |
\$ 1,148,395 |
| 其他金融資產-流動(質押銀行 | ||
| 存款) | 623 | 4,007 |
| \$ 1,139,116 |
\$ 1,152,402 |
二六、重 大或有 事項及 未認列 之合約 承 諾
(一) 截至 105 年及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合 併公司因 購買原 料已開 立未 使用之信 用狀金 額分別為 322,876 仟元 及 277,873 仟元。
(二) 合併公司 於資產 負債表 日之未 認列之 合 約承諾如 下: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1,764 |
\$ 6,834 |
二七、具 重大影 響之外 幣資產 及負債 資 訊
以 下 資 訊 係 按 合 併 公 司 各 個 體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外 之 外 幣 彙 總 表 達 , 所 揭 露 之 匯 率 係 指 該 等 外 幣 換 算 至 各 個 體 功 能 性 貨 幣 之 匯 率 。 具 重 大 影響之外 幣資產 及負債 資訊如 下:
| 105 年 | 12 月 | 31 日 | 104 年 | 12 月 | 31 日 | ||||||||
|---|---|---|---|---|---|---|---|---|---|---|---|---|---|
| 金 | 融 | 資 | 產 | 外 | 幣 | 匯 率 |
帳 面 金 額 | 外 | 幣 | 匯 率 |
帳 面 金 額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 | 金 | \$ | 21,642 | 32.25 | \$ | 697,955 | \$ | 20,611 | 32.825 | \$ | 676,556 | ||
| 美 | 金 | 5,393 | 6.937 | 173,924 | 333 | 6.4936 | 10,815 | ||||||
| (美金:人民幣) | |||||||||||||
| 金 | 融 | 負 | 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 | 金 | 7,607 | 32.25 | 245,326 | 10,427 | 32.825 | 342,226 | ||||||
| 美 | 金 | 26,049 | 6.937 | 840,080 | 34,208 | 6.4936 | 1,109,566 | ||||||
| (美金:人民幣) |
具重 大影響 之外幣 兌換損 益(含 已 實現及未 實現) 如下:
| 105 年度 | 104 年度 | ||||
|---|---|---|---|---|---|
| 外 | 幣 | 匯 率 |
淨兌換損失 | 匯 率 |
淨兌換損失 |
| 美 | 元 | 32.263(美元:新台幣) | (\$ 4,449) |
31.739(美元:新台幣) | \$ 37,905 |
| 美 | 元 | 6.6401(美元:人民幣) | ( 51,430) |
6.2272(美元:人民幣) | ( 64,697) |
| (\$ 55,879) |
(\$ 26,792) |
二八、附 註揭露 事項
- (一) 重大交易 事項及(二)轉投資 事業相關 資 訊
-
- 資金貸與 他人: 無。
-
- 為他人背 書保證 :附表 一。
-
- 期末持有 有價證 券情形 (不包 括投資 子 公司部分):附表 二。
-
- 累積買進 或賣出 同一有 價證券 之金額 達 新臺幣 3 億 元或實收 資 本額 20%以上 :無。
-
- 取得不動 產之金 額達新 臺幣 3 億元或 實 收資本額 20%以上:無。
-
- 處分不動 產之金 額達新 臺幣 3 億元或 實 收資本額 20%以上:無。
-
- 與關係人 進、銷 貨之金 額達新 臺幣 1 億 元或實收 資本 額 20%以 上:附表 三。
-
- 應收關係 人款項 達新臺 幣 1 億元或 實收 資本額 20%以上 :附表 四。
-
- 從事衍生 工具交 易:無 。
-
- 其 他 : 母 子 公 司 間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及金額 :附表 五。
-
- 被投資公 司資訊 :附表 六。
- (三) 大陸投資 資訊
-
- 大陸被投 資公司 名稱、主要 營業項 目、實收資本 額、投 資 方 式 、 資 金 匯 出 入 情 形 、 持 股 比 例 、 本 期 損 益 及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 期 末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 已 匯 回 投 資 損 益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 附 表七。
-
- 與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所 發 生 下 列 之 重 大 交易事項 ,及其 價格、 付款條 件、未 實 現損益:
- (1) 進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付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附表三及 五。
- (2) 銷 貨 金 額 及 百 分 比 與 相 關 應 收 款 項 之 期 末 餘 額 及 百 分 比 : 附表三及 五。
- (3) 財產交易 金額及 其所產 生之損 益數額 : 無。
- (4) 票據背書 保證或 提供擔 保品之 期末餘 額 及其目的:附表一。
-
(5) 資 金 融 通 之 最 高 餘 額 、 期 末 餘 額 、 利 率 區 間 及 當 期 利 息 總 額:無。
- (6) 其 他 對 當 期 損 益 或 財 務 狀 況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交 易 事 項 , 如 勞 務之提供 或收受 等:無 。
二九、部 門資訊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用 以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量 部 門 績 效 之 資 訊 , 著 重 於 營 運 地 區 。 合 併 公 司 之 部 門 收 入 與 營 運 結 果 依 應 報 導 部 門 分 析 如 下:
(一) 部門收入 與營運 結果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部 門 收 入 |
部 門 損 益 |
部 門 收 入 部 |
門 損 益 |
|
| 台灣營運區 | \$ 8,760,521 |
\$ 388,253 |
\$ 9,534,939 |
(\$ 171,482) |
| 大陸營運區 | 2,205,152 | 200,581 | 2,180,909 | 22,326 |
| 繼續營運單位總額 | \$10,965,673 | 588,834 | \$11,715,848 ( |
149,156) |
| 利息費用 | ( 139,596) |
( | 162,503) | |
| 兌換損失淨額 | ( 55,879) |
( | 26,792) | |
| 利息收入 | 8,794 | 8,95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 | ||||
| 失淨額 | ( 9,975) |
( | 6,755) | |
| 稅前利益(損失) | \$ 392,178 |
(\$ 336,250) |
以上 報導之 收入係 與外部 客戶交 易 所產生。105 及 104 年度 部門 間銷售金 額分別為 2,408 仟 元及 4,565 仟元。
部 門 利 益 係 指 各 個 部 門 所 賺 取 之 利 潤 , 不 包 含 利 息 收 入 、 利 息 費 用 、 處 分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益 、 兌 換 損 益 及 所 得 稅 費 用 。 此 衡 量 金 額 係 提 供 予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 用 以 分 配 資 源 予 部 門 及 評 量 其 績效。
(二) 部門總資 產與負 債
| 105年12月31日 | 104年12月31日 | |
|---|---|---|
| 部門資產 | ||
| 台灣營運區 | \$ 7,261,883 |
\$ 7,202,214 |
| 大陸營運區 | 3,103,465 | 3,422,092 |
| 部門資產總額 | \$ 10,365,348 |
\$ 10,624,306 |
| 部門負債 | ||
| 台灣營運區 | \$ 6,147,223 |
\$ 6,267,957 |
| 大陸營運區 | 971,623 | 1,216,691 |
| 部門負債總額 | \$ 7,118,846 |
\$ 7,484,648 |
(三) 主要產品 及勞務 之收入
合併 公司之 主要產 品及勞 務之收 入 分析如下 :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不銹鋼管 | \$ 8,148,744 |
\$ 8,791,257 |
| 不銹鋼捲板 | 2,684,706 | 2,784,164 |
| 碳 鋼 |
14,967 | 37,929 |
| 其 他 |
117,256 | 102,498 |
| \$ 10,965,673 |
\$ 11,715,848 |
(四) 地區別資 訊
合併 公司來 自外部 客戶之 收入依 營 運地點區 分如下 :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亞 洲 |
\$ 6,707,065 |
\$ 7,034,331 |
| 歐 洲 |
1,388,687 | 1,230,890 |
| 中 東 |
858,023 | 946,386 |
| 北 美 洲 |
833,044 | 944,002 |
| 其 他 |
1,178,854 | 1,560,239 |
| \$ 10,965,673 |
\$ 11,715,848 |
(五) 主要客戶 資訊
105 及 104 年度 無單一 客戶之 收入 達合併公 司收入 總額之 10% 以上者。
彰 源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附 表 一 單 位 : 新 台 幣 及 外 幣 仟 元
| 編 號 | 背 書 保 證 者 公 司 名 稱 |
被 背 書 保 證 公 司 名 |
對 象 稱 關 係 |
對 單 一 企 業 背 書 保 證 限 額 ( 註 一 ) |
本 年 度 最 高 背 書 保 證 餘 額 |
年 底 背 書 保 證 餘 額 |
實 際 動 支 金 額 | 以財產擔保之 背書保證金額 |
累計背書保證 金額佔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 之比率(%) |
背 書 保 證 最 高 限 額 ( 註 一 ) |
屬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
屬 子 公 司 對 母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
屬 對 大 陸 地 區 背 書 保 證 |
備 註 |
|---|---|---|---|---|---|---|---|---|---|---|---|---|---|---|
| 0 | 本公司 | 彰源無錫公司 | 子公司 | \$ 1,574,938 |
\$ 1,455,075 |
\$ 1,322,250 |
\$ 838,500 \$ |
- | 42 | \$ 1,574,938 |
Y | - | Y | |
| ( 美 金 43,500 ) |
( 美 金 41,000 ) |
( 美 金 26,000 ) |
||||||||||||
| 大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關係人 | 787,469 | 20,000 | 10,000 | 10,000 | - | - | 1,574,938 | - | - | - | |||
| 1 | 彰源無錫公司 | 彰源蘇州公司 | 關係人 | 810,431 | 50,919 | 23,245 | - | - | 1 | 810,431 | - | - | Y | |
| ( 人民幣 10,000 ) |
( 人民幣 5,000 ) |
|||||||||||||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關係人 | 810,431 | 23,996 | 23,245 | 623 | - | 1 | 810,431 | - | - | Y | |||
| ( 人民幣 5,000 ) |
( 人民幣 5,000 ) |
( 人民幣 134 ) |
||||||||||||
註 一 : 本 公 司 對 外 背 書 保 證 之 總 額 及 對 持 有 百 分 之 百 表 決 權 之 單 一 企 業 之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背 書 公 司 當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淨 值 之 48%;而 對 非 持 有 百 分 之 百 表 決 權 之 單 一 企 業 , 其 背 書 保 證 金 額 以 背 書 公 司 當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淨 值 之 24%為 限 。
註 二 : 本 表 相 關 數 字 涉 及 外 幣 者 ,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台 幣 。
彰 源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年 底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附 表 二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持 有 之 公 司 有 價 證 券 種 類 及 名 稱 |
與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人 之 關 係 |
帳 列 科 目 |
年 股 數 / 單 位 數 |
帳 面 金 額 |
持 股 比 例 ( % ) |
底 公 允 價 值 ( 註 ) |
備 註 |
|---|---|---|---|---|---|---|---|
| 本公司 基金受益憑證 第一柏瑞中國平衡基金 彰銀兆豐國際目標策略基金 合庫華南永昌策略報酬基金 台銀野村全球短期收益基金 |
無 無 無 無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
300,000 300,240 300,000 293,720 |
\$ 2,786 2,961 2,913 2,987 |
- - - - |
\$ 2,786 2,961 2,913 2,987 |
註 :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市 價 係 依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
與關係人 進、銷 貨之金 額達新 台幣 1 億 元或實收 資本額 20%以上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附表三 單位:新 台幣及 外幣仟 元
| 交 | 易 | 情 | 形 | 交 易 條 件 與 一 般 交 易 不 同 之 情 形 及 原 因 |
應 收 ( 付 ) |
票 據 及 帳 款 | |||||||
|---|---|---|---|---|---|---|---|---|---|---|---|---|---|
| 進(銷)貨之公司 | 交 易 對 象 名 稱 |
關 係 |
進(銷 | )貨 | 金 額 |
佔總進(銷)貨 之比率(%) |
授 信 期 間 | 單 | 價 | 授 信 期 間 | 餘 額 |
佔總應收(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之 比 率 ( % ) |
備 註 |
| 本公司 | 大連公司 | 主要管理階層及近親持 有之投資 |
(銷 | 貨) | ( \$ 605,380 ) |
( 7 ) |
(註一) | (註一) | (註一) | \$ 62,198 |
7 | ||
| 主要管理階層及近親持 有之投資 |
進 | 貨 | 425,150 | 5 | (註一) | (註一) | (註一) | ( 126) |
- | ||||
| 伸鉅大公司 | 主要管理階層及近親持 有之投資 |
進 | 貨 | 341,007 | 4 | (註一) | (註一) | (註一) | ( 958) |
( 1 ) |
|||
| 彰源無錫公司 | 彰源蘇州公司 | 聯屬公司 | (銷 | 貨) | (人民幣130,182 ) (註三) |
( 30 ) |
(註二) | (註二) | (註二) | - | - | ||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聯屬公司 | (銷 | 貨) | (人民幣292,077 ) (註三) |
( 68 ) |
(註二) | (註二) | (註二) | 人民幣23,348 | 94 | |||
| 彰源蘇州公司 | 彰源無錫公司 | 聯屬公司 | 進 | 貨 | 人民幣130,182 (註三) |
99 | (註二) | (註二) | (註二) | - | - | ||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彰源無錫公司 | 聯屬公司 | 進 | 貨 | 人民幣292,077 (註三) |
100 | (註二) | (註二) | (註二) | (人民幣23,348) | 100 |
註一:銷 售價格 與非關 係人無 重大差 異 ,收款條 件為交 易後 30 天電匯 收取。 註二:係 由雙方 依據市 場價格 協議而 定 ,收款條 件為交 易後 90 天電匯 收取。 註三:合 併財務 報表業 已沖銷 。
應收關係 人款項 達新臺幣 1 億 元或實 收 資本額 20%以 上
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四 單位:除 另予註 明者外 ,為新台 幣仟元
| 帳列應收款項之公司 | 交 易 對 象 名 稱 | 關 係 |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餘 額 | ( 註 ) |
週 轉 |
率 金 |
逾 期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額 處 理 方 |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期 後 收 回 金 額 式 |
呆 帳 金 |
|---|---|---|---|---|---|---|---|---|---|
| 彰源無錫公司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聯屬公司 | 應收帳款-關係人 人民幣 23,348 | 24 | \$ | - - |
人民幣 23,348 | \$ |
| 提 | 列 | 備 | 抵 | ||||||||||
|---|---|---|---|---|---|---|---|---|---|---|---|---|---|
| 金 | 額 | 處 | 理 | 方 | 式 | 期 後 收 回 金 額 | 呆 | 帳 | 金 | 額 | |||
註:合併 財務報 表業已 沖銷 。
彰源企業 股份有 限公司 及子公 司
母公司與 子公司 及各子 公司間 之業務 關 係及重要 交易往 來情形 及金額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附表五 單位:新 台幣或 外幣仟 元
| 與 交 易 人 之 關 係 | 交 易 |
往 | 來 | 情 形 |
|||||||
|---|---|---|---|---|---|---|---|---|---|---|---|
| 編 | 號 交 易 人 |
名 稱 |
交 易 往 來 對 象 名 稱 |
( 註 一 ) |
科 | 目 | 金 額 |
( 註 二 ) |
交 易 條 |
佔 合 併 總 營 收 或 件 總 資 產 之 比率 ( % ) |
|
| 0 | 彰源蘇州公司 | 彰源無錫公司 | 3 | 銷貨成本 | 人民幣 | 130,182 | 天 T/T 90 |
6 | |||
| 彰源無錫公司 | 3 | 預付貨款 | 人民幣 | 59,921 | 天 T/T 90 |
3 | |||||
| 1 | 彰源無錫公司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3 | 銷貨收入 | 人民幣 | 292,077 | 天 T/T 90 |
13 | |||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3 | 應收帳款 | 人民幣 | 23,348 | 天 T/T 90 |
1 | |||||
註一:合 併財務 報表與 交易人 之關係 :1.母公司對子 公司;2.子 公司對 母公司 ; 3.子公司對子 公司。
註二:合 併財務 報表業 已沖銷 。
被投資公 司資訊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附表六 單位:新 台幣及 外幣仟 元
|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被 投 資 公司 名 稱 | 所 在 地 |
區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原 始 投 |
資 金 額 |
年 底 |
持 | 有 被 投 資 公 司 |
本 年 度認 列 之 | 備 註 |
|---|---|---|---|---|---|---|---|---|---|---|
| 本 年 年 底 | 去 年 年 底 | 股 數 比 |
率 帳 面 金 額 |
本年度(損)益 | 投 資 (損 ) 益 |
|||||
| 本公司 | 彰源維京公司 | 英屬維京群島 | 國際間投資業務 | \$ 1,530,998 |
\$ 1,530,998 |
49,000,000 100% |
\$ 1,686,872 |
美金 3,206 |
\$ 101,834 |
子公司 |
| 彰源開曼公司 | 英屬開曼群島 | 國際間投資業務 | 115,366 | 115,366 | 3,550,000 100% |
430,551 | (美金 187) |
( 6,018) |
子公司 | |
| 彰源蕯摩亞公司 | 英屬蕯摩亞群島 | 國際間投資業務 | 14,959 | 14,959 | 500,000 100% |
13,654 | 美金 311 |
10,043 | 子公司 | |
註一:合 併財務 報表業 已沖銷 。
註二:大 陸被投 資公司 相關資 訊請參 閱 附表六 。
大陸投資 資訊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附表七 單位:新 台幣及 外幣仟 元
|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稱 |
實 收 資 本 額 | 投 資 方 式 |
本 年 年 初 自 台 灣 匯 出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
匯 出 |
本年度匯出或收回投資金額 收 回 |
本 年 年 底 自 台 灣 匯 出 累 積 投 資 金 額 |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年 度 損 益 |
本 年 度 認 列 投 資( 損) 益 ( 註 三 ) |
本公司直接或 間 接 投 資 之 持 股 比 例 |
年 底 投 資 帳 面 價 值 已 ( 註 三 ) |
截 至本 年底 止 匯 回 投 資 收 益 |
|---|---|---|---|---|---|---|---|---|---|---|---|---|
| 彰源蘇州公司 | 經營空心管、不銹 鋼 焊接 管及 其 他 鋼製 管之 銷 售業務 |
\$ 189,636 ( 美金 6,000 ) |
透過第三地區投 資設立公司再 投資大陸公司 |
\$ 110,492 ( 美金 3,400 ) |
\$ - |
\$ - |
\$ 110,492 ( 美金 3,400 ) |
( \$ 4,544 ) ( \$ |
4,544 ) | 100% | \$ 361,689 |
\$ - |
| 彰源無錫公司 | 經營空心管、不銹 鋼 焊接 管及 其 他 鋼製 管之 生 產及銷售業務 |
1,530,998 ( 美金 49,000 ) (註一) |
透過第三地區投 資設立公司再 投資大陸公司 |
1,530,998 ( 美金 49,000 ) |
- | - | 1,530,998 ( 美金 49,000 ) |
103,421 | 103,421 | 100% | 1,688,404 | - |
| 彰源貿易公司 | 經 營 進 出 口 業 務、轉口貿易及 保 稅區 企業 間 貿易 |
16,250 ( 美金 500 ) |
透過第三地區投 資設立公司及 大陸孫公司再 投資大陸公司 |
4,875 ( 美金 150 ) |
- | - | 4,875 ( 美金 150 ) |
( 52 ) ( |
52 ) | 100% (註二) |
24,119 | - |
| 彰源不銹鋼公司 | 經營空心管、不銹 鋼 焊接 管及 其 他 鋼製 管之 銷 售業務 |
17,951 ( 美金 600 ) |
透過第三地區投 資設立公司及 大陸孫公司再 投資大陸公司 |
14,959 ( 美金 500 ) |
- | - | 14,959 ( 美金 500 ) |
12,052 | 12,052 | 100% (註五) |
16,385 | - |
| 赴 | 本 年 年 底 大 |
陸 | 地 | 區 | 累 計 自 台 灣 匯 出 投 |
資 | 金 | 額 |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核 准 投 資 金 額 | 依 赴 大 |
經 | 濟 | 部 | 投 | 陸 地 區 投 資 限 額 | 審 | 會 ( |
規 註 四 |
定 ) |
||||||
|---|---|---|---|---|---|---|---|---|---|---|---|---|---|---|---|---|---|---|---|---|---|---|---|---|---|
| \$ ( 美金 |
1,457,176 46,950 ) |
\$ ( 美金 |
1,609,197 | 56,000 ) | \$ | 1,968,672 |
註 一 : 其 中 以 機 器 設 備 作 價 投 資 計 美 金 6,100 仟 元 , 餘 以 現 金 投 資 。
註 二 : 本 公 司 經 由 彰 源 開 曼 公 司 及 彰 源 蘇 州 公 司 合 資 設 立 彰 源 貿 易 公 司 , 分 別 持 有 30%及 70%股 權 。
註 三 : 係 經 台 灣 母 公 司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
註 四 : 依 投 審 會 「 在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或 技 術 合 作 審 查 原 則 」 規 定 , 採 淨 值 或 合 併 淨 值 較 高 者 之 60%計 算 。
註 五 : 本 公 司 經 由 彰 源 薩 摩 亞 公 司 及 彰 源 無 錫 公 司 合 資 設 立 彰 源 不 銹 鋼 公 司 , 分 別 持 有 83%及 17%股 權 。
註 六 :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業 已 沖 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