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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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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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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2年5月23日股東常會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

  • 第二條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事項如下:

  • 一、融資背書保證:係指

    • 1、客票貼現融資。

    • 2、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包括提供動 產或不動產作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

    • 3、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 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 項。

  • 第三條 : 本公司背書保證之對象,應以下列之公司組織為範圍: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 四、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同業公司或共同起 造人。

  • 五、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辦理背書保證 之被投資公司。本款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 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出資。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 ,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

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 證,不在此限。

第二章 作業程序

  • 第四條 : 本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限額如下:

  • 一、對外背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一.三倍。

  • 二、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款最高總額之二分之 一。

  •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而辦理背書保證者,其個別背書保證金額 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 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惟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前 款規定。

  • 若因業務需要背書保證額度超過上述標準時,應經董事會同意 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 修正本條之額度標準後,提報股東會追認;股東會不同意時, 應訂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消除超額部份。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程序規定或金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 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五條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應經董事會決議同意後為之,但董事會 得授權董事長於一定金額內決行,事後再報經董事會追認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本公司重大之背書保證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 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 議同意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 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第六條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經辦部門應先評估背書保證之必要性 、合理性、風險性及對公司財務狀況與股東權益之影響並備有 評估記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再提送簽呈敘明背書保證對 象、種類、理由及金額,呈請董事長決行,財務部門並就每月 所發生及註銷之保證事項列入電腦逐項登載管制,並列印明細 表代替備查簿。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經 辦部門應每季定期重新評估。

  • 第七條 : 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為向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印鑑,其保管人員 應報經董事會同意,變更時亦同。保管人員應照公司規定作業 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對國外公司背書保證時,公司出 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

  • 第八條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之執行情形 ,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節 重大時,除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外,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 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 第九條 : 本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時,本公司應命子 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 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公司背書保證明細 表,送本公司核閱。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第三章 資訊公開標準及程序

  • 第十條 :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除應依第十條規定公告申報每月背書保證餘額外,背書 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 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金額、長期性質之投資金額及資金 貸放金額合計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第十一 條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背書

保證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佔本公 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應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 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第四章 附則

  • 第十四條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92年5月23日股東常會通過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股東常會修正

  • 第一條 : 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有關貸與之作業程序,均應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對象,應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雖無業 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行號或團體為限。

  • 第三條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時, 應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因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 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或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 資金之必要者。

第四條

  • :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限額:

    • 一、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其中 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之總額以淨值百 分之四十為限。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 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最近一年度雙方間 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 十五。

    • 三、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屬關係企業者以本公 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五為限;其他對象以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二十為限。

    • 四、依第七條辦理資金貸與時,本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 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 第五條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擔保條件及 對本公司營運風險、財務狀況、股東權益之影響等,先作詳細 之調查與評估後,擬訂貸與之金額或額度、期限及計息方式,

報請董事會決議後據以辦理撥款。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本公司重大之資金貸與事項,應依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第六條 : 本公司資金貸與無業務往來但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最長以一 年為限;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一般金融業放款之最低利率。

: 第七條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 ,應依第五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 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 或循環動用。

  • 第八條 : 借款到期得經董事會核定予以展期,惟展期後總借款期限仍應 符合第六條規定。若未經董事會核定展期者,借款人應即還清 本息,否則本公司應依法追償。

  • 第九條 :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檔案,就資金貸與之對 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 第十條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執行情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予糾正。違規情 節重大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依本公司人事管理 規定,懲處相關違規人員。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辦法規定或貸與餘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同意及提董事會決議,並 依計劃時程完成改善。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若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本公司應命子公 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 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並應依所訂作業程序辦理。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五日前編製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送本公 司核閱。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應瞭解其處理及跟催後續改善情形。

  • 第十三條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相關資訊: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

與他人餘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上述申報網站: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予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前項各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子公 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佔淨值比率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資金 貸與餘額佔本公司淨值比率計算之。

  • 四、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 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訊予簽證會計 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

  •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