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6, 2025

56854_rns_2025-11-26_7b96c73e-4abf-4a18-a2a4-27916bf9003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 “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控 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理财产品、规模及期限,原则上须 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12 个月)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 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财务部,下同)为公司委 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条款,及 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 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 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结算人员应当每月 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计部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 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

3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部,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五条 在委托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报告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 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4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