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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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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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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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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2 号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方正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上市规则》《2 号指引》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 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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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管理流程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 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有关内幕 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 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 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 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及时将材料上 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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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如需就上述信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 应当在当日 15:00 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可以就 相关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 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该等 情形确实出现的则应依法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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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相关信息,并可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则指引对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满足特定情形 后需及时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 的知情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 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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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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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登记事由: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申请人 报告时间
所在单位/部门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
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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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 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 缓、豁免事项之日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及时向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登记存档;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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