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8, 2023
56854_rns_2023-04-28_8b950584-a800-417c-b1ca-40b84edb8eb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0601 证券简称:*ST 方科 公告编号:临2023-037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十三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的实际情况,拟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以总股本 2,194,891,204 股流通股为基数,按照 每 10 股转增 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共计转增 1,975,402,083 股。 转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170,293,287 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4,170,293,28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需对《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有关规则的更新,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据此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 备案登记事宜。
1
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2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人金(85)1 号 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在上海市静安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100001005644。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人金(85)1 号文批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而设立;在上海市静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659093。 |
| 2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RP.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94,891,204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70,293,287元。 |
| 4 | 无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5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94,891,204 股,全 部为上市流通的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70,293,287股,全部为上市流通 的普通股。 |
| 6 | 第十九条 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随着公司实收股本的变化,相应修改注 册资本数额并办理变更登记。 |
删除 |
| 7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3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
| 8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9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4
| 10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11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如下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非关联交易事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
5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达到下列标准的: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 万元。
(7)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交 易。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12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章程规定 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7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 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
||
|---|---|---|
| 13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上海或者北京、深圳、重庆、苏州、珠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上海或 者北京、深圳、重庆、珠海,具体地址由召集人确定后以公告方式 通知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14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 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 |
8
| 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不含投票代理权)。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不 含投票代理权)。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 1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6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9
|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
| 17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10
| 18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 (一)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股东大会可授权公 司董事会行使必要的职权。 …… (六)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以上授权事项,董事 会可以依据上述(二)规定的原则进行再授权。 |
删除 |
|---|---|---|
| 19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 二届及以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 会提名;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 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 人的提案,其递交的董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 总额的1.2 倍,该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 告。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个,亦可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的选聘, 直至全部董事或监事聘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 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 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递交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2 倍,该提案 |
11
|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公司发 起人提名;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由股东大会选举 的监事候选人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其递交的监事 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总额的 1.2 倍,该提案由监事会审核后交董事会公告。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按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 第一届监事会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第二届及以后每届监事会中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可由上 一届监事会提名;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百分 之三(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其递交的监事候选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总人 数的1.2 倍,该提案由监事会审核后交董事会公告。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
| 20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除非有关主管机关明确其为市场禁入者、或法院判决其 对公司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否则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21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2 个月内仍然有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24 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信息的保密义务在 |
12
| 效。 | 其任职结束后仍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
|---|---|---|
| 22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的人数为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二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 数为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
| 23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13
| 24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法人在连续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 |
|
|---|---|---|---|
14
|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未达到上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事项,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
||
|---|---|---|
| 25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26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提前五天。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传真发送、电子邮件发送、专人文件送出、邮寄发送。通知时限 为:提前五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
| 27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每名董事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有关议案表决采用专人送出、邮件、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 事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用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其他经董事会认 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有关议案表决采用 |
15
| 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董事,由董事本人签 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通知截止日内 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董事,由董事 本人签字表决。 |
|
|---|---|---|
| 28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 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29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 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 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 3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16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
| 31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32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33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34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17
| 3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发送、 或电子邮件发送、或专人送出、或邮寄发送。 |
|---|---|---|
| 3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发送、 或电子邮件发送、或专人送出、或邮寄发送。 |
| 37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 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的,公司发送地相关设备显示发送成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公司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发送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38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与本章 程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 39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40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低于”、“以外”不含本数。 |
18
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司章程》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名称分别修改 为总裁、副总裁,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条款序 号及援引条款的序号相应调整。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