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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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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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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是负责对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工 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 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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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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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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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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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 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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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长提名的人 选,提名委员会应向董事长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公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提名委员会向总裁提出有关建议和 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 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 2 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须提前 5 个 工作日以上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形式一般为现场、电话会议或者现场与其他 方式结合,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传真、电 子邮件等)进行。会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参会委员书面签署或电子邮 件回复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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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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