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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8
Mar 1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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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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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第八届董事会2008 年第一次会议资料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 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 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 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 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财务总监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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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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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公司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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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
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 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财务报告(年、季、月);
(二)专项财务预、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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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定期和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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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合同;
-
(五)重大关联交易和资产出让、购买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和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 (六)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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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机构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
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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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聘请和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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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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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合规性、客观真实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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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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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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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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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能前,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议 时召开,并于会议召开日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临时 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工作组成员列席会议, 必要时可请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 评估等中介机构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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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 存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向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3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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